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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我國建構奈米科技法制的未來立法方向:以預防原則 為中心之法律架構

4.2.2 推廣自主管理機制 (Self-regulation)

為能使從事奈米研發之相關政府部門、學術機構、企業提早因應奈米科 技風險之法規範趨勢,本文建議政府不待奈米科技專法之訂定,即得以提供 行政指導、簽訂行政契約、備忘錄、發布共同聲明或新聞稿等方式,輔導個 別研發領域或產業對於奈米科技之研發,以自主管理方式評估與避免可能之 環境或健康危害。個別研發領域如生物醫藥、材料工程、化學等研發領域對 於其製程、產品特性與風險管控的資訊能力較為充足,由其自我訂定相關危

害評估、風險管控的流程與標準較能發揮功效88。目前國際間已有公益團體 與跨國公司,開始協助或自行訂定奈米風險自主管理之架構與準則。非營利 機構如前瞻奈米科技機構(Foresight Nanotechnology Institute)與分子製造機 構(Institute for Molecular Manufacturing)均有提供奈米與分子相關研發機構 與產業,相關環境健康危害之評估與防護安全準則以資參考89。以我國現況 而言,未來得由本文所建議設置之奈米科技顧問辦公室得參考國際公益團 體、奈米科技倫理與安全諮商委員會,以及國內政府資助財團法人如藥品查 驗中心、工研院能源與環境研究所等機構所提供相關之報告與安全標準建 議,訂定符合國內規範。跨國公司杜邦公司(Dupont)率先響應國際間對於 奈米科技管理之重視與關切,主動與環境團體 Environmental Defense Fund 合 作,於 2007 年 6 月提出奈米風險架構(Nano Risk Framework, NRF),以資 作為奈米科技研發與投資者自我管理奈米潛在風險的準則90。NRF 主要是以 美國環保署對於新種化學物質風險評估為基礎,並增加對於奈米材料與其應 用特性之敘述、蒐集暴露與危害等資訊協助評估風險並作成合乎健康安全的 各項決策。其次,在於建立奈米材料的物理、化學、環境毒性與宿命的生命 周期檔案(lifecycle profile)以協助對於奈米材料實質的風險評估或風險管 理91。NRF 相當重視相關資訊之公開,並與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政府機關、

88 參見陳郁庭,「奈米科技的美麗與哀愁⎯⎯談潛在的健康風險及法律管制」,科技

法律透析,第 17 卷第 8 期,頁 39(2005)。

89 See ROYAL SOCY, NANOSCIENCE AND NANOTECHNOLOGY, supra note 24, at 79-80; Günter Oberdörster et al., Principles for Characterizing the Potential Human Health Effects from

Exposure to Nanomaterials: Elements of a Screening Strategy, 2 P

ART & FIBRE TOXICOL. 1, 8 (2005).

90 DUPONT CO. & ENVTL. DEF., NANO RISK FRAMEWORK: ENVIRONMENTAL DEFENSE DUPONT NANO PARTNERSHIP, available at http://www.environmentaldefense. org/docu- ments/6496_Nano Risk Framework.pdf (last visited Apr. 6, 2010); see ROYAL SOCY., NANOSCIENCE AND NANOTECHNOLOGY, supra note 24, at 36.

91 參見陳郁庭,「談業界控管奈米風險之自主管理機制⎯⎯以杜邦公司奈米風險架構

(Nano Risk Framework)為中心」,科技法律透析,第 20 卷第 4 期,頁 10

公益團體、學術機構與其他產業等)分享資訊與合作有關奈米材料之危害評 估與管理之策略92

NRF 之構想推出後,並未如預期獲得公益團體善意的回應,由 21 個消 費者權益、環境保護與勞工團體組成之聯盟公開表示對 NRF 的反對,並認為 政府若同意以自願性風險評估與管理機制取代強制性規範,不啻是拖延採取 強制法規範有效避免與管制奈米毒性風險的作法93。本文則認為以現階段奈 米風險仍存有科學不確定的過渡時期,企業經營者主動或願意被動接受輔 導,以自主性管理方式使其奈米材料或其應用產品朝向負責任之奈米科技發 展的作法應予以鼓勵與推廣。但此並非意味著政府自此放棄推動強制性法規 範之計畫,政府仍應視奈米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之發展,以及企業自主管理 的成效,訂定下一階段具有強制與裁罰效果的法規範架構。

4.2.3 建構強制標示制度

如前文所述,本文所建議之奈米法制發展進程第一階段為訂定奈米發展 架構立法,以及由政府推動奈米業者自主管理方式進行。當民眾對於奈米產 品之健康風險的認知逐漸增強,以及要求政府採取更積極之作為管制市面上 販售之奈米產品的環境健康風險時,本文建議政府採取的預防性作法,亦即 參酌國內管理基因改造食品的模式,於奈米專法中增訂強制標示規定。凡符 合奈米專法定義之奈米科技產品,必須於產品包裝上或其他明顯可供辨識之 處標示其屬奈米科技產品,藉以保障消費者自由選擇是否使用奈米產品之選 擇自由。相關強制標示的申請流程、審查機關、審查基準與方式等具體執行

(2008)。

92 參見同前註,頁 13-14。

93 See Günter Oberdörster et al., Nanotoxicology: An Emerging Discipline Evolving from

Studies of Ultrafine Particles, 113 E

NVTL. HEALTH PERSP. 823, 823-29 (2005); Jordan Paradise et al., Recent Development: Developing Oversight Framework for

Nanotechnol-ogy, 9

MINN. J. L. SCI. & TECH. 399, 409 (2008).

事項,則由奈米專法授權行政院奈米科技顧問辦公室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濟部)訂定法規命令方式規範之。為減輕推動奈米產品強制標示制度對 於經濟之負面衝擊,政府得於正式執行強制標示之前,提供奈米科技業者誘 因與獎勵自願參與奈米安全認證機制。例如:政府得仿效環境標章的推動經 驗,建立奈米風險自我安全管理標章(NanoRisk Safety Management Label)

制度。由奈米科技顧問辦公室委託具有公正與專業能力之非營利團體,對於 奈米風險自我安全管理標章之申請案加以審核,就審核通過者提交建議名單 由各該產品之中央主管機關作最後審認後發給標章,並允許取得標章之奈米 業者於產品包裝內容中標示其奈米風險自我安全管理標章,提供消費者作為 是否購買該奈米商品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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