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日本案例介紹
第 一 節 東 京 都 杉 並 區 之 蠶 絲 的 森 公 園
日 本 的 蠶 絲 試 驗 場 ( 國 家 的 試 驗 場 ) 於 1980 年 遷 移 到 筑 波 研 究 園 都 市,杉 並 區 認 為 這 遷 移 後 的 基 地 有 4 公 頃,可 作 為 具 有 防 災 機 能 並 兼 具 社 會 福 祉 的 設 施,經 與 該 基 地 周 邊 社 區 居 民 之 討 論,並 獲 得 他 們 之 協 力,最 後 之 結 局 是 做 防 災 公 園 並 與 小 學 結 合。平 時,防 災 公 園 是 作 為 一 般 公 園 使 用,只 是 多 做 了 防 火 災 延 燒 的 噴 水 設 施 以 及 大 量 的 地 下 貯 水 設 施,災 害 時,提 供 給 社 區 居 民 一 個 安 全、安 心 的 避 難 場 所。
學 校 於 平 時 上 課 時 間 外,其 運 動 設 施 和 特 別 教 室 開 放 供 社 區 居 民 使 用,學 校 沒 有 圍 牆,加 以 四 周 有 做 步 道,方 便 避 難 者 的 進 入。學 校 與 公 園 是 一 體 性 的 規 劃 , 兩 者 之 結 合 , 成 為 避 難 和 救 援 指 揮 的 據 點 。
蠶 絲 的 森 公 園 位 於 杉 並 區 內 的 東 京 環 狀 7 號 道 路 與 青 梅 街 交 叉 附 近,緊 鄰 地 下 鐵 丸 之 內 線 的 東 高 丹 寺,不 與 學 校 鄰 接 的 三 面 有 寬 約 10 公 尺 的 防 火 樹 林 帶 , 面 積 有 2.71 公 頃 。
公園所在地:杉並區和田三丁目 55 番 30 號
公園規模:27,146.86m2
開園年月日:1986.05.31
主要設施
園路:延長 759
集會的廣場:1,826 m2
休憩廣場:2,954 m2
遊戲廣場:1,942 m2
大瀑布:寬 30m、落差 3.2~3.5m
流水長度:64m
池:828 m2
公園事務所:1 棟
亭:1 棟
便所:2 棟
一 、 蠶 絲 的 森 公 園 周 邊 之 配 合 整 建 計 畫
蠶 絲 的 森 公 園 位 了 做 為 防 救 災 避 難 的 據 點,對 到 達 公 園 道 路 的 可 通 行 性 ( 主 要 是 路 寬 要 6 公 尺 以 上 ) , 道 路 兩 旁 建 物 的 耐 火 不 燃 性 , 檢 討 並 改 善 公 園 周 邊 的 道 路 和 住 宅 的 不 燃 化。其 主 要 的 計 畫 和 事 業 如 下 : ( 參 圖 4-1-1)
( 一 ) 步 行 者 優 先 道 路
地 下 鐵 東 高 丹 寺 車 站 與 公 園 的 四 周,是 考 慮 進 出 車 站 者 的 步 行 安 全 、 舒 適 , 同 時 在 災 害 發 生 時 易 於 出 入 公 園 避 難 。
( 二 ) 連 接 到 公 園 道 路 的 整 建
路 寬 小 於 6 公 尺 者,與 地 主 協 調 洽 購 到 足 6 公 尺 寬,同 時 協 議 建 物 改 建 時 盡 量 退 縮 , 以 增 加 道 路 的 寬 度 。
( 三 ) 公 園 四 周 建 物 的 不 燃 化
公 園 南 邊 之 建 物,部 份 以 不 燃 化 建 材 重 建,但 仍 有 許 多 未 能 重 建 , 暫 時 之 措 施 是 外 牆 噴 不 燃 化 材 質 。
二 、 防 災 公 園 的 設 計 和 設 施
蠶 絲 的 森 公 園 是 與 小 學 結 合 的 防 災 據 點,最 主 要 是 供 附 近 居 民 避 難 使 用,學 校 的 運 動 場 災 害 時 是 當 作 避 難 廣 場,學 校 的 設 施 包 括 室 內 體 育 場、游 泳 池 之 貯 水 泳 池、特 別 教 室 等 於 上 課 時 間 外,是 提 供 給 社 區 居 民 使 用。游 泳 池 之 貯 水 災 害 時 可 供 消 防 或 生 活 用 水 使 用,室 內 體 育 場 可 作 為 避 難 所 使 用,所 以 其 結 構 於 耐 震 上 是 有 特 別 加 強。( 參 圖 4-1-1、 圖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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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主 要 空 間
有 小 學、公 園、備 蓄 倉 庫、腳 踏 車 停 車 場、地 鐵 出 戰 出 入 口 、 地 下 貯 水 槽 等 。
1、 小 學 :
一 般 教 育、特 別 教 室、室 內 體 育 場、運 動 場、游 泳 池 。 災 害 避 難 時 運 動 場 做 為 避 難 廣 場 , 室 內 體 育 場、特 別 教 室 可 作 為 室 內 的 避 難 收 容 所,游 泳 池 之 貯 水 可 供 生 活 用 水 或 消 防 水 。
2、 公 園 :
因 是 做 為 避 難 場 所,四 周 有 濃 密 的 防 火 林 帶,以 防 火 災 的 延 燒 到 避 難 公 園 內,另 有 三 小 廣 場、水 池 等。
3、 地 下 鐵 車 站 與 自 行 車 停 車 場 :
位 於 學 校 之 北 , 臨 青 梅 街 道 。 4、 備 蓄 倉 庫 :
位 於 學 校 之 北 和 地 鐵 車 站 之 間,內 存 有 防 災 日 本 生 活 必 需 品,如 食 物、帳 篷 、 衣 服、手 電 筒、收 音 機 等,和 救 災 用 之 工 具 如 十 字 鎬 、 千 斤 頂、推 車、滅 火 器 、
燃 料 、 藥 品 等 , 共 約 90 種 , 倉 庫 鑰 匙 除 小 學 有 之 外 , 社 區 的 里 鄰 長 和 居 民 代 表 也 保 管 。
( 二 ) 設 施 和 設 備 ( 由 消 防 單 位 指 導 施 做 ) 1、 滅 火 設 備 :
為 防 受 到 四 周 來 的 火 災 之 延 燒 , ( 1) 公 園 的 防 火 林 帶 及 學 校 屋 頂 、 備 蓄 倉 庫 屋 頂 等 共 有 5 處 配 置
防 災 貯 備 品 庫
高 柱 型 噴 水 鎗 , 每 支 每 分 鐘 出 水 460 公 升 , 噴 水 半 徑 可 達 約 50 公 尺 。 ( 2) 防 火 林 帶 內 , 有 16 處 裝 設 了 半 迴 轉 式 的 噴 水 器 。 ( 3) 遊 戲 場 周 邊 樹 林 有 9 處 全 迴 旋 型 噴 水 器 , 以 保 護 遊 戲 廣 場 內 之 避 難 者 , 每 支 每 分 鐘 噴 水 量 為 70 公 升 , 噴 水 半 徑 約 20 公 尺 。( 4)作 為 避 難 廣 場 的 運 動 場 之 四 周 有 13 處 裝 設 了 噴 水 器 , 以 保 護 在 運 動 場 內 的 避 難 者 不 被 大 火 的 傷 害 。 此 噴 水 器 是 埋 在 地 下 , 使 用 時 才 拉 出 來 , 每 支 每 分 鐘 噴 水 量 為 75 公 升 。( 5)灑 水 門 , 由 四 周 來 的 避 難 者 , 要 進 入 此 避 難 場 所 時 , 萬 一 身 體 著 火 或 所 帶 物 品 著 火 , 灑 水 門 之 噴 水 可 以 滅 火 , 以 防 外 來 之 人 或 物 將 火 種 帶 入 避 難 場 所 內 而 引 起 火 災 。 總 共 設 有 7 處 , 每 一 灑 水 門 之 灑 水 量 是 每 分 鐘 30 公 升 。
2、 貯 水 設 施 :
( 1) 防 火 貯 水 槽 : 5 噸 水 槽 有 2 個 , 100 噸 水 槽 有 2 個 , 另 有 學 校 的 游 泳 池 。
( 2) 飲 水 用 : 1500 噸 水 槽 1 個 。
( 3) 公 園 和 學 校 內 有 水 井、水 池、瀑 布 等 避 難 時 可 做 為 消 防 用 水 和 廁 所 用 水 。
三 、 防 災 關 聯 設 施 的 維 持 、 管 理
蠶 絲 的 森 公 園 的 防 災 關 聯 設 施 如 上 所 述,學 校、防 災 儲 備 倉 庫 是 不 可 分 的 , 設 施 的 種 類 也 很 多 , 其 各 個 設 施 之 所 管 部 門 各 異 。
( 一 )設 施 管 理( 財 產 上 的 管 理、維 護、營 運 的 最 終 責 任 )大 致 來 分 如 下 :
1、小 學 校 與 校 產( 因 與 公 園 是 一 體 化,一 般 住 民 很 難 了 解 其 境 界 線 ), 於 實 務 上 是 由 小 學 校 和 教 育 委 員 會 ( 類 似 教 育 局 ) 負 責 。
2、公 園:由 區 來 負 責( 實 務 上 是 由 都 市 整 備 部 公 園 綠 地 課 負 責 )。
3、 防 災 儲 備 倉 庫 : 實 務 上 是 由 區 的 危 機 管 理 市 防 災 課 負 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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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是 , 例 如 :
( 1) 灑 水 設 備 : 由 防 災 課 管 理 , 維 護 、 修 補 時 是 由 防 災 課 編 預 算 , 委 託 公 園 綠 地 課 來 執 行 。
( 2) 緊 急 發 電 機 : 由 防 災 課 管 理 , 但 修 補 時 , 政 策 經 營 部 營 繕 課 的 電 氣 技 術 職 員 接 受 防 災 課 之 委 託 估 算 費 用 , 負 責 補 修 工 程 的 監 督 。
( 3) 校 園 的 灑 水 設 備 : 由 區 的 教 育 委 員 會 管 理 。
( 4)防 火 水 槽:5 噸 水 槽 是 防 災 課,100 噸 水 槽 是 東 京 部 消 防 單 位,1500 噸 水 槽 是 東 京 部 自 來 水 公 司 管 理 並 維 護。
( 二 ) 蠶 絲 的 森 公 園 設 立 以 來 有 15 年 , 防 災 關 聯 設 施 經 這 些 年 逐 漸 劣 化 , 設 施 的 維 持 、 修 補 需 不 少 的 經 費 。
( 三 )從( 一 )、( 二 )之 情 況,對 機 器 故 障 等 機 動 性 之 對 策 是 困 難 , 所 有 的 防 災 關 聯 設 施 是 由 防 災 課 管 理 , 要 維 修 也 比 較 明 快 : 1、 於 東 京 23 區 有 關 自 來 水 事 業 、 消 防 方 面 之 職 責 是 「 東 京
都 」 而 不 是 「 區 」。
2、自 開 始,學 校、綠 地 課 等,工 作 上 領 域 於 變 更 上 是 保 守 的 , 即 很 少 有 管 轄 、 職 責 上 之 變 更 。
3、 防 災 課 因 於 杉 並 區 公 所 是 比 較 小 的 組 織 單 位 ( 約 20 人 ),
技 術 系 統 職 員( 電 氣 )只 有 1 人,於 區 的 行 政 革 新 之 下 進 行 職 員 的 削 減 之 中 , 增 加 技 術 者 是 不 易 。
從 上 述 之 理 由 , 設 施 的 維 持 、 管 理 的 一 元 化 , 似 乎 更 加 困 難 。 四 、 防 災 關 聯 設 施 的 維 持 、 管 理 費 用
( 一 ) 灑 水 設 施
每 年 三 次 測 試 , 這 樣 的 固 定 防 災 關 聯 設 施 的 維 持 、 監 理 費 用 大 約 每 年 50~60 萬 日 幣 ( 大 約 15~18 萬 台 幣 ) 。
以 上 之 固 定 支 出 外 , 機 材 的 修 繕 等 還 要 一 些 經 費 , 修 繕 費 用 到 目 前 為 止 花 費 多 少 不 詳 , 最 近 3 年 之 經 費 如 下 :
2002 年度
灑 水 設 施 之 前 端 部 分 之 修 繕 、 更 換 , 灑 水 設 施 與 小 學 之 游 泳 池 等 之 水 源 、 供 水 管 等 供 水 系 統 之 修 繕 費 、 工 程 費 約 200 萬 日 幣 ( 60 萬 台 幣 )。
2003 年度
緊 急 發 電 設 備 超 載 等 約 170 萬 日 幣 ( 51 萬 台 幣 )
2004 年度
緊 急 發 電 設 備 之 油 箱 配 管 的 更 換 , 公 園 的 自 動 灑 水 器 、 灑 水 門 的 一 部 分 修 繕 工 程 約 290 萬 日 幣 ( 87 萬 台 幣 )
另:防災儲備倉庫的維護費用是不計(通常與建物同)
五 、 防 災 避 難 空 間 的 使 用 管 理
災 害 發 生 後 , 附 近 居 民 到 蠶 絲 公 園 避 難 時 , 學 校 設 施 由 學 校 管 理,公 園 部 分 由 區 公 所 管。學 校 之 職 員 會 先 檢 點 學 校 建 物 和 設 施 之 受 災 情 況 , 認 為 安 全 無 虞 , 才 會 引 導 災 民 到 室 內 體 育 館 或 特 別 教 室 避 難 。 同 時 附 近 社 區 之 里 鄰 長 、 幹 部 會 幫 忙 安 頓 災 民 及 一 些 救 災 事 宜 。 區 公 所 之 職 員 是 有 任 務 的 責 任 分 區 , 災 後 一 定 要 到 自 己 的 責 任 區 報 到 , 以 協 助 災 民 的 事 務 性 服 務 。
至 於 防 災 公 園 部 分 有 3 個 小 廣 場 共 7.722M2, 和 1 個 學 校 操 場 等 開 放 空 間 面 積 超 過 10000M2, 約 可 收 容 災 民 2,500 人 以 上 。
蠶 絲 公 園 每 年 之 春 舉 辦 櫻 花 祭,並 配 合 防 災 避 難 演 習,附 近 居 民 亦 配 合 參 加,同 時 將 主 被 倉 庫 之 乾 糧 分 發 給 參 與 者 試 吃,然 後 補 充 新 的 乾 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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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 - 1 - 1 蠶 絲 公 園 設 施 配 置 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4-1-2 蠶絲公園不燃化造街總合計畫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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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大 型 公 園 尼 崎 市 小 田 南 公 園 探 討
本 研 究 計 畫 依 序 在 大 型 防 災 公 園( 10 公 頃 以 上 者 ),以 日 本 神 戶 東 邊 之 尼 崎 市 中 小 田 南 公 園 為 探 討 樣 本 。
一 、 小 田 南 公 園 基 本 資 料
面 積 10.1 公 頃 , 為 建 設 省 公 園 綠 地 課 政 策 中 之 防 災 綠 地 緊 急 整 備 計 畫 之 第 一 號 公 園 事 業。於 1995 年 1 月 17 日 阪 神 大 地 震 之 後 二 天 1 月 20 日 則 開 始 建 造 安 置 災 民 之 臨 時 住 屋 250 戶 。
二 、 公 園 基 地 特 性 概 述
小 田 南 公 園 因 阪 神 電 鐵 西 大 阪 線 為 界,作 南 北 兩 區 分 隔,空 間 特 性 仍 以 一 般 公 園 常 用 之 設 施、球 場、步 道、水 景 等 作 為 防 災 公 園 與 平 日 公 園 使 用 之 共 同 設 施。其 中 較 為 特 殊 部 份 仍 為 公 園 四 周 以 完 整 之 防 火 植 栽 帶 作 界 定。阪 神 電 鐵 西 大 阪 線 之 軌 道 高 架 下 設 置 收 容 時 帳 棚 之 搭 設 架 及 利 用 高 架 橋 下 部 份 空 間 設 置 防 災 備 品 收 容 空 間 。
三 、 小 田 南 公 園 防 災 相 關 設 施
( 一 ) 防 災 公 園 相 關 設 施 ( 園 路 、 廣 場 )
公 園 現 況 中 依 災 害 發 生 時,逃 避 難 之 行 為 界 分 為 較 寬 之 車 行 寬 度 之 園 路 及 較 小 尺 度 之 人 行 步 道 區 分,同 時 亦 於 園 路 可 通 達 之 安 全 處 設 置 避 難 廣 場 。
園 路 系 統 園 路 步 道 系 統 公 園 南 向 之 活 動 大 草 坪
於 公 園 南 側 之 高 爾 夫 球 場 以 及 北 側 棒 球 場 作 為 有 效 避 難 時 搭 帳 棚 使 用 。
( 二 ) 植 栽 . 防 火 延 燒 帶
公 園 周 邊 進 入 公 園 之 安 全 質 , 以 寬 度 約 20 公 尺 之 植 栽 帶 作 為 延 緩 災 難 時 避 難 安 全 , 同 時 亦 在 出 口 部 份 增 設 灑 水 設 施 , 以 確
公 園 周 邊 進 入 公 園 之 安 全 質 , 以 寬 度 約 20 公 尺 之 植 栽 帶 作 為 延 緩 災 難 時 避 難 安 全 , 同 時 亦 在 出 口 部 份 增 設 灑 水 設 施 , 以 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