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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結論摘要 貳、

一、第一次專家會議

(一)指標設計手冊之架構:

1.針對行動不便者、或有障礙但沒有使用輔具者,得有比較統一的寫法。

2.標誌之設置位置應考慮所設置地點之可及性。

3.解說材質種類及對照表,應注意導熱,如金屬在戶外陽光直射下所造成燙傷問題。

公園的標誌應依公園的大小、距離劃分區域設置指標。

4.標誌在字體大小、位置,顏色對比需具備一致性。

5.照明應考量顏色對比或照度等如何符合識別條件。

6.高齡者隨著年齡的增長,其學習力、操作度、認知力等都會降低。

(二)指標設計手冊之水準及適用方式:

1.高齡者著重識別地面上的狀況,可於鋪面結合如方向性的標誌。

2.標誌設置在鋪面產生的問題是材質容易被破壞,尤其在戶外空間。

3.觸覺式地圖在大範圍的空間效果不會那麼好,比較適合如廁所等小空間。

4.低視能與全盲對於公園的需求,第一是必須知道公園到底有什麼,第二是知道後要 怎樣去參與。

5.低視能者獨立前往公園時,常碰到觀看標誌的問題,如字體大小,顏色,照度,觀 看距離。

6.對於視障者,比較重要的是出入口的找尋。

7.可參考醫院於地上設置的顏色指向性標誌。

8.聽障平常習慣靠眼睛接收訊息,藉由圖像與顏色找到指引。

9.很多標誌都藏在石頭溝、草皮裡,導致輪椅使用者無法觀看。

10.QRcode 的部分即使放在標誌上,全盲者不會知道在哪裡,對於低視能的視障者則 是效果有限。

11.標誌上顏色對比如何併入手冊中,應思考有無標準。

12.指標的位置(貼在牆面或地面)、字體大小、對比顏色、利用燈光的呈現應使高齡 者容易識別。

13.標誌如使用新科技的觸控式設備,應考量長輩的能力與需求,是否同時放置傳統 式指標供其使用。

二、第二次專家會議

(一)無障礙指標設計準則之內容檢討:

1.道路之坡度最高應於 5%以下,如果坡度較陡建議設置標誌。

2.置於地面之方向性指標(指北針)建議直徑在一公尺左右。

3.語音可以協助定向,但表達的是方位還是位置是不同的意思。

4.黑底標誌的可視性會下降,設置的地點建議在明亮處。

5.建議將 QRCODE 等條碼符號,作為適當的輔助辨識工具。

6.應注意觸覺地圖之材質不能因為環境溫度高低改變。

7.觸覺地圖設置高度建議為 120 公分。

8.數位導引不建議在無完善配套措施時,放進本研究內。

9.法規命令不能再予授權,建議條文之名稱需要再斟酌。

10.指標目的在於資訊的提供要正確有用,第二是資訊傳達後,使用者要能活用。

11.條文文字寫法需列出 “主管機關”。有法律位階的問題要列出法源。

(二)優先需求考量使用者與使用者能力之特性討論:

1.應給視障者有個能判別其他設施的起始點。

3.觸覺地圖語音提供的相對位置很難使用,最多從定點開始。

4.一般的點字說明可以滿足某些族群的需要,建議應保留點字型的地圖,滿足視障者找 到相對位置,以簡易的地圖來協助。

5.聽障者多以顏色去識別標誌,如果陽光較強時,可能會有反光而看不清楚。

6.一般地圖之點字說明不是每個人都懂,可參考輔以語音的描述協助。

(三)「主要出入口」、「無障礙通路」、「使用區域」之標誌設置條文內容檢討:

1.地圖上需表達方向性,但現況在地面的地圖比較欠缺此訊息。

2.地圖標示牌中心高度不得高於 120 公分,在整個植物園區需要解說植物時就需較低的 告示牌。

3.建議在公園的地圖下面,放置一個指北針型之指向性標誌來搭配地圖較容易辨識。

三、第三次專家會議

(一)無障礙指標設計準則之內容檢討:

1.建議將顏色對比差異、增加形體移至參考文字跟說明,使地方政府在設置上有更多調 整空間。

2.道路工程是用百分比,一般民眾是用分子分母來表示,何種寫法較佳須斟酌考量。

3.建議將顏色內容內涵之規定補齊相關資料。

4.如欲將適用範圍擴大,或更廣泛的通用化設計,建議第一條可參照其他體例改為「為 保障‧‧‧」。

5.本研究若與內政部所定標準接軌,希望所建議的條文未來可以法制化,則應檢視需要 訂到標誌的地方。

6.此標準較欠缺定量的部分,當管理單位在執行時,原則性的定性文字,較難直接理解,

建議補入定量之值較方便使用。

7.本案所建議之條文或可定位在行政規則,未來可由建研所送由營建署研議,辦理法制 作業。

8.警告或禁制標誌之顏色,建議可參採交通法規的規定,說明牌則建議廣為蒐集交通部 觀光局及行政院農委會等單位的設計規範納入研究辦理。

9.指標顏色的部分,儘量可以統一,否則要記很多顏色會混淆,建議改善。

(二)「主要出入口」、「無障礙通路」、「使用區域」之標誌設置條文內容檢討:

1.棧道旁如何以不同顏色及高度的規定設置防護緣能明顯導引或標示。

2.木棧道旁有階梯或下面有草坪如何警示,如果年長者不注意時,會一腳踩空。

3.坡道之標誌圖形建議如一個人推輪椅上斜坡的概念,有利於身障者警示。

(三)聽障者、視障者、高齡者之無障礙標誌規定與其他規定之檢討:

1.提供視障者使用之心像地圖、心靈地圖、心理地圖等說法,應有一致的寫法。

2.數位協助之提供建議考慮刪除,就技術上有很多種,但技術多數仍在實驗階段,如保 留數位協助相關條文應要有既定標準。

3.認知所涵蓋之內容較廣,如外國遊客對本地認知的障礙建議可加入研究中。

4.輪椅通道在叉路口有地面標誌對輪椅族較方便。

小結 參、

本研究透過專家會議,與不同領域的專家學者們討論指標設計手冊之架構與內容的 研訂,並針對聽障、視障、行動不便者討論條文適用性,根據專家學者們的回應與討論,

本研究的架構上,針對不同使用者在使用指標時,所需求之識別內容,進行整理與調整。

然而,不同的使用者所需求的指標內容不一定相同,視覺障礙者需求著重於科技的輔助 與清楚的標示內容如字體、色彩、照度、距離等;聽覺障礙者著重於視覺的識別,如顏 色的指引輔助;高齡者對於科技的指標系統較不熟悉,仍需要傳統的標示系統輔助;對 於指標的設計者,在設計指標系統時,需考量指標的設置位置、標示的內容需要考量顏 色、字體的可是距離等。

具體結論除針對本設計規範(草稿)之名稱、定位釐清,尚針對在地老化與建構高 齡者良好生活,要從身心障礙者服務拓展到通用化服務或高齡者服務。為能協助地方機 構,仍須有規劃原則來協助實際設計、施工者了解設置標誌後邊潛藏之理念;地點功能 不同,需要特別規定;各類使用者有差異而須有特定條文輔助規劃;以及相關法條頒布 適用補充事項。

問卷設計與量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