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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貿易與勞動人權之國際規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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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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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技法律研究所

連 結 貿 易 與 勞 動 人 權 之 國 際 規 範

連 結 貿 易 與 勞 動 人 權 之 國 際 規 範

連 結 貿 易 與 勞 動 人 權 之 國 際 規 範

連 結 貿 易 與 勞 動 人 權 之 國 際 規 範 研 究

研 究

研 究

研 究

A Study on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Concerning the

Linkage between Trade and Labor Rights

研究生:段奇琬

指導教授:倪貴榮 教授

(2)

連結貿易與勞動人權之國際規範

連結貿易與勞動人權之國際規範

連結貿易與勞動人權之國際規範

連結貿易與勞動人權之國際規範研究

研究

研究

研究

段奇琬

摘要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的成立大幅促進全球化的發 展,造成國際間距離縮小,資本流動快速,然而於此同時,跨國企業爭相以勞動 成本低廉做為海外投資設廠的主要考量,亦使開發中國家內部勞工處遇的議題漸 漸浮上檯面。

本文擬分析連結貿易與勞動人權之國際規範,先探討現存保護勞動人權最重 要的兩個國際機構: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及聯合 國(United Nations,UN)之組織架構及相關規範,並指出上開組織實際推行勞動 人權保護時所面臨的困境。這樣的困境使得 WTO 持續承受來自其他國際組織、 各國政府、非政府組織以及學者之廣泛批評,認為 WTO 對於經濟發展所造成之 人權侵害責無旁貸。實至今日,雖然 WTO 是否適宜解決人權問題,爭議不斷, 然而 WTO 貿易規範與人權之間的結合,似已成為不可抵擋的趨勢,此由 WTO 秘書長(Director General) Pascal Lamy 屢次重伸 WTO 與人權保障之間的關係,即 可見一斑。

本文有鑑於此,進一步就 WTO 現存的架構,分別探討以貿易限制及貿易誘 因的方式處理勞動人權議題的可能性及妥當性。先從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General

Agreement of Tariffs and Trade,GATT)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的基本原則談起,

論及同類產品之認定標準及 GATT 第20條的一般例外規定;再以貿易誘因為主 軸,深入探討美國及歐洲聯盟兩大國際勢力運用普遍性優惠制度的方式及效果, 並兼論及北美自由貿易區中北美勞動事務合作協定的內容與實際運用的效果,探 討以區域組織推動人權保障之成效。 本文繼而從歐洲聯盟歷史之啟發進一步探索部分修正 WTO 架構的方式以保 障勞動人權,包含與國際組織如 ILO 與 UN 之間建立合作關係,以及其他包含技 術合作、經濟援助等可能使 WTO 與勞動人權接軌的方式,企圖找出在 WTO 架 構下提供勞動人權保護最可行之方式,並提出建議。 關鍵字:世界貿易組織、勞動人權、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國、普遍性優惠制度

(3)

A Study on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Concerning the

Linkage between Trade and Labor Rights

Duann, Chi-Wan

ABSTRAC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marks a stunning movement of globalization, which has shortened the geographic distance and created a fast flow of capital between countries. However, the way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seek cheap labor in choosing offshore factory sites has also raised grave concern over the protection of labor rights.

This thesis analyzes the international instruments covering the linkage between trade and labor. First, this thesis focus on two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instruments: the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 and the United Nations (UN), and points out their framework, related legal documents and their setback in protecting labor rights. These internal problems have made the WTO an easy target as many advocates criticized the Organization as the source of problem, and therefore it should be obligated to correct its wrongfulness. As a result, the WTO have seemingly began to take a more positive attitude toward its role in labor rights protection. WTO’s Director General Pascal Lamy has on several occasions plainly recognized that the linkage between trade and human rights should not be overlooked.

This thesis then will continue to examine the feasibility of using trade restrictions and trade incentives under the current structure of the WTO in dealing with the labor protection. Some trade rules, such as the Most Favored Nation principle, the 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 and the general exceptions under Article XX of the GATT 1994 will be reviewed. This thesis further finds the relevance of discussing how the general preferences us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 function. This thesis also covers the area of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focusing especially on 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Additionally, this thesis explores the possibility of modifying the WTO’s current structure, such as strengthening the cooperation with the ILO and the UN, or providing technical assistance and financial aid to countries in need. Finally, the author will offer possible solutions to the present dilemma.

(4)

誌謝

誌謝

誌謝

誌謝

從最初的雛型架構,直到漸漸成形,終能發展成為本篇論文,要感謝我的指 導教授倪貴榮老師的指導、包容和鼓勵,也要感謝口試委員洪德欽老師以及李貴 英老師提供的寶貴意見及不同的思考方向,提醒我諸多疏漏之處,即使這篇論文 仍有諸多不備,因為三位老師無私的指導和分享,撰寫論文的過程仍然讓我獲益 良多。 除了給予我支持鼓勵的眾多友人,特別感謝蔚奇、宗雄、翌欣、韋誠替我借 書還書,卉晴、映萱替我找文章資料,韶芹鞭策我撰寫論文,以及三元老師即時 的鼓勵我不要放棄。 最後感謝我的父母、姊姊以及豚鼠對我無盡的信心和滿滿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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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目錄

目錄

目錄

頁次 中文摘要 中文摘要 中文摘要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英文摘要 英文摘要 英文摘要 ii 誌謝 誌謝 誌謝 誌謝 iii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緒論

緒論

緒論

緒論

1 1.1 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動機與目的 1 1.2 研究範圍與方法研究範圍與方法研究範圍與方法研究範圍與方法 4 1.2.1 研究範圍 4 1.2.2 研究方法 6 1.3 論文架構論文架構論文架構論文架構 7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勞動人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係

勞動人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係

勞動人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係

勞動人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係

9 2.1 全球化下的勞工問題全球化下的勞工問題全球化下的勞工問題全球化下的勞工問題 9 2.2 保護勞動人權之國際組織保護勞動人權之國際組織保護勞動人權之國際組織保護勞動人權之國際組織、、、、條約及規範條約及規範條約及規範 條約及規範 11 2.2.1 ILO 12 2.2.1.1 ILO 成立背景及運作模式 12 2.2.1.2 國際勞動基準 13 2.2.1.3 ILO 面臨的困境 17 2.2.1.4 小結 20 2.2.2 UN 21 2.2.2.1 聯合國憲章及國際人權法典 21 2.2.2.2 UN 內的人權機構 23 2.2.2.3 憲章及條約以外的國際義務 26 2.2.2.4 UN 作為人權保障機構的困境 29 2.3WTO 做為保護勞動人權的一環做為保護勞動人權的一環做為保護勞動人權的一環做為保護勞動人權的一環 31 2.3.1 貿易自由化與勞動人權保護之關係 31 2.3.2 WTO 成立過程中勞動議題的發展 33 2.3.3 WTO 角色轉變的爭議 35 2.3.3.1 西雅圖部長會議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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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2 惡夢報告的反思 36 2.4 總結總結總結總結 38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透過貿易限制做為保障人權的途徑

透過貿易限制做為保障人權的途徑

透過貿易限制做為保障人權的途徑

透過貿易限制做為保障人權的途徑

39 3.1 貿易限制手段概論貿易限制手段概論貿易限制手段概論貿易限制手段概論 39 3.2GATT 基本原則基本原則基本原則基本原則 40 3.2.1 最惠國待遇 40 3.2.2 國民待遇 41 3.2.3 同類產品 42 3.2.3.1 實務運作下之認定標準 42 3.2.3.2 學說主張之認定標準 43 3.2.4 小結 48 3.3 透過透過透過透過 GATT 第第第第 20 條的例外規定保障人權條的例外規定保障人權條的例外規定保障人權條的例外規定保障人權 49 3.3.1 GATT 第 20 條的構成要件 50 3.3.1.1 維護公共道德之必要措施 50 3.3.1.2 維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之必要措施 54 3.3.1.3 與本協定各項規定並無牴觸之法令之必要措施 57 3.3.1.4 關於監犯勞力產品之措施 58 3.3.2 GATT 第 20 條序言 59 3.3.2.1 專斷及無理歧視之手段 60 3.3.2.2 國際貿易之變相限制 62 3.4 透過貿易限制做為人權保障手段之其他爭議透過貿易限制做為人權保障手段之其他爭議透過貿易限制做為人權保障手段之其他爭議透過貿易限制做為人權保障手段之其他爭議 63 3.4.1 GATT 域外管轄效力之有無 63 3.4.2 WTO 與其他國際法之間的關係 68 3.4.2.1 國際人權法律的適用 68 3.4.2.2 爭端解決機制的專業能力 71 3.5 總結總結總結總結 73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提供貿易誘因做為保障人權的途徑

提供貿易誘因做為保障人權的途徑

提供貿易誘因做為保障人權的途徑

提供貿易誘因做為保障人權的途徑

75 4.1 普遍性優惠制度及授權條款的訂立普遍性優惠制度及授權條款的訂立普遍性優惠制度及授權條款的訂立普遍性優惠制度及授權條款的訂立 75 4.1.1 普遍性優惠制度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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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授權條款 77 4.2 美國普遍性優惠制度美國普遍性優惠制度美國普遍性優惠制度美國普遍性優惠制度 79 4.2.1 美國普遍性優惠制度的歷史發展 79 4.2.2 普遍性優惠制度中納入勞動權利條款之優缺點 81 4.2.3 美國普遍性優惠制度對開發中國家之影響 82 4.2.4 美國普遍性優惠制度之缺失 83 4.2.5 小結 85 4.3 北美自由貿易區北美自由貿易區北美自由貿易區北美自由貿易區 86 4.3.1 自由貿易區的興起 86 4.3.2 北美自由貿易區的成立及內涵 87 4.3.3 北美勞動事務協定的缺失 88 4.3.4 小結 91 4.4 歐歐歐歐盟盟盟 92 4.4.1 歐盟的普遍性優惠待遇簡介 92 4.4.2 歐盟普遍性優惠制度中的勞動權利條款 93 4.4.3 歐盟普遍性優惠制度對開發中國家的影響 94 4.4.4「歐盟關稅優惠待遇案」之分析 96 4.4.4.1「歐盟關稅優惠待遇案」案件事實 96 4.4.4.2 爭端解決小組之判決結果及分析 97 4.4.4.3 上訴機構報告及其對普遍性優惠待遇之影響 101 4.5 總結總結總結總結 104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WTO 與其他國際法體系的結合

與其他國際法體系的結合

與其他國際法體系的結合

與其他國際法體系的結合

107 5.1 歐歐歐歐盟盟盟盟經驗的啟發經驗的啟發經驗的啟發經驗的啟發 107 5.2 國際組織與國際組織與國際組織與國際組織與 WTO 之聯結之聯結之聯結之聯結 111 5.2.1ILO 與 WTO 之聯結 111 5.2.2UN 與 WTO 之聯結 113 5.2.3 小結 115 5.3 部長會議明文宣示國際人權的認可部長會議明文宣示國際人權的認可部長會議明文宣示國際人權的認可部長會議明文宣示國際人權的認可 116 5.4 社會條款之納入社會條款之納入社會條款之納入社會條款之納入 119

(8)

5.4.1 社會條款的爭議背景 119 5.4.2 將國際人權憲章納入 WTO 122 5.4.3 將核心勞動公約納入 WTO 124 5.4.4 納入社會條款實際推行可能面臨之阻礙 126 5.5 其他可能的結合方式其他可能的結合方式其他可能的結合方式其他可能的結合方式 127 5.6 總結總結總結總結 129

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結論

結論

結論

結論

131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137

(9)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緒論

緒論

緒論

緒論

1.1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動機與目的

美國家電第一品牌美國無線電公司(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 RCA) 於1960年代來台設廠時,正當臺灣面臨經濟起飛之際。直至美國無 線電公司於1992年關廠之前,雇用員工高達二、三萬人,曾多次獲外銷績 優廠商第一名,並被臺灣政府選為模範工廠。然而於1994年,環保署調查 結果發現,美國無線電公司地下水三氯乙烯濃度高出飲用水標準數百至數 千倍,而由於臺灣在地員工不知地下水含有污染源,因此大量飲用,導致 離職員工陸續傳出罹患癌症之消息,堪稱是臺灣史上最大規模的污染事件 1。美國無線電公司員工關懷協會劉荷雲指出,美國無線電公司女工在生產 線上工作期間,每天使用各種成份不明的「清潔劑」手工清洗焊錫基板, 且需長期暴露在焊錫爐的熱風當中,此些均是對身體有高度危害的物質2 美國無線電公司在台設廠期間,對臺灣的經濟發展固然功不可沒,然而所 造成的環境污染及人身健康之危害,亦不容蔑視。2010年3月底,富士康 接連傳出員工跳樓事件,其背後原因為何,莫衷一是,可能肇因於整體社 會迅速發展下,社會成員因壓力過大而產生精神困擾和疾病,亦可能係源 自於富士康企業內部經營管理上之缺失,無法率以論斷,然單一企業於短 時間內出現多起自殺案例,實足以引起對代工工廠內部工人處遇問題之疑 慮。著眼於此,不禁使筆者思考,對開發中國家而言,經貿發展固然有其 必要性,但若因此忽略人權之保障,是否有當?而若欲兼顧貿易與人權, 又以何種國際組織較能有效達成兩者之間的調合?此乃引發研究此議題 之動機。 1994年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之際,GATT3的會員國正式通過了「馬爾 1 參照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RCA 職業災害--臺灣司法史上史無前例的案件,http://www. jrf. org. tw/reform/file_5_1. htm (最後點閱日 2011/03/02). 2 王毅丰,「勞工環保團體共攜手: 國際工傷日 高科技污染成焦點」,苦勞網,民國 99 年 4 月 29 日,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1866 (最後點閱日 2011/03/02).

3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opened for signature Oct. 30 1947[hereinafter GATT], in THE LEGAL TEXTS:THE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424 (1999).[依

(10)

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4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成立了 WTO 。WTO 接續1947年的 GATT 組織,長

久以來做為一個國際貿易仲裁機構,其設立宗旨即在彌平國際社會之間的

貿易差距,透過減少關稅及其他貿易障礙,營造各會員國最豐厚的利潤5

但近幾年來紛爭頻傳,最主要的爭端即起源於國際貿易與人權方面的衝 突。時至今日,貿易所簽涉的層面經緯萬端,加以人權意識抬頭,WTO 的功能亦應與時俱進,全方位的顧及與貿易相關的各個層面。舉例而言,

「歐盟賀爾蒙牛肉案」 (EC-Beef Hormones) 6「歐盟石棉案」 (EC-Asbestos)7

及1994年杜哈回合簽訂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8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均涉及基本

人權中有關人體健康的保護。然而除了人體健康之外,WTO 的爭端解決 機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所處理的範圍,也慢慢擴展到了其他人 權範圍。在1997年,歐盟及日本先後訴諸 WTO 的爭端解決機制,要求小

組(Panel)認定美國麻州1996年的法律9是否違反 WTO 的「政府採購協定」

10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GPA),此即「美國政府採購措

施案」(US-GPA)11。美國麻州的法律因為緬甸長期以來對人權的迫害,限

制麻州的政府機關採購與緬甸有交易者之貨品或是服務,若向該等人物採 購,需增加一成的額外費用。雖然嗣後因美國最高法院廢止該法律,因此

(Decision on the Transnational Co-existence of the GATT 1947 and the WTO Agreement) , 1947年關 稅暨貿易總協定已於 1996 年 1 月 1 日終止並納入世界貿易體制,成為 1994 年關稅暨貿易總 協定。然本文嗣後除有特別標明,仍係指稱 1947 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特此敘明。] 4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15 April 1994, in THE LEGAL TEXTS:

THE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4 (1999) [hereinafter WTO Agreement].

5

Id. preamble. 6

Panel Report, European Communities - Measures Concerning Meat and Meat Products (Hormones), WT/DS26/ARB, WT/DS48/ARB (1996).

7 Panel Report, European Communities - 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Asbestos[hereinafter EC - Asbestos], WT/DS135/ARB (2001).

8

WTO Agreement, Annex 1c, in THE LEGAL TEXTS:THE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321 (1999).

9 Act of June 25th, 1996, Chapter 130, 1, 1996, Mass. Acts. 210, codified at Mass. Gen. L. ch. 7. 22G-22M.

10

WTO Agreement, Annex 4, in THE LEGAL TEXTS:THE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383 (1999).

11

Panel Report, United States - Measures Affecting Government Procurement, WT/DS88/ARB, WT/DS95/ARB (1997).

(11)

小組並未處理美國政府採購案所涉及的議題12,然而以此觀之,WTO 的會

員國確實已漸漸開始重視貿易自由與人權保障之間的關係。

除此之外,各會員國內部的消費者顯然也漸漸開始關切產品背後的人

權問題。一個鮮明的例子即是電影「血鑽石」所描繪的衝突鑽石問題。為 了避免來自來自衝突地區、危害人權的鑽石進口,「金柏利流程認證計劃」

(Kimberley Process Certification Scheme,KPCS)在2002年11月成立,提供鑽

石的身分認證,確保鑽石的產地來源。國際公平貿易協會(International Fair

Trade Organization , IFTA) 及 世 界 公 平 貿 易 組 織 (World Fair Trade Organization,WFTO)的興起,也彰顯了消費者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視,希 冀國際貿易更符合社會公義,能夠將消費所得回饋生產者,以利改善生產 者的生計和發展機會。凡此種種,均足以顯示貿易發展過程中所產生的勞 動人權問題及開發中國家勞工的未來發展,已是現今社會不容忽視的議 題。 學者之間就 WTO 爭端解決機制是否適宜解決人權問題,向來存有正反 兩說。惟即使學說上就此問題的爭議不斷,WTO 貿易規範與人權之間的 結合,似已成為不可抵擋的趨勢。WTO 秘書長 Pascal Lamy 在參加2010 年1月13日全球經濟中的人權之學術報告會時,也特別指出雖然貿易團體 及人權團體之間,長期都互相不信任,但是人權以及包含 WTO 在內的貿 易規則,都是建立在相同的價值之上,亦即個人自由和責任、平等、法律 規則以及透過個體之間的和平合作所達成的和諧。Pascal Lamy 更進一步表 示,保障人權是現階段每一個 WTO 會員國的責任,WTO 及其他人權組織 更有責任彼此配合,使貿易與人權之間的關係制度化13 除此之外,「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附件中,還包括了 12 小組於 1999 年 2 月應歐盟及日本的請求,中止工作,因此於 2000 年喪失小組的許可權。 13

Lamy calls for mindset change to align trade and human rights, Jan. 13, 2010,

http://www.wto.org/english/news_e/sppl_e/sppl146_e.htm (last visited 2011/03/02). 在同年 9 月 26日,Lamy 再度重申貿易與人權息息相關(‘trade and human rights go hand-in-hand’)之見解, 並表示建立此 2 者之間的關係全球的責任,應該透過國際力量解決。詳細內容可參:Lamy: “Trade and human Rights go hand in hand”, Sep.26, 2010,

(12)

「WTO 爭端解決瞭解書」(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DSU)14,並經由該瞭解書中的相關規定,設立 了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做為 WTO 的爭端解決機 制。透過這個爭端解決機制,WTO 取得了實質的力量來解決會員國間的 爭議,爭端解決機構並擁有同意會員國透過貿易制裁的方式,促使違反義 務的他國改變國內政策之權利15。貿易制裁不但容許會員國有更大的彈性 空間,可以自行決定採用何種貿易措施16,並可能使會員國進一步獲得巨 大的關稅利益17,使 WTO 較諸其他國際機構,更能有效的解決各國之間的 爭議。有鑑於此,筆者希冀透過本篇論文的撰寫,探討將人權問題納入 WTO 的機制是否適當,並探討 WTO 的爭端解決機制是否足以作為解決與 貿易相關的人權問題之方法,而如果不適宜,又是否可能透過其他方式, 使 WTO 的範疇及於人權領域。

1.2 研究範圍與方法

研究範圍與方法

研究範圍與方法

研究範圍與方法

1.2.1 研究範圍研究範圍研究範圍研究範圍 本文的研究範圍主要係以勞動人權的保障為主,在此之前,應先就人 權的概念予以界定。人權的意義及範圍雖然缺乏統一的標準18,惟主要是 指現代價值觀念所接受能給與個人的一些自由、豁免與利益,並認為居住 在社會中個人有權主張的權利內涵19。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由於戰爭中展 現出若干違反人權的暴行(如德國納粹對猶太人的種族屠殺行動),使得 人權議題受到廣泛的重視,也促使國際人權法快速發展20。其中 UN 底下

「國際人權法典」(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UDHR) 的產生,建

14 Marrakesh Agreement,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hereinafter DSU], 15 Apr 1994, in THE LEGAL TEXTS:THE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 354 (1999). 15

Id. arts. 22, 23.2(c). 16

Id. art. 22.3. 17

See Panel Report, EC-Asbestos, supra note 7, para. 83. (小組授權美國可針對歐盟進口的貨品,採 取每年 116. 8 百萬美金的報復性關稅,直到歐盟特定國家改變對牛肉的限制為止)

18

成之約,「國際核心勞動基準及其在我國實踐狀況之評析-以童工雇用禁止為例」,臺灣民主 季刊,第 1 卷第 4 期,頁 84 (2004)。

19

Louis Henkin, Human Rights, in 8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268 (R. Bernhardt ed., 1981-1990).

(13)

構了普世的人權範疇,更堪稱是現今最重要的國際人權規範。國際人權法

典包含「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21「公民

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22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ICESCR)23,而我國業已於2008年2月

19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前述兩個公約24,此舉對於提升我國的人權標準以 及促進我國的人權發展,均有指標性的意義,也彰顯了人權保障為我國當 前不可忽視的議題。 人權依照發展時間的先後,又可區分為第一代人權以及第二代人權 25。前者多是指傳統的公民權、自由權以及政治權,例如自由表達自我以 及公平審判的權利,此種權利幾乎是普遍受到國際法所承認26,甚至可能 具有國際強行法(jus cogens)的特質27。後者則是指稱關乎個人權利的經濟 與社會權28,例如工作權、健康、教育及居住等權利。晚進又有學者主張 第三代人權,亦即團體權,包含人民自決、參與其他團體過程或機構的權

利,又稱之為集體人權(collective human rights)或是團結權29

以上揭標準觀之,勞動人權在本質上應是屬於第二代人權30,相對於

21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G. A. Res. 217(III) A, U. N. Doc. A/810 (1948). 22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hereinafter ICCPR], G. A. Res. 2200A (XXI), 999 U. N. T. S. 171 (entered into force 23 March 1976).

23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G. A. Res. 2200A (XXI)933 U.N.T.S. 3 (entered into force 3 January 1976) [hereinafter ICESCR].

24 我國在 1967 年 10 月 5 日即已由常駐 UN 代表劉鍇在「兩公約」上簽字,但因 UN 大會在 1971 年 10 月 25 日通過 2758 號決議,使我國失去代表權,無法再參加 UN 之活動,以致 42 年來皆 未批准「兩公約」。我國雖於 2008 年 2 月 19 日批准通過上開兩公約,惟礙於我國並非 UN 會 員國,是否能順利完成交存 UN 秘書長之手續,而使上開兩公約取得相當於國內法之效力,仍 屬未定,因此立法院另定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 法」,用以規範我國現行法律配合上開兩公約修正事宜。 25

Padideh Ala'i, A Human Rights Critique of the WTO: Some Preliminary Observations, 33 GEO.WASH. INT'L L.REV.537, 543 (2001). 26 Id. at 544. 27 有關國際強行法相關說明,將於第二章詳述之。 28

See R. S. Pathak, The Human Rights System as a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Environmental Law, in ENVIRONMENT 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LAW:NEW CHALLENGES AND DIMENSIONS 205, 216 (Edith Brown Weiss ed., 1992)( 認「經濟、社會及文化國際公約」屬於第二代人權)。

29 廖福特,「尚未發展完備之發展權」,國際人權法-議題分析與國內實踐,頁 335 (2005)。 30 經濟、社會及文化國際公約中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9 條的規定,都與勞動人權息息

(14)

第一代人權而言,並非個人得用以對抗國家的權利,反而必需仰賴國家積 極作為才能獲得保障31,惟保障勞動人權有可能導致跨國投資減少,反而 使得國家外匯出口降低,而此又是許多開發中國家所不樂見32。有鑑於此, 勞動人權更有透過國際組織介入保護的必要,而 WTO 是否適合做為保護 勞動人權的國際機構,又應透過何種方式提倡勞動人權,則係本文的研究 重點。 由於 WTO 的職掌係國際貿易,因此本文著重在與國際貿易直接相關 的勞動人權為主,不及於普世人權內涵,並以前揭國際人權法典、ILO 以 及其他區域性國際組織所揭示之勞動人權內涵與勞動標準(labor standards) 為本文之研究主軸。 學者一般認為,若欲將 WTO 與勞動人權聯結,可能採行的方式包含 貿易限制措施、貿易優惠措施與納入社會條款,故本文分列三章就可能採 行的方法做論述。至於另有些許學者倡議可採用標章制度,透過消費者的 力量加強勞動人權的保護,由於此部分涉及此種標章是否構成技術性貿易 障礙協定(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中所稱的貿易障礙(unfair trade

barriers),以及標章制度之審查方式,其間爭議極大,且集中在標章制度本 身的適用問題,而勞動標章僅係其中一環,與本文所著重 WTO 與勞動人 權間之關係較無相關性,因此本文未將此部分列入討論,併予敘明33 1.2.2 研究方法研究方法研究方法研究方法 由於 WTO 與勞動人權之間的關係偏向理論層面的探討,本文乃透過網 站瀏覽法及文獻整合分析法進行研究。在網站瀏覽部分,先藉由瀏覽重要 31 成之約,同前註 18,頁 87。 32

See Robert Howse & Makau Mutua,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in a Global Economy: Challenges for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2000), http://www.dd-rd.ca/english/commdoc/publications/

globalization/wtoRightsGlob. html (last visited 2011/03/02).

33 有關標章制度與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之關係,可參見林佳世,「WTO 技術性貿易障礙之研究- 以環保標章制度為例」,私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至於勞動人權與社會標章制 度,see, e.g., Janelle Diller, A Social Conscience in the Global Marketplace? Labour Dimensions of

Codes of Conduct, Social Labelling and Investor Initiatives, 138(2)INT’L.LAB.REV.99 (1999) [較著重 在企業自主的層次而非由國家介入處理]; Janet Hilowitz, Social Labelling to Combat Child Labour:

Some Considerations, 136(2) INT’L.LAB.REV.215 (1997) [該文中對於社會標章制度,由其是勞動標 章部分,有詳盡的介紹]。

(15)

的勞工或社運網站,包含 ILO、UN、人權觀察及國際自由工會聯盟等官方 及民間網站,除了解各個現存機關的職掌及目標外,也一併就全球化的勞 動人權發展為概括的介紹。至於文獻整合部分,乃是將收集之國內外文獻 資料整理分析,若是以 WTO 做為保障勞動人權之國際機構,所可行的方 向及困境,並綜合比較 WTO、其他國際機構與國際條約之間的適用關係, 以及美國和歐洲聯盟 (European Union,以下簡稱歐盟34 )兩大國際勢力處理 勞動人權的相關措施,先就 WTO 現有架構是否足以介入保障勞動人權, 再進一步探討 WTO 應如何修正其未來立法政策的走向以及組織型態的轉 變,以利發揮其應有的角色,探討統合分析後提出本文研究心得。

1.3 論文架構

論文架構

論文架構

論文架構

本論文架構共分為六章,起於第一章緒論,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研 究方法以及論文之架構。 第二章先論述在全球化之下,勞動人權的保障逐漸受到重視,並詳述 保護勞動人權最重要的兩個國際機構:ILO 及 UN 之組織架構及相關規 範。在架設出勞動人權的基本輪廓之後,進一步論述上開兩個組織保護勞 動人權的困境,引導出以 WTO 作為保障勞動人口的國際組織之爭議。就 是否應將貿易與勞動條件聯結乙節,不但學者之間容有爭議,更引起已開 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的抗爭。WTO 面對廣泛的批評聲浪,對勞動人權保 障似乎責無旁貸。 在論述 WTO 應該正視保障勞動人權的責任後,第三章及第四章則就

WTO 現存的架構,分別探討以貿易限制(trade restriction)及貿易誘因(trade incentive)的方式處理此議題的可能性及妥當性。第三章先從 GATT 最惠國 待遇及國民待遇的基本原則談起,並分敘判斷是否違反基本原則的判斷標 準,兼及於「同類產品」的認定方式,並進一步探討若是違反了最惠國待 遇及國民待遇,會員國是否可能主張適用 GATT 第20條的一般例外規定, 34

歐洲共同體(European Communities)已於 1993 年統合在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之下,然而直 至 2009 年 12 月 1 日開始,WTO 之會員國名稱才正式從歐洲共同體更名為歐洲聯盟,因此本 文中所引用有關歐盟之案件,當時均仍係歐體時代,惟本文為了論述之一貫性,統一以歐盟 稱之。

(16)

合理化其透過貿易限制保障勞動人權的措施。最後,再深入探討縱使勞動 人權囊括在第20條的涵攝範圍,仍會面臨爭端解決機制管轄權的爭議以及 裁決機構專業能力的疑慮。 第四章以提供貿易誘因為主軸,先就 WTO 下普遍性優惠制度的發展 歷史及內涵為介紹,再深入探討美國及歐盟兩大國際勢力運用普遍性優惠 制度的方式及效果,並特別就普遍性優惠制度中有關勞動人權保障的部分 予以分析。在美國部分,並兼論及北美自由貿易區(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rea) 中 北 美 勞 動 事 務 合 作 協 定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NAFTA)的內容與實際運用的效果,探討以區域組織推動人權 保障之成效。在歐洲共同體部分除了論及歐盟的普遍性優惠制度外,並深 入分析「歐盟關稅優惠案」(EC-Tariff Preferences)中爭端解決機制中小組與 上訴機構針對普遍性優惠待遇之見解與學者評析,綜合論述以貿易誘因作 為保障勞動人權之貿易手段之優劣。 經過第三章及第四章就 WTO 現行體系下保護勞動人權之可能方式 後,第五章首先從歐盟歷史之啟發談起,進一步探索部分修正 WTO 架構 的方式以保障勞動人權,包含與國際組織如 ILO 與 UN 之間建立合作關 係,並整理分析納入社會條款之學說爭議正反論述,以及其他包含技術合 作、經濟援助等可能使 WTO 與勞動人權接軌的方式。 第六章結論部分除了再次整理全球化的發展與勞動人權的現況,以及 筆者建議 WTO 因應之道外,更考量到我國亦為 WTO 之一員,必須對國 際情勢的發展有所警覺,因之納入國際組織對我國勞動人權現況的分析, 呼籲我國正視國際組織對我國勞動現況提出的分析與建議,並盡力使國內 的勞動標準與世界接軌,避免受到國際貿易制裁、貿易排擠亦或是阻礙我 國在國際社會的發展。

(17)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勞動人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係

勞動人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係

勞動人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係

勞動人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係

1980年代以降,隨著東歐社會主義陣營勢力的削弱以及科技發展步入 嶄新階段,全球聯繫不斷的擴張,改變了「空間地域」的意涵35,也使得 國與國之間在政治、經濟貿易上益發緊密的互相依存。全球化一詞雖然欠 缺明確的定義,惟依照 UN 安全理事會的看法,現今的時代空間、時間均 受到壓縮,邊界的消失使得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更為緊密,新科技(由其是資 訊與通訊科技)的發展、更方便且低廉的交通方式、貿易自由化、資金流量 增加以及公司企業的大小與權利增長都可歸類為全球化的特徵36。全球化 的發展造成產業結構的變遷,並進一步形成了全球生產重組的現象。國際 間的貿易型態逐漸走向全球分工,由先進國家負責研發,再將技術層次低 的產業(如成衣、紡織品及鞋類生產等傳統勞力密集產業)移往國外,由擁 有較低勞動成本優勢的開發中國家生產製造,重組了世界國際資本體系。 產業移出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資於低勞動成本的國家,將生產線外移;或是 與當地廠商合作,進行代工生產37。然而全球化的過程中,企業爭相以勞 動成本是否低廉做為海外投資設廠的主要考量,也引起對開發中國家內部 勞動人口處遇問題之憂慮。惟從另一方面觀之,全球化影響了個別國家的 經濟及社會政策,亦可能反而有助於提供國際勞動人權發展的空間38。本 章旨在探討全球化之下可能衍生的勞動人權保護議題,並檢視現有的國際 組織及國際人權條約是否足以保障勞動人口。

2.1 全球化下的勞工問題

全球化下的勞工問題

全球化下的勞工問題

全球化下的勞工問題

開發中國家透過勞力密集的產業創造了經濟成長,享有經濟自由化所 帶來的經濟利益,增加國民就業機會及所得,促成整體經濟起飛,此由60 年代亞洲四小龍等新興工業化國家的興起及嗣後急起直追的南歐、中南美 35 林佳和,「全球化與國際勞動人權保障-國際法事實之觀察」,臺灣國際法季刊,第 5 卷第 2 期,頁 16 (2008)。 36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55th Sess. , Globalization and its Impact on the Full Enjoyment of All Human Rights: Preliminary Report of the Secretary General, A/55/342 (Aug. 31, 2000).

37 趙文衡,「全球化與經濟危機」,臺灣經濟研究月刊,第 24 卷第 6 期,頁 35-38 (2001)。 38 黃長玲,「全球化與國際勞動人權」,美歐季刊,第 15 卷第 1 期,頁 2 (2001)。

(18)

洲、大陸及南亞等的經驗即可知悉39。然而全球化對於開發中國家的勞動

者而言,卻同時帶來隱藏的危害。以前揭美國無線電公司工廠之例,即可 證我國在貿易發展的過程中亦付出了慘痛的代價。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多 國 公 司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 也 稱 為 跨 國 公 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大量興起,並逐漸成為主導國際經濟的重要力量。此類企業係 指在世界各地擁有子公司、分公司或工廠等,得以從事國際規模的生產以 及銷售活動的企業40,相對於以往以國家為終端的產品生產而言,多國公 司係以全球作為其生產場域。隨著國際貿易的興起,在技術水準、產品類 型等均相似的情況下,若要推銷相同產品,競爭優勢往往僅在於價格的差 異,而價格又取決於成本的高低。對於傳統勞力密集產業而言,抑制勞動 費用的支出無可避免的成為壓縮成本最重要的一環。有鑑於此,各個跨國 企業無不尋求降低成本、提升利潤的方式,意即將資本往工資最低、最不 重視環境破壞,勞工權益最受到輕視的國家邁進41。這些國家往往便是所 謂的開發中國家42。舉例而言,孟加拉加工出口區因受到美國貿易制裁的 威脅,自2004年起允許在加工出口區內的勞工籌組工會,然而此舉卻立即 遭受海外投資企業關廠撤資的報復行動43

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報告顯示,從緬甸、柬埔寨、寮國等地 至泰國工作的移民勞工,在2010年仍然被剝奪集會結社的權利,若向資方 抱怨勞動條件與薪資甚至會遭受暴力對待,強迫勞動與人口販賣的情形更 是時有所聞,然而泰國當局不但沒有介入處理,甚至本身就是殘害勞工的 39 焦興鎧,「勞工團結權國際勞動基準之發展」,憲政時代,第 31 卷第 3 期,頁 296-97 (2006)。 40 丘宏達,現代國際法,頁 306-307 (2005)。 41 林佳和,同前註 35,頁 24-25。

42 開發中國家(developing country) 在國際法上缺乏明確的定義。WTO 對一會員之開發程度系採 取「自我認定」原則(self-selection),對開發程度沒有一定的標準,主要考量包含國民平均所 得、工業化程度、國民識字率及平均壽命等為指標,可參見張新平,「WTO 服務貿易與開發中 國家」,政大法學評論,第 97 期,頁 317-319 (2007)。惟原則上開發中國家系指在經濟社會上 發展程度較低的國家,用以相對於已開發國家而言。至於最低度發展國家(least-developed country) ,WTO 則參考 UN 的界定:http://www. unohrlls. org/en/ldc/related /62/ (最後點閱日: 2010/3/6 )。

43 吳育仁,「以國際勞動基準作為國際貿易的「遊戲基礎」?:爭辯與行動」,中山管理評論, 第 12 卷第 4 期,頁 727 (2004)。

(19)

主要對象44。而縱使一國簽署了與勞動人權保護相關的國際條約,亦不代 表該國即會正視國內的勞工問題。舉例而言,南韓的内國法即未將集會結 社、集體協商、罷工等權利以及性別歧視與惡劣型態童工之禁止包含在 內,而縱使勞動法律中有規範的面向也不一定被政府所嚴格執行45。馬來 西亞為了吸引外資,採取低工資政策,並且嚴格限制工會活動,授予勞工 行政之主管機關核准、拒絕與撤銷工會的廣大權利,實質上已經違反了其 在 ILO 第87號公約底下保障勞工結社自由之義務46。2007年6月,有約3萬 名勞工走上街頭,要求制定最低工資法,更顯見馬來西亞的勞動人權受到 壓縮47 而對已開發國家勞工(由其是中高齡與低技術之勞工)而言,全球化所 造成的產業外移現象,也造成國內失業率增加48。隨著科技日益進步、跨 國企業力量的急速成長、產業領域的擴大以及使國際貨物流動更趨簡便的 國際貿易組織及協定的產生,使得經濟國際化逐漸走向由多國公司引導的 經濟全球化49。然而雖然貿易的全球化有其正面的作用,這樣的現象也引 起對於工作環境以及勞工收入不足的廣泛擔憂。全球化的過程加速後,勞 動人權的保障,儼然已經成為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的對抗主題50

2.2 保護勞動人權之國際組織

保護勞動人權之國際組織

保護勞動人權之國際組織、

保護勞動人權之國際組織

、條約及規範

條約及規範

條約及規範

條約及規範

隨著經濟全球化造成的產業結構變遷,多國公司成為國際經濟的主導 者,已如上述。資本流動日趨便利及快捷,更削弱了國際間的藩籬,若一 國所採取的勞工保護過於周全、嚴密,多國公司為了避免爭議,當可選擇 將產業直接移往他國子公司,而無需耗費心力與當地勞工及政府協調。相 44

Human Rights Watch Report, From the Tiger to the Crocodile: Abuse of Migrant Workers in Thailand,

available at http://www. hrw. org/en/reports/2010/02/23/tiger-crocodile (2011/03/02).

45

Sophie Richardson, Not a Sweatshop, but no ‘Workers’ Heaven’, Human Rights Watch, Oct. 8, 2006, http://www. hrw. org/en/news/2006/10/07/not-sweatshop-no-workers-heaven (2011/03/02). 46

C87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se Convention, 1948, http://www. ilocarib. org. tt/projects/cariblex/conventions_1. shtml. (last visited 2010/3/11)

47 魏千峰,「馬來西亞的人權發展及其限制」,法學新論,第 12 期,頁 76-77 (2009)。 48 焦興鎧,同前註 39,頁 296。 49 林佳和,同前註 35,頁 19。 50 關於全球化的貿易結構與勞動問題,參見焦興鎧,「論國際上禁絕童工問題之努力」,全國律 師,第 11 卷第 3 期,頁 36 (2007);林佳和,同前註 35, 頁 24-25。

(20)

對而言,產業外移卻可能導致一國的失業率上升、經濟負面成長,因此單 一國家對於跨國公司的掌控及談判籌碼反而日漸式微。面對國際上的激烈 競爭,主權國家對於國內勞動市場的管制不再能夠隨心所欲,反而必須考 慮鄰近國家以及整體國際情勢,因此傳統勞工運動針對單一國家施壓,或 是對公司採取罷工、怠工等策略,企圖改變勞資雙方的關係,在經濟全球 化下,已經難以達到目標51,勞工運動也必須邁向國際層次,透過國際力 量保護勞動人權。本節擬進一步探討現存保護勞動人權的國際組織及條 約,並分析將 WTO 納入勞動保護體系一環的妥當性。 2.2.1ILO 2.2.1.1ILO 成立背景及運作模式成立背景及運作模式成立背景及運作模式成立背景及運作模式 第一次世界大戰落幕之後,許多政治及產業領導者因見證1917年布爾 什維克革命(Bolshevik Revolution)的爆發,有感於惟有善待勞動人口,使每 一國的國民享有基本的生活品質,方有助於徹底的彌平紛爭,促使國際聯 盟(League of Nations)於1919年透過凡爾賽條約(Treaty of Versailles ,又

稱「協約國和參戰各國對德和約」)組成 ILO52。雖然二次大戰宣告了國際

聯盟的解體,ILO 卻繼續留存,並在1944年通過了「費城宣言」(Declaration

of Philadelphia)53, 復於1946年,將「費城宣言」併入 ILO 修正後之憲章

中54,重新確認了 ILO 在國際上的地位。同年,ILO 成為 UN 底下的第一

個專門機構。

ILO 的成立動機,可以利用經濟學上的「賽局理論」(prisoner's dilemma)

加以解釋:倚靠單一國家的努力無法阻止對勞動人權的侵犯,唯有透過國 際間的努力才有助於達到最大的利益。因之 ILO 憲章(ILO Constitution)的 前言第三段即明白表示:任何一個國家未能適用人性的勞動條件,都會造

成另一個希望提升本國勞動條件標準國家的阻礙55。有鑑於此,ILO 的宗

51 吳育仁,「國際勞工運動與國際勞動基準」,問題與研究,第 43 卷第 5 期,頁 87-88 (2004)。 52

Versailles Peace Treaty, part XIII, Section 1, preamble, June 28, 1919, 225 Cons. T. S. 188. 53

Declaration of Philadelphia, http://www.ilocarib.org.tt/projects/cariblex/conventions_23. shtml. (last visited 2011/03/02)

54

ILO Constitution, art. 1(1), http://www.ilo.org/ilolex/english/constq. htm. (last visited 2011/03/02). 55

(21)

旨包括促進充分就業和提高生活水準、促進勞資雙方合作、擴大社會保障 措施、保護工人生活與健康,以及主張通過勞工立法來改善勞工狀況,進 而獲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社會正義56。費城宣言更進一步揭示,勞動人權 必須藉由公民自由的全面性保障才足以達成,透過這個信念,ILO 的角色 漸漸從單純的保障人權、禁絕剝削勞工以達到社會正義,擴展到積極保障 所有個人的經濟、社會、文化和公民及政治權利57 自1919年成立之後,ILO 的組成形態一直沒有改變。國際勞工大會

(International Labor Conference)每年召集一次,功能近似於立法機關,並由

各個會員國派出政府部門代表、勞方(公會)以及資方代表參加58。理事會

(Governing Body)則是 ILO 的行政部門,同樣以三邊架構組成。大會的主

要 功 能 是 公 佈 有 關 各 項 勞 工 基 準 的 公 約 (convention) 讓 會 員 國 簽 署 (ratification),使該等公約取得相當於國內法的地位。針對較不適宜以公約 方式呈現的議題,大會則以不具強制力的推薦書(recommendation)形式呈 現,而推薦書也不需要經過會員國的簽署。 公約被提出後,先由理事會排在議程上,並由國際勞工局(International Labor Office)提出一份報告,針對會員國內針對該問題現有的法律以及實 務操作做說明,並提出問卷給各會員國。如果這份報告在年會中被肯認, 國際勞工局才會擬出公約或推薦書的草稿。一旦經會員國代表中有三分之 二以上投票贊成,該份公約或推薦書便正式通過。 2.2.1.2 國際勞動基準國際勞動基準國際勞動基準 國際勞動基準 以下分別討論核心公約與勞動基本原則。 一 一 一 一、、、核心公約、核心公約核心公約核心公約 59

labour is an obstacle in the way of other nations which desire to improve the conditions in their own countries…”).

56

ILO About the ILO : Origins and History,

http://www.ilo.org/global/about-the-ilo/history/lang--en/index.htm (last visited 2011/03/02). 57 Ignacio A. Donoso Rubio, Economic Limits on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A case study of ILO

Standard-Setting, 24 QUEEN’SL.J.189, 200 (1998). 58

See Declaration of Philadelphia, supra note 53, art. 1(d).

59 有關 ILO 的核心公約,參見焦興鎧,ILO 重要公約及核心勞動基準之研究,當代公法新論(下) -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頁 928-976(2002)。

(22)

勞工權利的範圍極為廣泛,然而就 ILO 歷年來所通過的公約及推薦書 而言,其範圍應包含職業安全與健康、每週休息時間、工作時數的限制、 社會福利、外籍勞工以及有關母性保護的相關權利等。直至2010年初,ILO 已經通過多達188個公約及199個推薦書。1994年國際勞工組織理事長韓森 ( Michel Hensenne ) 將 其 中 7 項 公 約 列 為 「 核 心 公 約 」 (fundamental

conventions),嗣後 ILO 的理事會將第182號公約亦列入核心公約當中60。

這8個核心公約的保護範疇,可區分為以下4個區塊:

(一)集會結社權(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因有感於透過集會結社,勞工方能有效保障自己的權利,ILO 憲章前 言第二段早已明白揭示自由集會結社的原則(recogni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of association)61。1948年 ILO 通過第87號公約保障勞工結社之自由

62,此項基本權利的內涵包括結社權(right of association)以及保障組織之權

利(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ze)。1949年通過的第98號公約63則關涉組

織權(the right to organize)及集體談判交涉權(collective bargaining)。

(二)廢除強制性或是強迫性勞動(elimination of forced and compulsory labour):

1930年,ILO 通過第29號禁止強制勞動公約64。而依照該公約第2條的

規定,所謂的「強制性勞動」(compulsory or forced labour)係指基於懲罰的

威脅性,使任何人非自願性的從事勞動或是服務的行為65,例外則是基於

兵役、市民義務、法院判決、緊急危難或是公民服務等情形而為的非自願

60

ILO Conven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Fundamental Conventions,

http://www.ilo.org/global/standards/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bour-standards/conventions-a nd-recommendations/lang--en/index.htm (last visited 2011/03/02).

61

ILO Constitution, supra note 54, preamble, para. 2. 62

C87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se Convention, supra note 46. 63

C98 Right to Organis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 1949,

http://www.ilocarib.org.tt/projects/cariblex/conventions_3.shtml (last visited 2011/03/02). 64

C29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30,

http://www.ilocarib.org.tt/projects/cariblex/conventions_21.shtml (last visited 2011/03/02). 65 Id. art. 2,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Convention the term forced or compulsory labour shall mean all

work or service which is exacted from any person under the menace of any penalty and for which the said person has not offered himself voluntarily. ”

(23)

性勞動。有鑒於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利用強制勞動做為政治控制的手段66

1957年 ILO 復通過第105號廢止特定形式的強制勞動公約67,並要求立刻且

完全(immediate and complete)的禁止此種強制勞動。

(三)廢除童工(abolition of child labour):

由於童工、青年以及婦女等勞工弱勢團體問題的保護,被列為凡爾賽 合約中勞工憲章的首要目標之一68,因此自 ILO 成立以來,童工問題一直 都是該組織關切的重心。在童工最低年齡部分,ILO 原針對各個不同職業 如海上作業、工業、農業及非工業等分別通過公約加以規範,然而1973通 過的第138號最低年齡公約69,將前幾號公約的規定予以統一並修正,建構 了童工勞動年齡的勞動基準。依照該公約第2條的規定,除非有經濟及教 育設施極不足的特殊強況,最低勞動年齡為15歲70。1999年,ILO 通過第 182號最惡劣型態童工公約71,依照該公約的規定,「童工」為所有18歲以 下之人72,而最惡劣型態的童工則包含:1.童奴,包含在戰爭中強制徵用兒 童從軍;2.使用、介紹或提供兒童從事性交易、猥褻行為或是拍攝猥褻品; 3. 使用、介紹或提供兒童從事非法活動,由其是製造或走私毒品;4. 依 該工作的性質或是環境,足以損害兒童健康、安全或是道德的行為73

(四)消除就業歧視(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in respect of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此部分重要的公約包括1951年通過的第100號男女同工同酬公約74,以

66

Breen Creighton, The ILO and the Protection of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In Australia, 22 MELB.U. L.REV.239, 246 (1998).

67

C105 Abolition of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57,

http://www.ilocarib.org.tt/projects/cariblex/conventions_11.shtml (last visited 2011/03/02). 68 Versailles Peace Treaty, supra note 52, para. 2.

69

C138 Minimum Age Convention, 1973,

http://www.ilocarib.org.tt/projects/cariblex/conventions_6.shtml(last visited 2011/03/02). 70

Id. art. 2.

71 C182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Convention, 1999,

http://www.ilocarib.org.tt/projects/cariblex/conventions_9.shtml (last visited 2011/03/02). 72

Id. art. 2. 73 Id. art. 3. 74

C100 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 1951,

(24)

及1958年通過的第111號歧視(就業與職業)公約75。依照第100號公約第1條 的定義76,「酬勞」(remuneration)的定義為雇主因為雇用勞工所支出的一 般、基本或是最低工資、薪水或是任何其他額外的薪資;然而若該差異是 因為實質工作內容而予以客觀評定,而不涉及性別,則不應是為違反本條 規定77。「歧視」(discrimination)依照第111條第1項的規定78,則是基於種 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傾向等差異,為區別、排除或是給予優惠待 遇。全球化之後,跨國勞工流動加速,就業歧視的禁止雖是源自於男女同 工同酬,然而此種宣導平等權的觀念,似亦可以用以做為外籍勞工訴求受 到與本國勞工同樣保障的立基79 二 二 二 二、、、勞動基本原則、勞動基本原則勞動基本原則勞動基本原則 直至2011年3月止,在 ILO 整體183個會員國中,上述8個基礎公約的 簽署國均超過150國,第29號公約甚至有高達174個簽約國80,因之基礎公 約中所揭示的上開4個類別,堪稱是國際勞動組織會員國所認定的核心勞 動權利(core labour rights)。1998年6月18日,國際勞工大會第86屆會議正式 通過「勞動基本原則與權利宣言」(the ILO 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又稱 the 1998 ILO Declaration)81,並於第2

條揭示勞動基本權利的4個原則:1. 結社自由以及集體協商權利的實際認 可;2.排除各種形式的強迫勞動;3.有效的禁絕童工;以及4.消除工作及職

業中的歧視82,重新肯認了上述8個核心公約所表彰的勞動人權內涵,都應

75

C111 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 1958,

http://www.ilocarib.org.tt/projects/cariblex/conventions_5.shtml (last visited 2011/03/02). 76

C100 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 supra note 74, art. 1(1). 77

Id. art. 3(3). 78

C111 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 supra note 75, art1(1).

79 關於外籍勞動人口的保障,參見鄭津津,「從 ILO 相關公約與建議書看我國外籍勞工人權保障 問題」,臺灣國際法季刊,第 5 卷第 3 期,頁 131-155 (2008)。

80

ILOLEX Database of 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 Ratifications of the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 by country, http://www.ilo.org/ilolex/english/docs/declworld. htm (last visited 2011/03/02).

81 ILO 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 http://www. ilo. org/declaration/ thedeclaration/textdeclaration/lang--en/index. htm (last visited 2011/03/02).

82

Id. para. 2: “Declares that all members, even if they have not ratified the Convention in question, have an obligation arising from the very fact of Membership in the Organization to respect, to promote and to realize, in good faith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 the principles concerning the fundamental rights which are subject of those Conventions, namely:

(25)

該受到會員國的尊重、推展以及實現,不論會員國們是否有正式批准這些 公約83

相較於公約而言,「宣言」被 UN 認定為係一個正式並且嚴謹的文件,

僅適用於當宣言所揭示的原則具有長久重要性的少數情形 ( “a formal and

solemn instrument suitable for rare occasions when principles of lasting importance are being enunciated”)84。就實際的內涵而言,宣言足以作為表彰

對會員國建議的途徑,並可以彰顯出 ILO 與其會員國共同的觀點和承諾, 較諸一般的公約而言,具有更加顯著的意義。因之雖然「勞動基本原則與 權利宣言」並未在會員國身上加諸任何超越既往公約的義務與責任,該份 宣言的通過確有助於確立國際勞動組織認定的勞動基本原則85 2.2.1.3ILO 面臨的困境面臨的困境面臨的困境面臨的困境 ILO 雖為現階段保護勞動人權最重要的國際組織,然而自從1919年到 現在,歷經約末90年的歷史,ILO 的角色及功能也面臨到威脅。細論該組 織目前所面臨之各類困境,除了因為其當初制定時的歷史背景,導致其原 有的設計不良之外,也有絕大部分肇因於 ILO 無法趕上現階段政治及經濟 社會的變遷86 ILO 面臨之困境約可綜合如下: 一 一 一 一、、、公約數量過多且雜、公約數量過多且雜公約數量過多且雜公約數量過多且雜 依前所述,直至2010年初,ILO 已經通過多達188個公約及199個推薦 書。雖然公約中不乏有關乎職業以及社會政策之目標、基準等重要議題, 然而由於公約數量過多,亦難免會產生公約內容過於細鎖的現象,舉凡船 上廚師的資格、炭疽病的防免、人員住宿等等微小的議題,也都紛紛有公

(a)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the effective recognition of the right to collective bargaining; (b)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forced or compulsory labour;

(c)the effective abolition of child labour;

(d)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in respect of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 83 Id. art. 2.

84

Memorandum of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of Legal Affairs, E/CN. 4/L. 610 (1962), 2 Apr. 1962. 85 有關「勞動基本原則與權利宣言」的深入分析,see Hilary Kellerson, The ILO Declaration of 1998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 Change for the Future, 137 INT'L LAB.REV.223-227 (1998).

86

See Sean Cooney, Testing Times for the ILO: Institutional Reform for the New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26)

約予以規範87。若是相對重要的議題,ILO 更會大量的擴張公約數量。此 種現象在職業安全和健康這個區塊尤為明顯,因為光是這個部份,迄今 ILO 就通過了足足20個公約,內容囊括地下鐵、採礦、農業等各個區塊,範圍 更廣達癌症、紅外線、輻射等領域88 公約數量過多,且內容過於細瑣與複雜的現象,使得 ILO 所通過的公 約顯得浮濫,而所揭示的內涵亦鮮少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此種情形不但 使得公約本身的影響力顯得薄弱,更直接減損了會員國簽署公約的意願。 二次世界大戰之後,ILO 平均每年都會通過3.15個公約,即使是最近10年, 也約莫有每年1.1個公約的產量89。然而在過去的25年當中,公約平均的簽 署率卻僅有183國中的20.1國,若扣掉簽署率最高的第182號公約,簽署率 更滑落至16.05國90,可以明顯彰顯出 ILO 的公約數量雖多,對提升國際勞 工保護的貢獻卻極低。 二 二 二 二、、、代表權扭曲、代表權扭曲代表權扭曲代表權扭曲(distorted representation) 自從 ILO 成立以來,國際勞工大會以及理事會一直都是在三邊架構下 進行談判以及參與活動,已如前述。早期由於多是大量生產,因此至少在 工業國家當中,工會有其不可忽視的力量。然而隨著產業結構的變遷,工 會的勢力也日漸薄弱,而且並非每一個產業都有工會組織可以代表其發聲 91。著眼於此,工會聯合組織所產生的代表是否足以有效的代表國內的勞 工團體,即引發爭議,甚至可能造成特定力量強大的工會獲得比其他行業 較多的保障。舉例而言,航海工會(maritime industry)力量強大,因此直至 今日,ILO 業已通過多達41項有關船員(seafarers)權利保障的公約,甚至包

含船上廚師的資格92;但性產業(sex industry)卻從未受到 ILO 的重視93。就

87

Efren Cordova, Some Reflections on the Overproduction of 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 14COMP. LAB.L.J.138, 143 (1993).

88

ILOLEX, http://www. ilo. org/ilolex/english/subjlst. htm (last visited 2011/03/02). 89

Alan Hyde, The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n the Stag Hunt for Global Labor Rights, 3 LAW & ETHICS HUM.RTS. 153, 158 (2009).

90 Id. 91

Cooney, supra note 86, at370. 92

C69 Certification of Ships' Cooks Convention 1946, http://www. ilo. org/ilolex/english/convdisp1. htm (last visited 2011/03/02).

(27)

資方的部分而言,代表權的判定也是困難重重:在不同的雇主身分如一般 自然人、多國公司、國營公司底下的中小企業以及自營企業當中,何人係 最具代表性的資方?94發展至此,三邊架構不但無助於調和勞方與資方之 間的關係,反而產生代表權是否正當的衝突。 三 三 三 三、、、監督力的欠缺、監督力的欠缺監督力的欠缺監督力的欠缺 在 ILO 現存的困境中,最大的困難即在於其監督力的欠缺。導因於該 組織執行力的欠缺,公約僅能產生極其有限的效益。依照 ILO 的規定,「適

用公約與建議書專家委員會」(Committee of Experts on the Application of

Conven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可以透過兩種方法確認各國是否有依循

公約的內容:提出一般報告(General Report)及觀察(Observations),前者係 在報告中提及主題範圍,並可能對任一國家發表一兩句的評論;後者則是 針對特定有簽署公約的會員國違反公約行為表達強烈關注95,然而不論任 一途徑,均無法有效達到使會員國依循公約義務的目的。 首先,由於必須要先透過簽署公約的政治過濾,才會受到公約的拘束, 因此會員國可輕易的藉由拒絕簽署公約來規避受到譴責。有鑑於此,除了 少數的核心公約之外,大部分的公約簽約國數量越來越少,甚至各國只會 簽署本就符合本國規定的公約96。而為了防止各國反彈或是索性退出 ILO, 該組織亦不敢貿然採取強硬手段,導致公約實質上不具有任何強制力97 此由美國雖為提倡保障人權的泱泱大國,但在核心公約中僅分別於1991年 及1999年簽署第105號及第182號公約,而素有人權爭議的緬甸,也僅簽署 了第87號及第29號公約98,即可見一斑。 再者,雖然依照 ILO 憲章第33條的規定,在簽署公約的會員國有違反 94

Cooney, supra note 86, at 372. 95

Id. 96

Lawrence R. Helfer, Understanding Change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Globalization and

Innovation in the ILO, 59 VAND.L.REV.649, 653 (2006). 97

Keith E. Maskus, Should Core Labor Standards Be Imposed Through International Trade Policy?, World Bank Working Paper No. 1817 (1997) , at p. 55, available at SSRN: http://ssrn.com/abstract =44605 (last visited 2011/03/02).

98

ILOLEX Database of 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 Ratifications of the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 by country, supra note 80.

(28)

公約的情形下,理事會可以建議勞工大會採取其認為適當的措施99,然而 實際上不管是以何種方式為之,都無法真正對會員國產生壓力。論者毫不 留情的指出,ILO 僅能透過公開指認、難堪、羞愧的方式(溫和的棍子)以 及技術上的協助(溫和的胡蘿蔔)來促使各國遵守義務100。因為縱使簽署公 約的會員國有違反義務的行為,ILO 也不會深入探究該國無法配合公約內 容的原因,或是研究該公約是否有予以修正的必要101。歷年以來,ILO 僅 曾經對緬甸依照 ILO 憲章第33條採取制裁102,然而成效並不顯著,不但無 法彰顯該條條文的效力,反而引起國際上廣泛的批評聲浪,認為該組織根 本無法執行其所提倡的勞動標準103 2.2.1.4 小結小結小結 小結 有鑑於全球化影響新技術的興起、資本及人員的流動等世界趨勢,暨 「勞動基本原則與權利宣言」之後暌違足足10年,於2008年國際勞工大會 終於第97屆大會通過「公平全球化之社會正義宣言」(Declaration on Social

Justice for a Fair Globalization)104 ,企圖讓 ILO 轉變形態,持續增加組織的

透明度、可信賴性,並且納入各種程序措施,促使 ILO 的核心目標可以確 實的達成。「公平全球化之社會正義宣言」雖然有意改變 ILO 缺乏強制力 的困境,然而仍然流於宣示性,無法直接強制各國採取行動。以該份宣言 通過之後國際社會的反應而言,單靠一份宣言是否足以改變 ILO 上揭既存 的困境,似乎不甚樂觀105。在 ILO 能夠改變其管理架構以及提升強制力之 前,其所能發揮的功能即持續的受到限制,而無法因應新世代的勞工議 題。評論者並有認為,若 ILO 不改變過去的做法,則會面臨上述幾種困境, 99

ILO Constitution, supra note 54, art. 33.

100 Michael J. Trebilcock & Robert Howse, Trade Policy and Labor Standards, 14 M

INN.J.GLOBAL TRADE

261, 274 (2005). 101

Cooney, supra note 86, at 378-379. 102

See Francis Maupain, Is the ILO Effective in Upholding Worker’s Rights?: Reflections on the

Myanmar Experience,in LABOR RIGHTS AS HUMAN RIGHTS, 85-142 (Philip Alston ed., 2005) [該文認為

由緬甸事件觀之,ILO 並非完全不具強制締約國履行條約承諾的能力,但組織仍不夠完善。] 103

Hyde, supra note 89, at 161. 104

Declaration on Social Justice for a Fair Globalization, http://www.ilocarib.org.tt/projects/cariblex /conventions_24.shtml (last visited 2011/03/02).

105

See Francis Maupain, New Foundation or New Facade? The ILO and the 2008 Declaration on 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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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認同危機」(identity crisis),而無法達到確切保護全球勞動者的目標 106。有鑑於此,國際社會上乃興起透過國際貿易組織介入保障勞工的聲浪。 2.2.2UN 2.2.2.1UN 憲章及國際人權法典憲章及國際人權法典憲章及國際人權法典 憲章及國際人權法典 一 一 一 一、、、UN 憲章、 憲章憲章憲章

UN 憲章(United Nations Charter)107率先揭示了人權是應當受到國際重

視的議題,並宣告提升對人權廣泛性的尊重以及重視是 UN 的宗旨之一。 UN 憲章第1條即明白揭示,UN 之宗旨包含「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 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 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第55 條、第56條復分別規定:「為造成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 為根據之和平友好關係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條件起見,UN 應促進…(寅) 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與遵守,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 宗教。」;「各會員國擔允採取共同及個別行動與本組織合作,以達成第55 條所載之宗旨。」除此之外,UN 憲章前言、第13條、第62條、第68條以 及第76條,也分別提倡有關人權的保障。 雖然隨著各個盟約(covenant)及公約(convention)的產生,直接使用 UN 憲章作為人權保護基準的情形也逐漸減少,然而在特定國家並非屬於公約 的締約國時,UN 憲章即得用以作為一個額外的人權規範108。舉例而言,

在南非實施種族隔離時期,UN 大會(General Assembly)就曾經宣告種族隔

離違反了憲章的原則109 二 二 二 二、、、國際人權法典、國際人權法典國際人權法典國際人權法典 依照 UN 憲章所揭示的宗旨,針對人權保護,UN 下另有「國際人權 法典」的建構,其內容包含「世界人權宣言」、「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06

Brian A. Langille, The ILO and the New Economy: Recent Developments, 15 INT’L J.COMP.LAB.L.& INDU.REL.229, 231-233 (1999).

107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59 Stat. 1031, entered into force Oct. 24, 1945, available at http://www.un.org/en/documents/charter/index. shtml (last visited 2011/03/02). 108 L

OUIS HENKIN ET AL,HUMAN RIGHTS 320 (1999).

109

Implemantation of the Declaration on the Granting of Independence to Colonial Countries and Peoples, 32d Sess, A/RES/32/42. (Dec. 7, 197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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