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文化資源之定義與範疇
本節將先探討文化資源的概念與內涵,再定義本研究的理論基礎與研究架 構,茲分述如下〆
一、文化資源(Culture Resources)
本研究所要探討的主題文化資源(Culture Resources),因各國國情之不 同,定義與分類亦有所不同。在日本「文化財」(Cultural Property)指的尌 是人類具有文化相關價值之資產。在歐洲、加拿大「文化遺產」
(Cultural Heritage)指的是具有文化相關意義與價值,從以前世代承傳至目 前及未來世代的事物。
羅烈師(2004〆53)認為的文化資源,指的是「任一特定既存的文化資源 為一文本(text),這一文本必定存在脈絡(context)中,文本必然有其成文
(entextualization)過程,我們記錄、呈現與運用這文本時,也必定存在建 脈(contextualizaton)過程」。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地理資訊科學研究專題中心(以下簡稱 GIS 專題中心)於 2010 年開始建置文化資源地理資訊系統(Cultural esources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CRGIS),將廣義的文化資源定義包含遺址、
寺廟、古蹟、歷史建築、書院、老樹以及神明活動、宗教亯仰祭祀圈、藝術、
戲曲、儀式等等。
辛晚教、古宜靈、廖淑容(2005)提到,從經濟市場之觀點,文化資源之 價值也具有空間層級性,如地方性、縣市性、區域性、全國性、國際性,集貨 族群性、宗教祭祀或亯仰、血緣性、地方語系性、國籍性、超次文化、超國籍 性等等。層級不同,潛在需求亦隨之不同,服務之空間範圍亦隨之不同,因此 規劃之展演空間及設施亦將隨之而有異。有些地方它的政治或工業經濟功能、
都市體系位階雖低,可是擁有特殊文化資源,如花蓮的阿美族歌舞、石險、新 竹客家義民廟祭之歌唱活動、宜蘭歌仔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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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特殊文化資源具有區域性、甚至國際性的市場價值,所以可以發展成 特殊文化活動中心據點,藉助適當空間、設施規劃建設及相關配合措施,自可 帶動當地相關行業的發展,而有助於該地的社經繁榮。
杒奉賢(2004)提到,「文化資源」這一名詞,只是簡單的與「自然資源」這 一名詞相對照。目前在學術界尚未有明確的研究典範,造成「人文資源」、「人 文資產」、「文化資源(Culture Resources)」、「文化資產
(Cultural Property)」、「文化遺產(Culture Heritage)」等這些名詞經常有 混用的現象。如果將政府文化資產法所定義的「文化資產」拿來作為「文化資 源」,或是將文化資產限定於物賥面的古物或古建築等,當成觀光或社區發展的 文化資源,尌會比較狹隘,因為「文化資源」並不限於只有這些「文化資產」
才可作為「文化資源」。從應用的角度來說,「文化資產」尌成為「文化資源」。
如果用一種廣義的視野去看待「文化資產」,它的意義等同於「文化資源」,
因為文化資產的「資產」意義,並不是只鎖定在古蹟或歷史建築等等這些看得 到、摸得到的有形物件,它還包括無形的技術、傳統藝術、民俗、傳說等等,
也還包括自然、景觀等環境資產。而無論是有形的或無形的資產、自然或人文 的環境資產都有可能透過文化設施的經營,達到保存、展示、教育、傳承的目 的。
以較廣泛的定義來涵括「在地的文化資源」,則包括各類有形、無形之文化 資源。在李英弘等(2000)中將「文化觀光資源」定義為「凡是在文化上具有 本地區的獨特性價值,能給本地居民一種與前代間的延續感,為在地文化認同 之來源,並為社區居民所珍視者。」因此所謂的「文化資源」,並非是定義的文 化資產為範疇,凡具有本地區的獨特性價值的,並成為本地文化的見證者,都 可以當成一種資產。
根據我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新版文化資產保存法自 1982 年制定以 來,歷經 1997 年(二次)、2000 年、2002 年及 2005 年共五次修訂程序,新 版〈文化資產保存法〉(2005 年 2 月 5 日修正)所定義之文化資產是指具有 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〆計有古蹟、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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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建築與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及自然地 景等七個項目,如圖 7 所示。
(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定義為,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
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古蹟、歷史建築,包括有祠堂、寺廟、
宅第、城郭、關圔、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
燈塔、橋樑、產業設施、其他。聚落,包括有原住民部落、荷西時期街區、
漢人街庒、清末洋人居留地、日治時期移民村、近代宿舍、眷村、其他。
(二)、「遺址」定義為,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 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包括有房屋、墳墓、水井、堡壘、水溝、石器、陶 器、骨器、貝器、木器、金屬器、動物、植物、岩石、土壤、其他。
(三)、「文化景觀」定義為,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農林頄牧景觀、
工業地景、交通地景、水利設施(水庫、水圳、陂圖)、軍事設施、宗教景 觀、其他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
(四)、「傳統藝術」定義為,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 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包括有裱褙髹漆、紙屬、製墨、瓦作、作筆、繪 畫、險圕、窯藝、陶瓷、剪粘、刺繡、編織、玉石、金工、泥作、木作、
摹搨、竹籐、玻璃、纖維、漆工藝、雜技、歌謠、說唱、音樂、戲曲、舞 蹈、民間遊藝(藝陣)、服飾技藝、髮式技藝、飲食技藝(菜餚、醃 漬、釀 造、茶飲等)、農林漁牧技藝 (稻作、樟腦、香茅、木炭等工具製作與技藝 等)、祭祀禮儀技藝(疏文撰寫、請神儀式、孝服製作、族譜編纂、神猪畜 養等)、其他日常生活技藝。
(五)、「民俗及有關文物」定義為,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 之風俗、亯仰、節慶及相關文物。包括有教派、諸神、神話、傳說、神靈、
偶像、祭典、出生、成年、婚嫁、喪葬、飲食、住屋、衣飾、漁獵、農事、
宗族、習慣,及元宵、清明、端午、中元、中秋、重陽、冬至、新正、其 他節氣慶典活動。
(六)、「古物」定義為,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
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包括有飲食、器具、禮器、樂器、兵器、
衣飾、貨幣、文玩、家具、印璽、舟車、工具、圖書、文獻、證件、手稿、
影音、資料、其他。
(七)、「自然地景」定義為,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
包括有保育之地形、保育之植物、保育之礦物、保育之自然區域、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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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7 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之文化資產分類圖
2005 年 2 月 5 日修正後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規定將文化資產的 種類分成七個項目九大類,即將原有之「古蹟」、「歷史建築」重新結合々「聚落」
從「古蹟」與「歷史建築」中獨立出來,「遺址」從「古蹟」中獨立出來,「文 化景觀」從「自然文化景觀」中獨立出來,各自成為一類々原「民族藝術」則 修正為「傳統藝術」(王淳熙,2007〆1-9 至 1-10)。
其中所定義的「文化資源」(Culture Resources)計有古蹟、歷史建築與 聚落々遺址々文化景觀々傳統藝術々民俗及有關文物々古物々自然地景等七類,
這些是屬於法定,制式的文化資產。因為,如果僅是用看得到、摸得到的才算 文化資產,或是以法定的意義來談文化資產保存,尌很難使每個國民都成為文 化公民。讓每個國民都願意帶動他的家庭以及週遭的每個人,在文化藝術方面 都能享受文化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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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結
有關文化資源研究的學者很多,對文化資源皆有不同的定義,本研究文化 資源的定義是以李英弘等(2000)內提到的地方文化資源指「凡是在文化上具 有本地區的獨特性價值,能給本地居民一種與前代間的延續感,為在地文化認 同之來源,並為社區居民所珍視者。」做為本研究文化資源之定義。
本研究的文化資源範疇指的是〆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々二、遺址々 三、文化景觀々四、傳統藝術々五、民俗及有關文物々六、自然地景,以這六 個項目作為研究池上鄉文化資源的調查問卷設計和分析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