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計畫執行項目與內容
第一節 研擬改善示範作業要點
本改善示範作業要點之研擬,包括「智慧化居住空間示範作業」
作業要點與「智慧化居住空間示範作業審查委員會」設立要點之擬 定,其含括項目與內容如下所述:
一、作業要點
本「智慧化居住空間示範作業」作業要點所含括之項目包括:
(一)目的
1.協助既有建築物利用智慧化科技達成智慧化建築環境。
2.獎勵民間建築物積極導入智慧建築科技,刺激相關技術之研發與 整合,延長建築物生命週期,降低維護修繕成本。
3.藉由居住空間智慧化提升健康照護、安全監控、便利舒適、永續 節能,擴大與相關產業之應用。
(二)適用對象
本智慧化居住空間示範作業欲進行獎助之對象為已領得使用執照 一年以上之下列建築物:
第三章 計畫執行項目與內容
1.已立案之老人福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
2.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 之建築物。
3. 已立案之各級公私立學校。
4.公私有辦公類建築物、商場、百貨公司。
本獎助改善計畫適用對象,必要時得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推動 之政策,進行逐年檢討調整,並於後續進行獎助名單審查後,報請內 政部建築研究所核准獎助。
(三)相關需檢附之書面審查書圖、文件資料
申請補助案件應依每年公告日期,備妥申請書及所需文件向本所 提出申請。經初審列為入選者,應提出合法開業之技師、建築師等協 助研擬之改善工程細部計畫圖說(包括平面圖、細部設計圖、施工圖、
大樣圖、系統圖與依相關申請項目提供有必要之圖說等,如智慧化系 統架構與維護。)、施工期程、工程估價明細、效能說明及現況照片 等細部計畫書,一式三份(並附電子檔一份)。經複審同意補助者,
依核定內容及公告執行期限辦理完成竣工驗收。
(四)獎助金額
每申請案依據申請單位所提改善計畫工程總經費核給補助金 額,申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該建築智慧化改善工程總經費百分之 45 為限。每案之補助上限為新台幣 600 萬元,最低申請補助金額不得低 於新台幣 30 萬。前述工程總經費包含設計監造、軟硬體建設與展示 設施架設費用。
(五)審查機制與項目
第三章 計畫執行項目與內容
為協助智慧化居住空間改善示範案相關作業,本所將依「智慧化 居住空間示範作業」審查委員會設立要點成立審查委員會,邀請相關 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協助下列事項:
1.申請案件智慧化改善項目、改善工程細部計畫圖說內容及補助經 費之審查。
2.改善方法及內容之諮詢與建議 3.施工階段勘驗及完工成效查驗
4.其他協助智慧化居住空間改善示範案之相關作業
(六)申請補助案例依核定內容及期限內完成竣工驗收後,應檢附完 工報告向內政部提出申請撥款,完工報告書需合乎規定之格 式,且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擁有完工報告書之刊登權利。
(七)獲獎助單位於竣工後三年內,須提供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相關改 善成效資料及數據,並配合辦理相關之示範參觀活動。因示範 或配合辦理之相關參觀活動費用可檢據提出申請,實報實銷。
(八)經審核同意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不核撥補助款,
申請單位應放棄經費補助,並放棄追訴權:
1.未依核定內容或期限內完工並報驗者。
2.經查為重複申請補助(同一工程向不同單位申請者亦包含在內)
或違反國內其他法令規定者。
3.驗收不合格且未依指定改善日期辦理完成者。
第三章 計畫執行項目與內容
4.改善項目涉及法令規定須重新申請核可者,未依驗收指定改善日 期辦理完成者。
項目 內容 備註
目的
1.協助既有建築物利用智慧化科技達成智慧化建築環境。
2.獎勵民間建築物積極導入智慧建築科技,刺激相關技術之 研發與整合,延長建築物生命週期,降低維護修繕成本。
3.藉由居住空間智慧化提升健康照護、安全監控、便利舒適、
永續節能,擴大與相關產業之應用。
適用對象 1.已立案之老人福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
2.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 關報備之建築物。
3.已立案之各級公私立學校。
4.公私有辦公類建築物、商場、百貨公司。
必要時得依據內 政部建築研究所 推動之政策,進行 逐年檢討調整。
獎助執行辦法
每申請案依據申請單位所提改善計畫工程總經費核給補 助金額,申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該建築智慧化改善工程總經 費百分之 45 為限。每案之補助上限為新台幣 600 萬元,最低 申請補助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 30 萬。前述工程總經費包含設 計監造、軟硬體建設與展示設施架設費用。
審查項目 1.申請案件智慧化改善項目、改善工程細部計畫圖說內容及 補助經費之審查。
2.改善方法及內容之諮詢與建議 3.施工階段勘驗及完工成效查驗
4.其他協助智慧化居住空間改善示範案之相關作業 表 3-1-1 智慧化居住空間示範案作業要點內容
第三章 計畫執行項目與內容
二、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依『智慧化居住空間示範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訂定本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其含括內容如下所述:
(一)智慧化居住空間審查委員會職責
智慧化居住空間審查委員會依「智慧化居住空間示範作業」作業 要點辦理下列事項:
1.申請案件智慧化改善項目、改善工程細部計畫圖說內容及補助經 費之審查。
2.改善方法及內容之諮詢與建議。
3.施工階段勘驗與及完工成效查驗。
4.其他協助智慧化居住空間改善示範案之相關作業。
(二)設置原則
本審查委員會主要由相關產業、政府單位及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 員會,其組織架構如下所述:
1.設置召集人 1 人,副召集人 2 人
2.委員會設置委員 16 人,並報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主管機關核備 後聘任,聘期一年,期滿後得予以續聘。
為推動後續相關智慧化居住空間示範作業,本審查委會之組成成 員主要含括下列相關面向及領域之專家。
(1)建築與設備專家學者 5 人。
(2)環境、資源、環工、能源專家學者 3 人。
第三章 計畫執行項目與內容
(3)機械、電機、電子、資通訊工程專家學者 3 人。
(4)醫學工程專家學者 1 人。
(5)相關政府代表 2 人。
(6)相關團體代表 2 人。
(三)審查會議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開之,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召集 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
(四)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團體、專家學者列席 指導,及申請單位派員列席說明。
(五)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及出席費,遠道 者並得報支差旅費。
(六)本要點之實施與修改須經本所核定實施。
第三章 計畫執行項目與內容
項目 內容 備註
審查委員會職責
1.申請案件智慧化改善項目、改善工程細部計畫圖說內容及 補助經費之審查。
2.改善方法及內容之諮詢與建議。
3.施工階段勘驗與及完工成效查驗。
4.其他協助智慧化居住空間改善示範案之相關作業。
設置原則
1.設置召集人 1 人,副召集人 2 人
2.委員會設置委員 16 人,並報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主管機關 核備後聘任,聘期一年,期滿後得予以續聘。
為推動後續相關智慧化居住空間示範作業,本審查委會 之組成成員主要含括下列相關面向及領域之專家。
(1)建築與設備專家學者 5 人。
(2)環境、資源、環工與能源與專家學者 3 人。
(3)電機電子與資通訊工程專家學者 3 人。
(4)醫學工程專家學者 1 人。
(5)相關政府代表 2 人。
(6)相關團體代表 2 人。
其他 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團體、專家學 者列席指導,及申請單位派員列席說明。
表 3-1-2 「智慧化居住空間示範作業」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內容
第三章 計畫執行項目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