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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與其他國際法體系的結合 與其他國際法體系的結合 與其他國際法體系的結合 與其他國際法體系的結合

第五章 第五章 WTO 與其他國際法體系的結合 與其他國際法體系的結合 與其他國際法體系的結合 與其他國際法體系的結合

WTO 成立以來,從1996年的新加坡部長會議直到2001年的杜哈部長會 議,一直反覆強調其為貿易組織而非人權組織。此種立場本質上並無錯 誤,但卻疏未考量貿易與人權之間不可忽視的關係518。姑且不論貿易對人 權提倡是否具有正面作用,人權意識的高漲對自由貿易以及整體經濟的成 長確有其重要助力,例如當人民之公民及政治權利受到保護時,更有助於 好的管理(good governance),而後者又進一步有助於貿易及市場進入 (market access)519。學者甚至主張,多國貿易系統若欲達到長期的正當性 (long-term legitimacy),必須仰賴民主制度以及人權提升;而反之,人權,

不論是公民及政治權利,亦或是經濟、社會權利,若沒有一個以國際貿易 規章為重要內涵、完好運作的經濟系統,亦無法蓬勃發展520。以貿易與人 權關係的緊密性為前提,當使用 WTO 現行架構下之制裁手段或是貿易誘 因的方式,都不足以完善的調和二者之間的關係時,學界因之出現倡議適 度修正現行 WTO 體制之見解,試圖使 WTO 更增人文色彩。

5.1 歐歐歐盟歐盟盟經驗的啟發盟經驗的啟發經驗的啟發 經驗的啟發

支持在 WTO 中納入勞動人權規範的其中一個重要論點即是著眼於歐 洲經驗,認為由歐洲經驗可以指引出 WTO 未來走向。

在探討歐洲經驗時,應先由歐洲統合的歷史及演進過程說起。歐洲目 前有二個最重要的國際組織,分別是歐洲理事會(The Council of Europe)以 及歐洲聯盟(The European Union),其下並分別成立歐洲人權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以及歐洲正義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又稱歐洲法院)。歐洲理事會成立之後,其首要目的即是起草以 UN 世界人權宣言為標準之歐洲人權公約;因之於1950年,歐洲理事會會 員 國 便 於 羅 馬 簽 訂 了 「 歐 洲 人 權 與 基 本 自 由 保 護 公 約 」 (European

518 Phillip Countryma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World Health Policy: Helping People Reach Their Full Potential , 21 PACE INTL L.REV.241, 257 (2009).

519 Thomas Cottier, Trade and Human Rights: A Relationship to Discover, 5(1) J.INTL ECON.L.111, 127 (2002).

520 Id. at 132.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ECHR,以下簡稱為歐洲人權公約),並於其下設立了歐洲人權委員會(The European 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與歐洲人權法院,以實際監督人權 公約之施行521。歐洲理事會因之被譽為世界上最早且最有效率的區域性專 業人權保護機構522。繼之於1961年,歐洲理事會又通過完成「歐洲社會憲 章」(European Social Charter)523,與歐洲人權公約併列為歐洲理事會下重 要的人權法典。

相對於歐洲理事會,於1950年代,歐洲煤鋼共和體(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 ECSC) 、 歐 洲 經 濟 共 和 體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 EEC) 以 及 歐 洲 原 子 能 共 同 體 (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Euratom)分別成立,然而在成立初期,由於各個會員國本國 內憲法均定有規範人民基本權利保障之條文,且各會員國同時都是歐洲人 權公約與 UN 各種人權公約的簽署國,因此歐洲共同體在成立之初,只著 重在經濟發展,無暇顧及人權保護議題524。事實上,在歐洲經濟共同體成 立之初,ILO 專家曾被邀請討論在該組織中倡導核心勞動基準之必要性,

但當時 ILO 研究後認為,不同的勞動條件尚且不至於破壞歐洲共同市場中 的競爭關係,加上既然歐洲共同體的會員國均是 ILO 的會員國,實無須再 努力將各國社會政策與以統合525。因此歐洲經濟共同體成立之時不但並未 納入人權保護條款,甚至是特別予以排除。

然而隨著時序發展,為了避免各會員國憲法法院判決違反共同體法的 意旨,各國意識到統一人權保護標準的重要性,因此於1977年,歐洲議會、

理事 會 與執 行 委 員 會三 個 機構 發 表 聯 合聲 明(Joint Declaration by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Council and the Commission),強調共同體肯認各國

521 王玉葉,「歐洲法院與人權保護」,當代公法新論(下)-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頁

1017 (2002)。

522 同上。

523 European Social Charter, E.T.S. No. 035, Oct. 18, 1961.

524 王玉葉,同前註 521,頁 1019-21。

525 Tonia Novitz, The European Union and 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 The Dynamics of Dialogue between the EU and the ILO, in LABOR RIGHTS AS HUMAN RIGHTS 214,217 (Philip Alston ed., 2005).

憲法以及歐洲人權公約所制定的基本權利,並且將持續尊重這些權利526。 嗣後於1989年,執行委員會於史特拉斯堡高峰會議中,又完成了「共同體 勞工基本社會權利憲章」(The Community Charter of the Fundamental Social Rights of Workers)527。2000年,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EU,下稱歐盟) 復制定了「歐盟基本權利憲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528,廣泛性的吸納國際社會既存的基本權利概念,結合成 歐盟自己的權利憲章;另一方面也將過去幾十年來歐洲法院之判決成文 化,明確規範人民權利範疇529。雖然此兩部憲章都不具有拘束力,但卻可 彰顯歐盟內部對於人權保障的共識以及重視。嗣後,歐盟更屢屢透過歐盟 條約(Treaty on European Union)之修正、發佈指令(Directives)以及歐洲法院 與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等方式,展現其推行勞動人權的努力530。隨著條約 及憲章的頒布,跨國境的勞動人權規範在歐盟內部漸漸成形;此種轉變不 僅僅由於工會的力量,一方面也是源自於歐洲北部的企業家擔心,若沒有 至少統一基本勞動條件及勞工權利的標準,其將無法與歐洲南部廉價勞力 及社會成本抗衡531。此種擔憂與已開發國家在 WTO 內部倡議貿易與勞動 聯結的主張,本質上是十分類似的。

以歐盟經驗為例,在歐盟成立之初,人權保護亦非其主要考量;然而 較為特別的是,歐洲社會向來即有尊重人權的良好傳統,因此若共同體法 未注意到此種層面,將會損及共同體法的威信,而影響其功能532。值得一 提的是,歐盟初始成立時,亦曾認為由於會員國均是 ILO 的會員國,似無 須在於組織內納入勞動人權之保護,惟最終仍在實際經驗中,認知到在組 織內部建立統一標準之重要。學者認為,單單希冀廢止國際間資本流動的

526 王玉葉,同前註 521,頁 1023。

527 The Community Charter of the Fundamental Social Rights of Workers, European Council, Strasburg, Dec. 10, 1989.

528 EU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EC Official Journal, C364/1 (Dec. 18, 2000).

529 廖福特,「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歐洲人權法,頁 399 (2003)。

530 See Novitz, supra note 525.

531 Denis MacShane, Human Rights and Labor Rights: A European Perspective, in HUMAN RIGHTS,LABOR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48, 59 (Lance A. Compa & Stephen F. Diamond eds., 1996).

532 王玉葉,同前註 521,頁 1040。

障礙,卻不願創造跨國界的規則來規範過程中所引發的問題,從歐洲的經 驗足以顯示是不可能達成的533。縱使 WTO 現在不面對勞動人權的侵害問 題,隨著全球化的快速進展,經濟貿易關係所引發對國際規則的渴求也將 隨之越演越烈534。以此觀之,若 WTO 持續忽視國際上對於自由貿易殘害 人權的批評聲浪,亦可能影響 WTO 永續存在之正當性,並進一步危害組 織之威信。進步言之,跨國的整合法律若僅考量經濟效率,卻未著重人權 領域的民主正當性與社會正義,將會使人民合理的質疑整合法律的民主及 社會正當性535

最後,歐盟成立初期,最先亦僅著重於經濟發展而排除了人權保障議 題,然而最終仍透過人權保障條款的納入使得歐盟得以邁向另一階段的成 功536。歐洲經驗不但證明了跨國界的勞動標準統一並非不可行,也顯示了 將人權面向的考量納入經濟整合的優點,因故 WTO 應可依循歐洲的腳步 同樣納入人權的保障537

然而以歐盟經驗作為 WTO 榜樣的上開主張,亦遭受學界的猛烈批評。

反對的學者認為,歐盟雖然自詡為人權保障的跨國界組織,然而實際上歐 盟整合的背後原因是相當複雜的,很多時候都是基於狹隘的自我利益考 量;此外,歐盟會員國不但沒有全部簽署歐洲社會憲章,也反對簽署經濟、

社會及文化公約議定書,同時也拒絕採取確保母國為歐盟國家的跨國公司 保障勞動人權的措施538。學者因此有認為,在歐盟能夠確保其政策及活動 均與勞動人權的推行合致之前,歐盟尚不能被稱之為一個適格的人權保障

533 MacShane, supra note 531, at 64.

534 Id.

535 Ernst-Ulrich Petersmann, Time for a United Nations ‘Global Compact’ for Integrating Human Rights into the Law of the Worldwide Organizations: Lessons from European Integration, 13EUR.J.INTL L.

621, 624 (2002).

536 Ernst-Ulrich Petersmann, The WTO Constitution and Human Rights, 3(1) J.INTL ECON.L.19,21 (2000).

537 Ernst-Ulrich Petersmann, The ‘Human Rights Approach’ advocated by the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and by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s it Relevant for WTO Law and Policy?, 7(3) J.INTL ECON.L.605,619(2004).

538 Phillip Alston, Resisting the Merger and Acquisition of Human Rights by Trade Law: A Reply to Petersmann, 13EUR.J.INT'L L.815, 833(2002).

機構,當然也不能據以作為國際組織成功保障勞動人權之典範5395.2 國際組織與國際組織與國際組織與 WTO 之聯結國際組織與 之聯結之聯結之聯結

5.2.1ILO 與與 WTO 之聯結與 之聯結之聯結之聯結

就 WTO 處理勞動人權之正當性部分,有學者曾經鐵口直斷,認為 WTO 永遠不會成為提升勞動人權的適當機構,因為第一、WTO 既不是專責的 人權機構,也缺乏此種專業;第二、WTO 從來都不是也不期許自己成為 一個保障人權的機構;以及最後且最重要的第三、即 WTO 的大部分決策 都需要全體會員國的共識通過(consensus)540,然而人權問題往往是相當複 雜且具差異性的541。與之相較,ILO 才是最適宜解決勞動人權的國際機構。

然而此種說法忽視了 ILO 本身缺乏強制力的缺失,也疏未論及面對勞動及 貿易議題時兩個組織彼此的合作關係。

ILO 雖為處理勞工議題最重要的國際組織,且在其努力之下,業已建 構了完善的勞動人權保護基準,但 ILO 實際擁有能夠促使各國政府配合核 心勞動標準的工具,卻侷限於道德勸說、羞辱、外交政策以及技術協助等 軟性訴求,無法根除許多國家內部的人權侵害問題。相對而言,WTO 擁 有發展完善的爭端解決機制,並且可以彈性的運用貿易制裁手段來裁罰違 反義務的行為。事實上有關是否應在 WTO 中附加社會條款之爭議,絕大 部分均係著眼於現有的 ILO 對於勞動標準之提倡尚不足夠,此部分詳如後 述。

然而儘管 ILO 在現階段而言,無可諱言的有其制度上的疏失,ILO 在 勞動人權的議題這方面無疑仍是專責機關,更彌足珍貴的是,ILO 是唯一

然而儘管 ILO 在現階段而言,無可諱言的有其制度上的疏失,ILO 在 勞動人權的議題這方面無疑仍是專責機關,更彌足珍貴的是,ILO 是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