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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文獻探討分為三部分。以第 2.1 節為英國加值稅制度之文獻回顧。進 而第 2.2 節為法國加值稅制度之文獻回顧。最後第 2.3 節為英、法兩國加值稅 收。

第 2.1 節 英國加值稅制度之文獻

2.1.1 歷史背景

黃春生 (1983) 對英國加值稅制度歷史做出詳細說明,依據 1972 年財政法 案 (Finance Act of 1972) 的規定,英國於 1973 年 4 月 1 日採行一個包羅廣泛 的加值稅制,以取代之前的購買稅 (purchase tax) 與選擇就業稅 (selective employment tax)。1964 年李察遜委員會 (the Richardson Committee) 曾對採行 加值稅取代購買稅或利潤稅 (profits tax) 加以研討。然而,當時繁雜的選擇就 業稅還未實施,而購買稅仍被認為是一種有效率又不複雜的稅制。至於利潤 稅,顯然無取代之理由,因此加值稅的採行,被認為尚無此需要3

2.1.2 加值稅制介紹 一、制度概述及名詞定義

首先討論英國加值稅之課徵範圍,黃春生 (1983) 對英國加值稅之課稅範 圍作出解釋,「課徵範圍」:(1) 納稅義務人於英國境內,在其經營業務範圍 內所提供的物品與勞務。(2) 不論企業或個人所進口的物品。至於國外進口的 勞務則不列入課徵範圍。「營業範圍」(within the scope of business) 包括任何

3 請參閱黃春生 (1973),「英國加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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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的貿易、一般職業、以及俱樂部與社團的活動,範圍相當廣泛。「供給」

(supply) 應用於實際的銷貨交易、租賃、分期付款購買等,亦適用於勞務之提 供。所謂「應稅供給」(taxable supply) ,即在英國境內除免稅供給外的任何供 給皆屬之。所謂「勞務」(services) ,即為非物品供給的任何其他有償勞動的 提供。

高強 (2000) 再對英國加值稅之課稅範圍作描述,課徵範圍則定義為包括 在英國境內銷售應稅商品及提供應稅勞務,以及進口商品,文中又將「英國境 內」之定義做出詳盡解釋。並針對商品銷售及勞務銷售有關之其他特殊規定,

如不動產銷售、分期付款購貨等,做出詳細說明4

張玉輝 (2009) 提到,英國實施加值稅,對於在英國境內所從事之商品銷 售及勞務提供甚至從事進口業務,皆為加值稅課徵對象5。陳柏華等 (2010) 認 為,英國加值稅之課稅範圍則是依據在英國境內銷售商品其銷售價格所收取之 價金及提供勞務所收取之報酬總額,課徵加值稅;進口商品則依支付價額或海 關確定後之價額課徵6。楊會軍 (2012) 指出,在英國經營提供商品及服務而產 生加值者,該加值部分即為加值稅課徵標的7

二、課稅主體

其次討論納稅義務人之定義,黃春生 (1983) 文中提及英國加值稅之「納 稅義務人」(taxable person) 係指包括不論其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之製造或意圖從 事應稅供給者,以及所有應辦理納稅登記之人。高強 (2000) 說明,英國加值 稅之納稅義務人為提供應稅商品或應稅勞務之人,同時並應按規定辦理登記為 納稅義務人,對象包括法人及自然人。賴永吉 (1983) 指出納稅義務人係指提

4 請參閱高強 (2000),《英國稅制》。

5 請參閱張玉輝 (2009),「國外增值稅制度比較及對我國的建議 」。

6 請參閱陳柏華、張慕顏 (2010) 「國內外增值稅比較研究」。

7 請參閱楊會軍 (2012),「英國的稅收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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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稅之物品或提供勞務之人8。張玉輝 (2009) 提到不論是企業主或非企業 主,只要從事任何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人,皆為加值稅之納稅義務人。陳柏 華等 (2010) 文中指出,英國加值稅之納稅義務人,係包括在英國提供應稅商 品和勞務,旨在透過營業過程中獲得收入之個人、合夥企業或公司,並包括從 事進口業務者。楊會軍 (2012) 文章指出,在英國經營提供商品及服務而產生 加值者,該提供或生產者即為納稅義務人。

三、稅率

高強 (2000) 提及英國加值稅率曾有過數次變動,且稅率分為標準稅率、

高稅率及低稅率等,並對應納稅額之計算詳列步驟並舉例說明。文中亦提及免 稅種類分為兩類,一是免稅但不予扣抵之前繳納之加值稅;二是免稅同時准予 扣抵之前繳納之加值稅,後者通常又稱為零稅率的供應,且亦對不可扣抵之免 稅內容做了詳細說明。黃春生 (1983) 提到「免稅」(exemmption) ,在財政法 案中特別列舉某些交易是免稅的。

四、主管機關

陳鴻森 (1983) 指出英國加值稅之主管稽徵機關為稅務海關總署 (HM Revenue & Customs,簡稱:HMRC),文中對於英國加值稅主管稽徵機關之權 利有詳細說明,現今加值稅委員會則僅具調借文件之權力,卻無問訊之權9。 楊會軍 (2012) 指出,英國稅務管理機關為英國稅收與海關管理局,由英國國 內稅務局及英國海關消費局,於 2005 年合併成立,負責加值稅、關稅及消費 稅之徵收管理。

五、徵課管理

8 請參閱賴永吉 (1983),「英國加值稅有關登記事項及供給價值的決定」。

9 請參閱陳鴻森 (1983),「英國加值稅制度之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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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鴻森 (1983) 文中提到加值稅之徵課期間,課徵會計期間截止日起 6 年 或進項發生日起6 年,以及納稅義務人死亡之日起 3 年,稽徵機關之核課權消 滅。但若委員會能向加值稅法庭提出確鑿的證據,顯示稅款係因或將因納稅義 務人的詐欺或故意過失而喪失,其核課期間將無限制,但必須徵得法庭的同 意;唯一的限制是納稅義務人死亡起6 年後,委員會之核課權澈底消滅。文中 也介紹英國加值稅之課稅申報期間,及向加值稅管制中心 (Controller) 申報並 繳納稅款。但是卻有三個例外的規定,主要依據行業特性及特殊狀況,准許變 更其課稅會計期間、開始日、截止日以及申報繳稅期間。另外稅捐的繳納 (payment of tax) 則規定納稅義務人於申報之同時繳納稅款,惟當金額低於一英 鎊時,則無須繳納。不論是繳稅或退稅,其數額均計算至最接近的便士 (penny) 單位。

張盛和等 (1984) 及陳柏華等 (2010) 文中則指出納稅義務人申報期限之 規定10。另楊之剛 (2005) 詳細說明英國出口退稅制度方法及主要操作模式11

六、發票制度及會計帳簿保存

張盛和等 (1984) 另對英國之發票制度也做不少介紹,如發票種類分為一 般及簡易,開立者及開立時限之規定,必要記載事項及格式,有關應稅、免稅 或零稅率項目如何開立發票,另外對於貸項與呆帳等特殊銷售之規定也有相當 描述。

陳鴻森 (1983) 提及帳簿 (records) 係指納稅義務人必須記載所有進、銷項 目,包括自我銷售與私人使用項目的會計記錄,並以書面格式加以保存。高強 (2000) 文中亦提及發票種類,開立者及開立時限之規定,以及必要記載事項及 格式等。

10 請參閱鄭宗典、賀廣鈴、張盛和、邱政茂、賴永吉 (1984),「英國加值稅納稅手冊(七○○號函)」。

11 請參閱楊之剛 (2005),「從國際比較看中國出口退稅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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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節 法國加值稅制度之文獻

2.2.1 稅制介紹 一、課稅標的及範圍

武利華 (2000) 指出法國實行全面型加值稅除政府通過稅法特案規定免徵 加值稅的交易項目外,企業主從事任何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的活動,都要繳納加 值稅12。高強 (2000) 提到,法國加值稅的計稅依據是商品和勞務銷售中各個 環節的加值額;文中亦提及法國加值稅的免稅主要分二種類型:全面性免稅和 一般性免稅。享受全面性免稅的商品也就是通常所稱之零稅率商品,主要包括 出口商品;一般性免稅項目,主要包括特定貨物的販賣。

李方旺 (2007) 指出在法國從事生產或提供有形商品或無形勞務而取得報 酬之所有交易行為,均屬加值稅之課徵範圍,對於在法國境內非生產或經營者 之某些交易行為,比如自產自用產品、作為股本投資之產品,亦屬加值稅之課 稅範圍,並限制免稅範圍,僅可能保持加值稅徵收連結之完整13。陳柏華等 (2010) 提到,法國加值稅徵收範圍包括農業、工業、商業及服務業,亦即包含 所有法國境內有償提供產品與服務之營業活動。

二、課稅主體

武利華 (2000) 指出在法國從事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以及從事進口活動之 任何人,均屬加值稅納稅義務人。李方旺 (2007) 指出,在法國從事生產或提 供有形商品或無形勞務而取得報酬之所有交易行為人,均屬加值稅納稅義務 人,惟對於小規模貿易商及零售商給予自主優惠,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進行稅務 登記。

陳柏華等 (2010) 指出凡在法國境內從事任何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活動

12 請參閱武利華 (2003),「中法增值稅比較與借鑒」。 

13 請參閱李方旺 (2007),「法國及荷蘭增值稅制度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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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人,諸如從事農業、工業、商業、服務業及自由職業者均屬加值稅之納稅義 務人。

三、稅率

宋若璟 (1973) 文中提及法國加值稅率結構,係採用差別稅率制度14。武 利華 (2000) 提及法國實行加值稅以來,盡量減少免稅範圍,採取免稅的措施 也是出於稽徵效率、技術上可操作性或出於鼓勵目的。目前法國加值稅的免稅 對象主要包括銷售特定農產品、特定舊物的販賣、有價證券之交易、非營利之 慈善活動等。

高強 (2000) 提及法國加值稅免稅主要分二種類型:全面性免稅和一般性 免稅。全面性免稅的商品通常為零稅率商品,主要包括出口商品,其中進口再 轉出口的商品也屬此類;一般性免稅項目,主要包括特定貨物的販賣。

四、主管機關及法律

李 方 旺 (2007) 提 及 法 國 加 值 稅 之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為 公 共 財 務 總 署 (Impôts) ,下設法規司、稅務司及訊息系統司等部門。加值稅法則是規定於總 稅收法典 (Code GénéraldesImpôts,簡稱:CGI)15中,共有1965 條。

五、徵課管理

宋若璟 (1973) 文中指出一般營業人按月或按季 (4 月、7 月、10 月及每年 12 月 4 日分期付款) 申報,並繳交加值稅負。高強 (2000) 提到法國加值稅的 徵收辦法,法國加值稅的法定納稅義務人為280 萬,法國稅務當局根據納稅義 務人的營業額和核算水平差異,將其分為三類:核定徵收法,簡化據實徵收法 及據實申報徵收法。法國之所以成功推行加值稅,主要是因為它的有效管理。

宋若璟 (1973) 文中指出一般營業人按月或按季 (4 月、7 月、10 月及每年 12 月 4 日分期付款) 申報,並繳交加值稅負。高強 (2000) 提到法國加值稅的 徵收辦法,法國加值稅的法定納稅義務人為280 萬,法國稅務當局根據納稅義 務人的營業額和核算水平差異,將其分為三類:核定徵收法,簡化據實徵收法 及據實申報徵收法。法國之所以成功推行加值稅,主要是因為它的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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