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IB035 臺北市文山區木柵段公共住宅新建工程
第四節 智慧建築標章/候選證書預審次數統計分析
之外,對評定委員的教育訓練亦非常重要,藉由有爭議的案例提供做為委 員於評定審查時的參考依據,減少不同委員的評定落差。除此之外,評定 機構的案件審查工作也非常重要,確實落實案件的文件審查,可減少補件 的次數。另外評定機構於案件審查指標所衍生無法及時了解指標的意涵及 精神時,應提出技術說明更新技術文件提供申請者與評定委員做為參考,
增加指標的明確性減少指標敘述不明確而往返預審的時間。
第五節 小結
案件查核部分大致上經過不同委員查核與原評定結果是沒有落差的。
但在過程中我們也發現尚有些地方是需要精進改進的。大致可歸納如下:
1. 申請方的文件常有頁次不符合、圖示不符、佐證資料所指向的資料頁 碼錯誤、未依照評估指標內容一次檢附所需佐證資料等,其實這些文 件初步的審核應該由專業評定機構初步審核時即退回申請者補正,減 少往返次數及時間,專業評定機構應該發揮專業審查功能,不該只做 資料整理者。
2. 申請者對審查內容認知缺乏也易導致來回審查次數的增加,這依然亦 需專業評定機構未來的教育訓練推廣。另外常有些案件因為評定委員 個人解讀與認定的問題,導致申請者的困擾或來回補件甚至放棄某些 項目的申請,雖在這次的查核案中未發現,但在專家座談會中卻依然 有被提及,因此評定委員的認知落差需要減少,這就需要藉由評定委 員的教育訓練、案件分享還有評定機構必須定期發出或更新技術文件 的解說,如此讓評定委員不至於逾越他們應有的評定責任範疇。此外,
主管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亦對專業評定機構提出建議,在完成評定 作業的資料整理,需製作補件次數及對照表的內容,以利事務人員可 以快速查詢,以及未來需增加「半年報」的查核項目。
評定會議與現場查核部分,尚有發生委員未於應簽名處簽名,評定機 構應加強注意,另評定機構備有現勘流程、現勘查驗項目,但缺乏查驗方 法的標準程序(SOP),建議評定機構應可依據過往經驗與查驗項目特性,配 合申請單位現場狀況,製訂各查驗項目的查驗方法,初期可以統計委員經
常查核項目先製作查核方法的標準程序,以減少現場查核時的不一致性。
另外,評定會議對疑義項目或解釋已有共識,評定機構應作成決議或紀錄,
並統一收錄技術說明,讓所有委員參考備查。
綜整以上可發現評定機構還是有需要精進改進的地方,尤其未來申請 數量還會逐年增加及跨更多不同技術層次的領域,更需要評定機構未來加 強其人力與能力來輔助與提供智慧建築產業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