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鋼船檢驗規定
2.3 推進軸與管軸檢驗
(a) 水中檢驗之一般規定
(i) 水線以下之船外板應有全硬塗料系統保護,而且強烈建議也要裝設外加電流陰極防蝕系統。
(ii) 水中檢驗所得之資料,應與入塢檢驗之狀況同等可靠。
(iii) 水中檢驗計畫書應事先送審。
(iv) 後續每次水中檢驗,亦應提送申請書經本中心核可。
(v) 推進器、舵、艉柱以及水線下外板或船底海水閥,如為應修理之未完成項目,不得作水中檢 驗。
(b) 圖面及文件
船舶欲申請作水中檢驗,以下之圖說及文件應先送審:
(i) 水線以下之船體外板圖,詳細表示外板各開口尺寸及位置、船底旋塞之位置、水密或油密艙 壁位置。
(ii) 下列(c)所示構造及佈置圖或詳細資料,連同各該部份之彩色照片及詳細說明。
(iii) 認為必要之其他資料。
(c) 構造及設備
船舶之結構及設備欲作水中檢驗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i) 陽極板之固定方式,必要時,應易於換裝。
(ii) 舵及舵針處應有便於量測舵針間隙之裝置。舵桿及舵針上之襯套應有標記,俾查驗其襯套之 相對位置。
(iii) 繩索防護環板之構造,應可易於檢驗位於推進器轂與艉柱轂間之艉軸。
(iv) 艉管軸承若為海水潤滑型式者,應有設備量測艉軸與軸承之間隙。
(v) 艉管軸承若為油潤滑型式者,應具備確認艉軸承狀況,包含油封裝置之措施。
(vi) 在船之內部應有適當之指示,可辨識船外推進器各葉片之正確位置。
(vii) 各通海裝置應備有可自船外封閉通海開口之裝置,以便於各通海裝置可在船內部開啟,施行 檢查及修理。海水吸口之柵板,應儘可能為鉸鏈型式者。
(viii) 水線以下之船體,應有標示,使易於辨識艙壁及橫向構材之位置(包含標明橫向構材之號碼)。
船底外板應有標示,可易於辨識縱向(艏或艉)及橫向(左或右)之方向。
(d) 水中檢驗之進行
(i) 水中檢驗應在足夠清淨及平靜之水域中進行。船舶應儘可能為輕載狀態,水線以下之船舷或 船底應有足夠程度之清潔。
(ii) 水中檢驗應於本中心驗船師在場下進行,潛水人員與驗船師之間應有雙向通訊之設備。
(iii) 岸上監視螢幕應可靠顯示水下技術資訊之畫面,俾使驗船師可據以評判各檢驗部份。
(iv) 水中檢驗應儘可能按照塢內船底檢驗方式實施,且至少應檢查船底及兩舷外板包括其附屬物 及舵在內,並檢查推進器、推進軸之外表及海底門之清潔。
(v) 若水中檢驗發現有海損或損壞情況而需及早注意處理時,驗船師得要求該船入塢,俾便進行 詳盡之檢驗及必要之修理。
(e) 從事水中檢驗之廠家應符合「服務供應商之認可準則」之要求。
2.3 推進軸與管軸檢驗
2.3.1 錐形軸
下列檢驗適用於錐形軸套入推進器之裝置:
(a) 水浴式軸承
2.3 推進軸與管軸檢驗
CR CLASSIFICATION SOCIETY - 35 -
應將推進器移除,將推進軸抽出,然後檢查整根軸。應以探傷法(譬如以磁粉或顏料滲透探傷)從軸襯 套後端起,環繞軸之表面而檢查,其檢查長度約軸錐長三分之一,包括鍵槽(如有時)前端。
(b) 油浴式軸承
可依上述(a)之規定檢驗,或根據檢修服務紀錄、潤滑油分析、軸承磨耗及內外端之軸封組合等之良 好狀況,其檢驗得為移除推進器以露出軸錐之前端,並以探傷法(譬如以磁粉或顏料滲透探傷)執行非 破壞檢驗,並檢查軸錐前部環繞軸之表面,包括鍵槽(如有時)端。
2.3.2 凸緣式推進軸
如軸以凸緣與推進器連接時,應按下列檢驗之:
(a) 水浴式軸承
應將整根推進軸抽出檢查。
(b) 油浴式軸承
可依上述(a)之規定檢驗,或查驗檢修服務紀錄、潤滑油分析、艉軸承磨耗、軸封效果以及如為可控 螺距螺槳,螺葉之封件及功能試驗等之情況是否良好。
(c) 聯軸節螺栓與凸緣半徑
不管凸緣連接軸之型式如何,其聯軸節螺栓應移除,或於拆卸或修理時,使凸緣半徑可觸及,其聯 軸節螺栓與凸緣半徑應以表面探傷法檢查。
2.3.3 固定螺距推進器以外之其他種類推進器
(a) 如裝設可控螺距螺槳時,應拆開,並檢查其工作部位,連同其控制裝置。
(b) 可調向螺槳裝置應拆開檢查其螺槳、軸、齒輪以及控制裝置。
(i) 潤滑油應定期取樣並送至經認可之實驗室進行分析,每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潤滑油分析 紀錄應包括之前的分析趨勢,並置於船上隨時可供取得。代表性油品樣本應於過濾器之前及 裝置處於正常運行狀態下進行取樣。油品分析除檢測可能含水量外,應檢測含鐵(Fe)和其他固 體雜質。其磨耗微粒及含水量之合格標準應符合相關推進器原製造廠家之規定 (若無法取得 推進器廠家之標準,例如因廠家破產,則由於冷凝引起的含水量一般不得超過 0.5 %),如適 用,油品分析應包括以下所有項目:
(1) 齒輪及軸承之潤滑油;
(2) 油封盒;
(3) 舵機;及 (4) 螺槳。
若推進軸油封系統僅能在船舶於乾塢時取樣,則應於入塢船底檢查時執行代表性油品分析。
(ii) 推進器應每五年應進行完整檢驗。完整檢驗應包括:
(1) 齒輪潤滑油、推進器液壓系統油及油封系統油之油品分析評估。見上述 2.3.3(b)(i) 之規 定;
(2) 保護蓋拆開檢查;
(3) 動力傳動裝置、軸承、軸的可見部份及殼罩內部的一般情況之檢查。應量測齒輪間隙及 軸承之軸隙;
(4) 可控螺距螺槳之機械輸油系統及回饋系統之檢查;
(5) 應驗證全行程向前及向後和正確之葉片位置回饋及指示;
(6) 舵輪柱及相關油封和軸承之檢查;
(7) 於 MCR 下運轉測試 (最大連續額定出力)。
2.3 推進軸與管軸檢驗
(iii) 自船內可到達的推進器內部部件,如驅動馬達、軸系、齒輪傳動裝置、泵和管路系統、警報、
安全及控制系統,係涵蓋於船級機器檢驗。此亦可適用於垂直翼式(Voith-Schneider)推進器與 泵式推進器。
(iv) 如推進器於完整檢驗時執行拆開檢驗,應根據原製造廠家的要求及標準執行齒輪內部疲勞斷 裂(TIFF)之非破壞檢驗(NDT)。若推進器推進器於兩個排定檢驗之期間進行拆開檢驗,應於下 個檢驗時,將根據原製造廠家的要求及標準執行的齒輪內部疲勞斷裂 (TIFF)之非破壞檢驗 (NDT)之文件提交現場驗船師。推進器之底座應確認且執行功能測試。
(c) 水噴射裝置應拆開檢查其葉片、殼、軸、軸封、軸承、進水槽與出水槽、導向噴嘴、反轉裝置及控 制裝置。
2.3.4 推進軸情況監視
(a) 如油潤滑推進軸配置認可油封壓蓋,且其監視手冊或防護保養系統之保養手冊,連同相關圖說應送 本中心申請,並於核准後給予 PCM 之船級註解。本裝置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i) 潤滑油應實施例行分析,其期限不得超過 6 個月。潤滑油分析文件應置於船上備用。每次分 析應包括下列最低參數:
(1) 含水量。
(2) 含氯量。
(3) 軸承材料與金屬粉粒含量。
(4) 油老化(抗氧化)。
油樣應取自營運狀態與艉軸管內之代表油。
(ii) 油耗量應予每月記錄。
(iii) 軸承溫度應予每日記錄(設有兩組含警報之感溫器或其他認可裝置)。
(iv) 具備軸承磨耗量測設施。
(v) 在未抽出推進軸或退出螺槳情況下,油封壓蓋應可以更換。
(b) 為維持註解 PCM,應每年實施下列檢驗:
(i) 確定推進軸的操作情況滿意,包括滑油分析、滑油消耗量、軸承溫度以及磨耗讀數等紀錄之 驗證。
(c) 如已核給船級註解 PCM,具備所有情況監視資料認為在允許限度內,而且推進軸全部曝露區域已作 磁粉探傷法檢驗,則 1.6.8 規定之檢驗不必抽軸。如驗船師認為所呈現之資料不完全合格,則應依 1.6.8 之規定作抽軸檢驗。
(d) 已核給船級註解 PCM 之船舶,於下列情況下,本篇 1.6.8(a)(ii)所規定之推進軸檢驗期限可延長至 15 年:
(i) 年度檢驗經現場驗船師檢查合格,及
(ii) 於本篇 1.6.8(a)(ii)所規定之推進軸檢驗到期日完成以下項目:
(1) 軸承磨耗之量測。
(2) 推進器未遭受傷害而致推進器失衡之驗證。
(3) 船內部軸承油封有效性之驗證。
(4) 根據廠家建議,換新船外部軸承油封。
(5) 對於有鍵螺槳,軸錐體前方部位與鍵槽應以一適當之表面探傷方法(如磁粉或染色滲透) 檢查。為此,將需退出螺槳並移除鍵。
(e) 現成船核給船級註解 PCM 之初次檢驗
(i) 本篇 2.3.4(a)所規定之所有系統,應依核可圖說進行檢驗與試驗,及
(ii) 如前次推進軸檢驗早於初次檢驗五年之前完成,應執行本篇 2.3 所規定之推進軸檢驗。或
2.3 推進軸與管軸檢驗
CR CLASSIFICATION SOCIETY - 37 -
(iii) 推進軸檢驗得以免除,但以下列紀錄經審查合格為限:
(1) 最近五年,每六個月的艉軸承油分析(水及金屬含量)紀錄。
(2) 最近五年,每個月的艉軸承油消耗量紀錄。
(3) 最近五年,每個月的艉軸承溫度監測紀錄。
(4) 若有時,推進軸、艉軸承組件及螺槳之運轉與維修紀錄。
(5) 艉軸承間隙與磨耗之量測紀錄,包括新造船時以及前一次進塢時。
2.3.5 現場就地檢驗
推進軸現場就地檢驗範圍包括:
(a) 查驗艉管軸承間隙,
(b) 查驗油封壓蓋緊密程度,及 (c) 檢驗推進器。
(d) 若裝配可控螺距之螺槳,則應予確定其螺距控制器之良好作動狀態。必要時,該控制器應予以拆開 作進一步檢驗。
2.3.6 磨耗限度
(a) 後部鐵梨木軸套容許之最大磨耗限度如下:
(i) 機艙位於舯部者:
C = 5+D/100 適用於 D ≤ 400 mm C = 9 適用於 D > 400 mm 式中:
D = 艉軸直徑(mm)。
C = 容許之最大磨損限度(mm)。
(ii) 機艙位於艉部:其間隙應較上值小 1.5 mm。
(b) 當任一溝槽磨耗至原深度之一半時,或間隙大於上述鐵梨木軸承間隙之限度時,兩者取其先發生者,
應換新其水潤滑橡皮軸承而非橡皮。
(c) 如磨耗超出廠家建議時,應換新其油浴軸承。
2.3.7 艉軸延期檢驗 (a) 延期約一年
(i) 水潤滑軸承
良好運轉紀錄,及船內外推進軸組合之外觀檢查,連同正常檢驗期末軸承磨耗之查驗。
(ii) 油潤滑軸承
(1) 良好運轉紀錄及滑油耗失紀錄之查驗。
(2) 船內、外部油封組合之外表檢查。
(3) 申請延期時之樣品油檢查。(樣品油之分析應根據 2.3.4(a)(i)適用之要求完成) (4) 第五年之軸承磨耗尚於可允許限度內之確認。
(b) 延期不逾五年
(i) 良好運轉紀錄,包括滑油耗失紀錄之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