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清末臺灣清賦事業與邊區社會的整編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3-2411-H-002-044- 執行期間: 93 年 08 月 01 日至 94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暨研究所 計畫主持人: 李文良 報告類型: 精簡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清末臺灣清賦事業與邊區社會的整編
——以新竹縣的裁隘為中心
李文良 臺灣大學歷史系助理教授 一 前言...1 二 造冊...3 「縣城」與「沿山」...5 地方士紳林汝梅...8 三 收租...11 縣級政府的行政...13 黃南球的光與影...15 四 裁隘...19 隘制的歷史問題...20 勇營填紮與民隘整編...22 五 清賦...26 行政程序...26 「墾底」...28 六 結論...30 七 參考文獻...31 附錄一 鄭有勤官銜變動情況:光緒 12 年至 15 年...32 附錄二 1887 年 9 月全臺清賦總局調查臺屬各縣番、隘租抽收情形 ...33一 前言 1886 年初,劉銘傳在北臺灣原住民征服戰爭暫告一段落後,以山地住民 已經全部就撫,原本民間自行募集隘丁、設立隘寮,並向隘之保護區域內住民 抽收大租的地方防衛制度已經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為由,下令清查宜蘭、淡 水、新竹、彰化等縣轄內各座隘的經費以及人員編制狀況,裁廢民隘,將隘租 歸公作為「撫番」經費,是為「裁隘事業」。該事業在歷經造冊、收租、裁隘 等階段後,在 1888 年併入「清賦事業」,原本只由民間自行收租的隘租地域 也和西部田園一體陞科納糧。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藉由裁隘事業過程的重建來 觀察,晚清的省級官員如何推動深涉民間地方舊慣的制度改革,一旦衝突發生 時,社會和官府的對應策略是什麼? 劉銘傳主導的裁隘事業,基本上雖是一項以擴張政府收入為目標的財政改 革,政府試圖將民間自行抽收的租額轉為官府推動撫番事業之經費。然而,因 為北臺灣的隘制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因而使得 19 世紀晚期政府的裁隘事 業,也涉及了清廷邊界政策、防衛體制以及拓墾制度的歷史變革。首先,民隘 的設立目的雖是在於防備山區住民的威脅,但它卻是在 18 世紀中葉作為熟番 保護政策之一環而制度化的。18 世紀晚期在臺灣中部邊區爆發、驚動朝廷的 林爽文事件,讓各級官員在戰後決心重整臺灣邊區的防衛體系。隘防制度以及 政府新整編熟番武力而成的番屯制度,是政府在正規軍隊外維護邊區治安的兩 大主要力量。問題是,政府只為番屯制度規劃足額的經費,大部分的隘都必須 自籌經費,這使得隘制在接下來的 19 世紀和邊區的拓殖開發產生密切的關 連。1 對於邊區投資經營感到興趣的人通常採用合股的辦法募集一筆資金,一方 面募集隘丁防備山區住民,一方面則以「墾資隘糧」的名義,向縣級地方政府 申請土地開墾。一旦土地完成開發,有了穩定收成後,隘的負責人就可以向田 園的業主抽收租金——「隘糧大租」——來維持隘的運作,並分配結餘的資金 或土地給股東作為回報。因為隘制可以在法律上突破政府嚴格的邊界政策,取 得合法的開墾權利,再加上合股籌資、土地權利分配制以及政府的免稅措施, 使得投資者認為利潤可期而順利募集所需的資金,隘制因此在 19 世紀北臺灣 邊區蓬勃地發展起來。儘管因為淺山地區地表傾斜、缺乏大面積平坦土地,山 區住民威脅也相當強烈,使得 19 世紀上半葉邊區拓殖的投資不如預期,血本 無歸甚至家人佃丁被戕者在所多聞,但投資客依然前仆後繼投入山區的經營。 1關於 18 世紀隘防制度的演變,可參閱柯志明,《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臺 北: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2001);施添福,〈國家與地域社會——以清代臺灣屏東平 原為例〉,《平埔族群與臺灣歷史文化論文集》(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 2001.8),頁 33-112。。
直到 19 世紀下半葉隨著臺灣開港,北臺灣山區的樟腦、茶、染料等產業因海 外市場的拓展而大幅發展,投資者的報酬率增加,邊區社會以及家族的經濟實 力才隨之增長。劉銘傳正是在北臺灣邊區拓殖達到高峰的 19 世紀晚期,介入 了邊區社會的制度改革。
二 造冊 1886 年初劉銘傳啟動裁隘事業的第一步是,指派新竹地方士紳林汝梅 (1833-1894)清查沿山各墾隘的年收租額並編造清冊。2 隘租的整理工作始於主 事的省籍官員委派地方士紳清查隘租、編造清冊,這意味著官府並沒有掌握隘 租的帳冊資料。 18 世紀末林爽文事件後才在北臺灣普遍設立的隘,在從事開墾活動的同 時,往往也涉及邊界、熟番事務。因此,除了縣級政府外,在 18 世紀中葉成 立以備專責處理民番事務的「北路理番分府」,也負責一些相關的事務。3 例 如,1831 年前後編纂的《彰化縣志》提及:「彰化隘寮原設一十六處,守之 以隘丁,統之於隘首,給之以隘租,廳、縣皆存冊籍,以時為稽察」;4 曾在 1833 年任北路理番同知的陳盛紹也說:「勘移隘口,添設隘寮、清理隘糧、 選充隘首、稽查隘丁,理番廳與縣令之責。民命攸關,不庸疏忽也」。地方官 員的觀察以及方志的紀錄也和民間留存的契約文書相符合,完成於 20 世紀初 期的《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收錄有清代臺灣幾宗隘首的任命文件,其中淡 水廳的隘首通常是由淡水同知給發諭、戳,但有一件 1861 年北路理番同知諭 飭彰化縣龍眼林隘境內各庄頭人舉充隘首,以接替先前遭同知飭革之隘首的文 件,顯示彰化縣內的隘首可能須經理番同知之認可。5 既然官方也管理隘務,那麼為何當官府在 1880 年代想要編造隘租清冊 時,卻無法從各相關衙門的檔案中找到所要的詳細清冊呢?1886 年 5 月初, 林汝梅在完成隘租清查向劉銘傳報告時宣稱:「各處隘租,新、彰兩縣均無案 底可稽,原係[鹿港]廳署專理,因戴逆倡亂,卷被焚燬,故無齊全」。6 事實 上,1862 年起於彰化縣內的戴潮春及其餘黨雖屢屢圍攻鹿港,但最後並未將 之攻陷。假使不是因為戰亂意外被焚,也有可能是鹿港廳根本就沒有完整的隘 租檔案。從現存清代文書檔案看來,不管是官隘或民隘,隘的設立以及隘首的 任用,除了少數由官府直接指派的情形外,一般是由地方鄉職人員向官府遞稟 2劉銘傳給林汝梅的指示是:「趕緊取造各隘首隘戶確實冊結,彙總具報,毋得藉詞隱匿瞞騙, 延挨觀望,希圖仍舊收租。自本年起斷不准再收隘租,如果查有私收情弊,定即飭縣按名 提究,勒令繳出歸官」。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一卷上,頁 451。 3北路理番分府衙門一開始是利用位於彰化縣城的舊淡水同知衙門辦公,乾隆 53 年改為「北 路理番兼鹿仔港海防捕盜同知」移設鹿仔港,嘉慶 2 年在鹿仔港粟倉南邊新建北路理番同 知廳署。關於北路理番分府,請參閱,程士毅,《北路理番分府的成立與岸裡社的衰微 (1766-1786)》(新竹:清華大學歷史學研究所,1994)。 4周璽,《彰化縣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 156 種,1962),頁 227。 5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頁 432-450。 6林汝梅之所以強調官方缺乏檔案可查,主要是為了強調他自己完成隘租清查工作的貢獻。臨 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一卷上,頁 451。
舉荐,如地方官核給「諭」、「戳」,便算完成正式的任命程序。7 換言之, 除非發生隘首侵吞租額、佃戶抗租,否則地方並不主動向官府呈報隘的組成和 經費收支狀況,而政府也不把隘租經費的收支列為核發證照的必要文件,要求 隘首每年將經費收支報表稟呈政府認可。因此,現存清代北臺灣地區的縣級政 府檔案有關隘的文件,大都是地方社會具稟並出具保結舉充隘首,或是官府核 發證照的文件,隘租檔冊本來就不「齊全」;政府官員確實無法在他覺得需要 控制的時候,從官方檔案中整理出民隘的租額清冊來。 正因為縣級政府並不經手隘租的收發以及核對工作,反應縣級地方事務的 方志也很少有關隘租事務的記載。例如,完成於 1871 的《淡水廳志》雖然闢 設有「隘寮」的章節,也列出轄內 29 座隘寮的座落、丁額,但除了少數幾座 官隘有記載明確的租額、沿革外,民隘部分就只能依據官隘制度做一些衍伸性 的推測:「民隘則由居民請闢荒地,自行設隘防番。每隘亦設隘首一名;其隘 糧每名亦年給穀三十石折銀三十圓,就新墾地畝按甲抽租,業戶四成、佃人六 成」。文中提到的「三十石」、「業四佃六」的數據,其實都和官隘相仿,很 可能是從官隘制度推演而來。因為廳志本文是先敘述官隘後才及於民隘,故言 民隘「亦設」隘首,而官隘定例每名隘丁年給糧銀為 30 石,隘租總額是「官 給四成、民給六成」。想來,官隘的相關規定不難從政府檔案或其它文書史料 查知。更且,現存少數可見的民隘隘丁支糧的實際情況和《淡水廳志》的描述 有相當大的差異。1886 年 2 月奉命帶兵深入新竹北部邊區參與撫番戰爭的都 司鄭有勤,就仔細紀錄他查知的金廣福墾內隘丁的「隘糧」問題,他說即使同 屬金廣福墾隘,各地也有明顯的不同。有些隘丁是由佃農兼任,他們可以選擇 減納租額或承領穀物作為酬勞;有些是專職的人員,「每名月給米五斗,豬肉 四斤、旱煙四包,年、午、中秋三節犒賞豬肉二、三斤不等,七月半普渡賞宴 一日」,完全是支給實物,並無另外支用現金薪資。8 除此之外,方志的作者 們,就只能說一些不著邊際的話,來解釋他們為什麼不清楚民隘的情況,像是: 「由隘首派收支應,官不過問。隘首口糧,即在隘丁內抽取。總之,官隘有定、 民隘無常;愈墾愈深,不數稔輒復更易」。9 那麼,方志的作者們為何不去採訪、清查各隘的租額與沿革,只是做出制 度性的概略描述呢?雖然民隘租額不用經過縣級地方官之手,也不在年度考成 7是否經過官府核准、取得諭戳的差別是,這些人被官府看成是「合法」或「非法」。清代有 些官員會描述這些地方有很多的「番割」、「匪徒」,反映的可能就是這些沒有經過核准 的人;另外有些地方志更表明,即使是經過政府核准設立的隘,也是隘首即番割,隘丁半 匪徒,這更說明了合法與否的微妙差別。所以,所謂的「裁隘」就是由縣級政府派遣衙役 將以往發給隘首的諭、戳給拿回來,「吊繳諭戳」。「淡新檔案」17329.21。 8「淡新檔案」17329.27。吳學明根據金廣福內部帳冊資料的研究也顯示,並沒有隘丁每名每 年 30 石或折銀 30 兩的固定型態,有些紀錄顯示「每名月給工銀 1 元 5 角、米 5 斗、鉛藥 6 辦」,有些紀錄換算得每名每年 33.33 石,不只各處可能不同,不同的年代也因面臨的狀況 不同而有待遇的差別。吳學明,《金廣福墾隘與新竹東南山區的開發(1834-1895)》(臺 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系,1986),頁 102-103。 9陳培桂,《淡水廳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 172 種,1963),頁 46-51。
之列;但「方志」不是具有資助地方行政,可以作為來自外省、異動頻繁的地 方官掌握地方社會情報,加速熟悉地方事務之功能嗎?從地方官員的行政立場 看來,隘的地域是怎樣的一個社會呢? 「縣城」與「沿山」 隘租的清查和造冊看來不可能由地方官直接從檔案庫房裡輕易的獲取詳 細的資料,在實際設隘的近山邊疆從事田野調查,成為必要的工作。那麼,到 底要挑選誰來負責這樣的工作呢?劉銘傳似乎跳過徵詢地方縣級政府的環 節,直接指定了新竹地方士紳林汝梅來負責。10 林汝梅被認為是新竹林家在 光緒年間的代表人,在地方公共事務以及官府社交場合都極為活躍。1884 年 清法戰爭期間,林汝梅響應劉銘傳的呼籲,自行籌款募集了 200 名的練勇協助 防守新竹。林汝梅和彰化霧峰的林朝棟是巡撫劉銘傳在新竹、彰化縣內倚為股 肱的地方士紳。對於兩人的仗義協助,劉銘傳在給朝廷的奏摺中也不吝予以讚 賞,兩人也因劉銘傳的保奏而晉升職銜。11 戰爭告一段落後,劉銘傳便指派 兩人負責彰化、新竹縣境內的開山撫番事務,1886 年初開始的隘租清查工作 也是其中的一環。 因為林汝梅和劉銘傳早已擁有一定程度的合作關係,當劉銘傳直接指定林 氏負責新竹地區的隘租清查時,就被不假思索地認為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事實 上,劉銘傳的選擇可能比上述的想像還要複雜些。這只要簡單回顧清法戰爭期 間新竹地區士紳的動向,就可以獲得初步的印象。當時,除了城居的士紳林汝 梅、鄭家出錢出力外,在鄉村擁有廣大租業的姜紹基和黃南球等人也不遺餘 力。據說,兩人曾在 1884 年 6 月親自帶勇北上協防臺北城達四月之久,也因 此獲得知縣頒贈匾額獎勵。12 家族活動據點主要在近山邊區的姜紹基和黃南 球,似乎比林汝梅還要來得適合擔任查隘的工作。所以,劉銘傳挑選林汝梅而 不是姜紹基或是黃南球,顯然不是地方士紳的忠誠、地方事務的嫻熟,或是處 事手腕之高低所能單純解釋。13 我想還有一個文化因素可以被納進來考量,那是在部分官員的眼中,隘租 地域和納稅地區孕育出來的人,還是有一些的不同。林汝梅是一個城居的士 紳,和姜、黃等定居邊區的人是不同的。「淡新檔案」在 1880 年代初期曾發 生一個案子是,新竹橫山墾戶和鍾增祿發生糾紛,雙方各自向府、縣等衙門遞 10林汝梅被指派編造新、彰兩縣隘租清冊的過程並不清楚,但是應該沒有經過縣級政府的推 薦,是由劉銘傳直接指派。 11黃朝進,《清代竹塹地區的家族與地域社會—以鄭、林兩家為中心》(臺北:國史館,1995), 頁 46-49。 12黃卓權,《跨時代的臺灣貨殖家:黃南球先生年譜(1840-1919)》(臺北:國立中央圖書館臺 灣分館,2004),頁 149。黃卓權推測:姜、黃二人可能是被編入臺北知府陳星聚招募的勇 營中,而陳星聚隨後因涉入劉璈、劉銘傳之衝突,招募的營勇也被解散,姜、黃二人因此 在清法戰爭尚未結束的 9 月之際,即返回到新竹。 13從後來新竹知縣委派黃南球收租的情形看來,黃南球確實有一些個人魅力以及處事手腕。
稟呈控,當時的臺北知府陳星聚指定新竹知縣徐錫祉負責處理。14 知縣徐錫 祉在審斷的過程中卻意外發現,橫山墾戶找了新竹鄭家的鄭如磻來負責處理隘 務。徐知縣認為,鄭如磻擁有廩生的身份且定居在城裡,依規定不能辦理沿山 地區的隘務,於是當庭解除鄭如磻的隘首資格,另外委派徐廷勝擔任橫山隘 首。15 新竹縣在地方行政事務的處理上,有一個很特別的空間概念是「沿山」地 區。「淡新檔案」留存的一些文件顯示,當縣府人員談及「隘」的相關事務時, 常會使用這一個特別的詞彙。例如,1885 年知縣方祖蔭在檢討如何取締「沿 山」民眾接濟生番武器彈藥之辦法時,幕僚人員草擬了一份禁令呈給知縣批 示,這份告示的發給對象寫明是給「沿山各墾戶隘首」。16 「沿山」這個看 起來有點泛稱意味的詞彙,其實是有明確的對象,不用明白表列,知縣和衙役 也能清楚掌握「沿山各隘」的指涉對象,並據以執行。而且,不只位於縣城內 的行政人員如此表達,山區的這些墾、隘首為了強調他們的主張具有社會基 礎,並不是個人的意見,也常使用「沿山」的詞彙把跟他們處於類似環境、立 場的人給涵蓋進來。17 例如,矺仔金興庄番業戶錢朝拔就曾向縣府表示「設 隘防番,沿山一體」。18 另一個明顯的例子是,1886 年 9 月新竹轄內沿山各 墾隘的負責人,為了當年度的隘租歸公事務,聯名向劉銘傳提出建言。稟文中, 他們一再強調「沿山墾隘」、「沿山居民」、「治下十九墾」、「沿山億萬姓」 等具有共同體概念的詞彙。19 那麼,「沿山」的群體內部所存在的「同」之意函到底是什麼呢?「設隘 防番」無疑是最重要的共同要素。儘管漢民和熟番的邊區開發常常是以生番失 去土地、退居深山作為代價,但生番作為一股強大的威脅力量,一直是形構邊 區社會的要素。20 番人進出民庄馘首殺人雖是偶發的事件,但肯定帶給庄民 深刻的記憶。庄民們為了防備生番襲擊,只得供給租穀,成立武裝的防衛團體, 有事之際,也鳴鑼示警,彼此共同協力。21 也有一些人娶生番婦女為妻,藉 14鍾增祿即鍾石妹,爭控案發生在光緒 10 年左右,橫山墾戶將大山背一帶隘務給鍾石妹負責, 並讓他有招佃開墾該區的權力,結果卻不幸發生生番殺人的事件,引發誰該為此事負責的 爭議。 15原文是:「徐前縣憲以生[廩生鄭如磻]係城紳,不能辦理隘務,將隘首由官給舉」(「淡新檔 案」17331.4)。政府其實並沒有一套關於隘首任用資格的法規。徐廷勝(政府賦役冊上的名字) 即徐國樑(當下負責「徐廷勝」之租賦的人,可能是兒孫),他向政府登記的隘首名稱是「金 萬興」(「淡新檔案」17331.9、13)。 16「淡新檔案」17107.2。 17其實也是相對排除了一些人,使得「沿山」群體範圍得以明確化。 18「淡新檔案」17329.65。合興庄墾戶陳福成隘首鍾增祿表示:「沿山一帶尤必設隘顧丁,斯 能有進無退。始則開山而伐木,繼則闢土以成田」。「淡新檔案」17106.01。 19「淡新檔案」17329.34。 20施添福以及吳學明都曾強調「設隘防番」的要素在形塑地域社會的作用力量。吳學明,《金 廣福墾隘與新竹東南山區的開發(1834-1895)》(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1986),第 5 章;施添福,《清代臺灣的地域社會:竹塹地區的歷史地理研究》(新竹:新竹縣立文化 中心,2001),第 2 章。 21黃卓權描述黃南球在內山地區的重要基地獅潭公館之建築時表示:「牆外設有望樓,掛有大
由婚姻關係和商品流通,建立情報蒐集網絡,必要時則受託斡旋庄民和生番的 衝突。上述的這些情況在整個清代都沒有消失過。 清代方志談到臺灣社會的人群分佈時,常會有一種「人」的文化光譜觀。 自西部沿海往東邊的山區,分別是漢人—熟番—生番的分佈,其文化水平隨著 逼近山區的遠近而呈現著高低的光譜。這種文化上的差異雖然和山區地形較為 封閉的狀態有關,但主要還是接近未化之人的問題。所以即便身為漢人,到了 近番的山區居住,也難免受到影響。這是因為有平時有設隘防番的需要,所以 社會呈現出武力的一面,「墾地多番業,開山劄隘,習於戰鬥」。如果選擇和 生番通婚往來,維持和平相處的狀態,那就更加粗魯不文了。例如,1886 年 進入新竹北境招撫生番的鄭有勤,在詳細調查比較轄內三位主要墾隘首姜紹 基、黃南球、黃龍章的對番態度後認為,和番人通婚往來的黃龍章,「其行最 賤,而聲氣亦最通」。22 沿山地方和西部早期開發區的社會具有相當不同的文化要素,也讓官府和 文人們把沿山地帶看成是不安的化外之地。完成於 1871 年的《淡水廳志》談 及「沿山各隘」時就稱:「淡地為臺北要衝。東山各隘……地既加闢,民亦加 聚。深山窮民又牟樟腦小利,遂為匪徒,逋逃淵藪,官病、民病、番病。夫地 本生物以養人,而置之化外,則納汙藏垢,反以害人。民本輸賦以奉上,而清 查未及,則相率冒混,反以罔上。官本率職以治民,而鞭長莫及,則上下睽隔, 情義不孚,欲治之而難為力」、「官隘有定、民隘無常;愈墾愈深,不數稔輒 復更易。甚至隘首(即番割)、隘丁半匪徒,吏苦鞭長,此地方所以日壞也」。 23 對地方官員來說,那是一個官府行政「鞭長莫及」的地域,充滿著「匪徒」 以及暴戾之氣。 劉銘傳選擇城居的士紳林汝梅來負責編造隘租清冊,有可能也是基於同樣 的文化邏輯。因為徵 收隘租的區域在地方 政府的行政上,是一 個只有登記地方鄉職 人員的地方,官方的 檔案庫房中並沒有該 地的稅收、土地以及人口帳冊。官方的文獻時常將這樣的地方社會,描述成以 武力來解決紛爭、隨時可能發生動亂、擁有高度風險的地方。24 1886 年官府 基於財政改革目的而在隘租地域編造清冊的工作,因此也具有官府藉由和地方 士紳一起共同編造帳冊的動作,把一個「地方」正式編入國家,以消除原本存 銅鑼一面,供緊急示警和集合庄民之用」。「庄民鳴鑼」也常出現在地方墾隘首呈報官府 有 關 番 人 殺 人 事 件 的 報 告 中 。 黃 卓 權 , 《 跨 時 代 的 臺 灣 貨 殖 家 : 黃 南 球 先 生 年 譜 (1840-1919)》,頁 160。 22「淡新檔案」17107.16。 23《淡水廳志》,頁 19、51。 24目前所見有關 19 世紀隘的記載幾乎都是負面陳述。 人(漢) 番 土著(閩) 客庄(粵) 熟番 生番 泉 漳 客(粵) 熟番 化番 生番 海←————————自然地形————————→山 高←————————文化程度————————→低
在的不安感。25 地方士紳林汝梅 作為城居士紳而為劉銘傳挑選為查隘負責人的林汝梅,其查隘造冊工作進 展得很不順利,幾乎所有隘首都抗拒讓政府知道隘的經費以及人事資料。從一 份林汝梅後來提交給劉銘傳的彰化縣隘租清冊顯示:這一次在彰化縣內總共清 查了 21 座的隘,隘租總額為 7904 石。扣除早已停止運作、租額已經落入官府 手中的 7 座外,林汝梅在剩餘 14 座隘的清查工作中,只有在 2 座隘——石壁 坑、罩蘭——受到比較好的對待,其中還包括一座只擁有隘寮 2 所、年收租 70 石的小隘;據說,林汝梅一到當地、說明緣由,隘的負責人就主動呈繳「切 實」的清冊。另外的 12 個地方,負責人一聽說清查後的隘租數額將要收歸官 府作為撫番經費,即顯現出不合作的態度,有人刻意避不見面,也有人推託其 詞,即使林汝梅後來一再透過縣政府的衙役催促,他們還是「抗不報造冊結」。 26 可想而知,林汝梅雖然最後在清冊上明白列出各隘的隘租原額,但恐怕並 不全然是來自於實際的清查,有一大部分可能還是透過一些願意合作的地方鄉 紳或者是佃戶。畢竟地方社會並不一個整體,其內部也存在著複雜的利益競爭 關係。不管隘租是全部用在隘防制度上,或根本只是隘首個人的額外收入,只 要不涉及村庄的公用經費支出,地方社會的民眾與鄉紳,就不會在意讓政府官 員知道這些秘密。林汝梅只要妥善運用這些社會矛盾,想來不難完成編造清冊 的任務。「隘租的經收」所涉及的範圍比較集中在隘首個人而不是村落整體的 利益,這也是後來劉銘傳的裁隘工作可以比較順利達成的重要原因。27 1886 年林汝梅下鄉查隘時,他在行政公文上使用的正式職銜是「幫辦中 路剿撫事宜•兼理隘務•儘先選用道」,這意味著他至少擁有三個頭銜。前面 兩個是劉銘傳以接受皇帝委任全權負責臺灣軍務之身份,而指派林汝梅協助處 理臺灣中部開山撫番事務並清查隘租,這兩個頭銜雖然未經朝廷正式批准,但 在地方事務上擁有實際的權責。至於「儘先選用道」則是經過皇帝批准、登記 在吏部,表示林汝梅已經擁有擔任「道臺」層級之官員的資格,如果有缺額出 25當然,刻意避開深度參與山區開發的姜紹基和黃南球等人,也可以避免因過度利益關係之牽 扯,而降低清查隘租的成果。 26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一卷上,頁 452-455。 27光緒 12 年 11 月,經劉銘傳親自指派擔任「鹹菜甕撫墾分局委員」的葉家鈺向劉銘傳稟報: 「又據該庄民人曾得長等稟報:大崩崁墾戶陳福成向有隘勇 80 名之數,租有 3 千餘石之多, 今所報者隘用 40 名,隘租 1 千餘石,悉係刁佃吞匿,以多報少……卑職即派劉得龍、張濟 川覆查無異,且查悉各隘墾租隱匿情弊,均屬皆然,可否仰乞憲恩俯視察奪,札飭新竹縣 及本地公正紳士一律清查,以重隘款,而懲刁風」。方祖蔭則向劉銘傳回報,林汝梅清查 時列了 2400 石,後來自己重新造冊時也曾質疑應該不止此數而重查,但因近年坍塌,確實 只徵 2400 石。(「淡新檔案」17329.79-82) 此後,佃丁依然四處呈控陳福成以多報少,致使 地方政府將應徵隘租額提高為 3200 石。(「淡新檔案」17337)
現,他可以優先獲得任用。這也同時意味著,儘管林汝梅已擁有道臺的銜,但 尚未佔有實缺;不過,在公文往來上他已經可以使用「本道」(本人為道臺)的 字眼,至於私下場合以之作為寒暄、交際應酬,那就更不用說了。 「道臺」是低於巡撫但高於府、縣的行政官員,清代臺灣在 1880 年代建 省以前,最高的地方行政官員即是「道臺」。儘管林汝梅不佔有實缺,沒有來 自於政府經費正式聘用的佐雜人員,但是他到鄉村去處理事務的時候,實際上 還是擺出現任地方官員下鄉時應有的陣仗。有一些資料提到林汝梅下鄉時不只 帶了「隨員」、「勇」、「役」,也雇用了為數不少的「夫」;必要時,他也 會向縣級政府要求派遣衙役支援,壯大聲勢。28 但是這些高級頭銜以及龐大 的陣仗,對於地方社會的威嚇作用看來還是有限。民間看待林汝梅的姿態還是 和經過朝廷正式任命派遣的地方官不同。也因為沒有佔到實缺,權力有限,林 汝梅在面對社會抵抗時,最後也只能「請縣派役催傳」、請劉銘傳「飭縣將租 封收」。 從文獻資料看來,林汝梅清查隘租的工作,雖然普遍遭到地方社會的抵 抗,但是不同的地區還是有一些微妙的差異。新竹地區社會的抗爭比較委婉, 大概都是虛與蛇委的類型,在派遣隨員、增調壯勇並出示政府公文,展現決心 之後,大都「陸續造報冊結」。然而彰化縣內的抗爭就比較激烈,不只傳諭不 來,即使林汝梅親自登門造訪,也避不見面,甚至透過縣級政府派遣衙役催傳, 「各隘首仍然故轍,抗不報造」。新、彰兩縣對於林汝梅查隘態度的不同反應, 有一部份原因是跟兩地隘的存廢狀態不同有關。彰化縣內隘大都早已停止運 作,原本攤派的隘租,或因佃戶強勢,久抗無納,或由隘首強徵作為個人之收 入;29 政府要將隘租歸公,等於是要剝奪這些人的既得利益,他們的抗爭會 比較激烈也是可以想像的。此外,新、彰兩縣之所以呈現不同程度的反應,極 有可能和林家在地域社會內的威望以及人脈有關。 林家自 18 世紀中葉發跡以來,主要的活動場所一直是在新竹地區,1849 年開始興建的園邸——潛園,也是在竹塹城內。19 世紀中葉起於彰化縣的戴 潮春事件(1861-1863),林家的領導人林占梅(1821-1868)雖然親自帶勇南下,協 助恢復、守禦位於大甲溪北岸的戰略要地大甲城,也曾數度進出彰化地區,但 並沒有建立穩固的勢力。甚至林家原本還算豐裕的財政,因為林占梅在戰爭期 間的過度耗損而大受影響,家族經濟實力急轉直下。因此,儘管林家在 1880 年代不斷受到省級官員的提攜和重用,但林家基本上還是一個縣級的鄉紳家 28「職道時則派委隨員翁林鈺、陳建基等,帶同勇役,分庄守催,說以利害,確實傳諭」、「此 次奉查隘租,任勞任怨,所有薪水夫價、勇役飯食、路館稅、油蠟紙張等項,均係職道自 備」、「至漳屬各隘,職道親赴挨查確數,帶同縣役,催傳各隘首報造冊結」。臨時臺灣 舊慣調查會,《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一卷上,頁 452。 291847 年秋來臺擔任臺灣道仝卜年幕僚的丁紹儀表示:「今惟淡、蘭二廳各隘如故,略有遷 移增減;鳳、嘉、彰三邑舊設各隘,半已不知其處」。丁紹儀當年的觀察也實際反映在林 汝梅的清冊中。丁紹儀,《東瀛識略》(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 2 種, 1957),頁 48-50。
庭,在新竹地區擁有比較高的社會威望與人脈。看來,林汝梅在晚清臺灣邊區 清查隘租還能有一些成果,主要仰仗的可能不是得自朝廷的虛銜,或是劉銘傳 指派給他的職位,而是林家在歷史時期在地域社會中累積的威望與人脈。
三 收租 林汝梅在 1886 年初受委的工作內容是清查新、彰兩縣隘租,編造清冊, 並不包括實際的收租。由於劉銘傳裁示隘租自當年度起即歸公,隘首不得再私 下抽收;而依照臺灣民間慣例,地租的收取一般是分早、晚兩季,分別在稻穀 收成後的 6、10 月份催收,所以 1886 年份的隘租穀應自 6 月初開始徵收。為 此,林汝梅大概在 5 月初趕緊完成清查工作,向劉銘傳呈報清冊,並請示即將 展開的隘租徵收工作,是由彰化、新竹知縣負責,還是另外委派人員經理。30 結果,劉銘傳繼續委任林汝梅負責隘租的徵收工作,而林汝梅也特別移文兩知 縣會銜張貼告示周知,並設立「隘租公館」。劉銘傳的裁隘事業,進入了實際 收租的階段。31 1886 年 8 月 4 日,就在林汝梅經手收租任務剛屆滿二個月的時候,劉銘 傳突然指示將隘租徵收工作改由地方知縣專責辦理,林汝梅「兼理隘務」的頭 銜也被取消。劉銘傳在給林汝梅的公文中表示,主要是因為「各墾戶抗不遵照 繳復」,以及為了維持地方行政事務的一致性。看來,民間墾隘首全面性的抗 納行動,使得林氏的收租工作在二個月內毫無進展,是林汝梅遭到撤換的主要 原因。那麼,問題是民間為何要抗納呢?從劉銘傳改由地方正印官負責收租的 人事調整策略看來,民間社會似乎難以認同像林汝梅這樣的「城居士紳」代表 官府來向他們收租。即使林汝梅擁有眾多的高級頭銜以及龐大的陣丈,地方社 會還是不把他跟正式的行政官員劃上等號。林汝梅在編造清冊階段,面對地方 墾隘首的抗拒,還能妥善利用社會矛盾和人際關係,輾轉獲得所要的資訊以完 成任務;但「收租」就非得實際面對掌握租穀的墾隘首以及佃農不可。「城居 士紳」林汝梅在此敗下陣來也意味著,收租和造冊是兩件不同的事,須要不同 策略。 林汝梅臨時被撤換的另一個原因是,他編造的清冊之正確性也遭到懷疑。 劉銘傳在發給新竹知縣方祖蔭要求接手徵收隘租的公文中,毫不掩飾的批評林 汝梅「不明不白」。事實上,林汝梅在清查隘租時因為受到地方社會極大的抵 抗,有些數字是來自於他人的報告而非實際的調查,難免會有疏漏地方。32 只 是,從劉銘傳的立場看來,林汝梅等於是編造了一個不實的帳冊,因而操守與 能力遭到了質疑。 因為劉銘傳明白表達對於林汝梅的不滿,新竹知縣方祖蔭在接手隘租徵收 30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一卷上,頁 451。 31「光緒 12 年 5 月 29 日林汝梅為會銜出示給彰化知縣移文」,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臺灣 私法附錄參考書》一卷上,頁 456;「光緒 12 年 6 月 10 日彰化知縣擬定示稿」,臨時臺灣 舊慣調查會,《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一卷上,頁 456-457。 32關於這一點,林汝梅在清查後給劉銘傳的報告中也坦承:「隘租倘[尚]漏落以及匿騙虛報者, 容再查明指稟」。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一卷上,頁 452。
工作後的第四天,隨即飭令轄內各墾戶隘首,將年收隘租數目備造清冊,剋日 隨單稟繳赴縣,重新展開清冊的編造工作。33 從新竹縣最後清查的結果看來, 方祖蔭編造的清冊確實比林汝梅多了穀 1560 石、銀 112 元。(表 2-1) 儘管目 前尚未發現林汝梅編造的原始清冊,所以無法一一比對兩造清冊出入情形,並 釐清其和林汝梅之關係。不過,「淡新檔案」中留有四件新竹地方墾戶、隘首 呈報的年收隘租額清冊,時間為 1886 年 1 月至 4 月。雖然這些文件沒有寫明 呈交的對象,而且也是被保存在新竹縣的公文檔案內,但是極有可能是 1884 年初林汝梅負責查隘時期,地方隘首向林汝梅呈報的清冊,因為林汝梅卸下收 租任務後曾將先前查隘所得的清冊、保結等檔案移交給新竹縣。34 表 2-1 新竹縣隘租清冊的編造 隘租總額 序 編造者 編造年代 穀 銀 資料來源 1 林汝梅(兼理隘務) 1886 年 5 月 22381 148 「淡新檔案」17329.27 2 黃南球(總墾戶、貢生) 1887 年 2 月 22770 260 「淡新檔案」17333.02 3 方祖蔭(新竹知縣) 1887 年 12 月 23941 260 「淡新檔案」17329.114 說 明:1.方祖蔭清冊多出黃南球冊 1171 石:合興庄 821 石、金廣福 350 石。 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表 2-2 是上述四座隘租額的差異對照表,其中高三湖以及天花湖二處有出 入。從清單內容看來,高三湖隘首呈報給林汝梅的隘租原額其實是 125 石,而 表 2-2 之所以僅提列 68.2 石 是 扣 除 被 水 沖 壓 減 收 8.8 石、「通宵社番隘首割 串單資 5 石」,以及佃戶 抗納無收 43 石後的數字。 從這裡也可以相對推測, 方 祖 蔭 清 冊 編 列 116.27 石,應該是原額 125 石扣 除水沖沙壓無收的 8.8 石 所得。換言之,方祖蔭的認定比較嚴格,除非是因水沖沙壓、坍塌崩壞等天然 33「淡新檔案」17329.12。 34光緒 12 年 12 月,方祖蔭曾向劉銘傳報告接手隘租徵收後的情況:林汝梅移送的清冊,隘租 應收總額雖然有 2 萬 2 千石左右,但仔細核對,扣除坍荒廢壞、無從征收者,新竹縣內每 年實際可收得的隘租總額約為 2 萬石。「淡新檔案」17329.83。 表 2-2 林汝梅、方祖蔭查隘出入狀況 查報隘租額 序 座 落 戶 名 林汝梅 方祖蔭 1 高三湖 賴 彬 68.2 石 116.27 石 2 天花湖 金和成 32 元 50 元 3 蛤仔市楓樹坑 劉彭昌 280 石 280 石 4 新雞隆泰興庄 吳揚貴 51.6 石 51.6 石
災害以致於無收者,否則都應該依原額造冊徵收。相對地,林汝梅就比較聽信 隘首的辯解,只要隘首願意說明原因,就予以減列造冊。35 這樣的行為看在 勵精圖治、苦心尋求撫番經費的劉銘傳眼中,難免會覺得林汝梅辦事不夠積 極。當然,隨意聽信隘首意見而減列,很容易導致其它墾隘相互效尤,使得官 府的查隘徵租工作陷入困境。 縣級政府的行政 1886 年 8 月 5 日,就在方祖蔭奉命接手徵收轄內隘租事務的隔天,方祖 蔭便行文給當時負責中路撫墾事務的林朝棟,表明徵收隘租可能面臨的困難: 「隘租向係民捐民收,今遽行提充公費,不免有掣肘之虞。若經理非人,難保 無意外之慮」。而方祖蔭準備採行的策略是,找一位熟悉邊區事務且可信任的 經理人來辦理收租,並「擬傳集各墾首,責成照繳,倘敢抗違不遵,再行備咨 貴總辦,就近幫同辦理,以維大局」。36 對於強行將隘租歸公徵收可能引發的衝突與暴亂,長期以來站在第一線和 地方社會接觸的縣級官員難免有所疑慮。這份不安仍然必須倚恃擁有武裝部隊 的林朝棟來平衡。從這裡我們也可以看到,在劉銘傳正式裁隘之前,林朝棟軍 隊駐紮沿山一帶,並對生番展開征服戰爭的舉動,一定給地方墾戶、隘首相當 深刻的印象。37 這些舉動給了裁隘以及以往動輒引發動亂的清賦事業實際的 保障。 新竹知縣方祖蔭隨後也發文給在縣內山區擁有相當勢力、熟悉隘務的黃南 球,正式委託他經理 1886 年度隘租的徵收工作。38 如此看來,儘管巡撫在裁 隘的事務上極力避免任用隘墾區的漢人,最後甚至試圖仰仗地方正印官長期以 來負責徵收錢糧而累積的社會威望,順便經理隘租的抽收;不過地方官卻反而 依賴在邊區從事隘務的漢人來接辦該項事務。結果,1886 年度的隘租徵收工 作,依然維持以往由墾戶或隘首向佃戶收取之基本型式。唯一的差別是,地方 政府和原隘租經理人之間,又多了一個政府指派的中間人。39 那麼,隘租的 徵收工作是因此變革而便得順利了呢?官府與社會之間的對立情緒是否因而 減緩了呢? 對於底層的佃戶來說,納租的對象由隘首改為政府,並不是增加經濟負 35「淡新檔案」17336.04 曾提及:有負責徵收隘租之人,以代為向政府呈報便可減免隘租為由, 向納租者索賄的情形。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大幅減列隘租或許也可以看成是林汝梅為 了完成造冊的手段之一。 36「淡新檔案」17329.07。 37楊慶平,《清末臺灣的「開山撫番」戰爭(1885-1895)》(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1995)。 38「淡新檔案」17329.4。 39例如,光緒 12 年 9 月 10 日督收書邱貴興說:「肘思銅鑼灣大坑口、蛤仔市、中芎七四處隘 糧前係屬於吳維安、張益安、劉永安、五鶴山此四人之手,各為分處督收。但今此四人既 卸手,興想除此四人之外,欲經手都收者,恐難無負縣命也」。「淡新檔案」17329.35。
擔——增租。會讓他們感到疑慮的是,誰才是真正由政府派來收租的人。萬一 先將租穀交給了甲,政府再派乙來督收,那麼佃戶可能要自行負擔損失。過往 的歷史經驗也一再提醒納稅義務人,要將已經付出的租穀再拿回,可能得付出 相當的代價。與其在尚未釐清對象之前便隨意交出租穀,導致日後追呼之累; 不如稍作觀望,甚至藉由紛爭讓問題表面化以確定收租對象。 1886 年隘租歸公後的徵收過程之所以屢屢出現紛爭,主要的原因還是在 於政府決策過於草率。先是負責督收的單位一再變更,從最早的林汝梅、黃南 球、撫墾局以致新竹知縣,甚至連帶領軍隊在邊區征戰的林朝棟也插上一腳, 這讓負責納租的農家難以確立收租者的真偽,缺乏安全感,以致遲疑抗納。40 例如,1886 年 8 月黃南球奉命承收縣內隘租時,即向知縣方祖蔭表示:「惟 本年隘糧先有歸撫墾局收之示,而球此次奉諭飭收,又未能家喻戶曉,故有歷 年納球墾之老田寮、枋寮坑、陸成安、五鶴山、中隘、大坑口、南港、造橋庄、 新港仔、八股庄、四方石、沙坪、魚籐坪、仁隆庄等處共十一庄,或因從前出 有官收告示,用生疑慮,或被奸人煽惑,因而違抗,至各佃紛紛較辯,未能一 律遵行,實與收繳要務有礙」。41 更誇張的是竹南二堡老田寮地區仁隆庄墾戶金錫茂(羅傳業)的案子。金錫 茂一直經手墾內仁隆、造橋、新老、新港仔內、新港仔外等庄的隘租穀 240 石,自 1886 年初政府宣示裁隘、隘租歸公後,不管是林汝梅經手或是新竹知 縣負責(委由黃南球)時期,他們一再接收自官府的命令還是「照墾收租」,亦 即維持由原隘租經理人負責收租的基本型態。例如,1886 年 8 月初劉銘傳決 定專委新竹知縣收取隘租後,知縣方祖蔭即分發曉諭給沿山各墾首,並張貼告 示周知;除了聲明官府將隘租歸公的決策過程外,還特別強調「本年份隘租, 責成該墾首全數繳縣轉給,以便給串收執」,並要求各墾隘經理人將「年收隘 租數目,備造清冊,剋日隨單稟繳赴縣」。42 金錫茂這些人的解讀是,將隘 租收了以後直接繳給官府;如果地方有需要,再由官府將隘租直接撥發給隘 丁。不過,實際上新竹知縣是將縣內該年度的隘租徵收工作專委黃南球經理, 但這一點並沒有向地方墾隘的負責人說清楚。結果,黃南球接到指令後,就帶 人到各地去收,引發羅傳業的驚慌。羅傳業的說法是,「突有著惡黃南球…… 糾黨列械強收」;而黃南球則認為羅傳業「不違抗不遵納,兼四布阻撓,至各 業佃觀望不繳,實阻抗首惡」。43 新竹知縣粗糙的行政處理,引發地域社會 內部的緊張與衝突,甚至瀕臨械鬥邊緣。雖然後來經由黃南球的說明,新竹知 縣趕緊補發告示 11 張給黃南球,但社會的不安感已經被挑動起來。 政府粗糙的行政處理也同時表現在對於民間舊有慣習的生疏上。44 首 40林朝棟在光緒 12 年奉命征剿大湖山區原住民時,曾以缺乏軍糧為由,向大湖墾戶吳定新先 行徵收早季隘租穀 156 石。「淡新檔案」17339.9。 41「淡新檔案」17329.22。 42「淡新檔案」17329.3。 43「淡新檔案」17329.40、69。 44「淡新檔案」17329.10。
先,原本用以支應隘丁糧餉的隘租,如若有餘,通常會用在鄉村祭祀等非隘務 直接相關卻屬地方公共的事務,或是作為隘務經理人的酬勞(「辛勞銀」)。(表 2-3)但官府宣示隘租歸公後卻明白表示:除了隘丁費用外,其它的名目都不能 支用,這就引發社會的反彈。例如,「竹南二堡貓貍、加志閣、六成安隘首謝 開琳」在 1886 年 8 月時便向新竹知縣抱怨,隘租「除給原額丁糧外,有巡守 牛埔、普濟孤魂等費在焉」,謝並開出支費清冊,要求方祖蔭核准。結果,方 祖蔭在宣示劉銘傳的政策後直接批示:「冊末所開支銷各款,礙難照准」。方 祖蔭其實是擔心此例一開 即群起效尤,導致裁隘政策 無法落實。 第二,新竹地方墾隘首 給發隘糧的慣例是,每年 7 月一次先發給隘丁未來一 年份的隘糧(先發薪糧,再 工作),隘糧或由隘首自行 挪墊,或是向墾首、「大佃」 (有錢的佃戶)借支,至翌年 6 月早稻收成後,再扣回借 支或向佃戶收租彌補,亦即 所謂「先墊後收」。結果,劉銘傳卻在此時正式公告裁廢墾隘,要求墾隘首從 9 月起不得再向佃戶抽收隘租,欲將 1886 年份的隘租歸公,隘首面臨已墊支 的 1886 年隘穀無法回收的困境。45 以竹北一堡矺仔金興庄的案例來說,番業 戶錢朝拔(錢國興)早在 7 月初即立下字據,向佃戶借支未來一年份的隘租穀, 並已發給隘丁作為隘糧,而政府卻突然在 8 月 1 日發布告示,隘租必須歸公。 一方面是番業戶不能再向佃戶抽收隘租,錢朝拔憂心立下的鉅額借款,須要自 行貼錢贖回;另一方面是,已經預繳 1884 年份隘租的佃戶,卻要面臨政府派 來催收 1884 年份隘租的督收人員,以致「眾佃駭異」。46 政府自覺合理的政 策變動卻引發社會各階層的不安。那麼,夾在官府與地方社會之間的經理人黃 南球,其情況又是如何呢? 黃南球的光與影 若是原本單純由民間自理,墾戶與隘首對於隘租的經理便純屬民間事情。 裁隘後官為收租,隘租的經理便帶有官方事務的成份在內,不再是純粹民間事 項。問題是官府又沒有足夠的官僚來接辦,只好委託可以信任的地方士紳來經 手隘租的抽收。隘租的經收者是官府直接委派,他的背後不再只是他自己或家 45「淡新檔案」17329.34。 46「淡新檔案」17329.28、34。 表 2-3 劉銘傳裁隘前夕合興庄隘租用途 科 目 數額 費 別 隘丁口糧 2400 廚丁雜費、柴米油火、年節 384 管事薪資 156 館丁工食 144 隘 務 (3084 石) (95.7%) 五塊厝等處義渡 10 本庄各處普渡 76 三官廟香油 6 義民爺祭祀 20 觀音祠福德祠香油 13 鹿寮坑聖母廟香油 12 地方事務 (137 石) (4.3%) 合 計 3221 資料來源:「淡新檔案」17337.7。
族在地方上的威望而已,更重要的是來自官府力量支撐。政府對地方事務過度 介入的結果,直接導致經理人的膨脹,地方士紳接收來自官府的權威與力量。 如前文所述,因官府並未向社會清楚說明 1886 年度的收租程序,致使黃 南球接受委託後難以執行命令,甚至連自己原本經手的地方,也發生了佃戶普 遍抗納的情形。經過黃南球的稟請,縣政府隨即四處張貼告示,要求佃戶納租 給黃南球,也發給黃南球曉諭,讓他可以拿著這份官方文件向社會證明自己確 實受到知縣的委託。47 但是即使縣級政府立刻做出核發諭、示的補救措施,黃南球的收租依然沒 有太大的進展,黃南球只好進一步將抗納隘租的墾戶、隘首名單交給知縣方祖 蔭。而方祖蔭則在上級要求如期完成收租的壓力下,除了沿用發給諭、示的辦 法一再向地方社會宣示外,也開始動用公權力,開單命令衙役將違抗的隘首、 墾戶,限期帶赴縣城衙門。48 知縣方祖蔭為了迫使隘首如數納租,接著進一步採行孤立墾戶、升高壓力 的手段。在金萬成隘的案例中,方祖蔭命令衙役將該墾區內的總理黃國福,帶 到衙門聽候訓示。五天後,總理黃國福親自到案,並在衙門立下切結,表示願 意主動協助政府催促隘首、佃戶,儘速向黃南球繳交隘租。方祖蔭還特別核發 三張的「諭」,分別交給總理黃國福、墾戶黃金明以及隘首金萬成。一方面是 黃國福回鄉後可以據以執行命令,另一方面也是讓地方的墾、隘首們知道有這 件事。49 因為「隘租」主要還是來自於耕種土地的佃戶,墾戶、隘首通常僅止於扮 演收租者的角色。黃南球當然也清楚這樣的關係,所以當隘首抗納隘租時,他 有可能會跳過隘首,試圖直接向佃戶收租;而地方墾戶和隘首有時也向知縣表 示,並非他們不納租,而是佃戶抗租。50 結果,地方知縣為了解決問題,只 好將懲處範圍進一步擴大到佃戶。知縣方祖蔭在處理火炎山腳隘抗租案時,即 依據黃南球開出的「頑佃抗納」清單,票飭三名得力的衙役,前去鄉村會集總 理、地保「按佃催徵足數」。51 如果連地方政府動用公權力,伸向墾戶隘首、總理甚至是地方佃戶,依然 無法協助黃南球順利收租。那麼,可想而知,方祖蔭最後的殺手鍵就是向劉銘 傳或林朝棟稟報,動用軍隊了。這也是方祖蔭在一開始接手隘租徵收工作時, 向林朝棟表示的:「擬傳集各墾首,責成照繳,倘敢抗違不遵,再行備咨貴總 辦,就近幫同辦理,以維大局」。52 1886 年 12 月,劉銘傳經由鹹菜甕撫墾分 局葉家鈺的稟報,查定的隘租額以多報少的情況相當嚴重,再加上新竹知縣方 祖蔭屢次呈報隘租經收不如預期,重新指派候補同知吳本杰南下新竹,會同方 47「淡新檔案」17329.22、23。 48「淡新檔案」17329.69-70。 49「淡新檔案」17329.72-74。 50例如矺仔金興庄番業戶錢朝拔即稟控佃戶抗納,使其無法如期繳納隘租。「淡新檔案」17332。 51「淡新檔案」17329.75-78。 52「淡新檔案」17329.07。
祖蔭共同清查隘租並處理徵收事務。兩人在給劉銘傳的報告中也表示:「其抗 完各戶,疊次差傳,避不見面,現已添差拘案,倘敢恃蠻抗拒,即詳請添派營 勇,嚴拿追究」。53 派遣軍隊抓人,普遍被文官們認為是最後但也是最為有 效的手段。而他們不在一開始的時候就動用軍隊,有可能是他們沒有掌握軍 隊,直接諮詢武官調用軍隊處理,無疑是讓外人介入自己的經管事務,有損作 為地方官的面子。另外是,直接動手處理也缺乏行動的正當性。從這裡也可以 看得出來,掌握軍隊的武官面對地方社會時所擁有的強大力量,是地方文官難 以項及的。 從地方行政的角度看來,晚清的社會改革使得地方事務急遽增多,而地方 政府的編制卻無法跟上腳步。省級單位還可以大量成立非編制機構來加以因 應,但縣級政府卻無法如此辦理。結果,因為地方政府缺乏足夠的行政編制人 員來負責擴大的事務,只能倚賴地方士紳的參與,政府體質無法因應外在事項 的急速變動,以致於產生破綻。這時候政府所要做的,用現代的話來說是「政 府再造」,但因地方編制涉及中央政府權力,需要朝廷來主動推動整體的改革。 朝廷不只沒有意識到問題,也可能緩不濟急,地方政府為了彌補行政破綻,只 得援引地方勢力來接替,這造成地方勢力的膨脹,最後甚至危及政府的地方控 制。晚清臺灣政府以開山撫番為開端,歷經清賦事業、裁撤民隘、官軍接防, 而深深介入邊區社會,甚至加以整編的過程,表面上看來好像是國家逐漸掌控 了一個他從未控制的地方社會,實際上因為地方行政編制未能同時擴張,地方 政府其實被迫更重度仰賴地方士紳。 1886 年夏天的新竹邊區顯得很不安寧,劉銘傳委派下鄉查租的地方士紳 以及縣級政府的衙役頻繁出入鄉村。隘首、墾戶、總理、地保等鄉村領導人不 斷地受到傳喚、動員處理各項事務,耕作的佃農也因涉入地租的徵收而陷入掙 扎。縣級政府為了讓黃南球可以在上級規範的期限內將隘租收齊,不斷地向社 會展示象徵官府權威的衙役、戳章、諭示,而且不只在空間範圍上跨越了隘租 經理人,及於總理、地保等鄉村自治組織,而且也深入了佃耕的農民。 劉銘傳宣示裁隘後第一年度的隘租徵收工作,就在官府與地方社會的強烈 不安感中一路顛頗地走來。截至 11 月 26 日為止,方祖蔭實際徵收的隘租數額 只有 7090 元,大約只有應收租額的三成左右。由於會計年度行將結束,方祖 蔭只好硬著頭皮向劉銘傳請求豁免尚未徵收的隘租。劉銘傳的批示則近乎謾 罵:「獨行獨斷,敷衍了事,種種含糊,近於昏惰」,劉銘傳為此特別指派親 信吳本杰南下新竹協同徵收。54 12 月 7 日,吳本杰抵達新竹縣城,新一波的 催繳行動隨即展開。知縣簽發拘票「傳案押追」,要衙役在三天之內將抗納的 大戶帶到衙門,也「簽差協同墾首黃南球前往各庄按戶催繳」。 12 月 23 日, 因實收隘租已達應收總額的五成(11054 餘元)再加上時日不多,兩人遂會銜具 53「淡新檔案」17329.113。 54「淡新檔案」17329.87。
稟請求免除 1886 年度未繳隘租。55 12 月 26 日,劉銘傳正式批准寬免。56 12 月 29 日,知縣方祖蔭核發諭、示,讓墾戶、隘首、隘佃人等知悉上述情形。 擾攘不安的 1886 年度隘租徵收工作終於在農曆年節前夕草草落幕。57 或許是因為有了前年的經驗與磨合,省、縣和地方墾首之間在 1887 年度 的隘租徵收工作上表現了高度的效率。在省的方面,劉銘傳早在 1886 年底就 指派候補通判周傳輝到新竹擔任「委催新竹隘租委員」,方祖蔭則換掉了黃南 球,改用張程材負責徵收隘租。1887 年度的收租,除了在竹南三堡吞宵十三 庄地區有一些的糾紛外,基本上都按照了預定進度,照數徵收完竣。58 如此看來,地方社會與其說是正面反對官府的「裁隘」或「隘租歸公」政 策,倒不如說是官府前後不一的法令以及粗糙的行政手腕。事實也證明,只是 要官府熟悉民間運作的舊慣,也讓社會清楚瞭解官府的行政過程和目標,即使 是像「隘租歸公」這種深涉地方慣習的事務,在經過半年的磨合後就可以順利 從民間轉移到官府手中。 55「淡新檔案」17329.113。 56「淡新檔案」17329.115。 57「淡新檔案」17329.116。 58「淡新檔案」17333.54、61。
四 裁隘 1886 年 9 月,新竹縣轄內沿山 19 座墾隘的負責人,越級聯稟上呈劉銘傳。 該稟文一方面指出了裁隘政策的疏漏處,另一方面也說明了這些墾隘首對於官 府裁隘的態度:59 「各墾聯給百餘里,又多全未駐勇之處。勇未駐紮,則隘不敢撤。夫墾 戶既不敢撤隘,勢必收糧,既收糧又令繳糧,進之不得,退之不能,則 墾戶實無所措手足。且沿山居民不下十餘萬,皆以此隘作膽耕。此地出 此糧,守此隘。今一旦將丁裁撤,萬一田園荒蕪,至流離轉徙,變生莫 測」。 墾隘負責人對於官府裁隘政策的憂心主要是經濟利益以及地方安全。在經 濟利益方面,因為隘租是先墊後收,所以建議官府豁免 1886 年度的隘租;在 地方安全方面,則是希望政府趕緊派遣兵勇前來接防,以免隘丁裁撤後官勇卻 沒有進駐,致使社會陷入不安。新竹地方墾戶並沒有從正面去反對劉銘傳將隘 租歸公、裁隘之政策的意思。 假使說墾隘首的角色只是扮演向佃戶收租然後轉發給隘丁的角色。那麼, 裁隘政策對墾隘首的實質利益並不會有太大的影響。會對墾隘首造成影響的 是,政府接手隘防後有所疏漏,致使生番戕殺人命,威脅地方社會安全。如果 官府把隘防工作做好,那麼應該可以適度降低裁隘所引發的社會反彈。例如, 1886 年 8 月 30 日新竹縣砣仔金興庄番業戶錢朝拔向方祖蔭稟報:「現年[1886 年]砣仔山面營兵未紮,係拔自顧隘丁 28 人防番保民」、「(八月)十八日營兵 來查,未曾駐紮,隨即回去,眾所周知」、「肘思一日無糧隘必散矣」。可以 看得出來,砣仔金興庄的隘至 8 月時還維持原有的型態,但已呈潰散之勢。錢 朝拔此一稟文的目的還是保留本年度的隘租,以及催促政府趕緊撥勇接防。畢 竟砣仔金興庄每年大概只有 373 元左右的大租可作隘糧,而以隘丁 28 人每年 至少需費 840 石來說,錢朝拔其實虧累不少。如果錢朝拔的表達是真實的話, 那麼,他當然會歡迎政府來接手這一虧本生意。錢朝拔的稟文應該頗能反應裁 隘當時邊區諸多經營不善之隘首的複雜心態:「設隘防番沿山一體,墾戶收租 多寡不一,大墾糧餘,小墾不足」。60 59「淡新檔案」17329.34。 60「淡新檔案」17329.28、17329.65。
隘制的歷史問題 社會對於官府裁隘的政策本身之所以反彈不大,除了是政府軍隊介入邊 區,展現了優勢的武力並實際負起邊防安全責任外,還有歷史的要素在內。這 是因為,社會之所以能從地方政府手中獲准經營隘務,主要是因生番對於邊區 治安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脅。一旦生番退入深山,原本不安全的地帶已可免於威 脅時,除非是隘首將隘往前挪動,緊逼著生番,否則隘的經理人要再向田主抽 收隘租,就比較缺乏說服力。這時候政府比較合理的對應是,將已無生番威脅 的田園予以陞科,將民間的隘租轉為國家的錢糧收入。但是,因為清廷的邊界 政策經過皇帝批准,不容易變更,因而出現了這樣的一個模糊的地帶:原本地 方政府以維護地方治安(防備生番)而准許設隘、拓殖土地、抽收隘租的地域, 在原來的目的已經消失、隘首早已不用支付隘糧時卻依舊收取隘租。正因為缺 乏合理性,所以隘首若要照舊抽收隘租,可能會導致佃戶或官府的不滿,進而 引發衝突,成為社會不安的要素。官府、田主以及墾隘首等不同的行動者之間, 可能得重新找到一個新的平衡點,讓地方社會再度穩定下來。19 世紀在淡水 廳拳山堡萬順寮溪南的隘,可以用來作為說明。 淡水廳拳山堡萬順寮溪南大概位在今天臺北縣深坑鄉一帶,這個地方在 18 世紀中期清廷的劃界政策中被劃為界外。1790 年,為了防備生番不時出擾, 當時的淡水廳同知袁秉義同意讓高槐青擔任該處「隘首」。淡水廳同知除了發 給高槐青曉諭和戳章為憑外,也同意由當地的「番業戶」每年撥出租穀 48 石, 以「貼納隘糧」名義交給高槐青,作為募丁守隘經費。61 在此同時,高槐青 也藉「隘首」名義,將烏月(發達埔)、阿柔(隘寮埔)、麻竹寮、楓仔林、憨耽 埔等五庄以及附近山坑,「招佃同隘丁分墾,以資隘糧」。 萬順寮溪南的拓殖活動,在隘防有效的保護下,於 19 世紀上半葉獲得穩 定的進展,萬順寮等五庄在設隘 20 餘年後的嘉、道之際(1815-1826),相繼完 成建庄。62 或許是為了感念高家的協助,高槐青年老後,庄民們同意由其子 高陽繼續經理隘務,並以每甲 3 石的租額,總計提供 150 石的租穀給高陽,將 隘往前移到總徑。萬順寮溪南隘每年可供支用的經費,由原本的 48 石一舉增 加五倍達到 200 石左右。大概也是在這個時候,萬順寮隘增加了隘丁的編制。 63 最晚到了 1837 年,據說當地已經看不到生番出入為患,「番患已熄,民居 且稠」。64 61名稱可能是「淡水廳拳山堡萬順寮隘首」。 62萬順寮五庄的建成時間分別是:阿柔、麻竹寮二庄是嘉慶 20 年(1815)3 月,發達庄是嘉慶 22 年(1817)12 月,憨耽埔庄為道光 2 年(1822)12 月,楓仔林庄為道光 6 年(1826)11 月。「淡 新檔案」15412.70。 63《淡水廳志》記載:「萬順寮隘,民隘……原設隘丁 12 名,今設 15 名」。陳培桂,《淡水 廳志》,頁 50。這裡的疑問是,《淡水廳志》完成於 1871 年,但「淡新檔案」的史料卻顯 示萬順寮隘早在 1837 年裁撤。比較合理的推測是,《淡水廳志》的記載是一種「歷史」, 而非現狀。 64「淡新檔案」15412.41。
正因為山區原住民的威脅不再,設隘失去了積極的意義,隘首向佃農抽收 隘租的行為也失去了正當性,進而引發佃戶抗租,並導致地方政府介入協調。 儘管實際的過程不太清楚,但有一份 1837 年淡水同知婁雲簽發的諭示表示: 經過庄民和隘首「公同酌議」,萬順寮隘自即日起裁廢,原本由高家經手、用 以供養隘丁的 150 石租穀,除了撥出 50 石作為「房裡大溪義渡經費」外,剩 下 100 石仍由高陽負責徵收,但用途限於下述四項:(1).先前守隘犧牲隘丁之 年節、忌日祭祀費用;(2).庄內所有和租穀收支的相關費用;(3).挑運租穀工人 的工資;(4).高家的酬謝金。65 萬順寮隘裁撤後,即使原本的「租額」還在,實際上仍委由高家催收,但 租額和用途都受到庄民的共同規範。租的名義也已由「隘租」轉為「義渡租」、 「祭祀租」等一般大租。1886 年官府推動「清賦事業」改定賦則時,萬順寮 隘原本的佃戶們即據「減四留六」原則抗租,宣稱因負責繳納錢糧,所以僅願 納六成。顯見這 100 石租穀到了光緒年間已經不再被田主們視為「隘租」而納 入裁隘案中處理,而是視同其它「大租」,適用「減四留六」原則,租的性質 已經完全改變。 雖然淡水同知婁雲的諭示表示,事件是經由庄民和隘首共同研商後,再呈 請地方政府批准背書。但是臺北地方的庄民願意將經費撥到臺灣中部去作義渡 經費,從地域和情報的流通看來,政府官員肯定扮演著積極協調的角色。而且, 如果沒有庄民或地方官員的介入和要求,高家肯定不會主動放棄既得利益,因 此 1837 年淡水同知婁雲簽發諭示的背後,應該存在著地域社會抗租衝突的歷 史背影。66 萬順寮隘的例子顯示:從官府、庄民的角度看來,高家只是「隘」這一個 工作的經理人而已,他不見得對於土地及其庄民具有絕對的支配力,只要隘務 經理不善,庄民和政府仍然擁有換人的權力。67 那麼,當隘的功能消失,隘 65文獻的記載是:「所存隘租劃出 50 石充為義渡經費,餘租 100 石准予高陽承收,作為存恤 孤魂年節忌祭并辛金,挑運工腳需費以及庄中一切收租雜用,概係該佃首自備」(「淡新檔 案」15412.41)。義渡租的經理應該還是由高家負責,高家收取後須自行運至竹塹淡水同知 衙門繳交,期間的運費也是由高家所收的 100 石穀中負擔,亦即「挑運工腳需費」(「淡新 檔案」15412.40)。至於原先番業戶貼納的 48 石到底如何處理,文獻並沒有提及。 66婁雲任淡水廳同知期間(1836-1838)的政績之一是,整備廳內重要河川的義渡,為之訂定章 程、雇用船夫、籌集經費。1838 年,婁雲將整個事件的籌設經過刻在二塊石碑上,立在縣 署福德祠門口,文中提到了他籌募經費的方法:「爰集紳士、郊商、耆庶而諭以意,且先 捐廉以為之倡。乃無弗踴躍樂輸,不數旬共捐洋銀八千九百餘員。其不敷者,則搜羅充公 租穀以足之」。表列的清單也記載了「萬順寮董事□□貨、隘首高陽等呈請歲捐租穀五十 石,折繳洋銀五十元」(陳朝龍,《合校足本新竹縣采訪冊》(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9), 頁 249-255)。除了官民捐輸外,將爭議的田租斷歸書院、義渡、廟宇等地方公共事務經費, 是縣級官員裁決民間糾紛常用的手段之一(石碎崙隘糧有 120 石也在此時被改撥為義渡租)。 此外,今苗栗苑裡鎮房裡順天宮仍留有一方 1837 年婁雲立的「房裡溪官義渡碑」,上書: 「房裡溪官義渡」,右款:「道光丁酉年起建設義渡,由官給發工食,往來行人隨到隨渡, 不准需索分文,如違,鳴官嚴辦」,左款:「加府銜淡水分府山陰婁雲建立」。 67現存檔案文獻還是有不少政府、庄民成功撤換隘首的案子。地方政府基本上掌控核發諭、戳 的權力,吊銷諭戳可憑縣級政府的意志為之。
不再需要了以後,當然應該重新考慮「隘租」的存廢與用途。1886 年劉銘傳 裁隘並將隘租成功的收到官府手中,其主要的論理過程也和萬順寮溪南隘差不 多。只要山區住民的威脅不再,隘首就缺乏徵收隘租的合理性。況且當初隘首 的舉充,在形式上也都經過了官府的核准,官府得以將其廢止,也是理所當然 的事。 勇營填紮與民隘整編 如前所述,政府能否順利裁撤民隘將隘租歸公,最重要的是邊區社會是否 安全;假使山區住民的威脅依然存在,官府便必須負起維護地方安全的責任。 劉銘傳之所以在 1886 年初的時間點正式宣布將隘租歸公,主要的理由也是負 責撫番事務的官員給他的情報,讓他相信生番已經全面歸化、官軍現在邊區嚴 密駐防,以往為了防備生番而由民間籌設的隘,目前已無存在的必要。68 新 竹縣也不例外,早在 1885 年冬起,霧峰林家的林朝棟已統領屬下勇營,積極 介入新竹東南山區的撫番戰爭,並在翌年 2 月派遣都司鄭有勤率領土勇往北招 撫生番,直抵新竹北境的咸菜甕。劉銘傳還特別為此向朝廷奏言,彰、新兩縣 前山番社,至此一律歸化;69 而且,因為「新竹全境特派林道所部,嚴密分 防」70,「現在辦理撫番,沿山一帶均有調兵駐紮,飭將各處隘首、墾戶、隘 寮、隘丁一概裁撤,毋庸仍設,致多開費」71。 然而,儘管山區住民的征剿行動在短期內即獲得可觀的成果,官勇也在沿 山地區駐紮,但實際的情況還是和劉銘傳以及林朝棟所宣稱的內容有一些的落 差。那是生番依舊不時出入民庄,戕殺人命,官勇也只是在幾個重要的戰略地 點駐防,邊區社會仍然受到山區住民的強烈威脅。因為生番在短期內沒有完全 歸化的可能,在找到足夠的經費、人員大幅擴張官勇規模之前,適度保留民隘 的隘丁,和官勇協同維護邊境治安,便成為當下之急。林朝棟本人也在 1886 年 7 月初替金廣福等隘向劉銘傳求情,希望可以緩裁隘丁。劉銘傳也批示:「其 金廣福等處請暫留隘丁,只准酌給薪糧,不能由隘首隨意開報,即由該道查明 多少,若並未守隘,不准給發」。72 這意味著,即使到了 1886 年 7 月間,劉 銘傳也能理解官府勇營一時之間尚未完整接替民隘,民間的隘丁仍有保留的必 68新竹知縣方祖蔭在回顧裁隘政策時表示:「林總辦[朝棟]以後山番社一律歸化,所有隘口均 經派勇駐守,請將此項隘穀,自本年一律歸公」(「淡新檔案 17329.03」)。一篇在光緒 12 年 9 月 15 日張貼、由劉銘傳署名的告示也說明:「從前番社與民毗連,未經招撫歸化,地 方官不得已,准其設立隘丁,任其侵佔仇殺,現在所有沿山番社業經一律招撫歸化,番民 自應從此相安,即需再用隘丁,亦必由官主持辦理,該墾首等不得仍舊私收隘租,侵佔番 地,為橫鄉里」。 69劉銘傳,《劉壯肅公奏議》(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 27 種,1958), 頁 204-205。 70「淡新檔案」17329.121。 71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一卷上,頁 456。 72「淡新檔案」17329.5。
要性;只是在這段青黃不接的過渡期,民隘不能像以往那樣任由隘首收租聘 用,而是由政府從歸公的隘租中依照原額撥給。73 如此,清查邊區的官勇駐 防以及民隘的實際現狀,成為裁隘事業應當處理的緊急事務。劉銘傳上述的批 示也反映了他內心的疑問與期待。 除了中路的軍事負責人林朝棟以外,新竹知縣方祖蔭以及都司鄭有勤也都 接到了劉銘傳的命令,必須「詳細查明各地實在有無隘丁……實有隘丁之處, 每丁本年酌給薪工若干」。74 對此,方祖蔭在 1886 年 8 月 8 日後發佈曉諭知 會轄內各墾隘:「倘有何處尚無兵勇駐紮,必須該墾戶等雇丁防守者,亦即分 別報明,並將所雇隘丁姓名、年貌、籍貫,造冊送由本縣會同林總辦查點確實, 轉稟爵撫憲酌發口糧,以示體恤」。75 但是知縣的清查行動僅止於發布公文 等文書作業,「淡新檔案」內也看不到地方墾戶的回報。方祖蔭應該是瞭解, 這些調查工作應該是武官特別是林朝棟的權力與責任,文官不應該過度介入。 方祖蔭為此特別發了一個咨文給林朝棟,讓他知道劉銘傳也要他清查此事。咨 文中方祖蔭很謙虛地表示,統兵在地方駐紮的林朝棟應該很清楚官勇和民隘的 交接布防,希望林朝棟能將接防的狀況告訴他,以便向劉銘傳回報。76 相對於地方文官刻意迴避軍事問題的消極作為,都司鄭有勤則顯得分外積 極,他在 7 月 29 日直接向劉銘傳提出報告,詳細說明官勇駐防以及新屬沿山 一帶的隘防現狀。鄭有勤特別強調他目前只擁有「一哨」的兵力,其中有「四 棚」駐紮在欄庄地方,「兩棚」填紮在都壢口要隘,剩餘的「兩棚」則在欄庄 至都壢口一帶往來策應,以壯聲勢而助兵威。鄭有勤也認為,他所負責的獅潭 至鹹菜甕等新竹北部山區,至少還須要增加 24 棚的兵力,才有辦法在各個重 要山口駐防,有效遏止生番的威脅。77 鄭有勤在上此摺時,同時附有一份姜紹 基、黃龍章、黃南球等三位新屬轄內主要隘首的隘寮清冊。從這份名冊看來, 新屬沿山一帶,除了姜紹基尚有部分隘勇以及都壢口有兵勇填紮外,隘丁已 撤,勇未接防。78 鄭有勤並嚴厲批評由墾隘首負責的傳統隘丁制度,指出這 些隘首們鑽營私利,隘丁也有名無實。 劉銘傳在 1886 年 7 月批示林朝棟緩裁隘丁議案時,雖然同意地方酌留隘 丁,由官收隘租內發給口糧,但也要求留用的隘丁應該「一律編入營伍,不得 散漫無稽」。79 隨後在 9 月初劉銘傳於批示新竹地方 19 墾戶聯合上稟暫緩裁 隘的公文中,再度提及應將隘丁編入營勇的意見,並要求地方的文武官員就其 73據稱,金廣福大隘的隘糧發至光緒 12 年 11 月 13 日為止。「淡新檔案」17329.84。 74意思是:光緒 12 年 8 月時劉銘傳雖同意部分隘丁暫緩裁撤,但僅能維持到光緒 12 年底,亦 即有落日條款。「淡新檔案」17329.07。 75「淡新檔案」17329.03。 76「淡新檔案」17329.07。 77「內山長平、大坪、都壢口、獅里興口、大河底、哨高峰等六處衱錯於化番之界,最為緊要 關鍵,擬每處派勇四棚藉敷布置」。「淡新檔案」17329.13、14。 78「淡新檔案」17329.14。 79「淡新檔案」173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