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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歸納與整理

第四節 綜合整理與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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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會選則放寬環境標準以吸引廠商進入轄區內投資。同樣說明對租稅會造成環境 標準向下沉淪的還有 Kunce and Shogren (2008),文中說明了地方政府若有地方 財政自主權,同時也可以自行設定環境標準時,地方政府可能會為了吸引產業和 就業機會進入轄區,故而減少地方公共財的提供量、降低稅率或是放寬環境標準

(甚至是兩種政策工具雙管齊下),但文章也指出如果地方政府不是利用資本稅、

而是利用對固定資產 (例如:土地) 課稅以提供地方公共財,同時內化轄區內的 污染租 (emission rents) 時,結果則會是有效率的。而 Rauscher (1995) 則將「轄 區」的概念放大到「國家」,利用非競爭性的部分均衡模型說明全球在環境面的 租稅競爭是否會造成調低的環境標準規範,抑或是接受較差的環境品質,而其得 到 的 結 果 是 為 , 租 稅 競 爭 可 能 會 造 成 過 高 或 過 低 兩 者 之 一 的 污 染 排 放 稅 (emission taxes)。

第四節 綜合整理

從本章先前的文獻回顧可以得知,現有的文獻雖然有地方政府對於環境標準 設置、資本稅和環境稅之間相互關係的討論,亦有文章討論環境政策與從量稅的 關係,但似乎尚未有綜合本章前述的三個主題:環境聯邦制、從量稅和從價稅的 比較,以及資本稅和環境稅的交互影響的文章,而本文欲綜合討論三個主題,主 要利用 Oates and Schwab (1988) 的模型,輔以 Lockwood (2004) 對從價稅模 型的設定,並且參考 Hoyt (1991) 加入轄區數目的變數,使模型更加一般化,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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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說明各種可能的同質性轄區數目競爭下,地方政府若對在生產過程中會造成污 染的廠商課徵資本稅 (本文以從量稅和從價稅為例),政府會如何訂定環境標準,

以極大化轄區內居民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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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模型設定

第一節 基本經濟環境

本篇文章將以 Oates and Schwab (1988) 的模型架構做為基礎,加上 Hoyt

(1991) 考慮轄區數目的設定,來發展本篇文章的模型架構。地方政府可以利用 降稅和放寬廠商生產時所排放污染的環境標準來吸引流動資本進入轄區進行生 產與投資,然而,假若地方政府選擇放寬環境標準、允許廠商增加污染排放,抑 或透過降低稅率來吸引廠商進入時,則會造成轄區內污染增加、轄區內民眾生活 品質降低,如何在這兩個選擇間取得一個平衡點,是地方政府一個重要的課題。

然而,本文全文不考慮資本稅稅率變動的情形,我們僅以調整環境政策的方法來 討論政府的決定。而在本節當中,將先介紹本文的基本環境設定,以及在本文的 從量稅模型和從價稅模型中,一同適用的基本假設和變數設定。

在本文的模型當中,我們假設一共有 n 個轄區,n 可以為 1 到無限大的 所有數字,n 個轄區都是同質性轄區,而轄區內的代表性居民,其居住和工作 地點相同,轄區內的廠商皆生產私有財 Q,生產該財貨所需要的要素包含了勞 動(L),以及課稅標的資本( k )。廠商的產出除了 Q 以外,還包含了污染排放

E,而該污染排放假設為沒有外溢效果1 (spill-over effect),如果廠商投入的資

1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探討財政外部性,故未將環境污染的外部性放入模型中考量。

我們將轄區數目的下標省略,因此,我們將資本的邊際生產量 (marginal product of capital) 以及污染排放的邊際生產量 (marginal emission) 分別表示為: f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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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以及對公共財的消費 z 的增加,都會造成民眾的效用上升,然而,若居 民所居住的轄區政府選擇放寬環境政策標準,民眾所面臨的居住品質會下降,進 而造成民眾的效用下降:

0 Uc

0 Uz

0 Ue

在下一節當中,我們將以本節所提到的模型,加入從量稅的設定,求解出當 地方政府選擇對資本課以從量稅的時候,地方政府會如何訂定最適環境政策。

第二節 地方政府之最適環境政策:以從量方式課徵資本稅

在本節中,我們將先介紹當政府對廠商生產過程中投入的資本課徵從量稅時,

轄區內的最適環境政策是否會受到扭曲。延續上一節的假設,在本節當中,由於 地方政府對資本課徵從量稅,則各個轄區的稅收 T 會等於稅率 t 和資本數量

k 的乘積,即:

tk

T (3.4)

此外,在從量稅的模型設定下,資本淨報酬 r 會等於資本邊際生產量 fk 減去 稅率:

t f

r k (3.5)

同時,轄區資本毛報酬率應為:

environment),而地方政府在課徵從量稅時,將會選擇的環境政策正如 (3.17)

2 r 視為固定下求解之原因為資本在所有轄區中可以自由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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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所表示。

從 Oates and Schwab (1988) 可以得知,在沒有租稅扭曲的情況下,最適的 環境政策 (詳細計算過程,請見附錄) 將是 ue/Uc fe。從上一節和本節的假 設,可以得知 (3.17) 式右方的第二項的符號為正,則 (3.17) 式的結果將會大 於 fe,則可以得知當地方政府選擇以從量稅的方式對資本課稅時,民眾對追求 更好的環境品質所願意付的邊際願付價格 (marginal willingness to pay) 會高於 最適的 fe,於是地方政府會選擇放寬環境標準,以吸引廠商投入更多的資本。

從經濟直覺來看,當轄區政府必須與其他轄區的政府進行生產資源的競爭時,

應會利用,必定會利用調整既有的方法做為工具以吸引資本進入,在本文的假設 中,稅率是無法調整的,故地方政府只能利用變動環境政策的嚴謹程度做為吸引 資本的方法,然而,地方政府若是選擇讓 e 愈小,則表示環境政策欲為嚴謹、

廠商能夠排放污染的量較少、能夠投入的資本也較少,故進入的廠商便會減少,

而反之,假若政府設定較大的 e,進入轄區內進行投資的廠商也會變多,故假 若政府期望能有更多資本投入地方,便會放寬環境標準來吸引資本。

命題一:當地方政府選擇對資本課徵從量稅做為提供公共財的財源時,會放 寬環境標準以吸引資本。

而在下一節,我們將會把同樣的模型改以對資本課徵從價稅,假設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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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二:當地方政府選擇對資本課徵從價稅做為提供公共財的財源時,會放 寬環境標準以吸引資本。

在本節和上節中,我們介紹完畢本文的兩個主要模型:從量稅和從價稅模型,

下一章我們將為兩個模型做比較與整理,讓我們可以更清楚的看出兩個結果的異 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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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成 fe(1m) fke/ fkk,故可以得知,在從量稅和從價稅的單位稅額相同的 情況下,即便轄區政府選擇對資本課稅的方式不同,最終政府選擇的環境標準會 是相同的,也就是政府選擇對資本課稅的方式並不會影響到最終對於環境標準程 度的設定。

命題三:當地方政府使用環境標準做為政策工具、而資本稅為外生的情況下 時,不論地方政府對資本課徵的是從量稅或從價稅,在兩種課稅方 式的單位稅額相同下,兩者最終對地方政府制定環境標準的影響程 度相同。

此結果相較於在 Lockwood (2004) 得到的結果:在從量稅的情形下,公共 財的提供量將會高於從價稅的情形,本文所得到的結果顯然與其不相同,而本文 與 Lockwood (2004) 主要的不同在於,本文中的地方政府使用環境政策做為政 策工具,而 Lockwood (2004) 使用的則是以稅率做為政策工具,故有所不同。

第二節 極少的轄區數目

本文的第三章與上一節分別介紹了本文主要的模型在從量稅和從價稅的應 用和比較,接下來將進入該模型的應用部分,我們將改變轄區的數目,先後分別 介紹將基本模型套入轄區數目 n1 ,以及轄區數目 n 趨近無限大的兩種 極端的情形,探討在所有轄區進行合作、或者是「集權」的情況下,與轄區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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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政府使用從價稅的結果,而若利用與本文第三章第三節類似的檢驗方法,

將從價稅的模型在轄區數目為無限大的結果回推,便同樣可將 (4.2) 式改寫成 為與 (4.1) 式相同的結果。此外,又由上方的敘述可知 Oates and Schwab (1988) 之附件是為本文的從量稅模型在轄區數目放大到無限大時的特殊例子,故可推知

Oates and Schwab (1988) 附件中的地方政府若改以從價稅做為對資本課稅的方 法,將會得到和本文 (4.2) 式同樣的結果。

在前一節以及本節的內容中,我們檢視完畢了本文主要模型分別在轄區數目 極大,以及轄區數目極小的情形,在下一節中,將繼續檢視由這兩個極端的例子 中所歸納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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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設廠生產。

從數學式子來看,我們直接將代表地方政府最適環境政策的一階條件

kk ke e

e f m f f

u (1 )

做比較靜態分析,可以得知e m的符號為負,又

n

m1/ ,則表示當轄區數目較少時,環境政策受到扭曲的程度就比較小,隨著 轄區數目漸漸變多,扭曲也漸漸變大,也印證了前方經濟直覺的說法。

命題四:當地方政府對資本課徵從量稅做為提供公共財的財源時,隨著轄區 數目增加,地方政府所設定的環境標準會隨之寬鬆,而從價稅亦然。

在本章中,我們比較了從量稅和從價稅的不同,並且將模型實際帶入數字討 論,瞭解轄區數目會對地方政府的環境政策造成什麼樣的影響之後,下一章將進 入本文的結論,整理本文得到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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