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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重要性

我國近五十年來,工業發展迅速,產業結構不斷改變,廠房單位大量增加,工業產 品無論在質或量的方面均有極大的進步,但工業災害的發生機率亦隨之提升,也漸形嚴 重。勞工安全檢查機構資料顯示,民國 72、73、74 三年未受過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發生 工安事故的是已經受過訓練的 3.8 倍。民國 79 年稍降為 3.38 倍,但在民國 80 年卻高 達 6.3 倍,民國 82 年再度降為 3.18 倍(沈育霖與謝士英,2003)。周登春(2000)的研究 中指出,在民國 82 年發生重大勞工安全事故的事業單位中以違反有關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的事件最為嚴重。不安全動作為勞工安全事故發生的最主要因素,要減少不安全動作 的發生需要加強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根據勞工保險局統計,民國九十年勞工保險給 付包括農、林、漁、牧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水電燃氣業、營造業,批發、

零售及餐飲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等單位之勞工因公職災害傷亡人數(包括傷害、殘 廢、死亡)達 39,091 人,佔平均投保人數 4,824,517 人之 0.81%,其中傷害 33,880 人,

佔 0.702%,殘廢 4,531 人,佔 0.094%,死亡 680,佔 0.014%,(另在製造業方面,依據 勞工保險給付資料,傷害 20,662,佔平均製造業投保人數 2,690,549 之 0.77%,殘廢 3,216 人,佔 0.12%,死亡 300 人,佔 0.017%)(沈育霖及謝士英,2003),可見各事業單位在 安全管理上,未能跟上生產力快速成長,使得災害仍然很高。由於各種職業工作項目步 驟繁複,因此發生職業傷害之機率大增,要想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必須具有充分的知 識才能判定危險的存在,進而加以防範。但是個人能力有限,因此需經由教育訓練的方

展,並減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直接與間接損失,保護作業勞工,避免傷殘發生(胡鈿輝,

1988)。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實施範圍甚為廣泛,上至雇主,下至勞工本身,每一個階 層人員都應該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雇主有綜理勞工安全衛生之責,各級主管應就基 本單位或所屬業務獲上級授權,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事宜(中華民國工業安全協會與 中國生產力中心,1982)。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實施大多以領班與勞工為最主要對 象,蓋因此二者人員在工廠中佔較多數,領班是生產作業中的中堅分子,亦是最基層的 作業主管,與勞工關係最密切,也最瞭解生產現場之情形。因此,如果領班能接受良好 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使其瞭解安全與產品品質相同,均屬於其職責之一部分,則在推 行安全衛生工作上更能具體有效(胡鈿輝,1988)。其次之實施對象為勞工,勞工是生 產單位主體最重要的一部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成功與否,以該工廠勞工之失能 傷害及失能傷害嚴重率為判定指標之一。因此,為增加生產力,提高產品品質,實有實 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必要性,由表 2.1 中,可以觀察到民國 100~104 年技術士技 能檢定合格人員是逐年提升,顯示國家對於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相當的重視。

表 2.1 100~104 年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人員

職類 職業安全管理 職業衛生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鍋爐操作 壓力容器操作

級別 甲級 甲級 乙級 甲級 乙級 丙級 單一級

100 年 4,498 2,312 37,541 0 1,160 1,226 79

101 年 5,048 2,473 38,820 0 1,282 1,273 122

102 年 5,380 2,747 40,150 0 1,562 1,328 1,139

103 年 5,657 2,989 41,377 8 2,063 1,349 2,667

104 年 5,936 3,255 43,487 26 2,744 1,367 4,544

職類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 堆高機操作 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 化學性因子作業還境測定

級別 單一級 單一級 單一級 甲級 乙級 甲級 乙級

100 年 2,114 1,239 28,114 38 412 183 710

101 年 8,644 2,449 46,529 40 412 197 710

102 年 16,429 4,424 68,135 42 423 209 710

103 年 25,526 6,530 90,960 47 444 217 715

104 年 34,562 8,473 113,901 47 444 217 715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勞動部-勞動統計專網

第二節 教育訓練機構設立規定及辦班程序

教育訓練單位之設立門檻外,在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開班業務前,教育訓練規 則第 20 條亦針對教育訓練之場所有所規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須檢附教育訓練場 所報備書;依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及辦理推廣安全衛生績效良好且與其設立目的相符 之非營利法人資格之文件;安全衛生量測設備及個人防護具;使用之術科場地、實習機 具及設備;教育訓練場所之設施;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之建物用途說明等文件,核備 後,此教育訓練之場所即可開始辦理開班業務。在上述情形下,造成目前許多訓練單位 無術科實習場地,卻可辦理術科職類之教育訓練課程;亦有些訓練單位為專責辦理術科 職類之教育訓練課程,但也同時辦理其他管理職類之訓練課程。不同職類應規範有不同 之教育訓練單位設立門檻,例如:辦理術科操作類之訓練單位,則應具備實習場地、機 具及設備,並有評鑑合格過之資格,才可成立針對術科職類之教育訓練單位,提供學員 良好的學習環境與品質。畢竟管理職類與術科操作職類之學習面向不同,應針對各職類 之需求,規劃不同的教育訓練單位設立門檻,以提高訓練單位之教育訓練品質。

第三節 教育訓練評鑑制度

評鑑方式主要分成訓練單位自評及實地評鑑兩階段。在辦理評鑑之前,先確定現場 評鑑人員名單,依評鑑職類之不同分為管理類委員及技術類委員,並且針對現場評鑑人 員及受評單位各舉辦說明會,使現場評鑑人員了解現場評鑑之標準作業流程及現場評鑑 之重點。另外,請現場評鑑人員簽署「評鑑委員主動迴避受評單位調查表」並繳交,以 確定評鑑過程之公平性。並附「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委員手冊」給予參考。

而針對受評單位則說明評鑑作業流程、自我評鑑應繳交之基本資料及佐證資料以及各資 料之繳交方式,亦附「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自我評鑑解說手冊」提供參考。經訓 練單位自評及繳交自評報告、佐證資料後,組成現場評鑑小組(含評鑑委員 2 名及勞委 會或評鑑機構研究人員 1 名),進行現場評鑑。現場評鑑時,為求過程之公平性,除了 現場評鑑小組之外,還另請一名地方主管機關陪同,協助評鑑。整個現場評鑑流程如圖 2.1。而評鑑之評分原則是採文件評定、地方主管機關查核紀錄評定、現場訪評及受訓者 訪談等方式來決定各評鑑指標項目分數。

圖 2.1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流程圖

第四節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相關事件與研究

我國職業訓練之發展背景與歐美情形相似,緣起於師徒授受及父子相傳之學徒制度。

自政府遷台至今,針對職業訓練方面如何作有計畫及有系統的政策推動,其發展的過程 時期簡述如下:民國 18 年公布「工廠法」,適用於所有使用發動機器之工廠,除勞動條 件外,並規定工廠應為之安全、衛生設備。民國 20 年公布施行「工廠檢查法」及民國 24 年「工廠安全及衛生檢查細則」,明定工廠應檢查之事項。民國 25 年制定「礦場法」

適用於同時雇用在坑內工作之礦工五十人以上之礦場,除礦工之勞動條件外,並規定礦 場應為之安全、衛生設備,礦場法於民國 75 年 11 月 24 日經總統令公布廢止,民國 63 年公布施行「礦場安全法」。工廠法則在勞動基準法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公布施行後,

對勞動條件之規範,改以勞動基準法為主,僅在分階段實施期間,對尚未適用勞動基準 法之行業,仍以工廠法為依據。工廠檢查法則於民國 82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名稱為「勞 動檢查法」。民國 63 年 4 月 16 日總統公布施行「勞工安全衛生法」,該法嗣於民國 102 年 7 月 3 日修正公布,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自民國 103 年 7 月 3 日分二階段施 行。

為擴大保障所有勞動者安全與衛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部前身)自民國 95 年即積極展開勞安法修法作業,考量國內環境因素,並參酌國際公約及歐、美、日、韓 等國的立法經驗與發展趨勢,經廣泛研商、專家諮詢、召開公聽會,蒐集各方意見後完 成修正草案,先後於民國 100 年 3 月及 9 月送請行政院及立法院審議,但因部分條文未 獲社會共識,復舉辦座談與說明會,充分與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業界及勞雇團體等進 行溝通化解疑慮,廣納各界意見,修正部分爭議性條文後,再於民國 101 年 6 月及 11 月分別送請行政院及立法院審議,至民國 102 年 6 月 18 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更 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7 月 3 日經總統公布,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新修正 之「職業安全衛生法」,象徵我國勞工安全衛生新時代的來臨,不僅維護勞動基本人權,

營利目的的法人團體外,大部份皆為營利單位,所以各單位的規模、設備、專業性、管 理層面皆有明顯差異,雖然目前主管機關逐漸對訓練機構有導入 TTQS、訓練機構評鑑、

訓練資訊網資料管理、考訓分離、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及到場稽查等,但實際辦理訓練不 實、削價競爭仍為常見,因此產生諸多教學品質落差及管理上的問題,而產生爭端,相 關案例如下所示:

案例 1

104 年 3 月高雄某學會遭投訴,有學員繳報名費,人不用出席上課,就取得職安訓 練結業證書,有一家營造公司的員工因而取得證書,經檢舉,該名學員才被收回證書;

而學會針對此事件,表示在檢核學員身分上確實有疏失,沒有確實做好身分查核,才發 生冒名上課的憾事。此案後來勞工局查證後,給予警告處理,後續要求改善。

案例 2

103 年 4 月某紡織廠發生液態鹼噴濺工安意外,造成 3 死 1 傷,檢方偵查認定廠方 未設置冷卻裝置、顯示教育訓練不足,故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染織部經理,而廠長 也依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起訴(103 年 7 月已改成職業安全衛生法)。

案例 3

在 104 年度臺北市營造業的職業災害死亡 24 人,其中就有 21 人未按照規定接受職 安教育訓練,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於 105 年 2 月啟動「台北大工地@安康方案」,開辦營

在 104 年度臺北市營造業的職業災害死亡 24 人,其中就有 21 人未按照規定接受職 安教育訓練,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於 105 年 2 月啟動「台北大工地@安康方案」,開辦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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