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會計業務處理程序

管理等規定查明原因是否正當或循更正程序辦理更正,並依規定編製差額 解釋表,送會計單位審核。

第三節 財產及長期負債會計業務

七十二、會計單位應就採購、財產管理單位等所送取得(含購建中、開發中)、保管 或處分財產等相關原始憑證及財產增加單、減損單等資料,據以審核並編 製傳票陳核後,辦理帳務相關事宜。

七十三、每月底或會計年度終了,財產管理單位或其他管理財產之單位(如資訊單 位等)應就所經管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提供折舊、折耗或攤 銷清單,經其業務主管簽核後,送會計單位據以審核並編製傳票陳核後,

辦理帳務相關事宜。

前項資產之折舊計算等,其使用年限應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定,如無相關規 範則由業管單位依使用狀況估算,提供財產管理單位或其他管理財產之單 位據以辦理。

七十四、會計年度終了,業務管理單位應對所經管之長期投資進行評價(依對被投資 者之影響力等,按權益法、公允價值或成本法等評價),並將評價資料經其 業務主管簽核後,送會計單位據以審核並編製傳票陳核後,辦理帳務相關事 宜。

七十五、每月底或會計年度終了,財產管理單位及其他管理財產之單位(如資訊單 位等)應依規定編製財產增減表、增減結存表,以及財產目錄等,經其業 務主管簽核後送會計單位。

會計單位應核對其與相關會計報表相符後,始可列入會計報告。若有不符,

應即洽請財產管理單位等查明原因,辦理更正。

七十六、本制度實施以前已取得之財產,應由財產管理單位或其他管理財產之單位

(如資訊單位、業務管理單位等)提供成本、投資評價數、已過期間之應 計提折舊、折耗或攤銷數額等資料,經其業務主管簽核後,送會計單位據 以審核並編製傳票陳核後,辦理帳務相關事宜。

七十七、各機關之財產,財產管理單位及其他管理財產之單位依規定辦理盤點或抽

查,如有不符,經依審計法及本市財產管理等相關規定或參酌國有公用財 產管理手冊查處並簽核後,送會計單位據以審核及辦理帳務相關事宜。

七十八、會計單位應就債務管理單位所送長期負債相關原始憑證及負債增減之相關 書據或表單等資料,據以審核並編製傳票陳核後,辦理帳務相關事宜。

七十九、本制度實施以前已發生之長期負債,應由債務管理單位提供資料,經其業 務主管簽核後,送會計單位據以審核並編製傳票陳核後,辦理帳務相關事 宜。

第四節 材料及物品會計業務

八十、各機關採購材料及物品,應由權責單位於取得時將相關原始憑證等資料,依支 出之處理程序送會計單位等辦理報支事宜。

八十一、各機關材料領耗用時,材料管理單位應將領料(或用料)單等,經其業務 主管簽核後,送會計單位據以審核及辦理帳務相關事宜。如領料(或用料)

單數量繁多,得另編領、耗用材料彙總表據以辦理。

八十二、材料管理單位對存管之材料進行盤點,如有盤餘、盤絀、報廢或損失時,

經查處並簽核後,送會計單位據以審核及辦理帳務相關事宜。

八十三、物品管理單位,應將消耗性物品之收發增減等情形,按月編製月報表,送 陳機關長官。

八十四、各機關物品,應由物品管理單位依物品管理手冊或本市物品管理等規定辦 理,非消耗品每年至少盤點一次,並由機關長官指定政風、會計、檢核或 稽核單位派員監盤。但各機關已依物品管理手冊或本市物品管理等規定組 成檢核小組者,免派員監盤。

第五節 出納會計業務

八十五、對外之收款收據,應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之簽名或蓋章,各機 關印製之自行收納款項空白收據,應由會計單位負責保管。

八十六、收入單位執行收款等開立之收據(報核聯)應送會計單位,據以核製收入 傳票。

八十七、執行收款時所使用之收款收據,如因繕寫錯誤或遇有缺號、重號者,應由收 入單位檢同原件詳敘理由,送會會計單位並經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更正或註銷。

八十八、各機關辦理採購之付款,應依照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十九、出納現金之收付,均應編製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收支傳票於翌日前送會 計單位核對。

九十、出納管理單位對於票據及有價證券應逐件詳細登記其內容,妥為保管,並應 按期領取本息,送會計單位據以審核及辦理帳務相關事宜。

九十一、出納管理單位等對各項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品等之繳納與退還,應 將相關書據等資料,送會計單位據以審核及辦理帳務相關事宜。

九十二、出納管理單位對存管之現金、票據等財物,應依出納管理手冊或本市出納 管理等規定辦理盤點事宜;會計單位每年至少監督盤點一次。

第六節 電子化處理會計業務

九十三、電子化處理會計資料範圍,包括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之處理。

採用中央主計機關開發之共通性會計資訊系統處理會計資料者,依該系統 之作業規定辦理。

九十四、規劃設計電子化處理會計資料時應注意工作之連貫性,所有相關之業務及 會計紀錄應作整體性設計。各會計業務中之相關部分,其處理亦須互相貫 通。各項目間對同一業務之編號應求一致。

九十五、資訊單位對會計資料負保密之責任,除合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等規定外,非 經簽准不得對外提供。

九十六、凡在電子化處理過程中,列入之數字與原輸入憑證不符時,會計單位應依 中央主計機關訂定之各機關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更 正要點規定予以更正。如該項錯誤影響結數時,應由會計單位依據上開要 點規定編製傳票更正之。

九十七、各機關負責資料之輸入或查詢者,應經其主管人員核准,建立使用帳戶及

安全密碼,方可使用電子化處理會計資料;並視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 加以更新安全密碼,當職務變更時應立即消除其安全密碼。

九十八、為維持電子化會計資料之安全性及完整性,重要會計資料均應建立備份檔 案,將正式檔及備用檔分置兩地保存,並定期更新。

九十九、會計單位對於電子化處理產生之會計資料或報表,應負責與原輸入之憑證 資料加以核對,並與其相關表件作關聯性之複核。

一00、使用電子化處理會計資料,以使用中央主計機關開發之共通性會計資訊系 統為原則。

第七節 會計業務與非會計業務之劃分

一0一、會計業務之主要事項如下:

(一)預(概)算、分配預算及決(結)算書表之編製。

(二)會計報告之編造、分析及解釋。

(三)預算執行及控制之審核、簽證及案件會辦。

(四)經費流用、動支預備金、準備金及保留案件之核辦。

(五)各項收支憑證之審核、傳票之編製、會計簿籍之登記及各項帳務之 處理。

(六)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案件之監辦。

(七)內部審核之執行。

(八)對審計機關審核通知聲復(或聲請覆議)之彙辦,以及對審計機關決 定剔除、修正、賠償及繳還等事項通知有關單位或人員限期追(收)

繳之處理。

(九)會計憑證之整理及未移交機關管理檔案人員前會計檔案之管理。

(十)會計制度及各項會計業務處理程序之訂定(修正)。

(十一)其他有關之會計業務。

一0二、各機關除前點所列會計業務以外之事項,均為非會計業務。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