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回顧

都 市 遭 受 到 強 大 地 震 襲 擊 時 , 遭 受 到 極 大 的 破 壞 , 市 民 易 遭 受 到 嚴 重 的 傷 亡 和 財 物 重 大 的 損 失 。 為 防 止 和 降 低 傷 亡 和 損 失 , 都 市 在 地 震 防 災 上 的 作 法 可 分 為 二 部 份 : ( 一 ) 是 打 造 一 個 耐 震 都 市 , 萬 一 遇 強 大 地 震 時 , 是 零 災 害 或 減 少 災 害 的 都 市 。 ( 二 ) 是 萬 一 遭 到 強 震 襲 擊 之 後 , 都 市 遭 受 破 壞 , 市 民 會 有 避 難 行 為 、 要 有 救 護 、 救 援 和 災 區 清 理 等 行 為 時 , 於 地 震 發 生 前 , 對 都 市 的 避 難 路 徑 、 避 難 空 間 、 救 援 救 護 道 路 系 統 、 各 種 指 揮 中 心 據 點 等 的 事 前 規 劃 和 指 定 , 以 便 發 生 震 災 時,易 於 避 難、易 於 救 護 援 助,提 升 避 難 效 率、避 難 生 活 的 舒 適 性 、 救 援 的 效 率 , 使 都 市 能 早 日 恢 復 舊 觀 和 易 於 重 建 。

本 研 究 的 主 題 是 第 二 部 份 的 都 市 避 難 空 間 系 統 部 分 , 故 文 獻 回 顧 亦 限 於 與 避 難 行 為 有 關 的 空 間 部 分 , 但 大 型 的 避 難 空 間 若 有 與 其 它 救 援 、 救 災 指 揮 機 能 合 併 者 , 為 空 間 整 體 性 的 規 劃 , 在 避 難 空 間 中 相 關 機 能 的 空 間 使 用 分 佈 問 題 , 將 一 併 討 論 。

第 一 節 震 災 發 生 後 時 序 列 的 災 民 避 難 行 為 大 震 災 發 生 後 不 同 的 時 序 , 災 民 會 有 不 同 的 生 活 行 為 和 不 同 的 對 應 空 間 需 求 , 同 時 在 已 發 生 災 害 的 情 況 之 下 , 災 民 和 政 府 以 及 社 會 也 會 採 不 同 的 行 動 , 如 : 消 火 、 救 助 傷 者 和 醫 療 人 員 的 進 入 、 救 援 物 資 的 送 入 和 發 放 、 治 安 維 持 、 外 來 部 隊 幫 忙 清 理 災 區 之 建 築 廢 棄 物 、 義 工 的 進 駐 提 供 飲 食 和 安 撫 災 民 等 , 一 連 串 的 活 動 在 災 區 何 其 避 難 場 所 進 行 , 所 以 都 市 防 災 避 難 空 間 的 思 考 和 規 劃 , 應 不 止 於 只 提 供 避 難 生 活 場 所,應 擴 及 到 避 難 生 活 行 為 所 需 的 基 本 需 求 空 間,以 及 外 來 救 援、

救 助 者 活 動 和 集 結 地 所 需 空 間 之 考 慮。另 外,於 避 難 場 所 內 空 間 管 理、

治 安 維 持 、 災 民 活 動 的 管 理 、 物 資 、 救 濟 金 發 放 體 制 等 行 政 上 的 運 作

清 理 完 成 , 早 日 從 事 重 建 工 作 。

根 據 內 政 部 建 研 所 的 都 市 計 劃 防 災 規 劃 手 冊 彙 編 ( 2000) , 將 災 害 發 生 的 時 序 分 為( 1)0 到 10 分 鐘 為 發 震 期;( 2)10 分 鐘 到 1 小 時 為 混 亂 期 ; ( 3) 1 小 時 到 3~5 小 時 為 避 難 行 動 期 ; ( 4) 3~5 小 時 到 10~40 小 時 為 避 難 救 援 期 ; ( 5) 10~40 小 時 到 3~7 天 為 避 難 生 活 期 ;

( 6) 3~7 天 到 1 個 月 為 殘 留 重 建 時 期 。 其 對 應 的 避 系 統 有 ( 1) 避 難

( 2)道 路( 3)消 防( 4)醫 療( 5)物 資( 6)警 察 等 六 大 系 統,( 參 表 2-2-1) 。

壹 、 發 震 時 期 ( 震 災 發 生 到 1 0 分 鐘 )

一 、 現 象 : 建 物 毀 損 、 發 ( 起 ) 火 、 人 員 傷 亡 、 災 民 心 理 驚 慌 、 交 通 紊 亂 、 維 生 管 線 遭 破 壞 。

二 、 避 難 空 間 : 住 家 附 近 的 開 放 空 間 , 如 : 路 地 、 學 校 、 公 園 、 停 車 場 、 廟 埕 、 空 地 、 廣 場 。

三 、 住 民 對 應 行 動 : 初 期 滅 火 、 狀 況 掌 握 、 緊 急 逃 生 避 難 ( 詳 見 圖 2-1-1) 。

四 、 住 民 以 外 對 應 行 動 : 因 發 震 期 政 府 及 災 區 外 的 救 援 救 助 尚 未 有 對 應 活 動 。

貳 、 混 亂 期 和 避 難 期 ( 1 0 分 鐘 到 3 ~ 5 小 時 )

一、現 象:火 災 發 生、建 物 毀 損、延 燒 擴 大、危 險 因 素 形 成、 資 訊 紊 亂 、 驚 慌 。

二 、 避 難 空 間 : 離 家 較 近 的 大 型 開 放 空 間 或 室 內 避 難 場 所 , 如 : 學 校、公 園、體 育 場( 館 )、活 動 中 心、政 府 機 構、路 地、空 地 、 廟 埕 、 大 型 停 車 場 等 臨 時 避 難 場 所 。

三 、 住 民 對 應 行 動 : 緊 急 避 難 或 開 始 避 難 然 後 轉 到 臨 時 避 難 場 所 。 四 、 住 民 之 外 對 應 行 動 : 因 發 震 期 政 府 及 災 區 外 的 救 援 救 助 尚 未 有

對 應 活 動 。

(一 )消 防 隊 的 消 火 、 救 助 傷 亡 人 。

(二 )地 方 政 府 或 里 鄰 長 等,引 導 災 民 到 臨 時 避 難 所,並 檢 點 臨 時

第二章 文獻回顧

避 難 所 建 物 和 設 施 等 之 安 全 狀 態、堪 用 情 況、指 定 可 使 用 的 空 間 範 圍 。

(三 )地 方 政 府、避 難 空 間 管 理 者 如:公 園 管 理 員、學 校 教 職 員 以 及 社 區 之 里 鄰 長 等,掌 管 分 配 管 理 避 難 空 間、設 施,並 開 始 製 作 災 民 名 冊 以 便 統 計 災 情 和 發 放 災 民 救 濟 物、救 濟 金 等 。 (四 )臨 時 避 難 空 間 設 置 服 務 中 心,提 供 災 民 災 區 之 受 災 資 訊,並

協 助 災 民 與 外 界 親 友 聯 絡 之 電 訊 設 備 。

參 、 避 難 救 援 期 和 避 難 生 活 期 ( 震 災 發 生 後 3 ~ 5 小 時 到 3 ~ 7 天 )

依 日 本 都 市 防 災 公 園 技 術 ハ ン ド ー ブ ツク ,將 3~5 小 時 到 3 天 視 為 臨 時 避 難 行 為 ,以 3 天 到 28 天 視 為 廣 域 避 難 行 為 ,本 研 究 將 其 定 為 短 期 的 避 難 行 為 ,其 避 難 場 所 的 服 務 空 間 範 圍 是 廣 域 的 。28 天 以 上 視 為 作 為 長 期 的 安 置 工 作 。 臨 時 避 難 行 為 已 3 天 為 度 , 3 天 以 上 應 遷 往 更 寬 敞 的 避 難 場 所 、 有 帳 篷 或 臨 時 架 構 的 簡 易 房 屋 , 或 到 室 內 的 收 容 場 所 , 在 那 兒 有 更 完 善 的 供 給 水 、 電 、 熱 、 以 及 浴 廁 等 設 施 , 另 一 方 面 也 供 給 餐 食 和 提 供 震 災 資 訊 、 對 外 聯 絡 的 通 訊 等 。

避 難 者 在 3 天 的 時 間 內 , 清 理 自 宅 , 檢 查 自 己 的 住 屋 , 是 否 有 安 全 上 的 問 題 , 若 安 全 上 無 虞 , 則 回 家 居 住 ; 安 全 上 有 問 題 , 則 要 遷 往 更 寬 敞 的 避 難 場 所 , 日 本 稱 廣 域 避 難 場 所 , 本 研 究 界 定 為 短 期 避 難 。

又 依 921 集 集 震 災 都 市 防 災 調 查 報 告 ( 營 建 署 ) , 將 避 難 分 為 三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是 緊 急 避 難 ( 災 害 發 生 到 半 天 之 內 ) , 第 二 階 段 避 難

( 災 後 半 天 到 2 週 內 ) , 認 為 是 一 種 臨 時 安 置 , 921 之 經 驗 , 戶 外 臨 時 安 置 的 最 大 臨 界 點 為 2 週 , 但 也 有 超 過 3 週 , 第 三 階 段 為 2 至 3 週 以 上 , 成 立 中 期 居 民 收 容 所 , 即 進 行 長 期 安 置 或 搭 建 臨 時 住 宅 安 置 。 東 京 都 的 震 災 對 策 事 業 計 畫 將 廣 域 防 災 避 難 時 間 定 為 3 天 到 3 週 。

所 以 對 短 期 的 避 難 是 三 天 以 上 到 兩 週 或 三 週 、 四 週 之 界 定 各 有 不 同 , 但 經 短 期 避 難 之 後 , 就 是 長 期 安 置 生 活 是 有 共 識 的 。

一 、 現 象 :

都 市 火 災 延 燒 擴 大 、 全 面 救 火 、 持 續 救 助 、 救 護 、 人 員 傷 亡 持 續 增 加、人 心 恐 慌、社 會 混 亂、民 生 物 資 缺 乏、外 援 物 資 陸 續 到 達 、 災 民 開 始 臨 時 避 難 。

二 、 避 難 空 間 :

學 校 、 公 園 ( 1 公 頃 以 上 ) 、 體 育 場 ( 館 ) 、 活 動 中 心 、 政 府 機 構 、 停 車 場 。 此 階 段 的 避 難 空 間 以 三 天 為 度 , 原 則 上 三 天 後 恢 復 其 原 有 使 用 機 能 , 如 學 校 恢 復 作 為 教 育 空 間 , 學 生 開 始 上 課 , 三 天 後 避 難 災 民 應 遷 往 更 寬 敞 的 場 所 , 生 活 機 能 設 備 更 好 的 大 型 避 難 場 所 。

三 、 住 民

【 需 求 】:飲 用 水、餐 食 的 供 應、簡 易 廁 所 和 浴 室、帳 篷、保 暖 衣 物 、 睡 袋 毛 氈 、 對 外 通 訊 、 災 害 狀 況 之 資 訊 、 政 府 的 救 災 措 施 之 資 訊 。

【 對 應 空 間 與 設 施 】:

1.休 息 睡 覺 之 帳 篷 區 。 2.浴 室 。

3.廁 所 。 4.炊 事 。 5.救 護 站 。

6.避 難 所 的 服 務 中 心:包 括 政 策 宣 導、提 供 資 訊、對 外 通 訊。

7.物 資 儲 存 與 發 放 場 所 。 8.寵 物 安 置 場 所 。

9.曬 衣 區 。 10.供 水 場 所 。 11.貯 水 槽 。 12.深 水 井 。

【 對 應 行 動 】:

1.往 住 家 附 近 的 臨 時 避 難 場 所,主 要 的 是 公 園 或 學 校、體 育

第二章 文獻回顧

場 館 , 開 始 過 暫 時 性 短 暫 的 避 難 生 活 。 2.返 家 檢 視 自 家 受 災 情 形 , 並 開 始 清 理 環 境 。

3.設 立 臨 時 避 難 所 的 服 務 中 心( 若 政 府 人 員 未 到,則 由 場 地 提 供 者 和 社 區 幹 部 或 里 鄰 長 來 推 動 )。

4.計 畫 自 己 的 復 災 行 動 。 四 、 住 民 以 外 :

1.設 立 臨 時 避 難 所 的 服 務 中 心 。

2.設 立 臨 時 廁 所 或 發 放 化 學 包 以 處 理 排 泄 物 。

3.服 務 中 心 之 機 能:提 供 受 災 資 訊、提 供 對 外 通 訊 聯 絡、提 供 餐 食 和 飲 水、避 難 人 員 之 造 冊、救 護 站、接 受 外 聯 援 助 的 物 資 和 分 給 災 民 。

4.義 工 集 結 場 所:a.災 民 的 安 撫,b.協 助 炊 煮、供 應 餐 食 , c.協 助 災 情 鑑 定 。

5.外 來 幫 助 清 理 災 區 的 人 員,也 陸 續 進 入,他 們 的 人 員 和 器 具 的 集 結 場 所,不 會 在 此 臨 時 避 難 場 所。但,若 都 市 沒 有 大 型 開 放 空 間 或 廣 域 避 難 場 所 供 其 使 用,則 有 以 協 調 部 分 學 校 或 體 育 場 等 空 間 之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供 其 使 用 。

6.屍 體 存 放 之 設 置 。

7.廢 棄 物 堆 積 場 所 之 設 置 。 8.提 供 政 府 救 災 、 復 災 之 資 訊 。 9.義 工 安 撫 災 民 。

10.垃 圾 堆 放 場 。

肆 、 短 期 避 難 生 活 期 ( 3 天 到 2 8 天 )

前 面 三 天 的 臨 時 避 難 場 所 是 短 暫 的 臨 時 避 難 場 所 , 這 裡 所 言 之 避 難 生 活 期 的 場 所 是 短 期 ( 3 天 到 28 天 ) 的 避 難 生 活 場 所 , 超 過 28 天 的 避 難 生 活 就 是 安 置 到 國 民 住 宅 或 另 覓 地 建 造 臨 時 住 宅 社 區 , 但 此 臨 時 住 宅 社 區 通 常 是 一 、 二 年 之 後 也 必 須 關 閉 。 這 部 分 本 研 究 認 為 已 不 是 避 難 行 為 , 是 災 害 安 置 工 作 故 不 列 入 研 究 範 圍 。

避 難 生 活 期 可 看 成 是 短 期 的 災 民 收 容 場 所 , 災 民 有 的 是 利 用 這 段 期 間 回 去 整 理 重 建 家 園 , 整 理 好 了 就 搬 回 去 , 若 自 家 毀 損 到 不 堪 使 用 時 , 災 民 利 用 這 段 時 間 計 畫 今 後 的 居 住 問 題 , 是 自 己 另 覓 住 宅 或 接 受 政 府 安 置 的 臨 時 住 宅 , 如 組 合 屋 或 政 府 的 國 宅 , 原 則 上 一 個 月 之 後 , 將 此 作 為 中 期 避 難 生 活 場 所 關 閉 , 讓 其 恢 復 原 使 用 的 功 能 。

一 、 現 象 :

市 區 之 火 災 已 滅 、 外 來 救 援 部 隊 清 理 災 驅 逐 漸 完 成 、 維 生 管 線 逐 漸 恢 復 供 應 、 市 區 陸 續 重 建 、 部 分 市 民 逐 漸 完 成 家 園 重 建 。

二 、 避 難 空 間 : 廣 域 避 難 場 所 ( 10 公 頃 以 上 之 公 園 , 日 本 之 例 )。

三 、 住 民

【 需 求 】:飲 用 水、餐 食 的 供 應、簡 易 廁 所 和 浴 室、帳 篷、保 暖 衣 物 、 睡 袋 毛 氈、對 外 通 訊、災 害 狀 況 之 資 訊、政 府 的 救 災 措 施 之 資 訊 。

【 對 應 空 間 與 設 施 】:

1.休 息 睡 覺 之 帳 篷 區 。 2.浴 室 。

3.廁 所 。 4.炊 事 。 5.救 護 站 。

6.避 難 所 的 服 務 中 心:包 括 政 策 宣 導、資 訊 提 供、對 外 通 訊 。 7.物 資 儲 存 與 發 放 之 場 所 。

8.寵 物 安 置 場 所 。

9.建 物 廢 棄 屋 堆 放 場 所 。 10.直 升 機 場 。

11.外 援 部 隊 集 結 和 器 具 存 放 場 所 。 12.用 水 儲 槽 。

13.飲 水 儲 槽 。

14.糧 食 及 工 具 、 毛 氈 等 儲 藏 倉 庫 。 15.發 電 機 。

16.抽 水 機 。

第二章 文獻回顧

17.照 明 燈 。 18.深 水 井 。 四 、 住 民 以 外 :

1.政 府 設 立 避 難 地 區 服 務 中 心 , 除 提 供 災 民 生 活 勝 之 必 需 品,包 括 供 影 飲 食 之 外,服 務 中 心 也 要 設 立 各 種 諮 商 中 心 , 如 建 物 之 維 修 問 題 、 政 府 的 救 濟 補 助 、 融 資 貸 款 等 。

2.外 來 救 助 人 員 : 繼 續 救 助 壓 在 建 物 下 之 災 民 。 3.醫 療 救 護 站 。

4.外 來 救 援 人 員 : 幫 忙 清 理 災 區 , 以 便 進 行 復 舊 工 作 。 5.義 工 集 結 場 所 : a.災 民 的 安 撫 , b.協 助 炊 煮 、 提 供 餐

食 , c.協 助 災 情 鑑 定 。

6.外 來 幫 助 清 理 災 區 的 人 員 , 也 陸 續 進 入 , 他 們 的 人 員 和 器 具 的 集 結 場 所 會 在 這 階 段 的 大 型 避 難 所 ( 稱 : 廣

6.外 來 幫 助 清 理 災 區 的 人 員 , 也 陸 續 進 入 , 他 們 的 人 員 和 器 具 的 集 結 場 所 會 在 這 階 段 的 大 型 避 難 所 ( 稱 : 廣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