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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創新調查成果之加值分析

第二節    政策意涵

政府政策的種類

本研究總共探討了 12 種政策的影響,這些政策可分為補貼獎助、政府採購、

資訊諮詢、合作研發、智財權等 5 大類。茲分述如下:

(一)補助政策

1. FUNGMT:中央政府的補助

補助政策以中央政府的補助為主, 依據 CIS4 的格式是包含減稅、抵稅、貸 款及補助款等方式。問卷中的問題是問廠商「是否曾接受中央政府的補助?」, 所以本研究並無法分辨廠商是以什麼方式受到補助。由於這項政策影響的範圍最 廣,本研究以第十一章專章討論這個政策議題,並且多加入一個問題,來探討這 項政策是否具有附加性(Additionality)。

(二)採購政策

2. CUSGMT:政府採購

問卷中問題的意思是問廠商「廠商的主要客戶是否包括政府?」, 因此並不 涉及採購種類與金額等細節。由於以下各個政策變數也都是由這種「是否」的問 題產生,本研究將直接列出問卷中相應的問題。

(三)資訊政策

包含 SUNI 產學諮詢、SGMT 產研諮詢以及 PUBISP 公共資訊等 3 種政策。

3. SUNI:產學諮詢

廠商創新活動的資訊來源是否包括大專院校。

4. SGMT:產研諮詢

廠商創新活動的資訊來源是否包括政府或公眾研究機構(例如工研院、資策會…

等)。

5. PUBISP:公共資訊

廠商創新活動的資訊來源是否包括以下四個來源:

(1) 專業研討會、商品展覽會

(2) 科學或商業期刊、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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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專業與產業學會

(4) 技術或服務的標準規範機構或文件

(四)合作研發政策

包含 COUNI 產學合作研發及 COGMT 產研合作研發等 2 種政策。

6. COUNI:產學合作研發

廠商是否曾和「大學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共同進行創新活動。

7. COGMT:產研合作研發

廠商是否曾和「政府或非營利研究機構」共同進行創新活動。

(五)智財權政策

包含 PROPAT 發明或新型專利, PRODSG 新式樣專利, PROTM 商標,

PROCP 著作權, PROSEC 營業秘密等 5 種政策。

8. PROPAT:發明或新型專利

廠商是否曾用「發明或新型專利」來保護創新成果。

9. PRODSG:新式樣專利

廠商是否曾用「新式樣專利」來保護創新成果。

10. PROTM:商標

廠商是否曾用「商標」來保護創新成果。

11. PROCP:著作權

廠商是否曾用「著作權」來保護創新成果。

12. PROSEC:營業秘密

廠商是否曾用「營業秘密」來保護創新成果。

由以上的政策描述可知,本研究所能分析的資料僅僅是廠商「是否」曾運用 到該項政府政策,所以在討論與解讀各項統計結果的政策意涵時,需要注意到這 項限制。

本節將逐一探討 12 種政府政策與台灣產業創新實況的關聯。由於創新調查 的問卷主要是用來發現實際發生的現象(實然),而不是廠商對政府政策的期待 或建議(應然);實證調查所得的資料中也不包括客觀的績效指標可據以判別最 適的政策,因此本研究並不能建議政策的最佳作法或執行程度,而只能探討這些 現象可能隱涵的政策意涵。

一、補助政策

1. FUNGMT:中央政府的補助

在 3575 家「至少有一項技術創新」之廠商中,共有 457 家廠商(365 家製造 業,92 服務業)曾接受中央政府補助,比率為 12.7%。在廣義製造業資料庫(MM)

的 1,806 筆廠商樣本中,共有 365 家廠商有接受中央政府補助,比率為 20.2%。

在廣義服務業資料庫(SS)的 1,769 筆廠商樣本中,共有 92 家廠商有接受中央政 府補助,比率為 5.2%。狹義服務業 ss 資料庫中總有效樣本為 3850 筆,其中「至 少有一項創新之廠商」樣本數為 1206 筆。在這 1206 筆廠商資料中,有接受中央 政府補助之廠商僅 5 筆,只有 0.4%。由此可見,中央政府的創新補助還是以製 造業為主,純服務業接受政府補助的比率很低。本研究無法回答最適當的比例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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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是多少,但是我們可以探討這個現象兩個可能的原因及其政策意涵。

第一,這可能是因為目前研發創新的概念還是以製造業的案例與模型來定 義,相關的法令也以此定義來認定,因此服務業的創新行為不容易辨認也難以符 合目前的補助規定。第二,這個現象可能是因為服務業通常是製造業設備的採用 者,藉由設備的採用來推行服務的創新。例如,狹義服務業中接受補貼的 5 家廠 商皆會採取購買機器設備的方式來進行創新。附錄三表九-15 也顯示廣義服務業 中受到政府補貼者較傾向是以購買設備來創新。由於服務業有製造業科技使用者 的形象,其服務創新推動者的形象就較難被接受。目前,政府已經補助設立商業 發展研究院,這是正確的一步。

政策意涵 1:對於商業、服務業特有的創新特性,商發院應該結合學術界的 力量儘快加以釐清並提出商業、服務業研發創新的範例與定義,成為政府修改相 關補助規定的依據。

較可能得到政府補助廠商有以下的特性:國際市場範圍較廣,是 B2B, OEM, ODM,有做 RD、購買設備以及跟大學合作研發的經驗等。而集團子公司,以政 府為顧客者,或只是以大陸為市場者較不可能得到補助。這些特性有些是直接跟 審查的條件有關(例如:做 RD、購買設備),有些是有助於審查通過(例如廠商 藉著跟大學合作研發而得到產學合作案的獎勵),其他則是間接呈現了會來申請 補助的廠商特質。台灣的創新廠商還是在微笑曲線的中間偏左(B2B, OEM, ODM),右半部做 B2C 及品牌 OB 的廠商較少。附錄三表十-3 也顯示,接受政府 補貼的廠商比較不會以品牌來做為獲利的基礎。

政策意涵 2:在鼓勵廠商研究消費者生活脈絡與建立國際品牌等政策上,政 府需要特別加強推動的力道。

本研究也發現,如果沒有政府這筆補助,這 457 家廠商只有少部分(2.8%) 的廠商會停止推出創新,64.5%的廠商會照原計畫來進行。由此可見,政府補

助的附加性(Additionality)並不高。

表三-7 TT_接受政府補助廠商之選擇分配表

TT / 457 筆 停止創新 選風險小的做 選成本小的做 照原計畫做 選擇此方式之廠商家數 13 148 140 295 所佔比重 2.8% 32.3% 30.6% 64.5%

這可能是因為政府所挑選出來補助的廠商都是一些較優質的廠商,以避免補 助款浪費在一些扶不起的阿斗身上。所以,創新計畫的可行性與必要性越高,就 越容易得到補助。而過去受補助的計畫廠商若能成功地完成,未來的創新計畫就 更容易通過補助。為了建立信譽,廠商很可能就將已經或接近完成的創新計畫來 提出補助申請。這就難怪沒有這份補助,大部分的廠商還是會按原計畫繼續進 行。慎選有信譽的廠商來執行可行性高的創新計畫並沒有錯,但過渡謹慎的結果 是讓政府補助只能錦上添花而不能雪中送炭。不過,如果政府不補助廠商就不 做,那表示這個創新計畫的必要性有問題,風險不應該完全由送炭者來承擔。表 三-6 最好的結果是兩端的比例低而中間兩種情況的比例高,讓政府補助廠商去多 承擔一些創新風險或擴大創新規模。附錄三表十二-4 也顯示當沒有政府補助 時,選擇按原計畫進行者就不會同時進行其他三種行動,但是選擇風險小的計畫 來做的廠商卻會同時選擇成本小的做。

政策意涵 3:政府不應該要求所補助的創新計畫百分之百成功,而是要接受 一定比例的失敗率。創新補助的申請書中可要求廠商說明在有或無補助兩種情況 下的創新計畫,其風險與成本有何差異。

本研究進一步分析後發現,如果沒有政府補助,集團子公司、有 RD 及技術 授權者較容易停止創新,而以購買設備來創新的廠商較不可能停止創新。前面提 到企業集團的子公司是較不會申請補助的,因為有其他集團企業的支持。而申請 到補助的子公司卻相對而言較容易停止創新者,可見政府所資助的創新對於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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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並非必要。政府補助對於自行研發活動較有附加性,而對於買設備較沒有 附加性。這可能是因為設備該買就需要買,買了之後還有可能去抵押借錢或轉 賣,廠商能權衡的空間小,風險也小,沒有政府的補貼還是會買。而廠商進行研 發的裁量空間大;研發投入是沈沒成本,研發的結果又是無形的,不容易質押或 轉賣,風險較大,所以沒有政府的補貼,就不會貿然進行。

政策意涵 4:政府的補助對沒有集團奧援的企業附加性較高。政府應該持續 補助研發活動;但是設備抵減的政策附加性不高,應該停止補助。

二、採購政策

2. CUSGMT:政府採購

由附錄三表七-3 及附錄三表七-7 可知,以政府為顧客的廠商比較不可能進行 產品模仿以及製程創新。對製造業而言,政府市場較可能促進產品創新而抑制產 品模仿;這可能是因為政府會採購一些特殊規格的訂製品或是示範性採購先進的 產品以扶持本國的企業,例如採購 LED 燈泡做的交通號誌燈或是太陽能發電的 路燈。對服務業而言,政府市場較能接受製程模仿而排斥製程創新,甚至連行銷 創新也不鼓勵。這可能是因為服務業的產出不易衡量,政府為了防止廠商偷工減 料,對於製程總是會根據既有的流程來設定執行的規範,對於買賣行銷的方式更 是忌諱有創新的作法。

政策意涵 5:政府的示範性採購對製造業已經能發揮促進產品創新的效果。

為了能進一步推動服務業的創新,政府應該努力訂定具體、可衡量的產出功效指 標,但是放手讓企業去做。藉著要求更嚴苛的效果,引導廠商去進行製程的創新。

附錄三表八-3 顯示以政府為顧客的廠商比較不可能直接和政府進行合作創 新,但是有可能和政府支持的研發機構一起進行合作創新。附錄三表九-3 及附錄

附錄三表八-3 顯示以政府為顧客的廠商比較不可能直接和政府進行合作創 新,但是有可能和政府支持的研發機構一起進行合作創新。附錄三表九-3 及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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