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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測深度 .1 通則

在文檔中 現地調查指南 (頁 47-50)

第 3 部 分 規劃地面調查

10. 地面調查的程度

10.7 探測深度 .1 通則

探測深度取決於新專案計劃地面和地下水的影響深度或受其影響的程度,一般而 言,應在低於所有不適合基礎沉積物的海拔下進行探測,如填土和軟弱的可壓縮土 壤,包括不同土壤層覆蓋的任何軟弱材料。應藉由可壓縮的土壤進行探測,這些土壤 可能對擬議工程的沉陷作出重大貢獻,通常達到預計的應力時,增加幅度不再顯著或 出現更深的深度。

在香港鑽入岩石的深度通常至少是 5 米,藉此判定是否碰到岩心、巨石、基岩。但 鑽探的最終深度取決於基岩的需要,在某些情況下,鑽探深度需超過 5 米判定基岩是 否存在,如支承樁調查(見第 10.7.2 節)。在其他情況下,可能無需終止岩石的鑽探

(見第 10.7.4 節)。

更具體而言,對某些類型的工程,可考慮第 10.7.2 至 10.7.8 節中的建議。並非必需 每次都採用第 10.7.2 至 10.7.8 節中的建議深度進行探測。在許多情況下,如果在實地 工程的早期階段進行這些深度的 1 個或多個鑽孔建立地下特性曲線資料即足夠,然後 將其餘部份進行較淺的鑽探,更徹底探測在初步探測時顯示該區域問題最大的表面附 近部位。

10.7.2 結構基礎

在結構體的地基中,探測深度應至少為承載區寬度的 1.5 倍。常識會告知作業人員 關於本指南的例外情況,例如,通常無需在堅硬的岩石中繼續進行長距離的鑽探。關 於靠近地面的地基,其承載力區得視為下列任一:

(a) 各別的基腳區域,或

(b) 該建築物的平面區域,地基間距小於寬度的 3 倍,或地面明顯承載處,或 (c) 筏基區域

在每種情況下,應在地基或筏基底部下方處測量深度。

若考慮可能碰到樁基時,到了專案計劃進階期間才能夠判定樁腳長度。探測深度沒 有明確準則,但以下提供一些相關的指南:

(a) 填土和軟弱的可壓縮土壤對樁腳的樁側阻力少有幫助,可能增加其拖曳的承載 力。整個樁腳的載荷可能增加下降阻力,無論是端部承載力或藉由樁側阻力,需 在弱材下方藉由強材提供支撐。

(b) 錘擊樁的長度通常先取決於錘擊阻力,然後藉由承載力試驗進行檢查。

(c) 因此,在此情況下,開始打樁後才能夠得知準確的樁腳長度,但可從標準貫穿試 驗(SPT)得知早期指標現像。關於堅硬岩石中的支承樁,鑽孔應有足夠深度,藉此 判定基岩是否存在。通常採用旋轉鑽孔進一步探測岩石,符合工程師所指示的調 查深度(參見第 15.2 節),在較低層不可能出現影響樁腳性能的材料,在樁腳底部 下方的穿透深度通常至少爲 5 米或樁腳直徑的兩倍半,以較大者為準。爲能夠證 明施工期間的鑽孔符合樁基的水平高度,若懷疑或已在附近發現大岩石或巨石,

可能需增加穿透深度。

(d) 在風化岩石中,未必都可找到土壤層下方的新岩石,在此情況下,地基通常需建 構在風化岩石中並證明材料強度和連續性低於預期值,得知不連續層的位置、性 質和方向的相關資訊即足夠。

(e) 黏土上的樁腳支撐筏僅用於減少沉陷作用,在這些情況下,探測深度取決於檢查 地下材料嚴重影響沉陷作用的必要性。同樣地,關於黏土上方的樁群,需確保探 測深度足以證明樁腳下方地基材料的充足性。

根據初步探索得知的地下特性曲線資訊,一般指南如上述(a)到(e),關於可能考慮 的樁類型評估,指導調查的工程師應確定探測深度並在實地工程中作好準備,若必要 時應修改探測深度。在任何情況下,應在相同的探測點進行探測,以確定最長樁腳的 可能穿透深度。

應注意到,若任何結構體可能會因地下洞穴坍塌(如元朗盆地的岩溶特徵)或其他 原因而受到沉陷作用影響時,則可能需採用比本節所建議更深的探測深度。

10.7.3 堤岸

關於沖積土和海洋土壤上的堤壩,探測深度應能夠檢查地基材料可能發生的剪切破 壞,並評估可壓縮材料可能造成的沉陷量。在保水路堤的情況下,調查作業應探測影 響管道流通或明顯滲漏的所有材料。

10.7.4 切割邊坡

切割邊坡的探測深度應足以徹底評估邊坡穩定性,這可能需得知任何相對較弱層或 不可滲透材料的完整深度,例如經分解的堤壩(Au 1986)。一般而言,邊坡探測應延 伸至坡腳以下至少 5 米或基岩 5 米處,以較淺者為準。但無論基岩的水平高度如何,

在任何情況下的 1 個或多個探測點均應延伸至邊坡或挖掘底部的下方處。還應確定地 下水條件,包括出現棲留或多個地下水位的可能性。

10.7.5 鋪設路面

關於鋪設路面,探測深度應足以確定可能次等級的強度和排水條件,在大多數情況 下,探測到建議土壤層以下 2 至 3 米深度即足夠。

10.7.6 維生管線

就淺層小維生管線而言,將勘探深度降至反轉水平以下 1 米通常即足夠。關於更深 的管道,探測深度應能夠發現到挖掘溝渠和支撐管道的任何可能的困難,建議採用反 轉水平高度以下至少 1 至 2 米的深度,大型維生管線特別是承載力低的地面管道,需 特別列入考慮。

10.7.7 海洋工程

關於海洋工程,第 10.7.2 和 10.7.3 節中的影響狀況可能適用,此外,應考慮潮汐變 化的影響。

在許多的整治情況下,在任何軟弱沉積物基部的下方處進行短暫鑽孔即可。

[Amd GG2/0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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