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D,105 年 6110 萬 CMD,
CMD,105 年 5890 萬 CMD,
(一) 生活次級利用
新生水水源發展及利用推動策略
來水經軟化後之水提供做為鍋爐用水。而冷卻用水為工業用水中需大量使用且對水 質特定項目要求較少之用水類別,因其使用量大且用途單純,故各國常訂有工業冷 卻用水標準以做為工業使用規範。
以新生水回收於工業冷卻上使用,所須考量之重點在於結垢造成效率下降問 題,就水質項目而言,pH、總鹼度、總硬度為經常被規範之綜合性水質指標項目,
硫酸鹽、氯化物、二氧化矽、鐵、錳等則為經常被規範之特定性水質指標項目。無 機物質濃度為新生水回收至工業冷卻使用所需考量之重要項目,TDS 與導電度均為 規範整體無機成分之指標,經常擇一規範之。生活污水再生回收至工業使用時,TDS 與導電度較易符合水質標準之要求,但以工業廢水再生回收至工業冷卻使用時,離 子成分之去除必須加以注意。
新生水回收於工業利用上,新加坡NEWater 為成功之知名案例,其以生活污水 為水源,經薄膜高級處理後應用至工業製程,為全世界提供相當值得參考之實例。
另美國加州洛杉磯The West Basin Water Recycling Plant 亦以都市污水為水源經薄膜 處理程序後,提供給附近工廠作為鍋爐用水與冷卻用水。
(三) 農業利用
台灣農業用水以水田灌溉為主,我國「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中訂有「灌 溉用水水質標準」,以新生水作為農業灌溉利用則水質需符合此標準。比較一般生活 污水處理廠放流水水質與灌溉用水水質標準,一般性項目皆可合乎灌溉用水水質要 求,但總氮、電導度、硫酸鹽、氯化物等為必須加以特別考慮之項目,尤其總氮濃 度限值3 mg/L 將成為再利用之限制條件。為防止生活污水處理廠放流水轉移為灌溉 用水造成對農地和作物的影響,則可採下列策略配套因應之:
1.管制工業廢水流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尤其對於可能排出重金屬工業,應加以嚴格管 制。
2.污水處理程序採用可降低總氮之程序,以避免處理水中殘留過高之氮化物。
3.放流水轉移為灌溉用水,可視放流水中氮化物之濃度,配合農作物成長季節以及施 灌用水量,與灌溉水以一定比率混合,替代原灌溉水水源,達到避免過肥,滿足用 水量之目標。
新生水回收於農業利用上,國外有相當多之成功實例,就全球水回收再利用之 水量而言,農業利用為最大用途之量,包括美國、以色列、澳洲、西班牙等國家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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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使用新生水於農業利用上,而其所使用之農作物則以果樹及旱作為主,與我國 以水田灌溉為主之使用特性並不相同。
(四) 環境保育利用
環境保育利用包括地下水補注、河川生態保育及間接飲用等用途。依據水污染 防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廢(污)水不得注入於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發給許可證並報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備者,不在此限: 一、污水經依環境風險評估結果處理至規定標準,且不含有 害健康物質者,為補注地下水源之目的,得注入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其他需 保護地區以外之地下水體。
環保署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公告「污水經處理後注入地下水 體水質標準」。在一般性水質項目中,二級處理放流水水質均能符合此標準,但二級 放流水之總溶解性固體物濃度與管制標準接近,應加強檢測,而對於懸浮固體物項 目,亦建議加強檢測。
有機物項目中,「污水經處理後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規定BOD5及ABS 濃度 需分別小於1 及 0.5mg/L,其較「放流水標準」之 BOD5 30 mg/L 限值及 ABS 10mg/L 限值嚴格許多,以一般二級處理方式並無法達到此標準之要求。無機物項目中,亞 硝酸鹽、硝酸鹽、氨氮及氟化物等項目,二級處理放流水水質,均無法符合注入地 下水體之標準,需進行高級處理方能達到所需求之水質標準。
以新生水作為地下水補注及間接使用或飲用之發展歷程,美國加州Orange County 所進行之 Water Factory 21 計畫為最早之案例,其將生活污水處理廠之放流水 以薄膜高級處理後,補注入地下水層,經長期觀測已逐步達到阻擋海水入侵及提供 自來水水源之目的。另以色列於新生水作為地下水補注上亦有相當成功之經驗。此 外,以污水處理廠放流水或新生水作為河川生態保育用途,日本則有相當多之應用 例。世界各國推動水再生利用可為我國參考之特色如表3 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