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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文的主要議題在討論當地方政府擁有自行訂定轄區環境標準的權力,並以 資本稅的方式來做為提供公共財的財源時,地方政府之間對於資本的競爭會如何 影響環境標準的設置,而本文選用的兩個對資本稅課稅的方法分別為從量稅與從 價稅。為了理解與本文議題相關的現有文獻之便,以下將分為 環境聯邦制

(Environmental Federalism)、從量稅與從價稅的比較,以及資本稅與環境稅的 交互影響,三部分介紹之。

第一節 環境聯邦制

地方政府之間的租稅競爭一直是經濟學界一個熱門且重要的研究主題,各個 地方政府透過課徵租稅的方式、稅率,以及提供不同種類和數量的公共財來吸引 民眾遷入,Tiebout (1956) 便針對這樣的現象提出了所謂的「用腳投票」 (voting

by feet) 的理論。當地方政府擁有財政自主權時,便會利用其握有的方法與其他 轄區進行競爭,以爭取轄區內居民的福利極大化。一般認為地方政府之間的租稅 競爭最終會造成公共財提供不足,原因在於地方政府為了吸引其他轄區的資本進 入,而透過將稅率訂於最適稅率之下來的方法來做為競爭的手段。Zodrow and Mieszowski (1986) 則說明了當政府對可移動的資本課稅時,會減少地方政府公 共財的提供,使地方公共財的提供數量低於最適的公共財提供數量,而這樣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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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同樣能適用於環境政策的標準上。

Oates and Schwab (1988) 將人民對於環境品質的要求放入地方政府租稅競 爭的模型,以對資本課徵從量稅的方法來探討當環境品質會影響轄區民眾的效用 函數之情形,並且得到了地方政府會將環境品質的標準訂定在比民眾所期望的最 適水準更低的水準,藉此以吸引流動的資本進入轄區內投資,同時亦可以創造較 高的稅收以及轄區內較高的工資。Markusen, Morey, Edward and Olewiler (1995) 利用生產過程會產生污染的不完全競爭廠商在兩地的競爭為例,說明了除非廠商 排放的污染造成的負效用 (disutility) 過高,否則兩地政府會透過降低污染稅的 稅率 (或是放寬地方的污染排放限制) 做為留住污染廠商在轄區內進行生產投 資的手段。而同樣的理論亦有實證的文獻作為輔助佐證, Kunce and Shogren (2005) 得到了下列兩個結果,因為轄區內廠商製造污染所產生的環境租 (environmental rents) 並不會完全的由轄區內的居民所掌握,故地方政府的訂定 的環境污染標準是沒有效率的,此外,結果還顯示了假若轄區政府之非環境類公 共財 (non-environmental public goods) 提供不足的現象與轄區內的資本生產 和污染具有強烈的互補性 (strong complements),則將會得到向下沉淪的均衡。

而 Woods (2006) 同樣也透過研究州際間環境政策規範的競爭,為向下沉淪的現 象提出了實證上的證明,指出州政府的環境政策決策會受到其他州政府的競爭者 所影響,假若轄區的環境政策較為其他地區嚴苛時,地方政府會依據其他競爭者 所訂定的環境標準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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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從量稅與從價稅的比較

在本節中,我們將以 Lockwood(2004) 為主,介紹從價稅與從量稅的比較。

文章利用標準的租稅競爭模型,顯示出資本稅的奈許均衡 (Nash equilibrium) 是受到政府選擇使用從量稅或從價稅的影響,對資本課稅的方法不同,所得到的 奈許均衡也會不同。而在對稱的模型當中,使用從價稅所得到的租稅、公共財提 供都會較高,地區內所有的民眾也會得到較高的福利,但在轄區數目趨近無限大 的時候,從量稅和從價稅結果的差異可以忽略。

文章中透過了模型和經濟直覺指出,假若地區為對稱的國家、私有財以及政 府所提供的公共財都屬於正常財的話,則得到的結果為,存在一個唯一且對稱的 奈許均衡解,且在使用從價稅的情況下,租稅和公共財的提供都會比使用從量稅 的結果來的低,同時,民眾的福利也會較差,這樣的結果表示了轄區之間的租稅 競爭,在地方政府選擇使用從價稅的時候會較為競爭。

第三節 資本稅和環境政策的交互影響

Oates and Schwab (1988) 利用兩種政策工具來誘使新的產業進入轄區投資、

生產,該兩種政策工具分別為資本稅以及環境標準,引入投資後,除了可以增加 資本稅的稅收、增加民眾的所得以外,同時也付出了環境品質做為代價。文章中 的第二個模型指出了當地方政府使用資本稅來做為提供地方公共財的財源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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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會選則放寬環境標準以吸引廠商進入轄區內投資。同樣說明對租稅會造成環境 標準向下沉淪的還有 Kunce and Shogren (2008),文中說明了地方政府若有地方 財政自主權,同時也可以自行設定環境標準時,地方政府可能會為了吸引產業和 就業機會進入轄區,故而減少地方公共財的提供量、降低稅率或是放寬環境標準

(甚至是兩種政策工具雙管齊下),但文章也指出如果地方政府不是利用資本稅、

而是利用對固定資產 (例如:土地) 課稅以提供地方公共財,同時內化轄區內的 污染租 (emission rents) 時,結果則會是有效率的。而 Rauscher (1995) 則將「轄 區」的概念放大到「國家」,利用非競爭性的部分均衡模型說明全球在環境面的 租稅競爭是否會造成調低的環境標準規範,抑或是接受較差的環境品質,而其得 到 的 結 果 是 為 , 租 稅 競 爭 可 能 會 造 成 過 高 或 過 低 兩 者 之 一 的 污 染 排 放 稅 (emission taxes)。

第四節 綜合整理

從本章先前的文獻回顧可以得知,現有的文獻雖然有地方政府對於環境標準 設置、資本稅和環境稅之間相互關係的討論,亦有文章討論環境政策與從量稅的 關係,但似乎尚未有綜合本章前述的三個主題:環境聯邦制、從量稅和從價稅的 比較,以及資本稅和環境稅的交互影響的文章,而本文欲綜合討論三個主題,主 要利用 Oates and Schwab (1988) 的模型,輔以 Lockwood (2004) 對從價稅模 型的設定,並且參考 Hoyt (1991) 加入轄區數目的變數,使模型更加一般化,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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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說明各種可能的同質性轄區數目競爭下,地方政府若對在生產過程中會造成污 染的廠商課徵資本稅 (本文以從量稅和從價稅為例),政府會如何訂定環境標準,

以極大化轄區內居民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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