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與權利-受婚姻暴力女性的權利實踐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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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致謝 終於寫到了致謝,代表已經完成論文,眼中泛著微微的淚光,回想這三 年來的點滴。 想讀法律其實是想完成自己小時候想當律師的夢想,也很謝謝上帝的安 排,當年大學聯考成績不好,選填志願沒有機會念法律(分數實在差太多, 哈!),但上帝讓我唸了社工系~這個讓我覺得讀到賺到的科系。進入政大 法學院讀法律,發現自己並不那麼適合紫一般法律人常走得,如當律師之類 的,但是法學的訓練確實讓我收穫滿滿,不但揭開法律的神秘面紗,也更加 清楚自己人生想要什麼。 回首三年的學習,要感謝的人很多,首先要感謝江江,這三年的陪伴和 鼓勵,讓我能夠在工作之餘持續不斷修課、學習,若沒有你這位好室友在旁 邊的支持、打氣及生活照顧,我想我應該無法畢業。 再來要謝謝工作上的夥伴,特別是美薰姐和傳馨,以及許多好同事們(真的 很多同事,恕我不一一具名)的支持,在我求學這段時間的打氣及補位,也 特別謝謝台北地院家暴服務處的夥伴們,幫我找到困難的訪談對象,我才能 順利畢業。 有很多朋友們的支持,要特別謝謝育瑄和喬,提供小家讓我可以有一個 安靜的地方寫論文,真的非常感謝,朋友們的支持一直都在隨時鼓勵著我, 小羊、維俐、思香、瑜珍、杰榆、家慧、汝憶、伯罕、璽如、英哲、Cosmo、 領導力協會的理監事們、恩典的弟兄姐妹、亞薩的弟兄姐妹。 當然也一定要謝謝我的家人們(媽媽、爸爸、大哥大嫂、二哥二嫂、妹 妹及妹夫還有五個可愛的小朋友們)是我最強大的後盾和支持,讓我感受到 滿滿的愛和支持,也因為你們的支持,讓我能夠堅持走下去(特別給得得和 圓仔,你們的毛阿姨終於完成論文啦!!). I.
(3) 有人問我這個碩士和上個碩士在寫論文的階段有何不同,其實真的還蠻不同, 這次寫論文是在全職的狀態下寫,上次是辭職寫,這次寫質化,上次寫量化。 但我想最大的不同是,這 10 年來,我在工作上累積了多年的經驗,特別能 為用這篇論文在法院工作劃上一個完美的逗點,是件很美的事情。 說到論文就一定要感謝曉丹老師,我的指導教授,給予我最全力的支持 和指導,讓我從不同的角度來討論一個長久以來的現象,也為自己的工作有 很好的整理及反思,當然越寫越發現,我所知有限,還有很多重要的問題值 得再深度去了解。也非常謝謝施慧玲老師和謝如媛老師在口試時給予的提問、 鼓勵,讓論文可以更加完整。 寫了這麼多,就是想為自己做一個記錄,當然也感謝自己能很有規律和 毅力的在半年的時間把論文完成,真的不是很容易!! 最要感謝的是上帝,讓我有算健康的身體,清晰的頭腦以及許多人的幫 忙,讓我完成這個學位,再次感謝大家,也相信法學的訓練及涵養,讓我能 有更多的工具,本著社會工作訓練的倡議精神,看到社會上的不正義、不公 平,不斷倡議,為社會盡一份棉薄之力~因為人生而平等,理當被平等對待 及受尊重。. II.
(4) 自我與權利~受婚姻暴力女性的權利實踐 中文摘要: 自古以來婚姻暴力在臺灣社會是被忽視的議題,直到 1998 年臺灣通過 家庭暴力防治法,成為全亞洲第一個完成立法的國家,也是一部保障被害人 人權的法律。在實務上,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 19 年來,對家庭暴力防治法 的效用為何,一直存在不同的爭論。在臺灣對婚姻暴力受暴者的保護,從保 護人權的理想到權利的賦予,再從權利賦予看到權利對社會影響,法律實施 多年後,實務上看到人權保護與權利賦予,中間產生非常大的落差,而產生 落差的原因,是本研究所要回答的問題。 近年來西方創發第四種新權利理論,突破以往權利理論的框架,將自 我與權利是循環(recursive)影響的觀點,然而華人的自我與西方自我截然 不同。心理學家幫助我們把自我內在的基本心理結構做了許多描述和區分; 人類學則說明華人自我和西方自我的不同,華人自我是差序格局,自我悠遊 在父母兄弟姊妹之間的關係中。而本研究的自我與新權利理論不同之處在於, 新權利理論的自我是個人主義式的自我,而本研究的自我是包含他人,在心 理學和人類學的相互補充下,形成本研究重要的論述基礎。 本文研究方法有文獻回顧、質性深度訪談及個案分析三種。質性深度 訪談,以受婚姻暴力女性的權利意識為主軸,訪談兩對曾有婚姻關係之夫妻, 在婚姻中有發生過婚姻暴力,且法院核發保護令,本研究以兩對夫妻為個案 分析對象。本研究結發現,在臺灣自我會影響權利,而距離和情是影響自我 發展範圍大小及輕重的關鍵因素;性別會影響對雙方所認知產生距離的原因, 以及雙方對夫妻之情轉變看法的關鍵有所不同。 本研究最後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四項結論與建議,一、自我和權利是臺. III.
(5) 灣受婚姻暴力女性權利實踐的樣貌;二、在婚姻中的人權與權利主張中間有 一段很大的落差;三、影響自我與權利的關鍵因素是距離和情;最後第四點, 對臺灣婚姻暴力防治提出建議。. 關鍵字:自我、權利、人權、權利實踐、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 IV.
(6) ABSTRACT Since ancient times, intimacy violence in Taiwan society is a neglected issue, until 1998, Taiwan through the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Act, to become the first in Asia to complete the legislation of the country, but also a protection of the human rights of the law. In practi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omestic Violence Act 19 years,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law on the preven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there have been different debates. In Taiwan, the protection of intimacy violence by the violence, from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to the right to the right to give, and then given the rights from the right to see the social impact of the law after years of practice to see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rights, the middle of the very The big gap, and the cause of the drop is the answer to this question. In recent years, the West created the fourth new theory of rights, breaking the framework of the previous theory of rights, the self and the right is recursive (recursive) the impact of view, but the Chinese self and Western self is very different. Psychologists help us to self-inner basic psychological structure to do a lot of description and distinction; anthropology is that the Chinese self and Western self is different, the Chinese self is the pattern of differences, selfleisurely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ents and brothers and sister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self and the new right theory of this study is that the self of the new right theory is an individualistic self, and the self of the study contains other people, which are important in the complementarity of psychology and anthropology. The basis of the discussion. This article has three kinds of literature review, qualitative depth interview and case analysis. Qualitative depth of interviews, to intimacy violence women's rights awareness as the main axis, interview two pairs of marriages have marriages, intimacy violence in the marriage, and the court issued a protection V.
(7) order, the study of two couples as a case study Object. This study concludes that Taiwan's self affects rights, and distance and love are the key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size and severity of self-development. Gender will affect the causes of the perceived distance between the two sides and the key to the change of husband and wife's feelings Different. In the end of this study, four conclusions and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according to the research results. First, the self and the right are the practice of women's sexual rights in Taiwan. Second, there is a great gap between the human rights and rights in marriage. The key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self and the right are the distance and the situation. Finally, the fourth point is to make suggestions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ntimacy violence in Taiwan. Key words:self、rights、human rights、practice of rights、protection order、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Act、. VI.
(8)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壹、研究緣起 .............................................................................................................1 一、婚姻暴力與家庭暴力防治法............................................................................1 二、權利理論的討論 ...............................................................................................2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為維護被害人人權........................................................3 四、人權與權利主張的落差....................................................................................3. 貳、問題意識 .............................................................................................................5 參、研究方法 .............................................................................................................7 一、文獻回顧 ...........................................................................................................7 二、質性深度訪談 ...................................................................................................7 三、個案研究 ...........................................................................................................8. 肆、分析框架 ...........................................................................................................10. 第二章 文獻探討 .........................................................................12 壹、權利理論 ...........................................................................................................12 一、古典權利理論 .................................................................................................12 二、權利與關係模型 .............................................................................................13 三、批判權利理論 .................................................................................................15 四、新的權利理論 .................................................................................................18. 貳、自我理論 ...........................................................................................................23 一、西方自我理論 .................................................................................................23 二、華人心理學自我理論......................................................................................24 三、人類學的東西方自我......................................................................................27. VII.
(9) 參、自我與權利 .......................................................................................................30 一、臺灣聲請保護令現況與權利理論..................................................................30 二、東西方的自我與權利......................................................................................33. 第三章 自我與權利之關鍵一~距離...........................................36 壹、婚姻中的自我與距離 ......................................................................................36 一、忠於自我程度 .................................................................................................36 二、與先生的心理距離 .........................................................................................38. 貳、產生雙方距離遙遠原因~男性觀點............................................................45 一、夫妻在重大議題上看法不一致,產生距離..................................................45 二、女性意識抬頭造成與男性的距離..................................................................47 三、溝通議題產生,距離自然很遙遠..................................................................48 四、不被尊重的感受 .............................................................................................49 五、保護令聲請前,雙方已經零互動..................................................................50. 參、距離影響自我產生權利主張.........................................................................51 一、暴力發生經過 .................................................................................................51 二、求助的歷程 .....................................................................................................55 三、距離改變自我形成權利主張..........................................................................59. 肆、權利主張後因距離影響自我.........................................................................62 一、權利主張後夫妻關係斷裂,自己人定義重新洗牌 ......................................62 二、聲請保護令產生物理距離,但不代表就再也不會有危險 ..........................63 三、與先生關係斷裂距離拉遠,較能忠於自己..................................................64 四、部份權利主張仍在進行中,被害人內心矛盾..............................................66. 第四章 自我與權利之關鍵二~情 ..............................................68 壹、情影響自我 .......................................................................................................68 一、自我因婚姻中第一次的大吵產生變化..........................................................68 VIII.
(10) 二、父母子女關係不同,因「自己」受到侵犯感到不舒服,自我有所轉變 ..68 三、因成為先生與婆婆間的第三者被排擠情緒影響自我 ..................................69 四、在婚姻中三個不同身份,在夫妻關係中不斷委曲求全 ..............................69. 貳、女性權利主張前情的轉變~男性觀點 .......................................................70 一、對夫妻之情的想法 .........................................................................................70 二、夫妻之情轉變的過程......................................................................................70 三、婆媳關係不佳讓夫妻關係雪上加霜..............................................................72 四、維持夫妻之情的重要性,夫妻想法不同......................................................73 五、情雖轉變,但妻子為了家庭仍在婚姻中忍耐..............................................74. 參、因情影響決定主張權利 .................................................................................75 一、因情產生權利主張前的矛盾..........................................................................75 二、因情緒決定權利主張......................................................................................78 三、因情感決定權利主張......................................................................................78. 肆、權利主張後因情影響自我 .............................................................................83 一、權利主張的過程 .............................................................................................83 二、權利主張成功影響情......................................................................................84 三、因情改變影響自我 .........................................................................................86. 伍、女性權利主張後~男性觀點.........................................................................91 一、妻子權利主張後的情......................................................................................91 二、男性對保護令制度的建議..............................................................................9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98 壹、自我與權利~受婚暴女性權利實踐面貌 ...................................................98 貳、婚姻中人權與權利主張的落差.. ..................................................................99 參、距離和情是影響自我與權利的關鍵..........................................................100 肆、台灣防治婚姻暴力策略的建議 ..................................................................106 伍、研究限制 .........................................................................................................110. IX.
(11) 參考文獻 ...................................................................................... 111 附件一 訪談同意書..................................................................................................116 附件二 訪談大綱(女性) ......................................................................................118 附件三 訪談大綱(男性) ......................................................................................119. X.
(12) 目錄 圖目次 圖一:剛結婚時,受訪者期待自己與先生的位置圖………………………39 圖二:與夫家人的關係影響自己與先生的位置圖…………………………40 圖三:第二次重大事件後,受訪者的自我,自己與先生的位置…………44 圖四:第一次暴力事件發生後,受訪者的自我,自己與先生的位置……61 圖五:當婚姻關係解消後之自我……………………………………………63. XI.
(13) 表目次 表一 受訪者背景資料…………………………………………………………………………………08 表二 地方法院民事保護令聲請事件終結情形-按年別及事件類別.............31. XII.
(14) 第一章 緒論 壹、研究緣起 一、婚姻暴力與家庭暴力防治法 婚姻暴力自古以來,不論東方西方皆有家庭暴力的議題,而婚姻暴力 受暴者大部分為女性,縱使現在社會性別較為平等,但婚姻暴力的發生仍然 層出不窮1。家庭暴力的事件雖自古以來就有,但社會並未積極處理此議題, 美國直到 1970 年代才開始有人開始討論並尋求解決之道2,也才開始有社會 行動,發展像「性別暴力」、「基於性別的暴力」、「對女性的暴力」,也包括 像是「家庭暴力」 、 「受虐婦女」 、 「配偶攻擊」 (spouse assault)等名詞3。在臺 灣,1989 年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所成立的康乃馨諮詢專線4,是公部門第一個 開始提供婚姻暴力諮詢案件的管道;民間單位第一個開始服務婚姻暴力女性 的是現代婦女基金會;善牧基金會在 1990 年成立臺灣第一個成立庇護單位 5. 。1993 年 10 月,鄧如雯殺夫案震驚社會,但卻也讓臺灣社會開始關注長期. 以來被忽視的婚姻暴力議題。 在尚未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前,傳統法律很少能對婚姻暴力做出相關的 因應措施,被害人面對婚姻暴力事件,若被害人想要離婚有民法相關規定訴 訟離婚,但若被害人想制止相對人的肢體暴力行為,若有達到刑事案件的程 度,才得以依刑法提出告訴,但通常都是非傷即亡的情況,而未能有針對較 輕微的婚姻暴力事件採取較有效的阻止措施6。自古以來「法不入家門」這樣 的概念,也使得遭受婚姻暴力的女性在受暴情況非常嚴重時,也都未能對外. 1. 高鳳仙(2015)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專論。五南出版社 P.1。 同註 1,P.59。 3 Sally Engle Merry(2009).Gender Violence: A Cultural Persoective.P41 4 吳柳嬌(2005) 。婚姻暴力的成因與處遇之研究。國立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論 文,未出版。P.15 5 同註 4,P.15 6 同註 1,P.64-67。 1 2.
(15) 求助,這也是鄧如雯殺夫案所呈現受婚姻暴力女性的困境,因此許多婦女運 動的先進感覺,臺灣需要有一個專法來處理婚姻暴力事件的呼聲日益高漲。 時任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高鳳仙於 1995 年開始草擬家庭暴力防治法,並且在 現代婦女基金會及潘維剛委員的大力推動下,於 1998 年通過臺灣家庭暴力 防治法7,民事保護令制度於 1999 年開始實施,這也是亞洲第一部家庭暴力 防治法的誕生。. 二、權利理論的討論 西方「權利」隨著時間更迭提出對權利的看法,從古典權利理論(classical rights theory)、權利關係模式(The rights versus relationships model)到批判權 利理論(critical rights theory) ,對權利都有不同的看法。古典權利理論認為, 權利可以促成自由和獨立,權利是重要的;權利關係模式則認為權利是會破 壞關係,人們會因為維持關係而不選擇主張權利;批判權利理論則認為權利 是無用的。 David M. Engel&Frank W. Munger 不認同上述對權利單向的想法,他們 提出權利和自我隨時間的互動關係觀點,他們認為權利對自我的影響是「循 環的」(recursive) ,換言之就是當權利改變自我時,改變的結果又會對權利 本身產生新的方向8,在 David M. Engel&Frank W. Munger 的討論中,討論權 利對自我的循環,其自我使用的是自我認同(identity)與權利之間的循環, 然而這個西方的自我認同所闡述的自我運作與華人的自我有很大不同。西方 是個人主義的社會,在自我的討論上,西方強調透過自我認同找到自己的定 位,因此自我認同在自我運作過程中是很重要的;然而在華人社會中,強調 的是自我主義9,個人自我的大小、關係、輕重、互動都會隨著不同的情況而. 7. 同註 1,P.187。 David M. Engel& Frank W. Munger(2003)Rights of Inclusion: Law and Identity in the Life Stories of American with Disabilit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97 9 楊中芳,試論中國人的自己:理論與研究方向,中國人、中國心:人格與社會篇, 2 8.
(16) 有所改變,是彈性的自我。因此當權利與自我互動,把西方自我換成華人自 我時,自我與權利的關係是如何,本研究要討論的是權利對社會的影響。.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為維護被害人人權 Sally Engle Merry(2009)指出,許多女性主義者都用促進社會和法律 介入家庭的方式,再建構家庭私人領域的法律和文化概念。在 1990 年代, 性別暴力(含婚姻暴力)被定義是一個違反人權的重要議題,到現在,婦女 人權已經被擺在正中央的重要位置10。西方對婚姻暴力概念已經演進到維護 婦女人權是重要的議題,且也認為透過法律介入家庭能再建構社會對婚姻暴 力的看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從 1998 年通過,但因該部法律存在許多法律條文上的 瑕疵及執行困境,透過民間團體的努力,做大幅度的修法,一次是 2007 年, 另一次則是在 2015 年11。在最近一次 2015 年的修法中,將家庭暴力的定義 做改變,本次修法參酌國際間對家庭暴力最新的立法例,於第二條第一款增 加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如此的修法也 將家庭暴力的定義擴大,也就是用各種暴力的形式形成對被害人控制行為, 並侵犯到其人權者,皆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四、人權與權利主張的落差 西方及台灣觀點皆將婚姻暴力導向是人權議題,然而在實務中,我們 看到個案遇到婚姻暴力時,僅有少數個案第一次遇到任何形式的暴力就選擇 求助,但大多個案卻隱忍多年才求助,而在 1998 年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時, 第一條「為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 107)。 10 同註 3,P11 11 同註 1,P.80。 3.
(17) 法」,當被害人啟動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保護令機制時,無疑的對許多相對人 來說,即是「破壞家庭和諧」之劊子手12。另一種情形在實務經驗中亦常見 到,許多被害人僅覺得肢體暴力才是暴力,並不知道自己所處的婚姻關係中 有,對方許多行為是「暴力行為」,等到求助時,社工指出除肢體暴力外的 其他暴力類型,個案才恍然大悟,原來自己長期在暴力關係中,但因「不知」 其權利已受損,也未主張自己的權益。研究也發現,當女性受到婚姻暴力後 要主張自己的權利時,往往經過許多掙扎和過程,張富雅談到當受暴女性要 聲請保護令時,首先面臨的是,是否要聲請保護令的難題,包括聲請後要承 受親族的不諒解、離婚,甚至是失去子女的親權13;江孟萍整理多篇研究也 發現,一般來說,受暴婦女在決定聲請保護令時也都經過許多掙扎、矛盾的 心理狀態14。 既然家庭暴力防治法是一部保障人們在婚姻關係當中人權維護的法律, 但我們卻在以往的研究中看到,許多受婚姻暴力的女性,面臨要用保護令主 張權利時,陷入困境。當原本家庭暴力防治法保障人權的理想,遇到被害人 權利主張前後的左右為難,這當中的落差很需要提出一個屬於臺灣的權利分 析模型,來解釋這中間的落差為何。. 12. 此為作者實務上經驗;另一文章亦有類似經驗:柯麗評(2000)。保護令真的保護了遭 受到虐待的婦女嗎?律師雜誌,248,p58-71。 13 張富雅(2004) 。保護令保護婦女?從受暴婦女與警察的觀點出發。國立陽明大學衛生 福利研究所碩士論文。114 14 江孟萍(2009) 。保護令對受暴婦女的影響:一個歷程的探討。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會 政策與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論文。32。 4.
(18) 貳、問題意識 家庭暴力防治法已經通過十九年,保護令制度則推行十八年之久15,這 十八年來對使用保護令主張權利是否有效這件事情,實務上有很多不同的爭 論。許多性別運動者非常相信保護令的效用,例如:衛生福利部民國 103 年 委託國立師範大學所作的「臺灣婦女遭受親密暴力統計資料調查」期末報告 中研究發現,報告中直指,在性別平權國家,往往將親密關係暴力視為人權 議題,關心婦女遭受暴力的現象;若臺灣社會對於親密關係的理解仍以「社 會文化」為影響因素,無形中傳統文化仍箝制女性,若我們對親密暴力防治 宣導朝向「人權」觀點,才能轉換社會大眾對親密關係暴力的認知16;許多 法官則感嘆保護令的審理耗費了許多法院的資源,但是真正的效果卻是導致 雙方離婚,而是否能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對法官來說反而是不清楚 的17;我在服務被害人過程中,有許多人為了離婚比較順利,把保護令當成 是離婚的工具,而相對人對這樣保護令主張感到非常不能接受,認為保護令 是一個破壞婚姻的惡法。 西方權利理論從古典權利理論、關係權利模型、批判權利理論到新的權 利理論,看到權利對自我認同產生影響,形成權利的社會效能。然而,臺灣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後,究竟實際的社會效能到底為何?我將提出一個本土 性的自我與權利之間的關係模型,我將解釋,在理論上,人權和權利的關係 為何?實務上到底家庭暴力防治法有無用處?基於上述說明,本研究的問題 意識可以整理為下面三個問題: 一、 西方「自我與權利循環」的新權利理論放到臺灣受婚姻暴力女性主張權. 15. 家庭暴力防治法於民國 87 年通過,民事保護令制度則於民國 88 年實施。 103 年衛生福利部委託國立師範大學「臺灣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統計資料調查」期末 報告,第 191 頁。 17 王曉丹(2009)當代台灣法律文化的轉化--- 以家暴保護令審理庭為例。黃國昌主編,收 錄於《2008 司法制度實證研究》 ,中央研究院出版。34 5 16.
(19) 利時,這個理論要如何調整,以符合臺灣受婚姻暴力女性的權利實踐面 貌? 二、 自我與權利如何相互影響?自我與權利是直接相互影響,或是有其他中 介因素成為自我和權利之間的重要變項?男性如何看待女性自我與權 利的關係?男性與女性的觀點有何不同之處? 三、 人權與權利如何論述自我在其中扮演的關鍵因素?本文所發展的自我 與權利模型,揭露臺灣受婚姻暴力女性權利實踐的面貌。. 6.
(20) 參、研究方法 本研究將以「文獻回顧」 、 「質性深度訪談」 、 「個案研究」的三種方式為 研究方法,透過文獻回顧與文獻對話,個案質性深度訪談後,透過個案研究 方法,方能細緻剖析法律與常民生活的關係,具體了解在權利建構觀點之下, 自我與權利是如何交互運作。 一、. 文獻回顧 文獻回顧分為三個部份,第一部份探討自我,針對西方自我與華人自我. 做文獻整理,以了解西方自我與華人自我不同之處。第二部份探討權利理論, 此部份將針對西方四個權利理論做出討論,從古典理論、權利與關係模型、 權利批判理論到新權利理論。第三部份從臺灣聲請保護令現況回應西方的權 利理論,並讓東西方的自我與權利對話,看到東西方自我與權利間的差異, 作為本研究發展臺灣權利與自我模型的基礎。. 二、. 質性深度訪談. 1. 訪談對象:為探索在婚姻關係中受婚姻暴力者之「自我與權利」的實踐 情形,本研究請現代婦女基金會各據點社工協助尋找受訪對象,由社工 簡單介紹訪談內容。受訪對象須符合兩造曾有過婚姻關係、原始國籍皆 為本國籍,女性曾聲請核發保護令並獲核發保護令的經驗,且兩造雙方 都同意受訪。當社工分別詢問兩造都同意受訪後,社工在受訪者同意下 提供聯絡方式,由研究者直接與受訪者分別聯繫,確定訪談時間及地點 進行訪談。 2. 訪談時間:因尋找訪談對象不易,許多案件僅有單方接受社工服務,因 此訪談時間間隔較長。訪談時間在 105 年 12 月到 106 年 3 月,共找到二 對曾面臨婚姻暴力關係的夫妻/前配偶,願意接受訪談。每位訪談時間大 7.
(21) 約 2 小時,其中受訪者 B 訪談 2 次,其餘受訪者皆訪談 1 次。 3. 訪談過程:當受訪對象願意接受訪談後,研究者請受訪者於受訪前簽署 訪談同意書(內容詳見附件 1) ,同意書內容載明受訪者的權利及研究保 密等內容,雙方各留存一份資料,在受訪者簽署後才進行訪談。訪談過 程中全程錄音,並轉譯成逐字稿。訪談內容以訪談大綱為內容進行半結 構式訪談,訪談大綱分為女性版(內容詳見附件 2)及男性版(內容詳見 附件 3) 。女性受訪者的訪談內容以結婚前的自我、婚姻中的自我、夫妻 兩人的互動、發生暴力、權利主張的過程及結果、權利主張後的自我; 男性受訪者則以從自身角度觀察太太的自我、未發生婚姻暴力前太太的 自我、兩人的互動、對暴力事件的看法、對太太權利主張後的觀察…… 等,在訪談過程中,除訪談大綱的內容外,在自我與權利的範疇內,亦 會因訪談者回答的內容加以追問,以便能了解受訪者真正的想法。 4. 受訪者背景資料如下 兩對受訪者的年齡、婚齡、子女數、受訪時婚姻狀況、訪談日期及訪談 時間,請參見表一。 表一 受訪者背景資料 受訪者. 受訪者. 年齡. 代號. 代稱. A. 建國. 55~65. B. 明月. 55~65. 婚齡. 子女數. 受訪時婚姻. 訪談日期. 訪談時間. 25~30 年 1(已成年) 兩造已離婚. 105/12/05. 9:00-11:30. 25~30 年 1(已成年) 兩造已離婚. 105/12/13. 10:30-13:30. 106/02/22. 10:30-12:30. 狀況. C. 燕子. 40~50. 5~10 年. 1(未成年) 兩造婚姻中. 106/03/07. 15:00-17:00. D. 阿光. 40~50. 5~10 年. 1(未成年) 兩造婚姻中. 106/03/13. 18:00-20:00. 8.
(22) 三、. 個案研究. 1. 個案研究是透過多種方法取得證據,在真實生活中觀察現象,並對當前 的現象做深度的分析及詮釋,而個案會是一個系統或特定群體18。本研究 所訪談之研究對象為夫妻,且在婚姻中有婚姻暴力事件,訪談時單獨受 訪,在分析時,因為涉及到的是婚姻暴力事件的兩造,有女性觀點及男 性觀點,因此在分析時會有特定團體的分析19;而因受訪者為個人,本研 究訪談分析單位是以個人為主的分析方法,但也會在男性、女性中,從 個人中找到同一性別相同的看法。 2. 個案研究的分析框架是以自我與權利間的相互影響為研究主軸,因此在 分析上,從女性看待自我與權利間的動態變化。. 18 19. 鈕文英(2014)質性研究方法與論文寫作。台北:雙葉書廊。P331。 同前註,P336。 9.
(23) 肆、研究框架 本研究將以「自我與權利」為研究主軸,探討臺灣受婚姻暴女性自我與 權利的權利實踐樣貌。 本研究第一章從研究緣起、問題意識及研究方法,概述本研究的整體 脈絡。 本研究第二章文獻回顧分為三個部份,第一部份探討權利理論,此部 份將針對西方四個權利理論做出討論,從古典理論、權利與關係模型、權利 批判理論到新權利理論。第二部份探討自我理論,針對西方自我與華人自我 做文獻整理,以了解西方自我與華人心理學、人類學自我不同之處。第三部 份從臺灣聲請保護令現況回應西方的權利理論,並讓東西方的自我理論與權 利理論對話,看到東西方自我與權利間的差異,作為本研究發展臺灣權利與 自我模型的基礎。 在個案分析後,第三章及第四章呈現研究結果發現,在臺灣的自我與 權利模型中,自我與權利間的關鍵因素是「距離」和「情」,自我與權利會 因為「距離」和「情」產生變化,因此本研究在第三章、第四章中,分別討 論自我與權利在「距離」和「情」兩個關鍵因素下,自我與權利的交互影響 為何。 因此本研究第三章加入關鍵因素「距離」討論自我與權利間的動態過 程。在自我到權利這段過程中,自我因「距離」影響權利的情況為何、男性 如何看待雙方距離遙遠的原因,並探討當女性權利主張後,又是如何因為「距 離」影響自我的發展, 本研究第四章則加入關鍵因素「情」,討論自我與權利間的動態過程。 在自我到權利這段過程中,女性、男性如何看待自我因「情」的轉變?因「情」 轉變的自我影響權利的情況為何,並且探討,當女性主張權利後,又是如何 10.
(24) 因為「情」影響自我的發展,本章也分析男性如何看待女性權利主張後的情 況。 本研究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總結臺灣自我與權利模型,說明臺灣權 利的社會影響,距離和情是影響自我主張權利的關鍵,並整理本研究在自我 因距離和情對權利主張的貢獻,最後對臺灣的婚姻暴力防治策略提出建議。. 11.
(2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第一部份探討權利理論,此部份將針對西方四個權利理論做出討 論,從古典理論、權利與關係模型、權利批判理論到新權利理論。第二部份 探討自我,針對西方自我與華人自我做文獻整理,以了解西方自我與華人自 我不同之處。第三部份從臺灣聲請保護令現況回應西方的權利理論,並讓東 西方的自我與權利對話,看到東西方自我與權利間的差異。. 壹、權利理論 一、古典權利理論 根據 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20的整理,古典權利理論構成並保 護美國人作為公民的身份,這樣的概念深深根植於美國人的民主歷史和傳統。 在美國,「獨立宣言」和「權利法案」將公民的權利放在美國民主的中心。 每個人都可以要求政府尊重某些基本權利,如自由和獨立;相反的,使用這 些基本權利能力能確定其公民的身份,與那些不被認為是公民身份的人,如: 奴隸、婦女、兒童、囚犯形成一個對比。 在整個美國歷史上,重大社會問題的焦點一直是在權利。立法者和法官 認為權利確保人權可以深刻改變,如:非洲裔美國人、婦女、工人、宗教信 徒、兒童、男同性戀者和其他人的生活和社會地位。這個假設解釋了內戰後 人權立法本身所預期的身份轉變,如:1964 年和 1968 年的「人權法案」 (Civil rights Acts) 、未成功的平等權利修正案(unsuccessful Equal Rights Amendment ) 以及 ADA 法案。這些立法的起草者未明確顯示出自我意識轉換的目標,但 可以看得出來,他們假設權利能有影響。 在古典權利理論概念中,權利不僅僅授權個人做某件事,如:投票、上. 20. David M. Engel& Frank W. Munger(2003)Rights of Inclusion: Law and Identity in the Life Stories of American with Disability.at 81-83 12.
(26) 綜合學校,接受正當程序,崇拜(worship)或結婚。他們還賦予每個人以「個 人」的身份,被其他人承認為公民、社會成員,能成為美國民主體內的自主 個體。權利可以使公民擺脫以前是奴隸、受撫養人、病人的身份。例如 ADA 法案,權利可以改變社會,改變被排斥和被壓迫的身份,從這個角度看,憲 法是一種權利的信條深深滲入美國政治的意識形態中。 然而,人們廣泛認識到社會、經濟、意識形態和政治障礙可能阻礙權利 的運作,並讓他們對自我認同形成的影響感到挫折。法律動員的學者承認這 種障礙的存在,並記錄權利對實際效果的影響21。影響法律動員因素的調查 完全支持古典權利理論,因為它假設權利在環境中遇有障礙是不會干擾他們 的操作,這種學術隱含明確的政策目標,是確認社會障礙及減輕這些障礙的 影響,使權利發揮預期的效果。相比之下,一些學者質疑權利理論本身作為 實現漸進式社會變革手段的有效性22。. 二、權利與關係模型 根據 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23整理權利與關係模型,他們認 為權利構成反面的觀點,認為權利侵蝕了社會關係和自我認同。在當代美國 社會中,大量有關權利的寫作強調他們在創造自由和自主公民,並且警告社 會大眾,權利付出的代價是削弱或毀滅家庭、朋友、鄰居、同事、社交網絡、 聯盟和商業企業之間的關係;相反的,當關係是強大和持久的,參與者不大 會對另一個人主張權利,因為他們重視親密與合作超過對抗性強的法律主義。 由於自我認同如 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和其他人所定義的那樣, 在社會關係中是「分散的」 (distributed) ,所以權利與關係模型認為,法規所. 21. 參見 Black 1973; Silberman1985; Burstein,Monaghan 1986; Milner 1986。轉引自 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 2003)Rights of Inclusion: Law and Identity in the Life Stories of American with Disability.at 83 22 參見 Mayhew 1968; Rosenberg 1991。轉引自 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2003) Rights of Inclusion: Law and Identity in the Life Stories of American with Disability.at 83 23 同前註.at 83-86。 13.
(27) 產生的效果會有限制。從這個角度來看,法規實際上可能破壞自我認同而危 及關係網絡後,又會破壞自我認同。 古典權利理論側重認為由優勢權利產生正向的自我認同變化,如投票 的機會、從軍、選擇在哪裡生活、要求自由言論或宗教崇拜,或反對嚴刑峻 法;權利與關係模型側重於認為使用權利的人會造成不期望發生的自我認同 變化。因為它傾向用負面的用詞來觀察這些變化,所以權利與關係模型挑戰 了基礎古典權利理論的假設。它假定當社會互動依賴於法律的強制而不是選 擇親和力時,關係可能會受到不可挽回的傷害—這是古典權利理論中忽略考 慮自我認同依賴於權利的人所產生的社會後果。 許多當代思潮反對權利和關係這樣的看法。例如,20 世紀 60 年代和 70 年代的法律社會學者認為,每個社會都有調節社會互動、實施制裁和執行 規範的機制24。光譜(continuum)正式結束是官方法律制度,他依附於法院、 律師、法規和法庭。非正式的結束是「附加」(appended)法律和法律結構 系統25,它依附於持續的關係互動、團體規範、人際或者魅力權威。權利與 這種光譜的正式結束有關,由於法律對“半自治社會領域”的影響力有限, 法律對更為非正式範疇的影響存在更多懷疑26。這些學者認為,如果社會關 係更強大,相互聯繫更緊密、更密切,法律和法律權利發揮不了重要的作用 27;相反,當關係薄弱或衰弱時,法律變得更加活躍。例如,Black28觀察到. 「法律在關係親密時是不活躍的 ,法律會隨著人與人之間距離的增加而增. 24. 參見 Macaulay 1963; Pospisil 1971; Abel 1973; Galanter 1974,轉引自 David M. Engel& Frank W. Munger(2003)Rights of Inclusion: Law and Identity in the Life Stories of American with Disability.at 84 25 參見 Galanter 1974,轉引自 David M. Engel& Frank W. Munger(2003)Rights of Inclusion: Law and Identity in the Life Stories of American with Disability.at 84 26 參見 Moore 1978,轉引自 David M. Engel& Frank W. Munger(2003)Rights of Inclusion: Law and Identity in the Life Stories of American with Disability.at 84 27 參見 Gluckman 1955,轉引自 David M. Engel& Frank W. Munger(2003)Rights of Inclusion: Law and Identity in the Life Stories of American with Disability.at 84 28 參見 Black1976:41,轉引自 David M. Engel& Frank W. Munger(2003)Rights of Inclusion: Law and Identity in the Life Stories of American with Disability.at 84 14.
(28) 加,但會隨著人們生活隔離在完全不同世界,法律的活躍程度會減少」。根 據這些理論,權利的影響對於密集關係網絡中的個人互動相對較弱,法律規 範和政府機構的影響有限。 社會學者在其經驗上討論,反對權利和關係理論,但是其他作者挑戰 在規範性用詞中主張相同的命題。也就是說,許多批評者認為,權利傾向於 破壞寶貴的社會關係,因此應該避免或減少權利使用,雖然這些評論者不一 定在權利對自我認同的消極構成效應方面提出論點,但這樣的結論往往隱含 在他們的論證中。他們表達對權利的懷疑,不僅因為權利動員起來困難、昂 貴,而且權利的所產生的影響是更巨大的。例如,替代性紛爭解決(ADR) 的倡導者認為,正式的權利在對抗性設施中(adversarial setting)會破壞重 要的關係,並切斷未來互惠互動的可能性。政治保守派認為權利是自私的, 會破壞社會共識和公民責任。社會主義者認為權利的影響在於它們有破壞合 作社會關係的傾向,並產生對立和敵意,而不是對社區義務。 權利與關係模型導致關於權利對自我認同的影響結論是消極的。一些 學者建議,這些悲觀的結論與日常生活中法律的調查研究是不符的。例如, White&McCann29證明,權利有時對關係和參與者的自我認同具有非常有利 的影響。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同意30,在不同背景下權利對關係 的積極和消極影響是不同的,他們也認為,假定權利透過破壞社會關係來破 壞自我認同,這樣的假設是過於簡單。. 三、批判權利理論(critical rights theory) 根據 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31認為,批判權利法律理論家提 出另一個廣泛引用來挑戰古典權利理論的理論。批判性法律研究(Critical. 29. 參見 White(2002)&McCann(1994) ,轉引自 David M. Engel& Frank W. Munger (2003)Rights of Inclusion: Law and Identity in the Life Stories of American with Disability.at 86 30 同註 20,at 86. 31 同註 20,at 86-90. 15.
(29) Legal Studies ,CLS)學者在 20 世紀 70 年代和 80 年代對權利的批判,權利的 不確定性及其對合法壓迫的矛盾傾向,造成了一種虛假的正式中立和平等的 感覺。這些學者認為古典權利理論認為的「權利神話」基本上是一個偽裝, 為種族主義、性別歧視根深蒂固的力量提供保護。自由法律主義制度中,權 利的後果是重現不平等,壓迫那些據稱從中受益的人。因此,Freemen32認為, 聯邦最高法院的反歧視法「將現有的不平等和階級型式正常化」。 雖然原本 CLS 批判,沒有驗證權利對自我認同本質的影響,但法律對意 識和行動有很大的影響。根據 CLS 學者的看法,古典權利理論是自由法律主 義的基石,它告訴個人,作為現代公民,他們有權力(power)和自主權,但實 際上剝奪了他們對其他擁有更強大權力(power)者運用控制的能力。然而從 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33的角度來看,如果未聲明涉入自我認同, CLS 對權利的批判是重要的。CLS 學者認為自由法律主義使用權利創造一種 虛幻而最終具有破壞性的自我感受,因為經常發現一般公民缺乏主張保護權 利的迷思。CLS 與古典權利理論或權利與關係模型不同,CLS 對權利的批判 關係到個人意識的變化,誰來看待自己是權利持有者。根據這樣的批判,當 他或她從權利獲得重要的東西,有害的後果是來自個人虛幻的信念。 這種高度懷疑權利的觀點被修改,即使他的原始支持者,且已經被女 性主義者和批判種族理論家挑戰和修正,他們已經接受了 CLS 批判的一些關 鍵前提。女性主義者和批判種族學者(critical race scholars)傾向於更明確地 處理權利對自我認同的影響,並且不太抗拒權利;相反,當權利擁有者,了 解社會和弱勢、少數民族的需要,參與創造和使用權利,權利可以發揮有益 的作用。根據這些評論者的觀點,權利構成影響,很大程度取決於它們如何 發展以及社會和政治脈絡中使用。例如,民權運動對非洲裔美國人自我認同. 32. 參見 Freemen(1998:26),轉引自 David M. Engel& Frank W. Munger(2003)Rights of Inclusion: Law and Identity in the Life Stories of American with Disability.at 86 33 同註 20,at 27. 16.
(30) 的影響是正面的,因為權利與「有力量、大規模抗議和個人抵抗行動有力的 結合,以及對輿論和法院的呼籲」34。根據許多女性主義和批判種族理論家 認為,當一個人聽個人敘述、個人和群體的實際經驗的證據,權利的效果是 顯而易見的,因為 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分享權利如何影響權利 擁有者,並且因他們同意權利持有者的描述,對於理解權利對自我認同的影 響是非常寶貴的,他們同意那些要求更加基礎和脈絡化的批判理論家的探詢。 批判權利理論可能導致轉化自我認同能力的悲觀結論,但強調脈絡、權 利持有人的作用及地位的觀點,可能會得出不同的結論。Minow35所著一本 有影響力的書: 「使所有都區別:包容,排斥和美國法律」 ,他同意批判學者 認為,古典權利理論實際上會強化社會差異的迷思和刻板印象。以身心障礙 者為例,根據古典權利理論,有一類的身心障礙者被賦予權利,他們可以通 過自身和非身心障礙者之間的顯著差異,確定他們享有法定保護的權利。非 身心障礙者個人不需要被法定強制住所證明兩者間的差異。矛盾的是,權利 分析的前提假設是平等,但其方法論通過證明差異和僅僅對那些被確認為權 利持有者的特殊待遇來運作。利用自己權利的人被困在一個兩難的角落:權 利是實現平等的平台,但是為了使用權利,首先必須將自己認定是不平等, 這些人的能力不符合想像的「規範」。因此,權利對自我認同的影響在提供 權利的行為中被剝奪:身心障礙者實現被納入主流設置和活動的權利,伴隨 著一個身心障礙者不可磨滅的標記。 Minow36認為,權利的困境來自於「將問題定位在不適合的人,而不是 人與社會機構之間關係」這樣的觀點。例如,創造一個旨在滿足某些人需要 的工作場所,而不是所有有潛力員工的場所。她提出了一個替代「社會關係」. 34. 參見 Crenshaw 1988:1382,轉引自 David M. Engel& Frank W. Munger(2003)Rights of Inclusion: Law and Identity in the Life Stories of American with Disability.at 87 35 Minow(1990) ,轉引自 David M. Engel& Frank W. Munger(2003)Rights of Inclusion: Law and Identity in the Life Stories of American with Disability.at 86 36 同註 35. 17.
(31) 的方法,從不同的觀點命名,問題是任意包容社會某一部分而不是另一部分 的工作場所。Minow 認為,「『差異』只是在比較上有意義…...當差異作為一 個關係的概念時,差異是有來有往的:你和我比起來,我與你沒有什麼不同」 。 適當的法律回應是充權(empower)權利所有人去參與形成決定的過程,決 定的過程將改變學校或工作場所的關係並促進包容。當權利在社會關係中被 概念化時,他們對自我認同的影響理論上不再是恥辱。. 四、新的權利理論 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在 2003 提出有別於古典權利理論、權 利與關係模型和批判權利理論,形成一個新的權利理論37。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形成新權利理論,主要為了追蹤 ADA 法案對身心障礙者的 影響,其研究對是尋找不僅是原本權利意識高的受訪者,也要找到對權利無 動於衷、拒絕權利或是甚至不曉得 ADA 法條存在的人。他們透過不同團體 尋找到 180 位符合受訪對象的人,之後透過電話訪談的方式篩選出 60 名受 訪者,並於 1998 到 2000 年間,和這 60 名受訪者進行深度訪談後形成新權 利理論38 在前面的討論中概述了三個廣泛引用的理論框架,用於解釋權利對自我 認同的組成性影響:古典權利理論、權利與關係模型和批判權利理論,所有 三個框架在受訪者的生活故事敘述中有時產生共鳴;然而,以身心障礙者而 言,當考慮到受訪者的實際生活經歷時,與這些理論觀點關聯性似乎是有限 的或不相關的。許多學者認同上述三個理論觀點,認為權利理論分類系統或 技術法律分析模式,權利在正式體系有決定性的影響。他們進一步假設,只 有在正式法律訴訟中使用權利時,權利才會變得有效。根據 ADA 的權利法 案,大多數法官和法律學者的見解對 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他們. 37. 同註 20,at90-98 同註 20,at7. 38. 18.
(32) 的受訪者沒有什麼影響,因為身心障礙者沒有在正式的法律環境中經歷法律; 相反,身心障礙受訪者敘述說明,權利在非正式、非對抗的脈絡下,有時甚 至在身心障礙者沒有努力之下,權利更加活躍。身心障礙受訪者向 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提出了一個挑戰:也是這兩位學者的重要發現,即 60 名身心障礙者中經歷他們認為是不公平或非法的待遇,沒有一個參與正 式的權利主張,甚至也未諮詢 ADA 的律師。儘管在這些生活故事中明顯缺 乏正式的法律活動,但顯然權利明顯影響了身心障礙者的生活,甚至有時以 戲劇性的方式影響。 社會學家多年來一直注意到,儘管民眾的信念是相反的,但正式的法律 動員在美國是相對少見的現象。有些人可能會得出結論,例如對身心障礙而 言,ADA 權利擁有者不願提出正式賠償請求,只是證明批判權利理論對權利 的批評,認為權利是虛幻且無效,然而身心障礙者的生活經驗不支持這樣結 論。受訪者的生活故事,越來越多的法社會學者支持,他們認為法律在日常 生活中的作用及其對自我認同的影響,不能僅透過訴諸律師和官方法律機構 的頻率來衡量。近來,日常生活中法律的研究加深大家對法律對行為和意識 強有力影響的理解。一些最重要的研究發現,公民在探索法律組成敘述的價 值。 這些以敘說為基底的研究提供些許觀點,也讓 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發現大多數關於上述權利理論文獻上的缺失。在前面部分描述的三 個權利理論忽略細微的脈絡因素,這些因素在研究中更加清晰地表達出來, 這些研究細緻的傾聽一般人談論他們的社區、他們的同事、他們的家庭,以 及易變動的社交互動。在研究中發現,這些因素對於確定角色權利至關重要。 然而,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的研究不同於這些基於日常生活敘 事的研究,因為他們專注於自我認同,因為它在長時間的過程中出現和改變。 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的研究方法以生活故事敘事為主,提供了. 19.
(33) 一個不同於法律權利研究觀點~利用對特定衝突或遭遇的有限時間解釋,以 及旨在產生靜態的一組類別或理想類型的研究。由於 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的身心障礙受訪者描述了從幼兒到成年的關係、願望和事件,能 夠更加清晰地看到不斷的變化和「交替」的自我認同,而不斷變化的狀態在 有限的時間框架中不太明顯。 因此,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尋找權利對自我認同組成性影 響的另一種觀點,身心障礙受訪者的敘述表明重新確定三個主流理論的重要 性。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收集的生活故事訪談提供了一個基礎, 更準確地了解權利如何在權利擁有者的生活中變得活躍。對這些豐富多樣的 受訪者分析得出四個結論,新的理論必須考慮至少四種權利影響自我認同的 面向: 1.正式法律訴訟(Formal legal proceedings)。正如已經觀察到的,在面對他 們認為不公平的行為時,完全沒有任何試圖透過提出正式的損害賠償請求或 甚至透過諮詢律師的行為。在 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的受訪者中 沒有特別引人注目的正式權利主張,因為研究主題與一群男性和女性接觸, 這些男性和女性傾向於更多地參與和注意外部資源,而不是只是與同儕們接 觸。 2.自我覺知的轉變(Transformation of self-perceptions)。身心障礙受訪者的 故事中表現出,權利可以改變身心障礙者的自我形象,使他們能夠重新評估 他們的自我能力。建立自我認同的一個關鍵是自我敘事,人們在不同的情況 下不斷地構成、修改和重述。這些敘事不僅給過去的事件帶來了秩序和意義, 而且還通過他們的描述實現「新生活行動」。權利可以在沒有被正式使用的 情況,在這些建構中的敘事起關鍵作用。 3.文化和話語轉換 Cultural and discursive shifts。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收集的許多生活故事中,通過促進日常思想、言語和行動的典範轉. 20.
(34) 移,權利即使沒有被正式援引也可能影響自我認同,而文化和話語轉換可能 以許多其他方式發生。 4.權利的脈絡創造角色 Context-creating role of rights。由於文化和話語轉變 以及對法律執行的恐懼,權利有時由第三方單方面實施,而不是透過權利持 有人自己倡議。 總之,權利對於自我認同的影響,新理論必須考慮到權利在預期受益者 的生活中變得活躍的各種方式,而不是假定權利僅在正式法律訴訟中明確援 引時才發揮作用,評論者必須承認權利通常以其他方式影響自我認同:透過 自我覺知(self-perception)、通過文化和話語轉換、脈絡創造角色。當以這種 方式看待權利的影響時,一般理論的不足之處變得顯而易見,古典權利理論 可能對 60 個受訪者有一些間接或象徵性的相關性或是它虛構的意義,但古 典理論的支持者他們從來沒有預想動用他們的權利。儘管古典權利理論家認 為,研究權利的最佳方式是透過上訴法院,但身心障礙受訪者都沒有參與訴 訟。 最後,原始 CLS 認為,權利提供了一個不適當的框架去理解這些身心障 礙者生活故事,告訴大家權利對自我認同的影響。儘管 ADA 權利確實沒有 為所有美國身心障礙者創造一個包容、可接納的、非歧視性的工作場所,CLS 對權利的批評,沒有抓到許多受訪者感覺到,權利的矛盾或他們承認權利既 提供風險也提供獎賞。透過強調受訪者對權利價值的看法,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認為,也許會暴露批評忽視虛假意識的力量。一些批判理論 學者可能會認為,自由法律主義的力量正好在於愚弄普通人思考權利具有價 值的能力,而事實上權利沒有價值。對此,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認為,一般來說,他們傾向於重視權利擁有者本人的意見,他們也認為虛假 意識的論據不能說明,人們真正對他們權利面臨衝突的感覺。此外,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認為,人們對權利的矛盾觀點是必要的,因為權利. 21.
(35) 對他們生活的影響確實相當複雜。 David M. Engel & Frank W. Munger 的結論是,身心障礙受訪者的故事中, 引用三種最廣泛理論的缺點,顯而易見的權利作用表明權利對自我認同組成 影響。兩位學者利用對權利的理解,提出一種強調權利和自我認同間,依著 時間互動關係的觀點,兩位學者認為權利對自我認同的影響是「循環的」 (recursive) ,意思是當權利改變自我認同時,改變的其中一個結果可能是權 利本身新的方向,因為現在的生活比他們在自我沒有轉變之前產生更多(或 更少)的關聯。總之,兩位學者假設一個權利與自我之間的動態關係。隨著 權利改變個人對他們是誰以及他們所屬的感覺,他們對信奉權利的準備也可 能改變。權利和自我認同存在於持續的回饋循環中,它們是相互構成的。. 22.
(36) 貳、自我理論 一、西方自我理論 西方心理學中,self 一詞是相當熱門的題目39,self 的翻譯在西方涉及的 是「自己」,是以個體實體劃分界線,在西方的價值體系中,自己是可以一 個人去控制、實現的主體,且在西方有對「自我」的各種討論,例如:自我 認識、自我接受、自我和諧、自我認同、自我實現……等40。郭為藩認為,西 方自我觀的結構區分為主體我與客體我,在客體我中又可以分為身體我、社 會我、人格我兩大類41。 主體我與客體我的區分,在詹姆斯(William James)的心理學原理中, 自我包括「客體我」 (self-as-known)或譯作「被認知的自我」及主體我(selfas-knower)或譯作「認知者的自我」42。廣為人知的佛洛伊德,其所討論的人 格概念本我(id) 、自我(ego)、超我(super ego)也都是在 self 的範圍之內43。 廣義的自我(self),包含客體我與主體我,而狹義的自我則是指客體我。 根據郭為藩(1996)的分類,客體我中分為身體我、社會我與人格我三 部份,身體我即為與外界分化的開始,將自身當作一個具有獨立存在的客體; 社會我則是一個人在社會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個人能整合他在不同團體中的 角色,才會產生社會期待的角色;人格我代表的則是個人對信念、理想、價 值體認同,形成每個人不同的風格44。. 39. 楊中芳(1991) 。回顧港台「自我」研究:反省與展望。楊中芳、高尚仁主編: 「中國人· 中國心-人格與社會篇」。台北:遠流出版社,P17。 40 同前註,P17 41 郭為藩(1996) 。自我心理學。台北:師大書苑有限公司。P6、10 42 同前註,P6 43 同註 22,P7 44 同註 22,P7 23.
(37) 二、華人心理學自我理論 楊中芳教授在 1991 年認為,在東方的世界中,「self」用「自我」來翻 譯較「自己」 ,更為貼切45,楊中芳教授也認為, 「自己」是中西方文化差異的 根源46,在西方「自己」已經被大量討論,而東方的「自我」(self)的內含為 何,在心理學界,當時楊中芳教授是第一個開始討論的人。在楊中芳教授這 篇研究的 12 年後,探討華人自我觀模式的研究出現。在華人社會中, 「關係 取向」的中國社會裡,決定社會行動的主要因素,並非是以「個人」為單位, 而是被文化所規範,在中國文化中轉化成了情境取向、關係取向,但這些狀 況並不會造成華人的人際困擾或自我分裂,反而能悠遊其間,如魚得水47。 臺灣心理者對自我觀的研究有很多,本研究選擇兩個在華人心理學中引發較 多討論的兩個理論,一個楊國樞的華人自我四元論,另一個則是是陸洛的折 衷自我理論。. (一) 華人自我四元論 1.華人自我四元論內涵 楊國樞48的華人自我四元論是以楊國樞(1993、1995)的社會取向(後 來所發展的客體我)與個人取向(主體我)為理論建立的基礎。依楊國樞 的看法,平權的兩人關係、權威的兩人關係、家族之團體情境及他人取向, 這些是構成華人日常生活中社會取向最主要的四個核心,這四個核心又 可統稱社會自我,也是所謂的客體我,成年以後,主體我可以在生活中熟 練的從一套模式轉換到另一套模式。而上述四個客體我與一個主體我,也 可以說華人的自我是一種多元自我。然而華人的多元自我並會統合不良,. 45. 同註 39,P16 同註 39,P81 47 陸洛(2003)人我關係之界定-“折衷自我”的現身本。土心理學研究 ; 20 期 (2003 / 12 / 01) , P150 48 楊國樞(2004) 。華人自我的理論分析與實徵研究:社會取向與個人取向的觀點。本土心 理學研究 ; 22 期 (2004 / 12 / 01) , P22-23 24 46.
(38) 楊國樞認為,在華人自我系統中,主體我有高度主體性,能將四種客體我 整合為一個整體的客體我。. 2.客體我之間的衝突 在楊國樞49的華人自我四元論中,客體我之間也可能產生衝突。四個 客體皆有不同的重點。(1)個人取向自我重視個人的獨立、自主、自依、自 足;關係取向自我重視人際和諧、人際互依、人際角色;(2)權威取向自我 重視權威崇敬、權威畏懼及依賴;(3)家族取向自我重視家庭和諧、家族團 結;(4)他人取向自我重視他人行為、遵守社會規範、重視名譽及他人意見。 個人取向會與關係取向、權威取向、家族取向、他人取向產生衝突,而關 係取向、權威取向、家族取向間、家人取向間也會產生衝突,如:「忠孝 不能兩全」所談的就是關係取向間與家族取向間的衝突。而在家庭關係中 常見的婆媳衝突就是關係取向自我與家族取向自我間的衝突。若兩個人 的個人取向自我與社會取向自我強弱不同,就很容易產生衝突,以夫妻為 例,若其中一方強調個人的獨立自主,另一方則強調以家族取向的生活哲 學,如此就很容易因為不同的取向衝突。. 3.個人取向自我與社會取向自我的融合 個人取向自我與社會取向自我並非單獨存在華人的生活中,更有可 能是相互混合與融合,而華人兩類自我雖會相互衝突,但也能將兩類自我 融合。就當代華人而言,傳統性與現代性的雙文化自我也是一種由社會取 向自我成份與個人取向自我成份並存與融合,是目前大部分當前華人的 現實自我50。. 49. 同前註,P35-37 同註 48,P37-38. 50. 25.
(39) (二) 折衷自我理論 1.折衷自我理論的緣起 折衷自我理論是陸洛於 2003 年發表於本土心理學研究。陸洛認為, 西方與臺灣人關注「自我」的層面不同,而「自我」的研究必須回到文化 脈絡中,如此才能挖掘臺灣人對自我的意義51。特別在這個身處東西方的 現代台灣,如何拿捏「人我關係」,這是陸洛所要探討的。. 2.人我關係的討論 在陸洛的研究中認為,楊國樞的「社會取向」與黃光國的「人情與 面子」皆是心理學的概念架構,也為華人的「人我關係」提供一個良好的 架構52。在陸洛(2001、2003)的研究中一再發現, 「獨立自足的自我」與 「互依包容自我」在華人生活中,這兩套自我是可以共存,並且這樣的「自 我融合」在臺灣華人中特別明顯53。在臺灣人不同世代中,年長者「互依 54. 我」、「和諧信念」較年輕世代則強 。 陸洛在 2003 年所發表的折衷自我,主要理論是以華人一方面保有傳 統的「互依包容的自我」 ,維持適當的人際交融,另一方面又從西方的「獨 立自足的自我」,強調人我分離,如此東西方文化融合後,已經不是完全 的「互依包容自我」 ,也不是純粹「獨立自足的自我」 ,華人的自我是一種 「折衷自我」(composite self)。折衷自我指的是採彈性的「人我關係」界 定,一方面關注人我的分離性與自我的獨特性,另一方面又關注人我的關 聯性與個人對他人的依賴性。折衷自我可能是為了現代人平衡「獨立」與 「依賴」、「分離」與「融合」的需求所融合的自我狀態55。. 51. 同註 47,P140-141 同註 47,P153 53 同註 47,P157 54 同註 47,P157-158 55 同註 47,P163-164 52. 26.
(40) 3.折衷自我內涵 陸洛的折衷自我又可以分為「與『他人無關』」的自我內涵及「與『他 人有關』」的自我內涵兩大類。 (1) 與他人無關的自我內涵:包括基因特徵、自我恆定、環境超越及自 我超越。基因特徵指的是個人的生物學上、與生俱來的特徵;自我 恆定指的是不受他人影響、不因他人而改變,當中包括個人自由(維 護權利) 、個人自主(抗拒影響) 、不妨礙他人;環境超越指的是個 體的自我特徵與現實的狀況,但個體欲超越現實,改變此「實然」 的自我;自我超越則是紙重要他人進入自我的界線,成為自我不可 56. 分割的有機體(如夫妻一體) 。 (2). 與他人有關的自我內涵:包含角色承諾、彼此相依、社會自我。角 色承諾指的是在特定的對偶關係中,自己認定的,或別人給予的角 色期待,及個人對此角色的承諾;彼此相依指的是個人在團體中經 由互動和認同,由情感為起點,所展現的融合狀態;社會自我指的 是個人在人際互動中方能展現的社會心理特徵、價值及願望57。. 三、人類學的東西方自我 (一)西方自我 費孝通認為,西方社會的單位是團體,幾跟稻草束成一把,幾把稻草束 成一捆,幾捆束成一挑,每一根柴在整個挑裡都屬於一定的捆、把,分的非 常清楚,不會亂掉,西方的團體,界線很清楚,誰是團體內、外的人不能模 糊58。 許烺光則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西方和華人社會在自我的不同。許烺光認. 56. 同註 47,P173。 同註 47,P191 58 費孝通(2008) 。乡土中国。北京人民出版社。P27-28 27 57.
(41) 為,在西方社會中,父母、兄弟姊妹與親戚會進入「親密關係」59,但是西 方人最終將父母、兄弟姊妹與親戚排除在這個「親密關係」之外,因為西方 的文化告訴他們,一個人自尊和未來都需要靠自己60。 西方雖是個人主義為主,但在西方中有「團體格局」這樣的概念,團體 格局裡,個人間的聯繫是靠著一個共同的架子,先有這個架子,每個人連結 上這架子,而互相發生關聯,這也與西方的宗教觀兩個重要觀念有關,每個 人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以及上帝對每個個人是一視同仁的,團體格局的道 德體系中也產生權利的觀念,人對人必須要互相尊重權利,團體對個人也必 須保障這些權利,為了防止團體代理人濫用權利,於是有憲法,國家可以要 求人民服務,但是國家也必須保證不侵害人民的權利61。. (二)東方自我 在華人社會中,華人的格局比較像是把一塊石頭丟在水面上所發生一 圈圈推出去的波紋,每個人都是影響社會所推出去圓圈的中心,被波紋所推 及的就地方發生關係,且每一個人在某一個時間、某一地點所動的圈子是不 相同的62。 在華人社會,大多數人最常表現是透過親屬關係的網絡,幾乎所有人 的關係父母、兄弟姊妹和親戚是永遠的「親密關係」,這群親密關係的人可 以一起分享榮耀,也可以是失意時的陪伴對象,而所有的文化也都不鼓勵一 個人到外面世界探險63。 費孝通認為,在華人的在伸縮性的網絡中,隨時隨地有一個「己」 ,雖 有「己」但不是個人主義,而是自我主義。個人主義認為,一方面是平等觀. 59. 許烺光著,許木柱譯(2002) 。徹底個人主義的省思~心理人類學論文集,p245。 同前註,P249 61 同註 58,P38 62 同註 58,P28 63 同註 59,P248-249。 28 60.
(42) 念,同一團體中個分子的地位相等,個人不能侵犯大家的權利;然而自我主 義,以孔子的推己及人出發,儘管放之於四海,中心還是自己。「中國傳統 社會裡一個人為了自己可以犧牲家,為了家可以犧牲黨,為了黨可以犧牲國, 為了國可以犧牲天下」這和大學中的「身修而後家齊,家齊而後國治,國治 而後天下平」是相通的,不同的只是內外的路線和正反面的說法,把群己的 界線弄成了相對性64。. (三)小結 西方與華人文化中,西方是界線清楚,權利義務清楚的個人主義;而華 人的彈性自我觀,從自我主義出發,可以有各種彈性,公私是相對性,但最 終決定的中心還是自己。在差序格局裡,公和私是相對而言,站在任何一個 圈裡,向內看也可以說是公。華人自我的彈性、變動、權利義務不清,與西 方自我與團體界線清楚有明顯的不同。. 64. 同註 58,P31-32 29.
(43) 參、自我與權利 一、臺灣聲請保護令現況與權利理論 (一)保護令的現況 臺灣受婚姻暴力女性受暴婦女的求助對象,主要可以分為非正式系統 求助及正式系統求助。非正式系統指的是受暴婦女的親友、同事等,非政府 單位及民間組織;至正式系統求助包括報警、打 113、至醫院驗傷、向法院 聲請保護令……等,服務經驗中,受暴婦女選擇報警、驗傷或打 113,這些 都較是消極的自我保護方式,留一個紀錄證明對方有施暴;有些時候警察到 家中也大多確認雙方人身安全無虞便會離開,過程中也較少看到「權利主張」 的蹤跡。保護令在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國家,是被害人最直接、最常用的 權利主張方式65,因此本研究選擇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為受暴婦女權利主張 的方法。 依據內政部統計,從 2002 年到 2012 年,親密關係暴力通報件數從 25,904 件上升到 50,165 件66,男性受暴從 5.1%到 12.87%,成長有 2.5 倍。在行政機 關組織改造,原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業務移至衛生福利部保 護服務司,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以 2015 年為例,親密暴力事件通報量約 至少四萬件67。 根據司法院統計,從 2006 年到 2015 年聲請保護令件數68(如表一)。. 65. 同註 1,P.113。 親密暴力事件指婚姻關係暴力、離婚關係暴力、同居關係暴力、前同居關係。通報案量 來自警政、醫療、教育或熱心民眾主動通報…等。推估數據原始資料出自李美珍、林維 言、郭彩榕(2012) 。傳承-我國推動性別暴力防治工作的回顧與展望。社區發展季刊:142 期,P4。服務經驗中,同居關係依地區有所不同,每個區域約有 10%為同居關係案件,因 此初估每年月有四萬對婚姻關係暴力。 67 因衛生福利部統計,親密暴力包含婚姻暴力、離婚暴力、同居暴力(含前同居關係) ,但 公開資訊中未有親密暴力之分項統計,故由作者服務經驗中估算,同居關係依地區有所不 同,每個區域約為 10%為同居關係案件,因此初估每年至少約有四萬對婚姻關係暴力。 68 司法院統計處網站「24 地方法院民事保護令聲請事件終結情形-按年別及事件類別」 。 http://www.judicial.gov.tw/juds/。搜尋日期:105 年 11 月 5 日。 30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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