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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高層辦公建築物

2-1-1 高層辦公建築物之沿革與定義 一、高層辦公建築物之沿革

由於科技的日新月異,新材料新工法的研發,使用機能與空間結構 也不斷符合現今社會的需求,加上結構新觀念高層化的大樓逐漸成為現 今社會經濟繁榮的標的物。所以高層辦公大樓在近代建築類型中以明顯 的量體與龐大的數量,並構成現代都會意象最具代表性的建物之一。而 最早高層辦公建築的發源地那就要追塑 1820 年芝加哥【4】。

1820 年芝加哥只是一個遙遠的湖邊小鎮。但在南北戰爭後城市迅速 發展,40 年後成為美國開發西部的前哨和航運與鐵路樞紐,鐵路延伸 1.77 萬公里,每天進出 75 趟客運列車。這時期城市人口高速增長,城 市發展惡性膨脹,規劃、建築質量低劣。然而,於 1871 年 10 月 8 日夜 晚,芝加哥的城市發展戲劇化地停止了。當晚 8 時左右,芝加哥郊區農 家牛篷失火,在強力風力作用下,火勢不斷擴大、漫延,最終越過兩道 河流,一直燒到芝加哥的市中心。

而當時大型商業建築和政府建築中的都具有所謂防火構造設施卻 成為悲劇性的笑話。火災後芝加哥的建築防火變得謹慎和嚴密,重建計 劃開始考慮使用防火材料和技術,而不是從前的木材和裸露的鑄鐵。大 火過後城市重建十分迫切,因而也創造了難得的發展機遇。大規模的重 建有利於合理規劃,有利於發展新的建築技術和材料,也有利於電梯的 發明與改良。由於城市土地昂貴,建築向高空發展比購買更多的土地更 為經濟。在建築技術上,由於採用鋼框架結構,結構自重減輕,穩定性 提高在築可以建得更高。電梯廣泛利用使 5 層以上的建築成為實用。以 上各種因素結合起來,促成了高層建築的誕生和發展。

國內建築技術發展在台灣光復後初期,由於當時政治、經濟、社會 等各方面尚未穩定,加上建設開發量少及材料物資供給缺乏,建築技術 發展可說是處於停頓狀態,直到民國 50 年國內方完成第一棟興建的辦 公大樓。民國 49 年起社會型態由農業社會逐漸轉變為工業社會,物價 漸趨穩定,經濟穩定成長,建築建設量開始增加。此時期磚造建築仍為 主流,而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已日漸增多,與磚造建築之差距已逐漸縮 小,鋼架及其他構造建築數量則逐漸增加。民國 57 年國內首棟鋼骨鋼 造之嘉新大樓,為辦公建築邁向高層化的里程碑。現今台灣各地區都市 化與高度化下之發展,促使地價高居不下,在寸土寸金與建築技術日益 精進之情況下,建築物遂朝向高層化之發展,也因此有「超高層建築物」

的產生【5】。

二、高層辦公建築物之定義

民國 79 年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籌備處召開「中日高層建築技術準則 與管理制度研討會」中【6】,各研究小組因為站在不同的觀點,對超 高層建物的定義不同,在建築規劃設計組中指出:高層建築物指 36 公 尺以上,60 公尺以下之建築物;建築結構組則指出:基面以高度 50 至 75 公尺以上之建築物為超高層建築物,但卻未指出超高層建築物的建議 高度;建築設備組則未針對超高層建築物加以定義,消防防災組則認為 樓層在 11 層以上或簷高 31 公尺以上之建築物為高層建築物;樓層在 25 層以上或簷高 90 公尺以上之建築物為超高層建築物,可見以結構 組、規劃設計組、設備組、防災組等不同立場對高層建築物會有不同的 定義。民國 92 年 10 月 14 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修正實行之 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專章內明定高層建築物係指高度在 50 公尺或樓層 在 16 層以上之建築物【7】,但並未對超高層建築物有所定義,僅要求 建築高度達 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者,其防災中心應具備防災、警報、通 報、滅火、消防及其他必要之監控系統設備。

表 2-1 建築物使用分類分組表【8】

2-1-2 高層辦公建築火災特性與消防安全設計 一、高層辦公建築火災特性

由於現今高層辦公大樓都伴隨著智慧化的設計,在建築防火安全上 的種種的問題已明朗化,但若不慎引燃火災,即可能造成重大的人命傷 亡或財物損失。而根據國內學者陳弘毅【11】認為高層大樓發生火災時,

具有下列特性:

(一)濃煙密佈:

高層建築物之結構牢固,且都是不燃材料,因此結構不至燃燒,而 其內部材料雖多屬易燃物品,唯初期外部進入之空氣不足,通常形成不 完全燃燒,而產生大量濃煙。濃煙有向上竄昇之特性,因而經由各種開 口部、通道、樓梯及管路向上層蔓延。在極短時間內整棟大樓即陷入煙 霧之中,造成視線之阻礙與搶救之困難。

(二)高溫灼熱:

高層建築物多為密閉式建築,內部燃燒所產生之熱量不易擴散至外 部,因此熱量蓄積之結果形成高溫、高熱的現象。此種現象不但使被困 者易造成灼傷,亦使外部之搶救人員不易靠近。又高熱蓄積之結果,一 旦外部有大量之空氣進入時,將瞬時引起熾烈之火勢。

(三)延燒快速:

火焰之特性乃向上作垂直之擴展速度遠大於向平面擴大。而高層之 樓層向高空聳立,正符合火焰之特性。尤其前述高樓內部之垂直管道與 上下樓梯通道,不但造成火勢延伸之孔道,更形成所謂「煙囪效應」

(stack effect),亦即內部受熱之空氣,由各種管道上升,外部之冷 空氣則進入補其空位,形同煙囪。此種作用,樓層越愈高,內部與外部 溫差越大,其牽引力量也越大,延燒也越迅速。

(四)逃生不易:

高層建築物由於距離地面高、縱深大、通路轉折,導致人們逃生避 難不易。火災發生時,通常又形成停電狀態,內部漆黑,加上濃煙嗆鼻,

促使避難人員驚慌恐懼,造成恐慌(panic)之現象,結果爭先恐後互 相推擠踐踏造成人命傷亡。

(五)搶救困難:

建築物之高度如果超出雲梯車之界限,便無法達到搶救動作(國內 目前雲梯車最高僅可達 76m,台北市),即使雲梯車可到達,亦因風力、

荷重及噴水反作用力之關係,其穩定性與安全性大打折扣。雲梯越長,

一方面車體越笨重,操作昇梯之時間越長,一方面頂端搖晃擺動越厲 害,射水、搶救亦越困難。此外,樓層越高消防車之水力越無法到達,

故高層建築唯有加強自身內部之消防避難設備,始能防護。

二、高層建築消防安全設計

高層建築物是目前必然的趨勢,火災的威脅又難以完全有效的避 免。為減少火災所帶來的危害,將初期的被動滅火轉為主動事先防範安 全設計,藉由消防安全設計來保障人命安全、避免財務損失與維護建築 物之持續耐用。下列為高層建築消防安全設計之基本原則【11】:

(一)內部裝潢之不燃化設計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規定,高樓內部之防火,

主要使其裝潢材料或物品盡量不燃化。由於火焰有下往上竄升之特性,

因此室內裝修材之牆面、窗台、板條等裝修材,應規定使用耐燃或不燃 材料。

(二)高樓結構之耐火設計

建築之耐火時效應考量內部之可燃物與火災之燃燒時間,推算出防 火區劃之時間溫度曲線,才決定鋼材之最高受熱溫度,最後計算鋼結構 之臨界負載量然後與實際做比較,再決定耐火強度是否足夠。

(三)高層防火區劃設計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87 條規定,防火區劃通常依 下列方式為之:

1、分為面積區劃:依規定面積達一定範圍者必須予以區劃。

2、垂直動線區劃:電梯間及樓梯間等垂直動線成一個獨立的區劃。

3、防火牆區劃:以防火區域之防火牆的耐火時效為區劃者。

4、用途區劃:以不同使用目的而區劃者。

(四)排煙通風設計

1、法令規定設置排煙設備之對象: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102 條及第 126 條第 3 款規定,排煙設備之設置對象如下:建築 物在五層以上之樓層供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集會堂、觀 覽場、夜總會、舞廳、視聽歌唱業、商場、百貨公司、市場、展覽 場、夜總會、舞廳、餐廳、酒家、公共浴室、飲食店、保齡球館、

溜冰場等遊藝場及養老院、兒童福利設施之建築物。

2、排煙設備之規定:高層建築物之排煙設備,須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 100~102 條之相關規定;防火閘門板設備,須符合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93~94 條之相關規定。

2-1-3 高層辦公建築在防火避難上之相關法令

政府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對於高層辦公建築在都市計畫 法、建築法與消防法內均有訂定相關法規。下表為高層辦公建築大樓防 火避難之相關法規總整理(表 2-2)。

表 2-2 高層辦公建築大樓防火避難之相關法規整理表 型式:0.75;站席:2.00。

建築技術規則

續表 2-2 高層辦公建築大樓防火避難之相關法規整理表

續表 2-2 高層辦公建築大樓防火避難之相關法規整理表

續表 2-2 高層辦公建築大樓防火避難之相關法規整理表

2-2 避難安全理論

化及火場避難環境之狀態之三項因子之相互關係。英國學者 Marchant 為將配合上述三項因子,避難進行隨時間而變化,所引伸出公式如下如

透過上述文獻知道避難安全的評估,簡單的來說是透過避難所需時 間和避難容許時間做比較。而避難所需之考量主要是避難之開始時間、

步行時間、出入口之滯留時間(至安全避難梯或出口),以上之三者所 匯成時間即是避難所需時間,再與避難容許時間相互比較計算其是否安

步行時間、出入口之滯留時間(至安全避難梯或出口),以上之三者所 匯成時間即是避難所需時間,再與避難容許時間相互比較計算其是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