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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審核

在文檔中 會計制度 (頁 64-67)

第八章 會計檔案之管理

第四節 會計審核

一四五、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使之更正或拒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

(四)應經基金主持人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

(五)應經經手人、驗收人或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或應附送品質 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

(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應經主辦經理業務人員簽名或蓋章,而未 經其簽名或蓋章。

(七)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更正,而更正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

(八)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

(九)其他與法令不符之情形。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得由分基金依其業務規模,按金額訂定分層負責規定辦理。

一四六、會計人員審核傳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是否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編製。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 證者,不在此限。

(二)應歸屬之會計科目是否適當。

(三)摘要欄是否簡明扼要,並與相關原始憑證之內容相符。整理及結算之改正、沖 回分錄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有無敘明原因及相關之傳票。

(四)金額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所載金額相符。

(五)支出傳票之受款人是否與原始憑證之受款人相符,其不符者,應查究其原因。

(六)傳票及其附件上有關人員之簽名或蓋章是否齊全。但基金主持人或其授權人及 事項主管已於原始憑證上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七)不以本位幣計數者,有無記明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八)送出納管理單位執行之傳票及所附單據是否已執行完畢,執行期間過長者,是 否查究原因。

(九)支出傳票及原始憑證是否加註已開支票戳記或管制記號。但採公庫集中支付作 業辦理者,支出傳票得免加註。

(十)原始憑證是否標註傳票編號,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有無註明其保管處所及其 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

(十一)傳票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十二)會計憑證之裝訂、保管、調案、拆訂、保存年限及銷毀,是否按照規定辦理。

(二)各種帳簿之記載是否與傳票相符,各項帳目是否依規定按期記載完畢。

(三)設有現金出納登記簿者,是否每日記載及結總,其內容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相 符。

(四)設有現金出納登記簿者,每日收付總額及結餘,是否與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 現金科目當日收付及結餘金額相符,並應按月與出納管理單位現金出納備查簿 核對是否符合。

(五)各種明細帳是否均能按時登記,並與總分類帳有關統制科目核對是否相符。

(六)各種帳簿之首頁,是否標明分基金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

有無由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七)各種帳簿之末頁,是否列明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核 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有無由各本人簽名或蓋章。

(八)各種帳簿之帳頁,是否順序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九)帳簿之過頁、結轉、劃線、註銷、錯誤更正及更換新帳簿等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十)帳簿裝訂、保管及存放地點是否安全妥善。

(十一)帳簿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帳簿之銷毀有無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一四八、會計人員審核會計報告,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會計報告之種類及格式,是否與本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符。

(二)各種會計報告,是否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便於核對。

(三)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計報告所列數字之計算是否正確。

(五)會計報告所列數字或文字之更正,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六)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有無分年編號收藏,並編製目錄備查。

(七)各種對外會計報告,有無由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有關各 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業務者,有無由該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八)編製之日報及月報有無順序編號,其號數是否每年度重編一次。

(九)會計報告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其銷毀有無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十)各種會計報告內容,如有因會計方法、會計科目或其他原因而引起之重大變更,

有無將變更情形及其對財務分析之影響作適當之說明。

(二)應收及應付款項是否根據相關憑證計算列帳,有無漏列情形。

(三)其他資產及負債各科目懸帳,有無作適當整理,所列金額是否正確,相關憑證 是否齊全。

(四)各種收入及支出帳目,於期終結帳應行調整者,有無調整,金額是否正確。

(五)各種懸帳之沖銷,處理是否適當,金額是否正確。

(六)懸宕之帳款,權責單位有無積極稽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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