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係以法政策學觀點來論述我國財產權限制之特別犧牲補償制度建構之困 境,並限縮在以大法官解釋之既成道路補償這個中心論題上,除了法政策學方面的相關 文獻於第二章陳述之外,筆者所蒐集的相關文獻包括:憲法財產權之保障、行政上損失 補償、德國類似徵收侵害制度、美國準徵收理論及有關既成道路補償等方面之期刊論文 與學位論文。本節即就以上五類文獻較主要部份,分別加以探討並回顧如下。
第一項 期刊論文之回顧
筆者在這部份參考的文獻大部份均已蒐錄於專書中,之所以仍歸於此類,係表示其 論文之原始發表出處在期刊或雜誌。茲再分以下四部份回顧探討:
一、從憲法財產權保障角度論述之有關文獻
我國有關憲法財產權保障方面的文獻,其較有系統引進者,多為德國法或美國法方 面的文章,其中筆者所蒐集較具代表性者,分述如下:
(一)引介德國法制之論文:
1.〈憲法財產權保障之體系與公益徵收之概念〉:5
這篇論文係有鑑於我國法制乃多繼受大陸法系之德國,且該國憲法學界對財產權之 保障及公益徵收之問題早有深入之研究,故陳新民教授即以德國憲法理論分析財產權保 障在憲法體系中,如何占有一席之地及其發展過程,進而再對有關公益徵收概念之演變 予以闡釋,同時,亦反顧吾國的有關制度及理論,作一比較。從這篇論文可看出我國憲 法在財產權保障上相較於德國,確有相當之缺漏。
2.〈公益徵收的目的〉:6
陳新民教授認為公共徵收是一個典型的「公益制度」,但是「公益徵收」的公益考 量與一般公權力出發點之「公益」,在概念上有「程度」之別,亦即須有具體的、急迫 的、重大的「公益需求」,乃得徵收人民之土地,故是一種「特別選擇的公益」。該文貢 獻在指出公益徵收之要件。這也是我國公益徵收上最為人民所詬病之處。
5 參見陳新民,《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台北市:自行,1996 年 6 月,5 版第 1 刷,頁 285 以 下。此文原刊載於《政大法學評論》,第 33 期,民國 75 年 6 月。
6 同上註書,頁 355 以下。此文原刊載於《政大法學評論》,第 34 期,民國 75 年 12 月。
3.〈論公益徵收的補償原則〉:7
此文引介了德國憲法之徵收補償原則及制度,從 19 世紀之全額補償理念,至威瑪 憲法的適當補償概念,以迄西德基本法之「公平補償」原則之發展,均有詳盡之介紹。
相較於我國法制,不僅憲法並無「唇齒條款」之制度,有關徵收補償原則全係「立法產 物」,而散見於各種有關徵收補償之法律中,且其補償標準不一,至為分歧(嗣後乃有
「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之統一規範)。
另陳新民教授著〈財產權的限制與公益徵收之概念-美國法上的探討〉8乙文,則 完整地引介了美國法上的公益徵收與警察權力制度。在上述三篇文章中都是以德國法為 背景,此文則係以美國法的司法實務判決著手探討,在警察權力行使方面包括其原始概 念、範圍擴張到範圍之限制;在徵收制度方面,從「公用徵收」到「公益徵收」之演變,
並詳述公益徵收與警察權力之界分及其補償等。有助於國人認識並瞭解美國之準徵收制 度。
(二)比較觀點之相關文獻:
我國與德國同屬大陸法系國家,法制上相似之處頗多;而關於財產權保障問題之探 討,德國憲法學界致力已久,其可供我國借鑑之經驗,應無庸置疑;尤其我國大法官解 釋實務,亦有不少係借用德國憲法學理之情形,是以如欲澈底瞭解大法官解釋之立場,
對此等學理背景亦應予考量,故在此類文獻中,多從中、德比較法觀點論述,茲亦舉本 研究蒐集較具代表性之二篇論文回顧之:
1.〈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中財產權概念之演變〉9(陳愛娥教授著):
在此文中氏先介紹德國憲法學上的理論基礎,再對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相關解釋 與德國法制與學理不符之處加以評析。氏認為大法官在劃定財產權社會拘束之界限時,
運用一般法律原則不夠精確,致人民財產權難自大法官解釋中獲得確實、安定之保障。
此文在財產權之保障、財產權的社會拘束方面著墨不少,可補上文不足之處。
2.〈財產權的保障與大法官解釋〉10(蘇永欽教授著):
7 同上註書,頁 387 以下。此文原刊載於《政大法學評論》,第 32 期,民國 74 年 2 月。
8 同上註書,頁 461 以下。此文原刊載於《軍法專刊》,第 35 卷第 1 期,民國 78 年 1 月。
9 此文收錄於劉孔中、李建良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台北市: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 究所,87 年 6 月初版,頁 393-420。
10 此文收錄於氏著《違憲審查》,台北市: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9 年 1 月,1 版,頁 75-148。
氏在此文中先闡述財產權的社會意義及法律意義,再論及大法官與法院在分工制度 上之瓶頸,並針對財產權的重要解釋歸納出憲法上的法律原則,然後檢討若干大法官在 有關財產權解釋上存在的問題及提出評析。其中亦對「公用地役關係」提出精闢的見解,
對本研究極具啟發作用。
綜觀上述從憲法觀點來闡述德(美)國與我國在財產權保障及限制之理論與司法實 務之文獻,雖有完整而精闢之論述,但僅侷限於憲法學的領域,因前四篇論文均係於大 法官釋字第 400 號解釋作成前所發表,故除蘇文之外,尚未論及「既成道路」問題。
二、從整體行政損失補償制度論述之有關文獻
國內文獻中以「行政上損失補償」制度為題論述者,並不多見,筆者僅蒐集到以下 三篇論文。各有特色:
(一)〈行政法上損失補償制度之基本體系〉11(李建良教授著):
此文系統地介紹了德國損失補償制度之基本體系,包括其制度之緣起(古典徵收)、
威瑪憲法時期之發展(徵收概念之擴張)及基本法制頒後之發展(徵收概念之演化),
並詳細說明了不同時期的徵收特徵與財產權限制之區分理論及德國聯邦普通法院與聯 邦憲法法院分別建立之「損失補償體系」。再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之觀察及對大法官相 關解釋之研析,然後提出其對我國行政法上損失補償體系與法制建構之見解。此文最大 貢獻在於對我國有關財產權限制方面有極為詳盡的論述。
(二)〈行政上損失補償之意義〉12(葉百修教授著):
氏於文中概述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區分之相對概念,再以比較法的觀點論述德國、
日本與我國損失補償之意義、類型及構成要件,對三國之行政上損失補償之概念提出簡 明扼要之分析。
(三)〈論行政損失補償責任-以行政程序法之補償規定為例〉13(李震山教授著): 氏在此文中針對「行政損失補償責任之法制定位及其內涵」、「行政程序法中之行政 損失補償規範」、「行政處分與損失補償」及「行政契約與損失補償」四個部份加以論述。
11 此文刊載於《東吳大學法律學報》,1999 年 5 月,頁 33-101。
12 此文收錄於《當代公法新論(下)-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台北市: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2 年 7 月,初版 1 刷,頁 287-351。
13 此文收錄於台灣行政法學會主編《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台北市:台灣行政法學會,2005 年 7 月,
初版第 1 刷,頁 49-86。
其中僅第一部份與筆者之研究有關,氏在此提及行政損失補償之分類及其於國家責任法 制體系中之地位,其見解筆者頗為認同。
以上三篇文章,亦僅從憲法及行政法的法學觀點來分析整體「行政上損失補償制 度」,使得本文在第三章「特別犧牲補償之理論與實務」之整理上有較為完整明確之文 獻可資參酌。惟此二文亦未涉及「法政策方面」之論述。
三、從特別犧牲補償角度論述之有關文獻
這方面筆者蒐集到四篇較主要論文,包括引介德國、美國司法實務上發展出來的「類 似(準)徵收侵害」制度之文獻。
(一)〈從美國法準徵收理論論財產權之保障〉14(張泰煌教授著):
氏在此文中詳細引介了美國司法實務上之準徵收(Taking)制度,並分成三類:「實 質準徵收」(又細分為「類似實質占用」與「實質占用」)、「管制準徵收」及「非因管制 而生之準徵收」,以美國各級法院之判決為案例詳為說明,氏認為可引進「實質準徵收」
及「管制準徵收」兩類來加強我國憲法對財產權保障之不足,例如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 關係及地下管線設施使用私人土地問題即屬前者,而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及都市計畫分 期分區發展與禁限建即屬後者,此文之貢獻在於對美國司法實務上有關準徵收之判決所 為之分析,可以補充國內此類文獻之不足。
(二)〈從財產權保障觀點論土地之使用限制與損失補償:兼論我國既成道路與公共 設施保留地相關問題〉15(陳明燦教授著):
氏以德國法制、學說與司法實務之論述為基礎,分析「財產權保障」及「財產權之 社會拘束」之議題,並從憲法觀點研析「土地使用限制」與「損失補償制度」之相關問 題,然後以我國「既成道路」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為例」,針對分析結果提出改進意見,
氏在文中提到德國法制上對「有補償義務之內容及限制規定」(亦即屬於「困苦事件」
之範疇)之案例,引用了「救援條款」之概念,據以對其所有權人賦予「困苦衡平給付」
之求償權,進而得以充分落實憲法財產權保障之意旨。與筆者原始解決既成道路問題之 構想頗為契合。
14 此文刊載於《東吳大學法律學報》,民國 87 年 1 月,頁 113-157。
15 此文收錄於氏著《財產權保障、土地使用限制與損失補償》,台北市: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
15 此文收錄於氏著《財產權保障、土地使用限制與損失補償》,台北市: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