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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貿易誘因做為保障人權的途徑 提供貿易誘因做為保障人權的途徑 提供貿易誘因做為保障人權的途徑 提供貿易誘因做為保障人權的途徑

第四章 第四章 提供貿易誘因做為保障人權的途徑 提供貿易誘因做為保障人權的途徑 提供貿易誘因做為保障人權的途徑 提供貿易誘因做為保障人權的途徑

在 WTO 現有架構下,除了可以透過貿易限制的途徑主張特定訴求,亦 可以透過提供貿易誘因的方式吸引他國改變國內政策。提供貿易誘因的制 度多是先設定一套標準,只要符合標準的國家便能享有關稅優惠,因之相 對於貿易限制而言,貿易誘因的取得一方面仰賴各國的主動爭取,因此對 於各國主權的干設程度較低;另一方面也較能兼顧各個國家不同的發展需 要,給與適度的幫助,對於開發中國家的經濟發展而言,亦更有助益。本 章擬探討 WTO 體系下現存的關稅優惠制度,以及美國、歐盟及美洲區域 組織就優惠制度實施的狀況及功效,藉以分析透過貿易誘因保障勞動人權 之可行性。

4.1 普遍性普遍性普遍性優惠制度及授權條款的訂立普遍性優惠制度及授權條款的訂立優惠制度及授權條款的訂立 優惠制度及授權條款的訂立

4.1.1 普遍性普遍性普遍性普遍性優惠制度優惠制度優惠制度 優惠制度

依照 GATT 第1條最惠國待遇的規定,原則上貿易利益(advantage)、優 惠(favor)、特權(privilege)或豁免(immunity),應該要無差別待遇的給予來 自或輸往其他會員國之任何產品。然而最惠國待遇仍存在例外,除了 GATT 第20條的一般性例外規定外,尚且包含第24條所規範的關稅同盟或自由貿 易區,以及授與開發中國家的優惠待遇362。雖然反對見解有認為,允許普 遍性優惠待遇構成最惠國待遇的例外,將會危害本即脆弱的 GATT 體系;

然而贊成允許優惠待遇者則主張,優惠待遇提供「貿易而非援助」(trade rather than aid),短期內可以增加開發中國家的出口以及消費能力,長期而 言也可以透過鼓勵出口,使得低度開發國家的經濟邁向多元化363,整體而 言,應有助於提升開發中國家的經濟情況。

自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的 GATT 談判過程開始,開發中國家即屢屢主 張,對處於不同發展階段以及經濟能力並非平等的國家,應賦予其優惠待

362 有關授權條款與最惠國待遇之間的關係,參照本文後段 4.2.2 之論述。

363 Thomas R. Graham, The U. S.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International Innovation and the Art of the Possible, 72(3)AM.J.INTL L. 513, 513 (1978).

遇以茲補償其相對於已開發國家的競爭劣勢364。而隨著開發中國家漸漸崛 起,至1964年「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成立,加諸 GATT 第四篇「貿易與發展」

的增訂,使得各國逐漸開始重視開發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問題365。然而雖然 GATT 第四篇的規定,顯見已開發國家業已認知到開發中國家在進行關稅 及其他非關稅減讓談判時,無法做出完全互惠之相對減讓,並且允許已開 發國家在非互惠之基礎上與開發中國家進行關稅談判,然而此舉對於開發 中國家的出口商而言,並未提供實質的利益366。1965年,工業國家在「經 濟 合 作 與 發 展 組 織 」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內設置了「優惠待遇特別小組」 (Special Group of Preferences),研究給予低度開發國家優惠待遇的問題367。優惠待遇特別小 組在1967年結束研究,結論上認為優惠性待遇足以刺激開發中國家在製造 及半製造貨品的出口貿易368。既之於1968年,UN 貿易與發展會議在新德 里 通 過 第 21(II) 號 決 議369, 建 立 了 普 遍 性 優 惠 制 度 (General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此舉或係由於考量到開發中國家的劣勢,為了追求實 質上的平等關係而產生,也呼應了馬爾喀什設立 WTO 協定前言第二段的 宣示:「對於開發中國家,特別是其中的低度開發國家,需有積極的措施 以協助彼等能享有相稱於其經濟發展需求之國際貿易成長370。」

普遍性優惠制度經會議無異議通過的原則包含:1、優惠待遇必須普遍 性的給予全部的開發中國家;2、待遇應植基於非互惠性(non-reciprocity)

364 James Harrison, Incentives for Development: The EC’s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India’s WTO Challenge and Reform, 42(6) COMMON MARKET L.REV 1663, 1664 (2005).

365 李貴英,WTO 與歐洲聯盟,頁 101 (2008)。直至 2008 年為止,WTO 的 153 個會員國之中約

有三分之二為開發中國家。

366 羅昌發,同前註 201,頁 84。

367 ABDULQAWI YUSUF,LEGAL ASPECTS OF TRADE PREFERENCES FOR DEVELOPING STATES: A STUDY IN THE INFLUENCE OF DEVELOPMENT NEEDS ON 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81 (1982).

368 Id.

369 UNCTAD , Expansion and Diversification of Exports of Manufacturers and Semi-manufacturers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Res. 21(II)(1968), in Proceeding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Second Session, Vol. I, Report and Annexes 38, (1968).

370 WTO Agreement, supra note 4, preamble, para. 2.

的基礎之上;以及3、在實施優惠時,不得對開發中國家予以歧視371。實 際推行普遍性優惠待遇時,各國通常會將可以適用制度的國家以及產品類 別加以特定,例如美國就特別排除共產國家、支援恐怖主義的國家以及徵 收美國財產而未予以補償的國家適用其優惠制度372。至於被排除的產品則 包含與國內產品具有直接競爭關係或是已經受到其他協定所保護的,例如 紡織品或是特定農業產品373。另需注意的是,在普遍性優惠制度的原則之 下,已開發國家可以自行決定就哪些產品給予開發中國家優惠待遇374,也 有權決定是否對開發中國家實施此一優惠制度,然而若決議採行,則應注 意不在相似條件的國家中予以歧視待遇。採取普遍性優惠制度已開發國 家,截至目前為止包含日本、挪威、芬蘭、瑞典、紐西蘭、瑞士、奧地利、

加拿大、美國及歐盟等國。

4.1.2 授權條款授權條款授權條款授權條款

UN 貿易與發展會議通過第21(II)號決議內容中,也提及應如何達成決 議內所宣佈的原則及目標。為了達成此目的,UN 貿易與發展會議另外設 置了「優惠待遇特別委員會」(Special Committee on Preferences)做為貿易與 發展理事會(Trade and Development Board)的分支機構,提供所有關切此議 題的國家參與研擬優惠系統的內容375。1970年,優惠待遇特別委員會通過 了「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針對優惠待遇特別委員會大會結論」376(Agreed Conclusions of the UNCTAD Special Committee on Preferences),認為在普遍 性優惠待遇之下給予的優惠性關稅待遇(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是讓 開發中國家增加出口貿易所得、提升產業以及加速開發中國家經濟成長的

371 YUSUF,supra note 367, at 82.

372 George Tsogas, Labor Standards in the Generalized Systems of Preferences of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United States, 6(3) EURO.J.IND.REL.349, 352 (2000). 有關適用美國普遍性優惠制度之強 制性標準,可參見李貴英,「美國對開發中國家提供優惠性措施之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 69期,頁 260-261(2002)。

373 Id.

374 羅昌發,同前註 201,頁 85。

375 YUSUF,supra note 367, at 82 .

376 Agreed Conclusions of the Special Committee on Preferences (1970), in Proceeding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Second Session, Vol. I, Report and Annexes 431, (1968).

關鍵377。1971年6月,GATT 的締約國通過「1971年豁免決議」(1971 Waiver

Decision)378,採行豁免已開發國家責任的方式,允許已開發國家可以不受

GATT 第1條最惠國待遇的限制,給予開發中國家關稅的優惠379。該決議的

通過目的,即係為了使上揭 UN 貿易與發展會議大會結論得已生效380。依 據 WTO1971年決議內容,「在不影響 GATT 任何其他條款之前提下,第1 條的內容在有必要的範圍內,將被豁免十年的期間,已允許已開發會員國 得以給予開發中國家的產品實施優惠待遇,而不需將此待遇給予其他國家 之同類產品381。」在該決議當中,締約國決議建立一個普遍性、非互惠性 亦不具歧視性的給予開發中國家優惠的制度(generalized, non-reciprocal and non discriminatory preferences beneficial to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1979年東京回合談判之時,GATT 締約國通過「區別但較優惠之待遇:

互惠與開發中國家的充分參與」(Differential and More Favorable Treatment, Reciprocity and Fuller Participation of Developing Countries)之決議382。該決 議一般被稱之為「授權條款」(Enabling Clause),其內容取代並且擴張了前 揭1971年豁免決議。授權條款被認定為係1994年 GATT 第1條(b)項(iv)款條 文 中 所 謂 「 其 他 GATT 締 約 國 之 決 議 」 (other decisions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to GATT 1947),並因之構成 GATT 的一部分383。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與 UN 貿易與發展會議一連串的決議確立了對開 發中國家實施優惠措施的概念與考量,然而直至授權條款的產生,優惠待 遇才在 WTO 的體系下正式取得了法律基礎384。嗣後於烏拉圭回合協定 中,WTO 針對授權條款增加了過渡期間以及技術協助的條款。自此以降,

377 PETER VAN DEN BOSSCHE,THE LAW AND POLICY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TEXT, CASES AND MATERIALS, 679, footnote 260 (2005).

378 Waiver Decision on the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GATT Document L/3545, 25 Jun. 1971, BISD 18S/24 (‘1971 Waiver Decision’.)

379 羅昌發,同前註 201,頁 84。

380 VAN DEN BOSSCHE,supra note 377.

381 羅昌發,同前註 201,頁 84-85。

382 Differential and More Favourable Treatment Reciprocity and Fuller Participation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GATT Document L/4903, 28 Nov. 1979, BISD 26S/203 [hereinafter Enabling Clause].

383 Appellate Body Report, European Communities-Conditions for the Granting of Tariff Preferences to Developing Countries, WT/DS246/AB/R (2004), para. 90 and footnote 192.

384 李貴英,同前註 365,頁 101。

對開發中國家實施特殊且差異待遇(Special and Deferential Treatment)之規 則與法律基礎業已堪稱完備385

此外,由於優惠待遇的實施與否均係基於自主原則,因此會員國也擁 有隨時撤回一部份或是全部優惠待遇的權利。有鑑於此,許多會員國均以 出口國的政策目標做為是否給予優惠待遇的條件,然而這種不論政策目標 是否與貿易相關,一概列為審酌標的之作法與優惠待遇的本質不相符合,

是否適當,容有疑義,此部分詳如後述。本文以下即擬就美國、北美自由 貿易區及歐盟透過優惠性關稅待遇企圖提升開發中國家勞動人權的保障 為例,探討以普遍性優惠待遇用以保障勞動人權之可能性。

4.2 美國普遍性優惠制度美國普遍性優惠制度美國普遍性優惠制度美國普遍性優惠制度386

4.2.1 美國普遍性優惠制度的歷史發展美國普遍性優惠制度的歷史發展美國普遍性優惠制度的歷史發展美國普遍性優惠制度的歷史發展

美國早於「1974年貿易法」 (Trade Act of 1974)387即創設普遍性優惠制 度(又稱一般優惠關稅制度),規定美國總統若認優惠制度有助於開發中國 家的經濟發展,便得以對受惠國的特定產品予以片面豁免關稅的優惠待 遇,而不要求受惠國有互惠之義務388。在研擬修正普遍性優惠制度時,全 國勞工總會曾極力主張應附加勞工權利條款(worker rights provision),借以 保護開發中國家的勞工利益,同時也避免美國本國的勞工受到影響389。 1984年,美國修正1974年貿易法,制定「1984年普遍性優惠待遇制度更新 法」 (The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Renewal Act of 1984)390,明揭 美國普遍性優惠關稅制度的十大目的,其中包含促進開發中國家的發展、

美國早於「1974年貿易法」 (Trade Act of 1974)387即創設普遍性優惠制 度(又稱一般優惠關稅制度),規定美國總統若認優惠制度有助於開發中國 家的經濟發展,便得以對受惠國的特定產品予以片面豁免關稅的優惠待 遇,而不要求受惠國有互惠之義務388。在研擬修正普遍性優惠制度時,全 國勞工總會曾極力主張應附加勞工權利條款(worker rights provision),借以 保護開發中國家的勞工利益,同時也避免美國本國的勞工受到影響389。 1984年,美國修正1974年貿易法,制定「1984年普遍性優惠待遇制度更新 法」 (The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Renewal Act of 1984)390,明揭 美國普遍性優惠關稅制度的十大目的,其中包含促進開發中國家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