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台灣的選舉文化由來許久,自1930年代起,便有選舉觀念的產生。隨著民主 的進步,到了1990年代,陸續開放實施的選舉,包含上至總統、縣市首長,下至 村里長的選舉,皆由人民做主。由於政治職位是分配公共資源的權力基礎,而各 候選人及政黨為了當選的權與利,除了具有政黨認同的選民之外,候選人所關注 的便是中間選民。由於中間選民對政黨政策偏好並不明顯,因而一直是候選人的 兵家必爭之地。隨著選情告急,候選人莫不爭相投入更多的競選經費,進行違法 的賄選,而賄選往往被認為是有效拉抬選票的方式。
在選舉的前期作業,候選人為了參選而努力籌措選舉資金。選舉資金的來 源,除了政府補助以及支持者的贊助,更大一部分是來自於利益團體。Kochin and
Kochin(1998)即提出候選人直接以金錢換取選票是違法的,但候選人卻可以透過 政策迎合利益團體,並換取他們的選票,而這卻是受法律所保護的。然而這背後 需要付出更多企業的遊說成本,且使得非利益團體的選民福利因此而受減損。
Snyder and Ting(2008)也提出在一重複的選舉過程當中,利益團體會向現任者以 金錢交換其政策選擇,而選民則可以選擇更換現任者或是選擇未知的候選人。
直至選舉前,與候選人密切相關的政黨為了獲得選舉的勝利,透過民調的方 式,了解選民心目中理想的對象,進而推派出勝選機率較大的候選人來進行參 選。而這些被推派出來的候選人又是如何透過全面性的盤算來獲致當選?吳重禮 與顏淑芬(1990)以參選人間預期互動關係為切入點,認為候選人在成本效益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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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當其預期會有高回收之報酬及相對較低的賄選代價,會因而提高賄選的程度。
因此,在賄選是有利可圖的情況下,致使賄選無法完全被根除。而候選人在台灣 賄選的方式,往往是透過與選民之間關係相對密切的樁腳來進行買票。這是因為 候選人與選民之間的接觸並不密切,當他們在面對接觸不密切的廣大選民時,唯 有借助有地緣關係的樁腳來進行賄選。也就是說不同階層的候選人都有可能透過
樁腳,以避免浪費成本去向不可能扭轉投票行為的中間選民來進行買票,並避免買
到其他候選人的支持者而有賄選行為被揭發的可能。
在買票行動當中,樁腳是主體,透過樁腳的橋樑,建立起候選人與選民之間 的關係。因此,樁腳的選擇將會直接影響到買票的效果。關於樁腳的類型,Riger 將其分為以下三種(Riger,1999,轉引自江肇國,2004):
(1)政治性樁腳(office-holding tiau-a-ka):包括里長(ward head or li
zhang)、村長(cun zhang)、鄰長(naborhood headlin or zhang),
透過這些與選民生活貼近的民意官員來影響選民偏好之最適決策。
(2)社會性樁腳(social tiau-a-ka):這類型的樁腳通常是生活上較親近 的人,像是家庭、朋友、同儕、同鄉、或是宗親等等,經由這些社會或 商業網絡來影響選民投票行為。
(3)組織性樁腳(Association-based tiau-a-ka):為一種具有組織性的團 體,像是農會、工會、商會等等。
而候選人透過不同類型的樁腳,其動員的基礎與效力往往也會有明顯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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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研究顯示,台灣買票動員中最常 見的模式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傳統的 方式,由樁腳們抄下確切的選民名單,再交由競選總部進行核對姓名、地址、投 票資格等,核對完成後,接著將錢交由樁腳來對選民發放。此種方式的優點在於 不會浪費過多的時間與人力;而缺點則是游離票源難以掌握。第二種方式是「方 塊作戰」,即將選區劃分成 若干區,以人際關係或是地緣關係為基礎來進行買票 作業。此方法的優點在於易了解選民動態,缺點則為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與時 間。在這兩種方式各有優劣的情況下,實際上,候選人會採取雙管齊下的方式(吳 俊昌,1993,轉引自江肇國,2004)。
關於樁腳的賄選名單,林珮婷(2005,轉引自邱美婷,2008)運用賽局理論 的方式。該研究結果指出候選人其實是針對於自己具有一定支持度的選民才有可 能進行買票;而相對態度較不明顯的選民,候選人則不會耗費成本去賄選。因此,
候選人決定要賄選時,會對選民經過挑選才會進 行買票行為,也就是說挑選標準 是很重要的目標,賄選效力也會因此而受影響。
賄選的效力,根據過去的研究顯示大約將近兩成左右,也就是向100個選民 賄選,會獲得二十票( 林嘉誠,1989;何金銘,1995;吳重禮、嚴淑芬,2000)。 而這兩成的賄選效力佔總中間選民的人口中其實是相當有限的。在低度效力的賄 選當中,除了樁腳能有效使用賄選資金並避免被查賄的風險而占有重要地位之 外,以及容 易受到賄選影響的選民結構也是關鍵之一。因此候選人要想將賄選之 綜效發揮到最大,就必須針對此兩因素作出最佳的布局。(邱美婷,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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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除了樁腳之外,選民結構也是影響賄選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為多數選民仍 會依照人際關係來作為投票標準,也就是「非理性投票者」,他們很可能按「人 情」來投票(呂亞力,1982)。關於這樣的選民心理,透過社會交換理論可略知一 二。該理論以人為中心,它研究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交換關係。其中,酬賞與互惠 是交換理論的基石,而「公平分配」、「互惠」則是該理論的主要規範以及法則。
公平分配係指個人所付出的成本和所獲得的報酬應該是相等的,互惠則是指人與 人在互動中所期望之禮尚往來的回饋(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編輯部,民 82;蔡 文輝,民 78; 馬康莊、陳信木,民 84,轉引自施文玲,2006)。
吳俊昌(1992)即利用社會交換理論來對於賄選進行討論。此研究探討在現金 買票的過程之中,樁腳與他人之間的互動關係。他分別與樁腳、選民、候選人、
檢察官、調查員、員警等受訪者來進行訪談。了解前三者為何願意在違法的情況 下,仍以現金為賄選大宗來進行買票,且透過何種關係使買票順利進行,以及如 何有效控管選民的確切投票行為等。並透過後三者來了解目前查察賄選的成效及 困難之所在,以尋求有效杜絕賄選的方法。
從社會交換理論衍生而出的互惠性,Finan and Schechter(2009)的實證研究即 指出賄選的存在就是因為選民存有互惠的心理。即當候選人向選民買票時,由於 選民得到候選人金錢上或物質上的好處,因為心懷感激,便會願意將選票投給買 票的候選人。作者結合了實際調查和實證研究加以得到證明,凸顯出當人們利用 社會偏好決定出政治決策時,會考慮到「承諾」的問題。因而在選民存有互惠的
9 渡投票」3(multi-member district with 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 system,SNTV)
是造成賄選一直存在的原因之一。我國有鑑於此,在 2008 年的第七屆立委選舉 中,全面改採單一選區 兩票制4(The single-member district and two-vote system)。
因為在原來的制度下,候選人只需要取得部份比例票數,便可以輕鬆跨過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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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易監督對方,這都將使得賄選風氣下降。因此,根據其所觀察的結果顯示出:
透過這兩種選舉制度方式之比較,雖然整體的賄選風氣有下降的趨勢,然而賄選 並沒有因此而消失,且觀察到在這 兩種制度之下的賄選手法與途徑並沒有太大的 差異,但是賄選的時間點、賄選對象以及地方派系的勢力都有所改變。
對於賄選的實際影響,由於賄選常常影響到開發中國家選舉的結果,有鑑於 此,Gersbach and Muhe(2008)即提出賄選對經濟成長的影響。在一個存在貧窮陷 阱6
綜上所述,賄選之嚴重性早已不言可喻。而關於賄選對整體社會福利帶來的 的模型裡,買票即如同窮人向有錢人課稅,透過如此所得重分配的過程將能 促使經濟成長。Dekel,et al(2004)也探討了買票的影響。當買票是被允許的情況 下,候選人可以透過前期的喊價賄選過程以及取決於選舉結果的承諾此兩種方式 來吸引選票時,分析政黨預算限制和選民偏好,將能確定誰是當選者以及賄選資 金的多寡。
影響各有正反意見,大多數的文獻皆認為應控制影響賄選風氣盛行之因素,才能 有效降低賄選的發生。
除了以上關於賄選的相關文獻,本文在模型設定之初便以 Coate(2004)為基 本架構。該文旨在說明當假設廣告是真實性的情況下,越是有能力的候選人,越 會透過廣告的方式來爭取中間選民(swing voters)的選票,故更需要利益團體提供
其政治獻金來助選。當競選資金受政府限制的情況下,候選人有限制的迎合利益
6貧窮陷阱,指領取政府救濟的人若要增加收入就不得不放棄某些救濟款項的境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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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之政策偏好,藉此得到資金來廣告,雖然廣告程度下降(相對資金無限),但 廣告的有效性卻反而增加(支持率增加)。故在有限的助選資金下,利益團體因候 選人政策的迎合,而選民透過廣告來選出有能力的候選人(政策較少被迎合),以 及候選人的選票因此增加,此時利益團體、選民及候選人的福利都有增加的趨 勢,因而產生所謂柏雷圖增進的效果。
Coate(2004)一文在設定上,候選人能透過利益團體來提供其有限或無限的競 選資金,也因此在他的文章當中多了候選人與利益團體之互動;而本文則將競選 資金視為外生所給定。另外,Coate(2004)在中間選民及中位數選民偏好之最適政 策設定上,採取均勻分配,且不以政黨的「空間理論」來吸引選票,而是透過廣
Coate(2004)一文在設定上,候選人能透過利益團體來提供其有限或無限的競 選資金,也因此在他的文章當中多了候選人與利益團體之互動;而本文則將競選 資金視為外生所給定。另外,Coate(2004)在中間選民及中位數選民偏好之最適政 策設定上,採取均勻分配,且不以政黨的「空間理論」來吸引選票,而是透過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