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智慧化居住空間示範作業內容
第一節 「智慧化居住空間示範作業」作業要點(草案)
(一)協助既有建築物利用智慧化科技達成智慧化建築環境。
(二)獎勵民間建築物積極導入智慧建築科技,刺激相關技術之研發與整 合,延長建築物生命週期,降低維護修繕成本。
(三)藉由居住空間智慧化提升健康照護、安全監控、便利舒適、永續節 能,擴大與相關產業之應用。
研擬「智慧化居住空間示範作業」相關各項規定。
二、適用對象:
本智慧化居住空間示範作業欲進行獎助之對象為已領得使用執照一年以上 之下列建築物:
(一)已立案之老人福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
(二)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之 建築物。
(三)已立案之各級公私立學校。
(四)公私有辦公類建築物、商場、百貨公司。
本獎助改善計畫適用對象,必要時得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推動之政策,
進行逐年檢討調整,並於後續進行獎助名單審查後,報請內政部建築研究 所核准獎助。
三、申請補助案件應依每年公告日期,備妥申請書及所需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經初審列為入選者,應提出合法開業之技師、建築師等協助研擬之改善工程 細部計畫圖說(包括平面圖、細部設計圖、施工圖、大樣圖、系統圖與依相 關申請項目提供有必要之圖說等,如智慧化系統架構與維護。)、施工期程、
工程估價明細、效能說明及現況照片等細部計畫書,一式三份(並附電子檔 一份)。經複審同意補助者,依核定內容及公告執行期限辦理完成竣工驗收。
四、每申請案依據申請單位所提改善計畫工程總經費核給補助金額,申請補助金 額以不超過該建築智慧化改善工程總經費百分之 45 為限。每案之補助上限 為新台幣 600 萬元,最低申請補助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 30 萬。前述工程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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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包含設計監造、軟硬體建設與展示設施架設費用。
五、為協助智慧化居住空間改善示範案相關作業,本所將依「智慧化居住空間示 範作業」審查委員會設立要點成立審查委員會,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及機關 代表,協助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件智慧化改善項目、改善工程細部計畫圖說內容及補助經費 之審查。
(二)改善方法及內容之諮詢與建議
(三)施工階段勘驗及完工成效查驗
(四)其他協助智慧化居住空間改善示範案之相關作業
六、申請補助案例依核定內容及期限內完成竣工驗收後,應檢附完工報告向內政 部提出申請撥款,完工報告書需合乎規定之格式填寫,且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擁有完工報告書之刊登權。
七、獲獎助單位於竣工後三年內,須提供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相關改善成效資料及 數據,並配合辦理相關之示範參觀活動。而因示範或配合辦理之相關參觀活 動費用可檢據提出申請,實報實銷。
八、經審核同意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不核撥補助款,申請單位應 放棄經費補助,並放棄追訴權:
(一)未依核定內容或期限內完工並報驗者。
(二)經查為重複申請補助(同一工程向不同單位申請者亦包含在內)或 違反國內其他法令規定者。
(三)驗收不合格且未依指定改善日期辦理完成者。
(四)改善項目涉及法令規定須重新申請核可者,未依驗收指定改善日期 辦理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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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智慧化居住空間示範作業」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 一、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依『智慧化居住空間示範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訂定本審查
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智慧化居住空間審查委員會職責
智慧化居住空間審查委員會依「智慧化居住空間示範作業」作業要點辦理下 列事項:
(一)申請案件智慧化改善項目、改善工程細部計畫圖說內容及補助經費 之審查。
(二)改善方法及內容之諮詢與建議。
(三)施工階段勘驗與及完工成效查驗。
(四)其他協助智慧化居住空間改善示範案之相關作業。
三、委員會設置原則
由相關產業、政府單位及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
(一)設置召集人 1 人,副召集人 2 人
(二)委員會設置委員 16 人,由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之,
聘期一年,期滿後得予以續聘。
1.建築與設備專家學者 5 人。
2.環境、資源、環工、能源專家學者 3 人
3.機械、電機、電子、資通訊工程專家學者 3 人 4.醫學工程專家學者 1 人。
5. 相關政府代表 2 人 6.。相關團體代表 2 人
四、審查會議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開之,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 議時,得由副召集人代理,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五、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團體、專家學者列席指導,及申請 單位派員列席說明。
六、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及出席費,遠道者並得報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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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費。
七、本要點之實施與修改須經本所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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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智慧化居住空間示範作業」改善技術評估準則(草案) 居住空間之智慧化改善目的在於促使台灣建築環境達成智慧化之提升,以求 安全、健康、節能、永續、舒適、便利等目標(何明錦,2006),間接提升建築與 IT、ICT 技術結合,提升產業競爭力。
智慧化居住空間示範作業之目的旨在,協助既有建築物利用智慧建築科技達 成綠建築指標。獎勵民間建築物積極導入智慧建築科技,藉此刺激相關技術之研 發與整合。擴大智慧化居住空間與永續節能、便利舒適、健康照護及安全監控等 IT、ICT 相關產業之應用。最後使建築物生命週期延長,增加既有建築物及技術 產業附加價值及產值。
其改善技術評估準則如下:
1.改善技術所對應之目的,須符合智慧化居住空間示範作業之目的。
2.改善技術需具備完整性,並考慮相關配套需求,確實達到建築物智慧化改善之 功效。
3.改善技術須符合所對應申請項目之需求。
4.針對申請項目之改善,具備產業結合與提升效率等特徵,其技術具有創新性及 示範性質。
5.改善技術需配合當地環境,以達到因地制宜的需求。
6.對於改善項目提出具備可行性之改善技術,勿採用現行技術無法達成之設計。
7.改善技術所對應之設備盡量使用本國產品,以提升產業競爭力。
8.改善技術或設備需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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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智慧化居住空間示範作業」補助對象選定機制(草案) 一、本補助對象選定機制依內政部建研所「智慧化居住空間示範作業」相關規定
訂定之。
二、智慧化居住空間示範作業補助對象選定,由申請單位備妥申請書及所需文件 向本所提出申請,開始進行第一階段申請補助資格審查,符經查核符合補助 資格者將公告通知初審合格名單。隨即召開智慧化居住空間審查委員會針對 申請項目內容及補助金費進行審查後,送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核定補助。
三、智慧化居住空間審查委員會由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委員及相關學者專家組成 委員會。其職責與設置原則,請參照智慧化居住空間審查委員會設立要點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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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智慧化居住空間示範作業」成果展示機制與後續管理機制 (草案)
為避免智慧化居住空間示範作業之成果於完工後,隨即因維護或經費問題荒 廢,且能確實達到推廣展示之目的,故特訂定此機制。
一、補助於申請階段,須在申請計畫書改善項目內容說明中,提出居住空間智慧 化改善示範成果展示與後續維護。
二、成果展示與後續維護內容須包含改善成果之展示方式、定期檢修項目等敘述。
三、成果之展示,可依申請項目與內容之不同,依照特性提出不同之展示方式。
四、後續維護管理可依照工程之性質,與經費狀況,列出各項目維護檢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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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智慧化居住空間示範作業」申請計畫書(草案) 一、申請計畫書相關資料撰寫次序與規定
申請單位檢附計畫書與相關文件,請以 A4 尺寸裝訂,資料整理排序如下所示:
如有配置圖等圖說,可以 A3 尺寸摺疊成 A4。
一、改善示範補助申請表 二、改善項目內容說明 三、執行時程
壹、申請計畫書
四、後續改善說明
一、申請建築物所有權狀
二、智慧化居住空間改善示範案所有權人同意書 三、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影印本或既有合法建築物
證明文件
申請計畫書
貳、申請申請書附件
四、相關主管機關核備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影印本 申請計畫書應符合之規定:
1.必須符合補助要點規定辦理,依照健康照護、安全監控、便利舒適、永續節能 等項目進行申請。
2.智慧化改善之內容需遵循相關消防、建築、環保等法令規定,如須變更相關申 請,則須於繳交完工驗收報告前辦理完成,檢附相證明關資料。
3.本計畫補助不得使用於未達到法規要求之設備。
4.申請單位如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則不須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改繳交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同意書。
5.申請計畫書中如為申請硬體改善,則請於現況說明中檢附基本配置圖,若為申 請軟體改善,則請檢附基本系統圖。
5.申請計畫書中如為申請硬體改善,則請於現況說明中檢附基本配置圖,若為申 請軟體改善,則請檢附基本系統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