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汝梅在 1886 年初受委的工作內容是清查新、彰兩縣隘租,編造清冊,
並不包括實際的收租。由於劉銘傳裁示隘租自當年度起即歸公,隘首不得再私 下抽收;而依照臺灣民間慣例,地租的收取一般是分早、晚兩季,分別在稻穀 收成後的 6、10 月份催收,所以 1886 年份的隘租穀應自 6 月初開始徵收。為 此,林汝梅大概在 5 月初趕緊完成清查工作,向劉銘傳呈報清冊,並請示即將 展開的隘租徵收工作,是由彰化、新竹知縣負責,還是另外委派人員經理。30 結果,劉銘傳繼續委任林汝梅負責隘租的徵收工作,而林汝梅也特別移文兩知 縣會銜張貼告示周知,並設立「隘租公館」。劉銘傳的裁隘事業,進入了實際 收租的階段。31
1886 年 8 月 4 日,就在林汝梅經手收租任務剛屆滿二個月的時候,劉銘 傳突然指示將隘租徵收工作改由地方知縣專責辦理,林汝梅「兼理隘務」的頭 銜也被取消。劉銘傳在給林汝梅的公文中表示,主要是因為「各墾戶抗不遵照 繳復」,以及為了維持地方行政事務的一致性。看來,民間墾隘首全面性的抗 納行動,使得林氏的收租工作在二個月內毫無進展,是林汝梅遭到撤換的主要 原因。那麼,問題是民間為何要抗納呢?從劉銘傳改由地方正印官負責收租的 人事調整策略看來,民間社會似乎難以認同像林汝梅這樣的「城居士紳」代表 官府來向他們收租。即使林汝梅擁有眾多的高級頭銜以及龐大的陣丈,地方社 會還是不把他跟正式的行政官員劃上等號。林汝梅在編造清冊階段,面對地方 墾隘首的抗拒,還能妥善利用社會矛盾和人際關係,輾轉獲得所要的資訊以完 成任務;但「收租」就非得實際面對掌握租穀的墾隘首以及佃農不可。「城居 士紳」林汝梅在此敗下陣來也意味著,收租和造冊是兩件不同的事,須要不同 策略。
林汝梅臨時被撤換的另一個原因是,他編造的清冊之正確性也遭到懷疑。
劉銘傳在發給新竹知縣方祖蔭要求接手徵收隘租的公文中,毫不掩飾的批評林 汝梅「不明不白」。事實上,林汝梅在清查隘租時因為受到地方社會極大的抵 抗,有些數字是來自於他人的報告而非實際的調查,難免會有疏漏地方。32 只 是,從劉銘傳的立場看來,林汝梅等於是編造了一個不實的帳冊,因而操守與 能力遭到了質疑。
因為劉銘傳明白表達對於林汝梅的不滿,新竹知縣方祖蔭在接手隘租徵收
30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一卷上,頁 451。
31「光緒 12 年 5 月 29 日林汝梅為會銜出示給彰化知縣移文」,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臺灣 私法附錄參考書》一卷上,頁 456;「光緒 12 年 6 月 10 日彰化知縣擬定示稿」,臨時臺灣 舊慣調查會,《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一卷上,頁 456-457。
32關於這一點,林汝梅在清查後給劉銘傳的報告中也坦承:「隘租倘[尚]漏落以及匿騙虛報者,
容再查明指稟」。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一卷上,頁 452。
工作後的第四天,隨即飭令轄內各墾戶隘首,將年收隘租數目備造清冊,剋日 隨單稟繳赴縣,重新展開清冊的編造工作。33 從新竹縣最後清查的結果看來,
方祖蔭編造的清冊確實比林汝梅多了穀 1560 石、銀 112 元。(表 2-1) 儘管目 前尚未發現林汝梅編造的原始清冊,所以無法一一比對兩造清冊出入情形,並 釐清其和林汝梅之關係。不過,「淡新檔案」中留有四件新竹地方墾戶、隘首 呈報的年收隘租額清冊,時間為 1886 年 1 月至 4 月。雖然這些文件沒有寫明 呈交的對象,而且也是被保存在新竹縣的公文檔案內,但是極有可能是 1884 年初林汝梅負責查隘時期,地方隘首向林汝梅呈報的清冊,因為林汝梅卸下收 租任務後曾將先前查隘所得的清冊、保結等檔案移交給新竹縣。34
表 2-1 新竹縣隘租清冊的編造
隘租總額 序 編造者 編造年代
穀 銀 資料來源
1 林汝梅(兼理隘務) 1886 年 5 月 22381 148 「淡新檔案」17329.27
2 黃南球(總墾戶、貢生) 1887 年 2 月 22770 260 「淡新檔案」17333.02
3 方祖蔭(新竹知縣) 1887 年 12 月 23941 260 「淡新檔案」17329.114 說 明:1.方祖蔭清冊多出黃南球冊 1171 石:合興庄 821 石、金廣福 350 石。
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表 2-2 是上述四座隘租額的差異對照表,其中高三湖以及天花湖二處有出 入。從清單內容看來,高三湖隘首呈報給林汝梅的隘租原額其實是 125 石,而 表 2-2 之所以僅提列 68.2
石 是 扣 除 被 水 沖 壓 減 收 8.8 石、「通宵社番隘首割 串單資 5 石」,以及佃戶 抗納無收 43 石後的數字。
從這裡也可以相對推測,
方 祖 蔭 清 冊 編 列 116.27 石,應該是原額 125 石扣 除水沖沙壓無收的 8.8 石
所得。換言之,方祖蔭的認定比較嚴格,除非是因水沖沙壓、坍塌崩壞等天然
33「淡新檔案」17329.12。
34光緒 12 年 12 月,方祖蔭曾向劉銘傳報告接手隘租徵收後的情況:林汝梅移送的清冊,隘租 應收總額雖然有 2 萬 2 千石左右,但仔細核對,扣除坍荒廢壞、無從征收者,新竹縣內每 年實際可收得的隘租總額約為 2 萬石。「淡新檔案」17329.83。
表 2-2 林汝梅、方祖蔭查隘出入狀況
查報隘租額 序 座 落 戶 名 林汝梅 方祖蔭
1 高三湖 賴 彬 68.2 石 116.27 石 2 天花湖 金和成 32 元 50 元 3 蛤仔市楓樹坑 劉彭昌 280 石 280 石 4 新雞隆泰興庄 吳揚貴 51.6 石 51.6 石
災害以致於無收者,否則都應該依原額造冊徵收。相對地,林汝梅就比較聽信 隘首的辯解,只要隘首願意說明原因,就予以減列造冊。35 這樣的行為看在 勵精圖治、苦心尋求撫番經費的劉銘傳眼中,難免會覺得林汝梅辦事不夠積 極。當然,隨意聽信隘首意見而減列,很容易導致其它墾隘相互效尤,使得官 府的查隘徵租工作陷入困境。
縣級政府的行政
1886 年 8 月 5 日,就在方祖蔭奉命接手徵收轄內隘租事務的隔天,方祖 蔭便行文給當時負責中路撫墾事務的林朝棟,表明徵收隘租可能面臨的困難:
「隘租向係民捐民收,今遽行提充公費,不免有掣肘之虞。若經理非人,難保 無意外之慮」。而方祖蔭準備採行的策略是,找一位熟悉邊區事務且可信任的 經理人來辦理收租,並「擬傳集各墾首,責成照繳,倘敢抗違不遵,再行備咨 貴總辦,就近幫同辦理,以維大局」。36
對於強行將隘租歸公徵收可能引發的衝突與暴亂,長期以來站在第一線和 地方社會接觸的縣級官員難免有所疑慮。這份不安仍然必須倚恃擁有武裝部隊 的林朝棟來平衡。從這裡我們也可以看到,在劉銘傳正式裁隘之前,林朝棟軍 隊駐紮沿山一帶,並對生番展開征服戰爭的舉動,一定給地方墾戶、隘首相當 深刻的印象。37 這些舉動給了裁隘以及以往動輒引發動亂的清賦事業實際的 保障。
新竹知縣方祖蔭隨後也發文給在縣內山區擁有相當勢力、熟悉隘務的黃南 球,正式委託他經理 1886 年度隘租的徵收工作。38 如此看來,儘管巡撫在裁 隘的事務上極力避免任用隘墾區的漢人,最後甚至試圖仰仗地方正印官長期以 來負責徵收錢糧而累積的社會威望,順便經理隘租的抽收;不過地方官卻反而 依賴在邊區從事隘務的漢人來接辦該項事務。結果,1886 年度的隘租徵收工 作,依然維持以往由墾戶或隘首向佃戶收取之基本型式。唯一的差別是,地方 政府和原隘租經理人之間,又多了一個政府指派的中間人。39 那麼,隘租的 徵收工作是因此變革而便得順利了呢?官府與社會之間的對立情緒是否因而 減緩了呢?
對於底層的佃戶來說,納租的對象由隘首改為政府,並不是增加經濟負
35「淡新檔案」17336.04 曾提及:有負責徵收隘租之人,以代為向政府呈報便可減免隘租為由,
向納租者索賄的情形。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大幅減列隘租或許也可以看成是林汝梅為 了完成造冊的手段之一。
36「淡新檔案」17329.07。
37楊慶平,《清末臺灣的「開山撫番」戰爭(1885-1895)》(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1995)。
38「淡新檔案」17329.4。
39例如,光緒 12 年 9 月 10 日督收書邱貴興說:「肘思銅鑼灣大坑口、蛤仔市、中芎七四處隘 糧前係屬於吳維安、張益安、劉永安、五鶴山此四人之手,各為分處督收。但今此四人既 卸手,興想除此四人之外,欲經手都收者,恐難無負縣命也」。「淡新檔案」17329.35。
擔——增租。會讓他們感到疑慮的是,誰才是真正由政府派來收租的人。萬一 先將租穀交給了甲,政府再派乙來督收,那麼佃戶可能要自行負擔損失。過往 的歷史經驗也一再提醒納稅義務人,要將已經付出的租穀再拿回,可能得付出 相當的代價。與其在尚未釐清對象之前便隨意交出租穀,導致日後追呼之累;
不如稍作觀望,甚至藉由紛爭讓問題表面化以確定收租對象。
1886 年隘租歸公後的徵收過程之所以屢屢出現紛爭,主要的原因還是在 於政府決策過於草率。先是負責督收的單位一再變更,從最早的林汝梅、黃南 球、撫墾局以致新竹知縣,甚至連帶領軍隊在邊區征戰的林朝棟也插上一腳,
這讓負責納租的農家難以確立收租者的真偽,缺乏安全感,以致遲疑抗納。40 例如,1886 年 8 月黃南球奉命承收縣內隘租時,即向知縣方祖蔭表示:「惟 本年隘糧先有歸撫墾局收之示,而球此次奉諭飭收,又未能家喻戶曉,故有歷 年納球墾之老田寮、枋寮坑、陸成安、五鶴山、中隘、大坑口、南港、造橋庄、
新港仔、八股庄、四方石、沙坪、魚籐坪、仁隆庄等處共十一庄,或因從前出 有官收告示,用生疑慮,或被奸人煽惑,因而違抗,至各佃紛紛較辯,未能一 律遵行,實與收繳要務有礙」。41
更誇張的是竹南二堡老田寮地區仁隆庄墾戶金錫茂(羅傳業)的案子。金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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