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鋼船檢驗規定
2.10 液化氣體船之檢驗
CR CLASSIFICATION SOCIETY - 57 -
(ii) 產煙系統
(1) 至洗煙器低水壓或低水流速。
(2) 高煙壓。
(3) 惰氣鼓風機排出處之高煙溫。
(4) 含氧量超過容積 8%。
(5) 燃油供應不足。
(6) 產煙器之供電失常。
(7) 產煙器自動控制系統之供電失常。
(8) 固定或輕便型測氧設備之精度,運用標準氣體校正。
(j) 驗船師應檢驗該系統之永久紀錄,俾查驗其操作與保養情形。對某些已具有適當文件及紀錄之掛帳 事項,驗船師得考慮予以同意。
(k) 各獨立惰氣產生器之額外規定
(i) 自動燃燒控制系統應予以檢查及試驗。
(ii) 燃燒室及屬具應作內外檢。
(iii) 強力風扇應予以檢查。
(iv) 燃油常用泵應予以檢查。
(l) 鋼瓶儲存惰氣之額外規定
(i) 鋼瓶應作內外檢,如無法內檢時,則應予測厚。驗船師於必要時,應施以至少工作壓力 1.2 倍之水壓試驗。釋放閥應予證實可用。
(ii) 若系統配用鹼性洗煙器時,則洗煙器、循環泵、閥及管路均應作內外檢。
2.9.2 惰氣系統特驗:
惰氣系統之特驗應符合 2.9.1 歲驗之規定及下列各項規定:
(a) 所有閥包括鍋爐煙道處之閥、煙道之氣封閥、洗煙器隔離閥、風扇出入口之隔離閥、主隔離閥、循 環閥(如有時)、壓力/真空破除閥及貨油艙隔離閥等均應予以檢驗。
(b) 洗煙器應予以檢查。
(c) 風扇(鼓風機)包括箱道排洩閥均應予以檢查。
(d) 風扇(鼓風機)之驅動裝置,不論其為電動馬達或蒸汽渦輪機者,均應予以檢查。
(e) 風箱伸縮件應予以檢查。
(f) 海水泵、閥與洗煙器之過濾器及水封,連同接於洗煙器、水封、船殼板及其他海水管路等處之管接 頭,均應予以檢查。
(g) 每一貨油艙艙內洗氣用之立管,如有時,應予以檢查。
(h) 甲板水封或雙關與吹放組件及止回閥,均應作內外檢。
(i) 特驗得開始於第四次歲驗,並於一年內陸續進行,但應於第五週年日完成之。其煙氣系統應於特驗 到期前 3 個月內檢驗之。特驗之開始,其項目不應少於 2.9.1 所列之歲驗項目。
2.10 液化氣體船之檢驗 2.10.1 歲驗
2.10 液化氣體船之檢驗
除 2.5 適用規定之檢驗外,下列組件、設備及配件應予以檢查,以確定是否處於無礙之保養狀態:
(a) 液貨輸送系統應檢查如下:
(i) 液貨及其處理之管路、膨脹接頭、液貨軟管及其機器,如熱交換器、蒸發器、液貨泵及壓縮 機等,應予以外表檢查。
(ii) 隔離管路用之隔離片,應予確認其有效性。
(iii) 船舶日誌應予以檢查,以確認液貨之貯存及輸送系統狀況正常。應注意其再液化機組每日運 轉時數,或蒸發率及惰氣消耗率。
(iv) 確認該船有關液貨輸送機組、液貨艙裝載限制資料及冷卻步驟等之操作說明書及資料,均保 存於船上。
(b) 容納液貨之通氣系統應檢查如下:
(i) 液貨艙及內障間(如在 A 型艙櫃及液貨艙時)之通氣系統應作目視檢查,並確認液貨艙洩壓 閥是否密封,及記載洩壓閥開/關壓力之證書均放置於船上。
(ii) 防焰網罩及滅焰器,如有時,應檢查其是否腐蝕或清潔。
(c) 儀錶及安全系統應檢查如下:
(i) 液貨壓力、溫度、液面之監視及控制設備,應使用下列之一種或多種方法,確認其處於良好 之工作狀況:
(1) 目視外檢。
(2) 不同指示器之讀數比較。
(3) 實際液貨輸送之讀數與資料比較。
(4) 依據液貨輸送設備之修理及保養說明書,查驗其修理及保養紀錄。
(ii) 在連岸管路上及艙櫃上之緊急關閉閥,應於無內流狀態下試驗,並確認在此閥關閉時,能促 使液貨泵及壓縮機均停止。
(iii) 固定型及輕便型之瓦斯偵測設備,包括指示器及警報器在內,應試驗其正確之功能。
(d) 於瓦斯危險艙間及區域內之電器設備,包括電纜及其支架,應予以目視檢查,尤應注意其防爆措施。
(e) 液貨區域所有艙間之通風系統,包括液貨泵室、液貨壓縮機室、電氣馬達室、液貨控制室及其他液 貨輸送操作用之艙間,均應予以檢查,並確認其正常操作狀態。
(f) 惰氣/乾空氣系統,包括防止液貨蒸汽倒流進入無有害氣體艙間之措施,應予以查驗,並確認其操 作狀態正常。亦請參見 2.9.1。
(g) 液貨艙區內之所有滅火系統,包括壓縮機室內者,均應作目視查驗。亦請參見 2.5.1(j)。
(h) 下列各項設備應檢驗其狀況及正確之功能:
(i) 面對液貨區或艉部裝卸貨設備,船艛及甲板室端壁上各窗及駕駛室各門窗之氣密措施,以及 通入起居艙、服務站及控制站等所有氣窗及開口之關閉措施。
(ii) 艙櫃之密封措施,或穿過甲板之艙櫃圓頂,或艙櫃蓋。
(iii) 針對液貨洩漏,保護甲板用之承滴盤或隔熱。
(iv) 船體構件之加熱裝置,如有時。至加熱之堰艙等通道,通常不要求。
(v) 液貨管路系統之靜電接地。
(vi) 沸騰蒸汽,如燃油,使用之裝置,包括警報及其安全系統。
2.10.2 中期檢驗
除 2.10.1 之規定應檢驗外,下列應予以查驗。中期檢驗係補充上述歲驗,而對貨液輸送裝置、自動控制、警 報及其安全系統予以試驗其正確之功能。
2.10 液化氣體船之檢驗
CR CLASSIFICATION SOCIETY - 59 -
(a) 液貨系統及液貨艙櫃應作如下之檢查:
(i) 液貨艙內之管路應予以檢查。艙櫃及管路之接地應予以控制。
(ii) 應查驗液貨軟管是否經認可,其狀況是否良好。每隔不超過 2.5 年,液貨軟管應作壓力及流通 性試驗。
(iii) 露天甲板:與船舶航行有關之管路系統,如液貨輸送管路、燃油管路及壓載管路,應予以檢 查。
(iv) 船齡五至十年者,選擇壓載艙做全面檢驗。
(v) 船齡超過十年者,所有壓載艙做全面檢驗。
(vi) 近觀檢驗依照表 I 2-29A 規定。
(b) 液貨貯存之通氣系統應作如下之檢驗:
(i) 通氣系統之排洩裝置應予以檢驗。
(ii) 如液貨艙設置有洩壓閥,在主閥或導閥中有非金屬薄膜者,此薄膜應予換新,且閥應重新調 整,作功能試驗,並封壓之。若此非金屬薄膜之換新間隔不超過三年,則本項得無需併在中 期檢驗時實施。
(c) 儀錶及安全系統應作如下之檢查:
(i) 有關液貨裝置之警報、控制及安全系統,應予目視檢查。同時儘可能使用試驗儀錶,以改變 壓力、溫度及液面而試驗比較之。若無法靠近感應器,或感應器裝置於有惰氣之貨艙內,或 裝置於貨油艙內時,模擬試驗得予接受。本項試驗應包括警報及安全功能之試驗。
(ii) 瓦斯偵測器包含警報及指示器在內,應試驗其正確功能。瓦斯偵測系統之管路,應予以目視 檢驗其是否腐蝕或受損。偵測管路自吸入端至分析器間之吸氣管,應儘可能予以確認其完整 性及緊密性。
(iii) 船舶若設置有使用沸騰蒸汽為燃料者,其安全、控制、警報及關閉系統,應予以查驗。查驗 之範圍應視情況而定。
(d) 電力裝置應作如下之檢查:
在瓦斯危險艙間或區域內,應檢驗下列項目:
(i) 保護之接地(重點查驗)。
(ii) 經認證安全型設備之完整性。
(iii) 電纜外覆皮之損傷。
(iv) 具壓力之設備及其警報器之功能試驗。
(v) 如電動馬達室、液貨控制室等有空氣防護之艙間,其無證書安全電氣設備系統之消除電能試 驗。
(vi) 電路絕緣電阻試驗:
此試驗應只限於該船舶業經清除有害氣體或注滿惰氣狀況下施行之。船員所測之紀錄得予檢視 並接受之。
(vii) 船舶若為已完全清除廢氣時,應確認其液貨艙之電氣接地至船體。
2.10.3 特驗
除應符合 2.7 及 2.10.2 之適用規定外,尚應實施下列各項檢查及試驗:
(a) 液貨貯存系統應檢查如下:
(i) 所有液貨艙櫃均應內檢。
(ii) 未隔熱液貨艙櫃之外表或液貨艙櫃隔熱材之外表,包括蒸汽或保護蓋在內,如有時,應儘可 能檢查。尤應注意支架、鍵及防浮裝置。必要時,驗船師得要求拆移部份絕緣材,俾確認艙 櫃及隔熱材本身之狀況。至於膜式艙櫃其隔熱裝置實無法檢查時,則應於液貨艙打冷狀態下,
2.10 液化氣體船之檢驗
檢查其四周圍翼艙、雙重底艙櫃及堰艙等之冷點。若船上日誌記載,連同監控儀錶具有足夠 之證據證實此隔熱系統很完整時,則得免除此項檢查。
(iii) 必要時,驗船師得要求作液貨艙櫃之測厚。
(iv) 必要時,驗船師得要求主結構件、艙櫃殼板及高應力部位,包括銲接部位在內,作非破壞性 檢查,以補助艙櫃檢驗之不足。下列各件係高應力部位:
(1) 液貨艙櫃之支架及縱橫向之固定裝置。
(2) 艙櫃殼板與斜底艙櫃之縱向艙壁之間之 Y 形連接構件。
(3) 大肋骨或補強圈。
(4) 制水艙壁及其附件。
(5) 圓形頂及與艙櫃殼板相連之聚結處。
(6) 泵、塔及梯等之基座。
(7) 管連接處。
(v) B 型獨立艙櫃非破壞性檢查之範圍應依該獨特艙櫃設計時所準備之特殊程序而定。
(vi) 所有艙櫃之密封性,應使用適當之方法核驗之。特驗後,甲板下方之獨立液貨艙第一次填裝 時,可使用瓦斯偵測設備進行密封性試驗,但限於該設備之有效性已予以確認過。
(vii) 從(i)至(vi)之查驗,或檢查船上日誌而發現艙櫃之完整性有問題時,則應施以水壓試驗。試驗 整體性艙櫃及 A、B 型獨立艙櫃時,於櫃頂之壓力應相當於該艙櫃之 MARVS(洩放閥之最 大許可之調壓)。試壓 C 型獨立艙櫃時,於櫃頂之壓力應不少於 1.25 MARVS。
(viii) 試驗之擴大:於第二、四及五等次特驗時,C 型獨立艙櫃應:
(1) 水壓試驗至艙櫃上緣之壓力相當於該艙櫃之 1.25 MARVS,然後依本節(iv)/(v)之規定作非 破壞性檢查。或
(2) 施以徹底而有系統有計畫之非破壞性檢查。此試驗應依該獨特艙櫃設計時所特別準備之 程序而實施。
如無特殊程序時,則可作下列非破壞性試驗:
試驗應專注於本節(iv)所列高應力區銲接處表面破裂之偵測。上述每一地區至少銲接長度之 10%應試驗。本試驗應儘可能內外均實施,必要時,應移除隔熱材,俾進行非破壞性檢查。
(b) 艙櫃之支持結構及隔熱材應檢查如下:
(i) 所有液貨艙艙間及船殼之隔熱材(如有時)、次防壁及艙櫃之支持結構,應予以目視檢驗。
(i) 所有液貨艙艙間及船殼之隔熱材(如有時)、次防壁及艙櫃之支持結構,應予以目視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