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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稅率比較

在文檔中 金融業營業稅課稅之研究 (頁 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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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體系課徵營業稅,依上述公式計算得知,在金融業專屬本業部分稅率在 2%時與納入加值型課稅稅率在 5%時的稅負相同,在金融業非專屬本業部分稅 率在 5%時與納入加值型課稅稅率在 5%時的稅負將減少,惟企業原先即可申 請改用加值型課稅,所以在對企業有利時,企業即會改採加值型課稅,故理論 上將金融業納入加值型課稅,稅收並不會減少。

3.3.1 有效稅率比較

為比較金融業與一般產業的稅負差異,今依各年度實際稅收以其有效稅率 做進一步的比較。「有效稅率」定義為營業稅稅收除以銷售額。

自民國 91 年開始,金融營稅稅收專款撥供金融重建基金使用,其稅收與 一般營業稅有別,開始單獨列示。自 2002 年起每年金融營業稅稅收分別約為 261 億元、224 億元、242 億元、257 億元、266 億元、281 億元、297 億元、

219 億元、216 億元、238 億元,分別除以其當年度金融保險業銷售額,得出 金融業營業稅有效稅率分別為:1.61%、1.13%、0.92%、0.62%、0.70%、0.85%、

1.04%、1.01%、0.95%、0.97%;自 2002 年起每年一般產業營業稅稅收分別 為約為 2,147 億元、1,975 億元、2,335 億元、2,375 億元、2,370 元、2,461 億 元、2,440 億元、2,235 億元、2,682 億元、2,839 億元,分別除以其當年度一 般產業銷售額,得出一般產業營業稅有效稅率分別為:0.93%、0.78%、0.80%、

0.79%、0.77%、0.75%、0.75%、0.80%、0.79%、0.80%。除了 2005 及 2006 年外,我國金融營業稅的有效稅率似較一般產業的有效稅率為高,換而言之,

即表示相對於一般產業而言,金融業在營業稅上承擔的稅負似乎沒有一般人 認為的比較偏低的情況。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 (2012), http://ebas1.ebas.gov.tw。

自 A.Smith 在其國富論中,提出了租稅公平、確定、便利、節約的四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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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扣抵,造成金融業實質稅負較國內一般產業營業稅負為高,可能造成資=

源配置效率之損失,基於租稅中立性原則,金融保險業與國內其他產業之稅負 應一致,以維持租稅公平,採取相同之課稅方式,亦即將金融業一併納入加值 體系課徵不失為一種可行方式。國際多數實施加值稅之國家,均將金融保險業 納入加值稅體系且大多數國家對其主要金融勞務及保險業等予以免稅處理,或 另課徵以其他稅目,其著眼點不外乎是經濟效率與稽徵成本之考量。

若就稅收面來考量,則將金融勞務納入加值型體系課徵稅額,不但可改善 租稅之公平性,稅收也不見得會減少,因為金融業採毛額型課稅時,對於其固 定資產投入 (如建築物、辦公設備等) 仍應課稅,且進項稅額不得扣抵,若將 金融服務納入加值型體系課稅後,上述固定資產投入給予進項扣抵,如上述公 式計算可得知,若將原採稅率 2% 毛額型課徵之金融業務納入加值體系課稅,

並採一般稅率 5% 課徵營業稅,其營業稅負並不會比原採稅率 2% 毛額型課 徵時來得低。

綜上,我國目前金融業營業稅之稅負,相較於國內一般產業而言,似乎都 較為偏高,不僅效率面造成資源配置扭曲,就公平而言,金融業與其他行業營 業人採不相等之課稅方式,亦造成稅負上不公,今將金融業營業稅稅率調高,

似乎將造成更為不效率與不公平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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