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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船之檢驗

在文檔中 第 I 篇 – 入級與檢驗 (頁 12-19)

第 1 章 鋼船入級

1.6 鋼船之檢驗

1.6.1 通則

1.6 鋼船之檢驗

CR CLASSIFICATION SOCIETY - 5 -

(a) 船舶入級本中心者,必須施行下列定期檢驗:

(i) 年度檢驗(簡稱歲驗)。

(ii) 船底檢驗。

(iii) 中期檢驗。

(iv) 特別檢驗(簡稱特驗)。

(v) 鍋爐檢驗及熱油加熱器檢驗。

(vi) 推進軸與管軸檢驗。

(b) 本中心之檢驗內容,詳見本篇第二章「鋼船之檢驗規定」。

(c) 遇有特殊狀況本中心將特別考慮修正檢驗規定或檢驗期限,當船東申請時,本中心得做特殊要求包 括檢驗期程以與船旗國法規一致。

(d) 如被授權代理政府,本中心將依有關國家及國際間對於客船及貨船之法定安全規定與其他規定,執 行法定檢驗。

(e) 中檢及特檢開始檢驗前要召開檢驗計畫會議(開工會議)。

1.6.2 建造中船級首次檢驗

(a) 新船應按本規範建造。於建造工程開始之前應將構造圖及船體、設備及機器之要目表與圖說清單提 送本中心審核。如該藍圖需修正或變更,則必須送圖重審。

(b) 已入級或欲入級船舶之新機器,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及電器設備在內,均應依本規範製造及檢驗。

(c) 從船舶建造工程開始,一直到完成船體及機器於工作狀態下之最後試驗,驗船師應確認材料、工藝 及佈置已合格,並符合本規範或認可圖說。若發現任何材料、工藝或佈置不合格者,應予以修正。

(d) 欲入級船舶之船體與機器構造所使用之材料應有良好品質,無瑕疵,並應依據第 XI 篇之規定試驗。

鋼料應在本中心認可之工廠以認可程序製造。對於替代事項,本中心要求試驗合格,以確認該鋼料 之適用性。

(e) 驗船師如有要求,完成圖影本(標示所造船舶)、主要證書及紀錄、規定之裝載手冊與其他指導手冊應 立即備妥以供使用,亦得要求置放於船上。

(f) 建造中船體檢驗 (i) 人員資格及監管

本中心專任驗船師透過巡邏、核閱及見證確認船舶依符合規範及相關法規之核可圖說建造。該 驗船師為合格地執行工作,同時能透過本中心品質管理系統既有程序確保檢驗行為。

(ii) 船體結構檢驗

IACS URZ23 Table 1 提供一份本中心適用之船體結構及塗裝檢驗項目表,包括:

(1) 船舶建造功能性描述;

(2) 船級及公約檢驗規定;

(3) 船級檢驗方式;

(4) 相關之 IACS 及公約規定;

(5) 建造中驗船師可取得之文件。

- 造船廠確保驗船師能取得本中心要求之文件,包括造船廠或其他第三方保有之文件。

- 本中心對新造船認可或核閱之文件如下:

圖說及其背景文件

檢測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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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壞檢驗圖說

銲材規格

電銲程序規範

銲接圖說或規格

電銲技師資格紀錄

非破壞檢驗操作員資格紀錄 (6) 船舶建造檔案應加入之文件。

(7) 造船功能有關的具體活動的清單。這個列表不必詳盡,要可以修改,以反映建造設施或 特定的船型。

(8) 造船廠能提出證據給驗船師,證明在施工過程中供應船舶之材料和設備是根據相關規範 和法規檢驗下建造或製造。

(iii) 新造船檢驗計畫

新建造檢驗前要召開開工會議並記錄。該紀錄是要註記主管當局公告的要求和法規的規定及解 釋。船廠應告知作法的任何更改並記錄在案。造船時船體品質標準要在開工會議進行審查。結 構要根據 IACS UR 47「造船和修理品質標準」,或在製造開始前由本中心已接受或認可的製 造標準來製造。這項工作應根據本中心規範由本中心檢驗,如為同系列船,可考慮第二艘及其 以後船舶豁免開工會議。

(iv) 新造船活動的檢驗和試驗計劃

船廠應提供檢查和測試項目之計劃。這些計劃無須在開工會議提交審核和檢查,但計劃和任何 修改將提交給驗船師在檢驗開始前有足夠的時間來核閱。這些包括:

(1) 鋼結構完成後之檢查方案 - 通常被稱為船段圖應包括預安裝及安裝階段,或在其他相關 階段接合船段的細節;

(2) 必要時,安裝檢驗之方案;

(3) 結構、水密及風雨密關閉裝置之測漏、水壓試驗方案;

(4) 非破壞檢驗方案;

(5) 其他針對特定船型及公約要求之方案;

(v) 船舶建造檔案卷

(1) 造船廠應交付船舶建造檔案文件。如某項文件已由他方提供,則該方應負交付之責,船 舶建造檔案卷內容應審閱。

(2) 船舶建造檔案卷對檢驗修理及保養有幫助,內容應包含 IACS Z23 Table 1 內容:

- 建造結構圖,包括寸法的細節,材質細節,以及(如適用)耗損容許值,對接和橫銲的 位置,橫截面細節以及所有全滲透、部分滲透銲位置,需密切關注區和舵(IACS Z7.1,

Z7.2,Z10.1,Z10.2,Z10.3,Z10.4,Z10.5);

- 船級和法規要求之手冊,例如裝載和穩度手冊,艏門、內門船殼側門及艉門之操作及保 養手冊( IACS S8 及 S9);

- 如適用,船舶結構通道手冊;

- 銲接在船殼上鑄件及鍛件之證書影本(IACS W7 及 W8);

- 水密、風雨密艙區上裝置之細節;

- 艙櫃測試圖及測試要求細節;

- 防止腐蝕規範(IACS Z8 及 Z9);

- 水中檢驗細節(如適用)、給潛水夫之資訊、間隙量測指示、艙區邊界;

- 塢墩圖及塢驗時所有應檢查之貫穿件細節;

- 塗裝技術卷,IACS CSR 規定船級要求需符合 IMO PSPC 規定之船舶;

(vi) 建造廠設施審查

於下列情況下,任何鋼構件或船舶建造之前,本中心將評估其生產設施、管理流程與是否能達 到 IACS UR Z23 Table 1 所列之安全規定:

1.6 鋼船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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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中心從未或近期未有對該建造設施有相關之經驗 - 通常是一年以上的空窗期亦或新購 重要的基礎設施;

- 對船舶建造流程造成影響的管理或人員之重大變革;亦或

- 造船廠簽約建造未曾建造過的船舶種類或在設計上與曾建船舶存有重大差異。

1.6.3 非建造中檢驗之船舶入級

於建造中未經本中心檢驗之船舶申請入級者,應接受船級檢驗(詳見本篇 2.16),檢驗前要召開檢驗計畫會 議(開工會議)。

1.6.4 船級特驗:

(a) 檢驗期限:

船級特驗應於不超過五年固定期限內施行之。通常實施船級特驗之順序為:

第 1 次-船齡 ≤ 5 年

第 2 次-5 年 < 船齡 ≤ 10 年 第 3 次-10 年 < 船齡 ≤ 15 年 第 4 次及後續-船齡 > 15 年 (b) 船級特驗之開始

(i) 船級特驗可在第四年歲驗開始施行至第五週年日完成。

(ii) 預備作為船級特驗之一部份,船級特驗之前應處理已施行之板厚量測,並作檢驗計劃(見第二 章 2.1.5(a))。然而,在第 4 次年度檢驗之前施行板厚量測,不能作為船級特驗之一部份。

(c) 船級特驗之提前

(i) 如某一次船級特驗提前在到期日之前三個月內完成,則下一次船級特驗到期期限,應從目前 船級特驗到期日起算,不超過五年。

(ii) 若某一次船級特驗在第 4 次年度檢驗到期日之前超越三個月即開始實施,則其全部應驗項目 通常應在十五個月內完成。下一次船級特驗到期期限,應從目前船級特驗完成日起算,不超 過五年。

(d) 船級特驗之延期

(i) 如船舶之船級特驗到期,而船舶卻不在欲受驗之港口時,本中心得應船東事先書面之申請予 延期,每次不超過三個月,但此項延期只限於讓該船航達欲受驗港口,而且僅考慮其適當性 及合理性。

(ii) 若某一次船級特驗在到期以後完成,則下一次船級特驗到期期限,應從現成船級特驗原到期 日起算,不超過五年。

(iii) 特驗延期在以歲驗範圍加上本中心額外要求項目下檢驗滿意後得延期最長至到期日後三個 月。

(e) 如一特驗已完成而新證書無法於現有證書到期日之前簽發或置於船上者,本中心授權之現場驗船師 得於現有證書上簽署。則該經簽署證書之有效期可予以展延,惟展延期自現有證書到期日起算不超 過六個月。

(f) 船級特驗連續檢驗:

(i) 除油輪、散裝船及其相類似型船舶之船體檢驗外,船東得申請依其船舶裝備佈置等提送檢驗 方案,經本中心認可,船體、機器及冷凍機器設備得以連續檢驗方式完成之。唯船級特驗項 目要求之項目,應在固定五年循環週期內逐項完成全部之檢驗。若連續檢驗之完成超過五年 之週期時,其完成日期之紀錄仍應回朔至原週期到期日。若連續檢驗在到期前三個月內全部 完成之,則其船級特驗應予記在原到期日。船體或輪機包括電器設備及冷藏設備在內,得各 採納船級特驗連續檢驗方式實施。

1.6 鋼船之檢驗

(ii) 若船舶所在之港口無驗船師時,或船舶在海上時,合格之輪機長作定期保養而拆開檢驗之某 些機件,於船舶到達最近有驗船師之港口時,船東得向驗船師申請,於適當範圍內作同意免 再驗之確認,此項確認檢驗應於輪機長拆驗之日起五個月內實施之,必要時,驗船師得重驗 該機件。

(iii) 所有 2.7.1、2.7.2 及 2.7.3 規定之項目除測厚外,皆為船體連續檢驗系統之範圍。船舶採取船 體連續檢驗系統時,於第四次年度檢驗前所作之測厚,應不得作為船級特驗項。

(g) 計劃性機器維護方案(PMS)

經認可之 PMS 可視為符合(f)所述之機器連續檢驗之一種替代方法。

(i) 適用

PMS 原則上適用於下列實施 IMO 國際安全管理章程船舶之機器及設備項目:

(1) 船齡小於 15 年之船舶。

(2) 船東/船舶管理公司所操作之船舶具妥善良好之維護系統。

(ii) PMS 檢驗

(1) PMS 首次檢驗

驗船師在 PMS 認可之一年內執行檢驗之首次檢驗,應確認所計劃之機器維護已依照認可 方案實施。

(2) PMS 歲驗

每一次船級定期檢驗時應實施歲驗,且應確認合格之輪機長依照認可之機器維護方案及 檢驗計劃表,執行計劃性機器維護,並作正確記錄,且機器之情況正常。

(3) 拆開檢驗

下列機器,原則上,驗船師應在場依照檢驗計劃表作拆開檢驗:

- 主柴油機之曲柄銷及軸承、曲柄軸頸及軸承。

- 主蒸汽渦輪機之轉子、葉片、機殼、主軸承、介於渦輪機及減速裝置之間之聯結器、噴 嘴閥及操控閥等。

- 主發電機之副蒸汽渦輪機。

- 主發電機之副蒸汽渦輪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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