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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會計業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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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會計業務處理程序

第二節 普通會計業務處理

六十八、資產係指透過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獲得或掌握之經濟資源,能以貨幣衡量並預期未來 能提供經濟效益者屬之。

六十九、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及非流動資產應嚴格劃分。

七十、一次取得數種資產,而其成本之全部或一部為一總數,無細數可稽者,應依各該資產 之公允價值比例分攤。

前項資產之全部或一部無公允價值者,應以客觀合理之方法估計之。

(一)固定資產之取得,應按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及地點所發生之合理而必要之支出作 為取得成本。

(二)固定資產因受贈或接收而取得時,應以取得當時之公允價值入帳。

(三)固定資產以交換方式取得時,凡具商業實質者,換入資產應按交換日換出資產 之公允價值入帳,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帳面金額之差額,應列為收入或支出;

換出資產之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得以換入資產之公允價值入帳;若兩者 之公允價值均無法可靠衡量,則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入帳。凡交換交易不具 商業實質者,應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作為換入資產入帳金額。固定資產交換 涉有部分現金收付時,換入之資產成本應隨同付出或收到之現金而增減。

(四)固定資產使用期間所發生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增加服務潛能之增添、改良、

重置及大修等支出,則應予資本化。

七十二、增減固定資產之登載入帳時點如下:

(一)購置或建造取得固定資產:

1.一次驗收者,應於驗收合格取得資產時登載。

2.分次付款者,在最終完工驗收合格取得資產前,應於每次估驗付款或於支 付須資本化之相關支出(包括工程管理費、顧問費等)時,將該等付款金 額先登載於「購建中固定資產」科目或其他適當科目。最後完工驗收合格 付款時,按資產總額登載於相關資產科目,並同時將前已登載於「購建中 固定資產」科目之前期累計付款數轉銷。

(二)受贈、接收、無償撥入或自他機關移入而取得資產,應於取得時登載。

(三)在資產使用期間有須資本化之相關支出(包括增添、改良、重置及大修等),

應於發生時登載。

(四)資產移轉,應於移轉時登載。

(五)出售資產,應於交易發生時登載。

(六)因報廢、毀損、遺失、贈與、盤絀而減少資產,或盤餘而增加資產,應於發生 並經核定後登載。

(七)固定資產重估或重評價,應於依法令規定重估或重評價發生增、減值時登載其 增、減值。

七十四、資產報廢相關支出(如拆除費)或收入(如處理廢料所得、保險理賠金等),應依收 入及支出之處理程序辦理,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七十五、無形資產之衡量原則如下:

(一)無形資產之取得應以成本入帳。所稱成本,係指為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及地點所 發生之必要且合理之支出。

(二)受贈取得者,原始認列以取得時公允價值衡量入帳。

七十六、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價值之存續為有限期者,於期限內將其價值依合理而有系統之 方法分期折舊或攤銷,轉作支出;倘其限期尚未屆滿,已失其產生收入之能力,則 尚未折舊或攤銷餘額,扣除可預計之殘值,依審計法及有關規定程序報奉核准報損 後,悉數轉列損失。

前項資產折舊或攤銷之計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頒之財產折舊及攤銷計算原則、

電腦軟體攤銷計算原則,及參照行政院訂頒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採直線法計算。

第二款 負債

七十七、負債係指過去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發生之經濟義務,能以貨幣衡量,並將以提供勞務 或支付經濟資源之方式償付者屬之。

七十八、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負債及非流動負債應嚴格劃分。

七十九、各項負債原則上依清償時之現值入帳。

八十、估計負債應依合理估計之金額予以列帳;如發生之可能性不大,或雖發生之可能性相 當大,但金額無法合理估計者,則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其性質及金額,或說明無法 合理估計金額之事實。

第三款 基金餘額(淨資產)

八十一、基金餘額(淨資產)係指資產減除負債後之餘額屬之,依其內容及性質,劃分為本期 賸餘(短絀)、累積餘額。

第四款 基金來源(收入) 八十二、基金來源及收入科目定義分別為:

(一)基金來源係指依法令或契約規定收取、賺得或受贈,而增加可供運用之資源,

並造成基金餘額增加者屬之。

八十三、基金來源(收入)應以總額入帳,不得以基金來源(收入)、用途(支出)相抵後淨額入 帳。

八十四、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補助收入。

(二)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三)學雜費收入。

(四)推廣教育收入。

(五)建教合作收入。

(六)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八十五、當年度發現以前年度未及列帳之收入或收回以前年度之支出者,列為「雜項收入」

科目。

八十六、會計單位應就掌理收入權責單位(以下簡稱收入單位)所送已收繳、應收繳之款項 等相關原始憑證等資料,據以審核並編製傳票陳核後,辦理帳務相關事宜。其中傳 票需送出納管理單位執行收繳者,於其執行送回後再辦理帳務相關事宜。

八十七、會計年度終了,收入單位應依據相關證明文件,預估應收繳之數額,以及預計無法 收取之呆帳數額,依據行政程序簽核後通知會計單位依前點規定辦理。

第五款 基金用途(支出) 八十八、基金用途及支出科目定義分別為:

(一)基金用途係指凡依法令或契約規定支付、交付或捐贈,而減少可供運用之資源,

並造成基金餘額減少者屬之。

(二)支出係指一會計期間內經濟效益的減少,以資產流出、消耗或負債增加等方式,

造成淨資產之減少者屬之。

八十九、支出應於支出義務已發生且金額能可靠衡量時認列。

九十、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新竹市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五)教育研究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七)建教合作支出。

(八)教育補助及獎勵支出。

(九)增置、擴充及改良教育資產支出。

(十)其他教育支出。

九十一、本年度如發現退還以前年度之收入者,列為「其他支出」之其他(按:其他係屬第 三級用途別科目名稱)。

九十二、支出之權責單位於動支經費或須預先專案簽准辦理計畫經費時,應先查明有足額之 預算數餘額可支應後,始得辦理控留預算或動支經費。於簽案或請購單載明動支之 經費來源及金額,註記控存案號,陳其單位主管簽核後簽會相關單位;會計單位於 會簽該案時,複核應載明事項確已登載。核定後計畫,如有修正其金額時,應由支 出之權責單位負責修改原登載會簽數,並通知會計單位複核確認。

九十三、會計單位應就支出權責單位所送報支(或借支或轉正)、應支付之款項等相關原始 憑證等資料,據以審核並編製傳票陳核後,送出納管理單位執行支付或遞送集中支 付機關辦理支付或轉帳作業後,連同所附之原始憑證送回會計單位,辦理帳務相關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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