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探討高中教師對於數位素材或教材之智慧財產權爭議的 看法。
一、教師對於教材權利歸屬的看法
對於數位教材著作權的歸屬,因情境不同而有差異:教師在教 學時很少特別標示姓名或宣告著作權,但多半會以連結、參考書目 或註明素材來源的方式引用他人資源。除非演講或特殊用途,教師 通常不大會在自己的教材上註明姓名或相關資訊:
可是我簡報都沒有(名字),我沒有想過。我只有印出來或是拿出去
(數位典藏),就是他們要作一個光碟片給大家,那個我就會放(名 字)。可是自己的投影片只有上課在用,是有同學要啦,就是以前大 學同學,我也直接給,不會為了這個就加上去。(TW02)。
由於沒有標示姓名與版權資訊,教師的榮譽並沒有隨著教材的 分享一同傳遞,有位教師製作的教材在大陸得到好評、自己卻不知 道這個消息:
某位老師提供給我的別的老師做的一份梵谷教材。可他那個教材上 沒有打自己的名字,因為是那位老師提供給我的,我們那時候就沒 有想很多、把它擺在網路上,後來去年暑假我去上海參加研討會,
大陸的有一個美術教授,因為他也有看我的網站,說他就把梵谷那 個簡報推薦給他們的美術老師,結果他說那個美術老師在大陸使用 那個東西,獲得了極大的迴響(TM02)。
自己的心血變成他人展示的成果的情況並不限於陌生人,同事 也有可能成為侵權者,「有些老師幫學校做校務評鑑的資料,然後他們
給學校的資料後來就會有行政人員直接當作行政那邊的成果。」(TM02)。 此外,教師若是參與外界的演講、推廣活動,則會放上自己或 共同製作者的資訊(TW02)。申請到補助的計畫所做的教材,有個 人網站的教師也會放在自己的網頁中做分享,「...到現在有些曾經 參與研究案的成果,本來就是要推廣,那部分的東西就可以直接擺進來 這邊。」(TM02)。
教師與其他單位合作開發的教材,由於簽訂契約在先,著作權 幾乎都屬於與該單位,然而有時合作單位本身對於著作權也不瞭 解,甚至有教師連人格權都被要求放棄,
像我這次在幫歷史博物館做一個東西,藝術教育館,我看了也很離 譜,他說我連人格權都要放棄,因為我記得律師講過人格權是永遠 跟著你的,所以我就覺得很奇怪。這些還是要放鬆,就是說著作權 應該要註明它的使用範圍,我們都盡量讓他們使用,但是應該還是 要回歸到,如果老師自己要出書—當然你如果要使用它的圖片就不 行啦—但是起碼文字那些自己寫的東西應該還是屬於我們,而且應 該可以使用。因為我蠻常幫公部門做很多這種東西,有時候覺得投 入的智慧什麼那些,最後就是他都要你簽走(TW03)。
針對數位教材的自行創作部分,若能讓教師保留部分權益供日 後利用,是教師在教材開發之初的期待,只是教師的處境顯得較為 弱勢,又缺少授權接洽的顧問可供諮詢,因此只得全盤接收合作單 位的要求。
二、教師對於數位重製及公開傳輸可能造成的影響之看法
對於他人的侵權行為,有教師會顯得格外謹慎、不輕言與他人 分享教案,或是將作品通通發表,以搶得先機,為作品留下發佈的
時間點證明;也有教師表示只要一直有作品產出,就不怕創意被偷 走。數位教材的重製非常便利,對於這樣的傳輸型態,教師的保護 措施是以影像處理方式,將文字與圖片結合成在一起(TM05),或 是將投影片轉成 PDF 檔,「我為什麼會改成PDF是因為不希望別人把 我拿去編輯、或是做其他用途,powerpoint是變成一張一張圖片,其實 我也是很擔心有人把我東西拿去亂用。」(TM01)。以 PDF 的形式防君 子,但難防小人,難保不被有心人士加以利用:
這一兩年來我會覺得比較心寒,好像這時代就是因為資訊方便,什 麼都只要寄出去,然後無遠弗屆。以前影印稿必須看到這個東西、
你還必須跟這個人借母稿,現在不是,整份就ㄆㄧㄚ的出去,我是 覺得大家資訊很多,很多東西從網路上、同行有這種資源分享,如 果他沒有尊重別人著作權的概念,真的是很不~(不好的意味)
(TW03)。
相較於過去比較缺乏著作權觀念的年代,近年來,教師對於教 材的分享顯得謹慎得多:「其實那時候我覺得大家比較沒有那種(著作 權)觀念,就還丟,現在大家都不敢丟啦,為了保護自己沒有辦法啊!
所以就不能分享,我覺得這部分是很可惜的,就只有熟的老師自己流 通。」(TW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