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第一部份探討權利理論,此部份將針對西方四個權利理論做出討 論,從古典理論、權利與關係模型、權利批判理論到新權利理論。第二部份 探討自我,針對西方自我與華人自我做文獻整理,以了解西方自我與華人自 我不同之處。第三部份從臺灣聲請保護令現況回應西方的權利理論,並讓東 西方的自我與權利對話,看到東西方自我與權利間的差異。
壹、權利理論
一、古典權利理論
根據 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20的整理,古典權利理論構成並保 護美國人作為公民的身份,這樣的概念深深根植於美國人的民主歷史和傳統。
在美國,「獨立宣言」和「權利法案」將公民的權利放在美國民主的中心。
每個人都可以要求政府尊重某些基本權利,如自由和獨立;相反的,使用這 些基本權利能力能確定其公民的身份,與那些不被認為是公民身份的人,如:
奴隸、婦女、兒童、囚犯形成一個對比。
在整個美國歷史上,重大社會問題的焦點一直是在權利。立法者和法官 認為權利確保人權可以深刻改變,如:非洲裔美國人、婦女、工人、宗教信 徒、兒童、男同性戀者和其他人的生活和社會地位。這個假設解釋了內戰後 人權立法本身所預期的身份轉變,如:1964 年和 1968 年的「人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s)、未成功的平等權利修正案(unsuccessful Equal Rights Amendment ) 以及 ADA 法案。這些立法的起草者未明確顯示出自我意識轉換的目標,但 可以看得出來,他們假設權利能有影響。
在古典權利理論概念中,權利不僅僅授權個人做某件事,如:投票、上
20 David M. Engel& Frank W. Munger(2003)Rights of Inclusion: Law and Identity in the Life Stories of American with Disability.at 81-83
13
在社會關係中是「分散的」(distributed),所以權利與關係模型認為,法規所
21參見 Black 1973; Silberman1985; Burstein,Monaghan 1986; Milner 1986。轉引自 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 2003)Rights of Inclusion: Law and Identity in the Life Stories of American with Disability.at 83
22參見 Mayhew 1968; Rosenberg 1991。轉引自 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2003)
Rights of Inclusion: Law and Identity in the Life Stories of American with Disability.at 83
23同前註.at 83-86。
14 規範的機制24。光譜(continuum)正式結束是官方法律制度,他依附於法院、
律師、法規和法庭。非正式的結束是「附加」(appended)法律和法律結構
24 參見 Macaulay 1963; Pospisil 1971; Abel 1973; Galanter 1974,轉引自 David M. Engel& Frank W. Munger(2003)Rights of Inclusion: Law and Identity in the Life Stories of American with Disability.at 84
25 參見 Galanter 1974,轉引自 David M. Engel& Frank W. Munger(2003)Rights of Inclusion:
Law and Identity in the Life Stories of American with Disability.at 84
26 參見 Moore 1978,轉引自 David M. Engel& Frank W. Munger(2003)Rights of Inclusion: Law and Identity in the Life Stories of American with Disability.at 84
27參見 Gluckman 1955,轉引自 David M. Engel& Frank W. Munger(2003)Rights of Inclusion:
Law and Identity in the Life Stories of American with Disability.at 84
28 參見 Black1976:41,轉引自 David M. Engel& Frank W. Munger(2003)Rights of Inclusion:
Law and Identity in the Life Stories of American with Disability.at 84
15
的倡導者認為,正式的權利在對抗性設施中(adversarial setting)會破壞重 要的關係,並切斷未來互惠互動的可能性。政治保守派認為權利是自私的,
會破壞社會共識和公民責任。社會主義者認為權利的影響在於它們有破壞合 作社會關係的傾向,並產生對立和敵意,而不是對社區義務。
權利與關係模型導致關於權利對自我認同的影響結論是消極的。一些 學者建議,這些悲觀的結論與日常生活中法律的調查研究是不符的。例如,
White&McCann29證明,權利有時對關係和參與者的自我認同具有非常有利 的影響。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同意30,在不同背景下權利對關係 的積極和消極影響是不同的,他們也認為,假定權利透過破壞社會關係來破 壞自我認同,這樣的假設是過於簡單。
三、批判權利理論(critical rights theory)
根據 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31認為,批判權利法律理論家提 出另一個廣泛引用來挑戰古典權利理論的理論。批判性法律研究(Critical
29 參見 White(2002)&McCann(1994),轉引自 David M. Engel& Frank W. Munger
(2003)Rights of Inclusion: Law and Identity in the Life Stories of American with Disability.at 86
30同註 20,at 86.
31同註 20,at 86-90.
16
Legal Studies ,CLS)學者在 20 世紀 70 年代和 80 年代對權利的批判,權利的 不確定性及其對合法壓迫的矛盾傾向,造成了一種虛假的正式中立和平等的 感覺。這些學者認為古典權利理論認為的「權利神話」基本上是一個偽裝,
為種族主義、性別歧視根深蒂固的力量提供保護。自由法律主義制度中,權 利的後果是重現不平等,壓迫那些據稱從中受益的人。因此,Freemen32認為,
聯邦最高法院的反歧視法「將現有的不平等和階級型式正常化」。
雖然原本 CLS 批判,沒有驗證權利對自我認同本質的影響,但法律對意 識和行動有很大的影響。根據 CLS 學者的看法,古典權利理論是自由法律主 義的基石,它告訴個人,作為現代公民,他們有權力(power)和自主權,但實 際上剝奪了他們對其他擁有更強大權力(power)者運用控制的能力。然而從 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33的角度來看,如果未聲明涉入自我認同,
CLS 對權利的批判是重要的。CLS 學者認為自由法律主義使用權利創造一種 鍵前提。女性主義者和批判種族學者(critical race scholars)傾向於更明確地 處理權利對自我認同的影響,並且不太抗拒權利;相反,當權利擁有者,了 解社會和弱勢、少數民族的需要,參與創造和使用權利,權利可以發揮有益 的作用。根據這些評論者的觀點,權利構成影響,很大程度取決於它們如何 發展以及社會和政治脈絡中使用。例如,民權運動對非洲裔美國人自我認同
32 參見 Freemen(1998:26),轉引自 David M. Engel& Frank W. Munger(2003)Rights of Inclusion: Law and Identity in the Life Stories of American with Disability.at 86
33同註 20,at 27.
17
34 參見 Crenshaw 1988:1382,轉引自 David M. Engel& Frank W. Munger(2003)Rights of Inclusion: Law and Identity in the Life Stories of American with Disability.at 87
35 Minow(1990),轉引自 David M. Engel& Frank W. Munger(2003)Rights of Inclusion: Law and Identity in the Life Stories of American with Disability.at 86
36 同註 35.
18
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在 2003 提出有別於古典權利理論、權 利與關係模型和批判權利理論,形成一個新的權利理論37。David M. Engel &
19
的受訪者沒有什麼影響,因為身心障礙者沒有在正式的法律環境中經歷法律;
相反,身心障礙受訪者敘述說明,權利在非正式、非對抗的脈絡下,有時甚 至在身心障礙者沒有努力之下,權利更加活躍。身心障礙受訪者向 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提出了一個挑戰:也是這兩位學者的重要發現,即 60 名身心障礙者中經歷他們認為是不公平或非法的待遇,沒有一個參與正 式的權利主張,甚至也未諮詢 ADA 的律師。儘管在這些生活故事中明顯缺 乏正式的法律活動,但顯然權利明顯影響了身心障礙者的生活,甚至有時以 戲劇性的方式影響。
社會學家多年來一直注意到,儘管民眾的信念是相反的,但正式的法律 動員在美國是相對少見的現象。有些人可能會得出結論,例如對身心障礙而 言,ADA 權利擁有者不願提出正式賠償請求,只是證明批判權利理論對權利 的批評,認為權利是虛幻且無效,然而身心障礙者的生活經驗不支持這樣結 論。受訪者的生活故事,越來越多的法社會學者支持,他們認為法律在日常 生活中的作用及其對自我認同的影響,不能僅透過訴諸律師和官方法律機構 的頻率來衡量。近來,日常生活中法律的研究加深大家對法律對行為和意識 強有力影響的理解。一些最重要的研究發現,公民在探索法律組成敘述的價 值。
這些以敘說為基底的研究提供些許觀點,也讓 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發現大多數關於上述權利理論文獻上的缺失。在前面部分描述的三 個權利理論忽略細微的脈絡因素,這些因素在研究中更加清晰地表達出來,
這些研究細緻的傾聽一般人談論他們的社區、他們的同事、他們的家庭,以 及易變動的社交互動。在研究中發現,這些因素對於確定角色權利至關重要。
然而,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的研究不同於這些基於日常生活敘 事的研究,因為他們專注於自我認同,因為它在長時間的過程中出現和改變。
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的研究方法以生活故事敘事為主,提供了
20
一個不同於法律權利研究觀點~利用對特定衝突或遭遇的有限時間解釋,以 及旨在產生靜態的一組類別或理想類型的研究。由於 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的身心障礙受訪者描述了從幼兒到成年的關係、願望和事件,能 夠更加清晰地看到不斷的變化和「交替」的自我認同,而不斷變化的狀態在 有限的時間框架中不太明顯。
因此,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尋找權利對自我認同組成性影 響的另一種觀點,身心障礙受訪者的敘述表明重新確定三個主流理論的重要 性。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收集的生活故事訪談提供了一個基礎,
更準確地了解權利如何在權利擁有者的生活中變得活躍。對這些豐富多樣的 受訪者分析得出四個結論,新的理論必須考慮至少四種權利影響自我認同的 面向:
1.正式法律訴訟(Formal legal proceedings)。正如已經觀察到的,在面對他 們認為不公平的行為時,完全沒有任何試圖透過提出正式的損害賠償請求或 甚至透過諮詢律師的行為。在 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的受訪者中 沒有特別引人注目的正式權利主張,因為研究主題與一群男性和女性接觸,
這些男性和女性傾向於更多地參與和注意外部資源,而不是只是與同儕們接 觸。
2.自我覺知的轉變(Transformation of self-perceptions)。身心障礙受訪者的 故事中表現出,權利可以改變身心障礙者的自我形象,使他們能夠重新評估 他們的自我能力。建立自我認同的一個關鍵是自我敘事,人們在不同的情況 下不斷地構成、修改和重述。這些敘事不僅給過去的事件帶來了秩序和意義,
而且還通過他們的描述實現「新生活行動」。權利可以在沒有被正式使用的 情況,在這些建構中的敘事起關鍵作用。
3.文化和話語轉換 Cultural and discursive shifts。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收集的許多生活故事中,通過促進日常思想、言語和行動的典範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