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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設置原則

四十九、會計憑證,除外來憑證外,其形式、規格,應儘可能使其一致。

五十、原始憑證如符合記帳憑證之要件者,得代替記帳憑證。

第二節 種類及格式

五十一、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指證明會計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者。

(二)記帳憑證: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者。

前項第一款原始憑證又分為下列三類:

(一)外來憑證:指自本機關以外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指由本機關製作,給予本機關以外之機關(構)、法人、

團體或個人者。

(三)內部憑證:指由本機關製作自行使用者。

五十二、原始憑證之種類如下:

(一)預算書表及預算預備金依法支用與預算科目間經費依法流用之核准 命令。

(二)現金、票據、證券之收付及移轉等書據。

(三)薪俸、工餉、津貼、旅費、卹養金等支給之表單及收據。

(四)財物之購置、修繕;郵電、運輸、印刷、消耗等各項開支發票及收據。

(五)財物之請領、供給、移轉、處置及保管等單據。

(六)買賣、貸借、承攬等契約及其相關之單據。

(七)存匯、兌換及投資等證明單據。

(八)歸公財物、沒收財物、贈與或遺贈之財物目錄及證明書類。

(九)稅賦捐費等之徵課、查定,或其他依法處理之書據、票照之領發,及 徵課物處理之書據。

(十)罰款、賠款經過之書據。

(十一)公債發行之法令、還本付息之本息票及處理申溢折扣之計算書表。

(十二)成本計算之單據。

(十三)會計報告書表。

(十四)其他可資證明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單據或其他書類。

前項各種憑證之附屬書類,視為各該憑證之一部分。

五十三、記帳憑證種類如下:

(一)收入傳票(如附錄三,格式 1)

(二)支出傳票(如附錄三,格式 2)

(三)轉帳傳票(如附錄三,格式 3)

前項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各機關支出採集中支付方式處理,其支出、轉帳傳票,得應事實需要,分 別以付款憑單與轉帳憑單替代,其格式依公庫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第三節 製作及使用

五十四、各機關經辦事項人員應負責提供合法之原始憑證。會計人員非根據合法之 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非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不得記帳。但整 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五十五、各機關支出憑證之處理,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採用電子 化方式處理支出憑證者,並應依政府支出會計憑證電子化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

五十六、各機關收入、支出及財物之增減、移轉等事項,應隨時造具記帳憑證,但 零用金之支用、材料之使用及呆稅(帳)之沖銷,得定期分類彙總造具記 帳憑證。

五十七、已列收入或已列支出之款項,原編繳款書或付款憑單所列科目如有變動,

應分別編製轉正通知書或轉帳憑單,送公庫代理銀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 等或集中支付機關辦理轉帳手續。

五十八、預(暫)收或預付款項於轉正列為收入或支出時,與原編繳款書或付款憑 單所列科目如有不同,應編製轉正通知書或轉帳憑單,送公庫代理銀行或

其委託之金融機構等或集中支付機關辦理轉帳手續。

五十九、各傳票入帳後,應依照類別與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 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類別及號數,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

六十、原始憑證,除依法送審計機關審核者外,應逐一標註傳票編號,附同傳票,

依前點規定辦理;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亦應標註傳票編號,依序黏貼整齊,

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頁數及號數,由主 辦會計人員於兩頁間中縫與每件黏貼邊縫,加蓋騎縫印章,由會計人員保存 備核。但原始憑證便於分類裝訂成冊者,得免黏貼。

六十一、下列原始憑證,不適用前點之規定。但仍應於前點冊內註明其保管處所及 其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

(一)各種契約。

(二)應另歸檔案之文書及另行訂冊之報告書表。

(三)應留待將來使用之存取或保管現金、票據、證券及財物之憑證。

(四)應轉送其他機關之文件。

(五)其他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黏貼訂冊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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