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情摘要
本案是關於由美林證券公司(Merrill Lynch, Pierce, Fenner & Smith, Inc.)對其所 發明的「電腦自動化證券交易資訊處理系統」(data processing system for implementing an automated trading market)欲尋求專利保護的上訴事件。英國專利局以此一電腦系 統係屬英國專利法第一條第二項所訂的不予保護事項之一,因此無法提供新穎性
(novelty)及創作性步驟(inventive steps),也從而不視為「發明」或成為專利保護 的標的(無專利性 non-patentable)。美林證券不服,遂將本案上訴至上訴法院。
依據美林證券所提出的權利聲請,其發明乃係關於商務的處理程序。具體而 言,是對於一或多項證券交易的自動化執行提供改良的資訊處理系統。換言之,本 案所涉及的,乃是一項與業務方法(method of doing business)有關的電腦軟體。
貳、法律問題
本案的標的是否在英國一九七七年專利法第一條第二項(c)款所訂的禁止之列,
從而無法獲得專利保護。
參、法院判決
上訴法院維持了專利局的見解,認為本案的電腦軟體不具備專利性。法院並拒 絕容許本案上訴至上院(House of Lords)。
肆、判決理由
英國專利法第一條規定,「(1)發明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專利:(a)發明 application for a patent relates to that thing as such”)。
依本案主審 Fox 法官的見解,其不同意本條第二項但書僅限於本項所訂項事物
利局的審查基查準卻表示,「如果標的物所聲請者對於已知的科技領域提供了一項技 術性的貢獻(a technical contribution to the known)時,〔專利局〕即不得僅以其中的應 用或實施是涉及到電腦軟體而拒絕授予專利。」44因此,凡是由電腦控制的機器、
生產或製程皆仍可獲得專利保護。因此,在現行的法制下,凡是透過歐洲專利而指 定英國為保護地區時,縱使其中含有電腦軟體,原則上亦可獲得英國內國的專利保 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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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4.14 Generics B.V. v. Smith Klme & French Laboratories Ltd.
國別:荷蘭
技術類型:生物科技
關鍵字:專利侵權、歐洲共同市場條約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藥品登 記
案號:Case No. C-316/95,1997 CEC (CCH) 1029(1997) 日期:1997 年
壹、案情摘要
本案原告 Smith Kline & French Laboratories Ltd. (以下簡稱 SKF) 在一九七三年 九月四日向荷蘭專利局對於一項治療胃酸過多的製藥(其一般名稱為 cimetidine)提 出專利申請,並在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五日獲得專利。俟候 SKF 便以 “Tagamet” 商 標來製造、銷售該藥。
在另一方面,一家名為 Genfarma B.V.的公司則分別在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及 一 九 八 九 年 十 月 十 日 向 荷 蘭 藥 物 檢 驗 局 (College ter Beoordeling van Geneesmiddelen, CBG)登記 cimetidine 的兩百、四百及八百毫克藥錠,並檢附樣本,
以備日後公開製造出售之用。其三項登記分別在一九九0年一月十八日及一九九二 年十二月十七日分別獲准。之後,Genfarma B.V. 將此登記權益轉讓與被告 Generics B.V. 並在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完成轉讓登記程序。
原告在一九九三年八月六日向海牙地方法院起訴,控告被告徵交樣品呈驗的行 為已經構成了侵權。原告係依據舊荷蘭專利法(Rijksoctrooiwet, 1910)及一九九二年 的 Medicopharma v. ICI 案來行使其主張。原告並請求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制頒為期 十四個月的禁制令(injunction),限制被告在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前對其成效進行 有效登記。這是基於原告的專利將在一九九三年九月四日到期(自申請之日起二十 年),加上在荷蘭申請藥品登記一般需要約十四個月而得到的數值。結果地方法院同 意了原告的見解,而海牙地區上訴法院(Gerechtshof, The Haag),以及荷蘭最高法院 (The Hoge Raad)亦分別維持原判,並將全案移送歐洲聯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CJ)就其中的若干問題尋求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