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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營業稅課稅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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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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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 立 政 治 大 學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黃明聖 博士.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金融業營業稅課稅之研究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研究生:賴珮瀅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Ο 三 年 六 月.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摘 要 依據營業稅法規定,我國金融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 10 條 規定之稅率及銀行、保險業經營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 5% 外,其營業稅率為 2%。但保險業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率為 1%。我國金融業並未納入加值稅體系, 乃依銷售總額計算營業稅額,且與業務有關之進項稅額原則上不得扣抵,其 名目稅率雖較一般產業為低,但實質稅負是否確實較輕,仍待進一步分析比 較,才可得知。 經分析發現,我國金融業營業稅採毛額型課徵,其他實施加值稅的國家. 政 治 大. 則普遍將金融業納入加值體系課徵範圍,兩者作法大不同。在特定的條件假. 立. 設下,我國金融營業稅負在主要與次要業務上都較國外大多數國家為輕;在. ‧ 國. 學. 與國內一般產業的營業稅負比較發現,我國金融業不論本業與非本業的稅負, 似乎也皆較一般產業稅負為重。今將金融本業營業稅率回復為 5%,其差異將. ‧. 更形擴大,可能引起更大程度的扭曲,也使金融業相較於一般行業處於不相等. io. er. 稅與預算制度,亦扭曲了金融管理的正常功能。. sit. y. Nat. 的對待。我國金融業營業稅款撥至特別準備金專款專用,此一作法不但破壞租. 本研究建議:一、維持金融業與國內其他產業間營業稅稅負的一致。將金. al. n. v i n 融業納入加值型營業稅體系,維持產業間租稅的公平及租稅中立性原則,並搭 Ch engchi U 配外銷金融服務零稅率制度之施行,以強化我國金融業對外競爭能力。二、恢 復金融營業稅稅收用途的統收統支性質,不應將金融營業稅稅收作為解決金融 問題之政策工具,此作法不但破壞稅制完整性也扭曲了金融管理的功能。若為 處理金融問題或其他政策目的,可參考其他國家對金融業另行課徵銀行特別捐。 三、適當調高加值稅稅率,不但符合國際提高間接稅比重趨勢,且稅源穩定亦 可緩解財政失衡狀態。 關鍵字:金融業營業稅、加值稅、銀行特別捐。. -I-.

(4) 目. 次. 摘要. Ⅰ. 目次. II. 圖表目次. III. 第一章. 緒論 ..................................................................................................... 1. 第 1.1 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 第 1.2 節 研究目的 ........................................................................................ 3 第 1.3 節 研究架構與步驟 ............................................................................ 4 第 1.4 節 研究之限制 .................................................................................... 5. 政 治 大 文獻探討 ............................................................................................. 7 立. 第 1.5 節 研究章節安排 ................................................................................ 5 第二章. ‧ 國. 學. 第 2.1 節 金融業營業稅制的檢討與改革 .................................................... 7 第 2.2 節 金融服務應否課徵消費稅 ............................................................ 9 金融服務最適課稅理論探討 .......................................................... 15. ‧. 第三章. y. Nat. 第 3.1 節 金融服務應否課稅 ...................................................................... 15. io. sit. 第 3.2 節 金融服務應如何課稅 .................................................................. 19. er. 第 3.3 節 金融業與一般產業稅負比較 ...................................................... 21. n. a. v. l C 國外金融業營業稅課稅情形 .......................................................... 28 ni. 第四章. hengchi U. 第 4.1 節 各國加值稅之課徵稅率 .............................................................. 28 第 4.2 節 國際金融業營業稅課稅情形 ...................................................... 33 第 4.3 節 銀行特別捐................................................................................... 39 第 4.4 節 國內外金融業營業稅稅負比較 .................................................. 4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53. 第 5.1 節 結論............................................................................................... 53 第 5.2 節 建議............................................................................................... 54 參考文獻 附錄. ....................................................................................................... 56. …………………………………………………………………………60. - II -.

(5) 圖表目次 圖 1-1. 研究架構與步驟 …………………………………………………5. 圖 2-1. 金融營業稅文獻回顧……………………………………………14. 圖 3-1. 金融服務最適課稅理論課稅內容………………………………19. 圖 4-1. 銀行特別捐課徵門檻……………………………………………41. 圖 4-2. 實施銀行特別捐之優缺點………………………………………42. 表 3-1. 我國營業稅稅收及銷售額………………………………………26. 表 4-1. 歐盟國家加值稅稅率……………………………………………29. 表 4-3. OECD 國家加值稅稅率…………………………………………32. 學. ‧ 國. 表 4-2. 政 治 大 非歐盟國家加值稅稅率…………………………………………31 立 各國金融保險業營業稅課稅情形………………………………38. 表 4-5. 各國金融業營業稅稅負比較 ……………………………………51. ‧. 表 4-4.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 III -. i n U. v.

(6) 第一章 緒 論 本章共分五節,第一節敘述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闡述研究目的, 第三節說明研究架構與步驟,第四節闡明本研究之限制,第五章述明研 究章節安排。. 第 1.1 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民國 75 年 4 月 1 日起,我國新制營業稅法實施,營業稅的課徵由舊制的. 政 治 大 稅收考量及行業特性而予保留了部份特殊的課徵方式。其中,金融業因其為 立. 毛額型銷售稅改為較符合租稅中性原則的加值型營業稅為主的銷售稅,並因. ‧ 國. 學. 國家重要稅收來源,且因附加價值計算相對較困難,故不予列入加值型營業 稅之課徵範園。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銀行業、保險業、信託. ‧. 投資業、證券業、短期票券業及典當業,就其銷售總額按營業稅法規定之稅. io. y. sit. 人。. Nat. 率計算營業稅額。一般稱之為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課徵營業稅之營業. er. 在民國 88 年 6 月 22 日修法前,營業稅法規定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 n. a. v. l C 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為 n i 5%,且依毛額型課徵。. hengchi U. 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則為 1% 。88 年修法後則規定金融七業 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 10 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 為 2%,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仍維持為 1% 。 88 年營業稅修法的目的,是為改善金融業專屬本業部分稅負較國內其他 行業偏重情形,並為有效降低銀行業及保險業等逾期放款比例過高之情况,同 時也藉此提振低靡不振的金融類股交易情況。除了調降稅率外,在加值型及非 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中明定: 「各業除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外,應自本條文 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就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百分之三之相當金 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沖銷各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若其在. -1-.

(7) 期限內所沖銷或提列之金額未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者,應另就其未符規 定部分之銷售額,按百分之三徵收營業稅。」其適用期間直至以上各業之機構 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時為止。最終,金融各業自民國 91 年 1 月至民國 99 年 12 月止所繳納之營業稅款,專款撥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作為處理問題 金融機構之用。自民國 100 年 1 月起,前項徵起之營業稅款,銀行業稅款專款 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其餘各業稅款則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特別準 備金。此為我國金融營業稅課稅制度與稅收運用較為特殊的地方,為其他國家 所未見。 至於次要金融服務及衍生性商品等部分,根據營業稅法第 11 條規定,課. 政 治 大 別的金融服務項目乃屬於免稅範園,金融相關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規定於 立 以與一般行業稅率 5% 相同之稅率,但其係按毛額型課徵。此外,有一些特. ‧ 國. 學. 營業稅法第 8 條,其項目分別如下:一、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 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 ‧. 人責任保險,以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 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但人壽保. y. Nat. io. sit. 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二、. n. a. er. 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三、銀行業總、分行往. v. l 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 ni. Ch. i U. e. n g c。h四、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 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 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 由於我國金融營業稅採取毛額型課徵,故較難以似其他採加值稅國家般對 外銷金融業務採取零稅率優惠,惟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4 條規定,我國 針對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之銷售額,予以免徵營業稅。 我國對金融業的營業稅課徵方式,與主要金融中心國家及亞洲鄰近具競爭 地位國家相比,其作法大為不同。就主要金融業務而言,我國按總額 2% 課 稅,而各國大都將其列入免稅範圍,我國看似較各國為重,惟我國金融業採銷 售總額課徵,而各國大都將其列入免稅範圍,惟其相關進項不得扣抵,故實質. -2-.

(8) 稅負高低尚需視各國加值稅稅率差異多寡而定;就次要金融業務而言,由於其 他國家加值稅標準稅率大都高於我國甚多,故此部份的稅負多較各國為低。我 國金融業整體稅負與其他國家相較,究竟是孰高孰低,值得探究。 另外,就國內各產業間的稅負而言,金融業係按銷售總額 2% 課徵營業稅, 但其與業務相關之進項稅額原則上不得扣抵,其他產業則係就加值的部份才予 以課稅,進項稅額可以扣抵,其稅率為 5%,表面上一般產業稅率看似較金融 業為高,但實際稅負究竟孰高孰低,則須轉換為相同的比較基礎,始得以分析 結果。 財政部推出財政健全方案,其有關金融業營業稅主要內容為:一、 經營. 政 治 大 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之稅率仍維持 2%。三、經 立. 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適用之稅率由 2%恢復至 5%。二、信託投資業、證券. ‧ 國. 學. 營非專屬金融業業務銷售額適用之稅率維持現行規定為 5%。四、再保費收入 之稅率維持現行規定為 1% 。日前多位立委認為我國金融業獲利情況優於一. ‧. 般產業,惟營業稅稅率較一般產業為低,造成對一般產業不公現象,此一問題 也似有待釐清。. sit. y. Nat. n. er. io. 第 1.2 節 研究目的 al v i n Ch 依據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條規定:銀行業、保險業、信 i U e n g c h 11. 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 用第 10 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率及銀行、保險業經營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 5% 外,其營業稅稅稅率為 2%。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為 1%。由 於金融保險業並未納入加值型營業稅體系課徵營業稅,乃採銷售總額計算營業 稅稅額,其購置資產、設備等與營業有關之進項稅額原則上皆不得扣抵,故金 融業名目稅率雖較其他產業為低,但卻不表示其實質稅負亦較輕,仍須進一步 加以比較分析,始得確知。此外,國際實施加值稅的國家,對於金融保險業大 都先將其納入課徵範圍,然後再予以列入免稅範圍,另對外銷金融業務則採零 稅率優惠,使外銷金融業務達到完全免稅的效果,惟卻常有對金融業另外收取. -3-.

(9) 其他稅費的情況,為比較我國與主要金融中心國家及亞洲鄰近具競爭地位國家 對金融保險業之稅負差異,應對各國金融業營業稅實際課徵制度更進一步的了 解。本研究的目的即在於比較分析我國金融業相對國內於其他產業、及與國際 金融業在營業稅負上是否適宜,以期對營業稅之改革有所助益,使我國未來營 業稅稅率政策之發展,不但符合國家當前整體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之需求,也 更順應國際潮流與趨勢。. 第 1.3 節 研究架構與步驟 本研究之研究架構與進行步驟如圖 1-1 所示。首先針對國內金融業營業稅 制度檢討與改革、金融業營業稅最適課稅理論相關文獻作回顧與整理。再次,. 政 治 大. 針對最適課稅理論加以探討、並將金融業與國內一般產業及其他國家金融業營. 立. 業稅在稅制與稅負上進行比較分析。最後,對研究結果提出結論與建議。.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4-. i n U. v.

(10) 研究動機與目的. 文獻探討. 金融業營業稅制 的檢討與改革. 金融業應否課 徵消費稅. 政 治 大. 立 金融業營. ‧ 國. 銀行特 別捐. 業稅負國 內比較. 學. 金融業營 業稅最適 課稅理論 探討. 金融營業 稅制度與 稅負之國 際比較. ‧. n. engchi. er. io. Ch. sit. y. Nat. al. 結論與建議. i n U. v. 圖 1-1 研究架構與步驟. 第 1.4 節. 研究之限制. 本研究的主要限制如下:一以金融營業稅為研究對象,與其他國稅家稅制 比較僅侷限於加值稅或與加值稅相類似之稅目。二我國營業稅銷售額及營業稅 稅收,包含加值型及非加值型合計數。. 第 1.5 節 研究章節安排 本研究章節安排如下:第一章為緒論,包括研究背景與動機及目的、研究. -5-.

(11) 架構與步驟、研究章節安排等。第二章為文獻探討,包括金融營業稅稅制檢討 與改革及金融業應否課徵消費稅之文獻回顧。第三章包函金融業營業稅最適租 稅理論探討及我國金融業與國內其他產業營業稅稅負之比較。第四章為各國金 融業加值稅制度介紹及稅負之比較,同時針對銀行特別捐加以說明等。第五章 則為本研究之結論與建議。.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6-. i n U. v.

(12)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預計分為二部份,其中第一節,著重於我國金融業營業稅制度的檢討 與改革面之探討;第二節則由效率面探討金融服務業應否課徵消費稅。. 第 2.1 節 金融業營業稅制的檢討與改革 吳國聖 (1997) 1 認為我國金融業營業稅非採加值型課徵,係依銷售總額課 徵,使我國金融業營業稅之課徵方式與國際多數施實加值稅的國家做法有所不 同,此結果不但不符公平原則,且不利金融業國際競爭力。該研究提出包括將. 政 治 大 保險業營業稅率等三項建議改進方案。其中研究估算,金融營業稅率若由 5% 立 金融保險業納入加值稅體系、營業活動中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及調降金融. ‧ 國. 學. 調降至 2% 時,將導致國庫約 319 億元之稅收損失。該研究並針對其建議改 進方案對國內金融從業人員進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有關調降金融保險業營業. ‧. 稅率的方案,得到 96% 的多數支持。. sit. y. Nat. 黃春生等 (1996) 2 在「成立亞太營運中心之租稅配合措施:金融中心」報. io. er. 告中指出,目前我國金融業營業稅並未納入加值型營業稅體系課稅,而係採營 業稅法第 21 條規定課徵,使金融業與營業有關之進項稅額部分,原則上不得. n. al. iv. n 扣抵,作法與國際有所不同,嚴重影響我國金融業對外競爭能力。 C 3. hengchi U. 張盛和等 (1992) 論及我國金融業營業稅率 5% (自民國 87 年 7 月之後本 業部分稅率調降為 2%,自民國 103 年 7 月起銀行業及保險業本業部分稅率調 高為 5%),按銷售總額課稅,且進項稅額不能扣抵,另外銷金融勞務非採用零 稅率,致使我國金融營業稅負相對於國內其他產業及國外金融業而言似乎較重。 他們建議我國可參照國際施實加值稅國家,將金融業納入加值稅體系,並將主 要金融業務列入免稅範圍,次要金融業務則採 5% 的加值稅率課徵營業稅, 同時將外銷金融勞務納入零稅率優惠。另短期內若無法完成修法,亦可在調高. 1. 請參閱吳國聖 (1997),「我國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制改進方案之研究」。 請參閱黃春生、黃慶源、柯俊輝、何愛文 (1996), 「成立亞太營運中心之租稅配合措施:金融中心」 。 3 請參閱張盛和、邱政茂、傅傳訓及魏素幸(1992), 「銷售稅制下金融業課稅問題之研究」 。 2. -7-.

(13) 加值稅率為 6% 至 7% 或與調降金融營業稅率為 4% 之間,先予局部的改革。 ,須建立符合國際慣 花全等 (1998) 4 則對我國為發展成「亞太金融中心」 例之金融稅法,就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制及課徵印花稅之規定加以探討,並提出 建議改進方案。該研究指出,與其他國家相較,我國金融業整體稅負並未較高。 就次要金融勞務而言,我國營業稅稅負乃較大多數國家為低;衍生性金融商品 等,我國與其他各國課稅方式相同,皆將其列入免予課徵營業稅之範圍;至於 主要金融業務及保險業務部分,除再保費按 1% 課徵外,其餘按其銷售總額 5% 課徵營業稅,相較於其他國家將金融服務列入加值稅免稅範圍或採用零稅率優 惠而言,我國此部分稅負似較其他國家為重。但金融業營業稅負與國內其他產. 政 治 大. 業營業稅稅負相較,則不論係企業之繳納稅捐或最終消費者之負擔而言,金融. 立. 業似乎都較其他產業為重。 5. ‧ 國. 學. 曾巨威 (2006) 認為政府不應該將金融營業稅作為解決金融問題之政策 工具,應積極提出修法方案,以刪除將金融營業稅稅收撥供金融機構存款或安. ‧. 全準備之相關條文,以便恢復金融業營業稅收用途的統收統支性質。另提到金 融業營業稅稅負似乎有較國內其他產業偏高之嫌疑,並表示現行名目稅率結構. y. Nat. n. a. er. io. 一致。. sit. 尚存在改善的空間,政府應儘量力求金融業與國內其他產業間營業稅實質稅負. v. l 陳東興 (2003) 6 則係針對金融商品與衍生性商品徵免營業稅稅捐的問題 ni. Ch. i U. e. ngch 進行研究,其研究結論為我國主要金融業務收入按銷售總額 2% 課徵營業稅, 再保費收入則按 1% 課徵營業稅,且與業務相關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外銷 金融業務亦不得適用零稅率優惠,相較於其他實施加值稅國家將主要金融業務 及保險業務列入免稅範圍,而外銷金融業務則採零稅率課徵而言,我國稅負似 有較重之嫌疑。另金融保險業營業稅收入乃專款撥供金融重建基金作為處理問 題金融機構之用, 於短期內似尚難進行營業稅制改革,使與國際課稅方式接 軌。84 年 9 月起我國營業稅法已將金融業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 4. 請參閱花全、黃興旺、陳錦鄉、單珮玲及彭惠珠 (1998),「檢討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制」 。 請參閱曾巨威 (2006),「我國金融業營業稅稅負合宜性之研究」 。 6 請參閱陳東興(2003), 「金融商品與衍生性商品徵免稅捐之探討」 。 5. -8-.

(14) 融債券、新臺幣及外幣拆款等業務之銷售額列入免稅範圍,課稅方式與各國規 定一 致。該研究並指出各國對金融諮詢、保管箱出租及催收債款 等次要金融業 務之收入,則多採加值型課徵方式, 英 國、 法國及德國等加值稅稅率明顯高 於我國 5% 之營業稅率。另 日本加值稅率 及中國大陸金融業營業稅稅率則與 我國 相同,而新加坡財貨 與勞務稅率及韓國金融業次要業務繳納之教育稅稅 率則低於我國。惟若將所得稅等其他稅捐負擔一併列入考量,我國金融業之整 體稅負與各國 相較,尚屬合理。 洪東煒 (2012) 7 在稅務旬刊 2185 期專訪中表示,金融、保險等業賺錢能 力高,結果營業稅才繳 2%,不符公平正義,認為金融業營業稅應取消 2% 之. 政 治 大 在稅務旬刊論壇中提出,金融業依銷售總額計算營業稅 立. 優惠稅率,將金融業營業稅率調回 5%,以兼顧租稅公平正義及財政收入。 許褀昌等 (2013) 8. ‧ 國. 學. 額,係按 2% 營業稅稅率課徵的非加值型體系,其與營業有關之進項稅額均. 不得扣抵,與國內其他產業以加值型課稅之方式有所不同,導致其名目稅率看. ‧. 似較一般產業為低,但並不表示金融業營業稅之實質稅負較輕。 我國對於金融業營業稅之稅率是否合理尚有歧異,惟多數論述皆表示,金. y. Nat. io. sit. 融業在營業稅的課徵上採取非加值型的課稅方式,致與營業有關之進項稅額不. n. al. er. 得扣抵,與國內其他產業或國外金融業課徵方式大不同,不但不符公平原則, 亦不利國際競爭。. Ch. engchi. i n U. v. 第 2.2 節 金融服務應否課徵消費稅 2.2.1 金融服務屬消費財 傳統上 普遍認為消費稅是以消 費 為基礎,係針對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 業行為,或是對消費支出所進行課徵的一種租稅制度,而金融機構提供資 金貸放所收取的利息收入或是出租保管箱等所收取的租金收入,是為提供. 7. 請參閱鄭曉雯 (2012),「稅制會執行秘書洪東煒:金融業營業稅應取消優惠稅率」 。 請參閱許褀昌、楊松明、黃嬿臻 (2013),「淺論我國金融業營業稅之沿革與國際競爭力」。. 8. -9-.

(15) 貨物給他人使用而取得之代價,係屬於銷售勞務的營業行為,此外,金融 業辦理承兌、保證等經紀業務,所支取之手續費、、 佣 金收入等,以及保險 業提供之中介服務所收取之保險費,則係為他人提供勞務所取得的代價, 同樣皆屬於銷售勞務之範園,故應同樣對其課徵消費稅,以維租稅中立性 及公平性。 Hoffman, Poddar and Whalley (1987) 9 研究課徵消費稅制下,對銀行業的最 適課稅方式。其由效率的觀點來看,認為銀行業對消費者提供的服務應該要課 消費稅。由於銀行業所提供的服務與其他行業生產的商品或提供的勞務,同樣 都是屬於消費支出的一部份,若獨對銀行業免予課稅,將會致使銀行業所提供. 政 治 大 務的支出上,造成資源扭曲缺乏效率。基於維護租稅中立性及資源配置效率的 立. 的服務與其他種類的財價格相對便宜,消費者將會投入更多所得用於對銀行服. ‧ 國. 學. 原則,應將銀行業所提供的金融服務一起納入課徵消費稅,使與其他種類的財 貨給予相同課稅待遇。. ‧. Barham, Poddar and Whalley (1987) 10 探討加值型消費稅制下,保險業的最 適課稅方式。他們由效率的觀點來看,認為應該對保險業所提供予保戶的服務,. y. Nat. sit. 即保費與理賠金之間的差異,課徵消費稅,以維護租稅中立性。. n. a. er. io. Poddar (2003) 11 指出加值型消費稅制下,站在公平面及效率面來考量,給. v. l 予某些特定的財貨及勞務減免優惠 ,主要是基於降低加值稅之累退性之程度或 ni. Ch. i U. e. ngch 因該財貨具有殊價財之性質,如醫療、教育等。惟金融服務的交易對象,通常 不是低所得者,而多為高所得者,對其免稅不僅無法改善加值稅之累退性問題, 反而使得累退的情形更為嚴重。再者,某些金融服務,如貨幣交易等,存在投 機交易的成分,並不具殊價財性質,若對其免稅似乎也違背了公平及效率的原 則。 雖然同樣認同金融業所提供的勞務係屬於消費支出的一部分,但有部分文. 9. 請參閱 Hoffman, Poddar and Whalley (1987) ,“Taxation of banking Services under a Consumption Type, Destination Basis VAT ”。 10 請參閱 Barham, Poddar and Whalley (1987) ,“The Tax Treatment of Insurance under a Consumption Type, Destination Basis VAT”。 11 請參閱 Poddar (2003) ,“Consumption Taxed: The Role of the Value - Added Tax”。. - 10 -.

(16) 獻基於稅務行政上的考量,認為應該對金融服務免稅。普遍認為,在加值稅的 體系下,金融業之加值額計算甚為困難,造成稅務行政上許多不必要成本之增 加,若對其免稅反而將更有效率。Merrill and Adrion (1995) 12、Merrill, Peter, and Edwards (1996) 13、 Poddar and English (1997) 14 等皆表示,金融業之營業 行為,如存放款業務及保險等交易活動,其所收取的費用實際上包含純粹利息 (pure interest)、純粹風險貼水 (pure risk premiums) 及中介服務 (intermediation service) 等部分。其中,純粹利息乃是對儲蓄者延遲消費的補償,具所得的性 質;風險貼水係為補償金融機構所承擔借款者違約的風險;中介服務係為金融 業結合不同時間偏好的消費者所獲取的代價。故上述只有中介服務始屬消費稅. 政 治 大 部分因而隱藏在利差當中,不易與其他的部分區別。就保險業而言,因其具有 立 的課稅標的。由於金融機構通常對資金供給者及需求者分別訂定不同利率,此. ‧ 國. 學. 無形及未來不確定的特性,投保者購買保險與發生事故領取保險賠償之時間差 距,一般而言都經過相當長的時間,致無法以進銷扣抵方式正確計算保險勞務. ‧. 之加值稅。故雖然他們贊同金融服務之性質係屬消費性支出,惟基於稅務行政 上的便利及成本考量,認為應將其列入免稅範圍。. y. Nat. io. sit. Edgar (2001) 15 列舉數項贊成免徵金融保險業消費稅的主要觀點,其一為. n. a. er. 經濟效率之考量,認為對金融保險業課徵消費稅將造成跨期消費決策的扭曲,. v. l 違反租稅中立性,其二則是基於稽徵成本之考量,認為金融保險業所提供之勞 ni. Ch. i U. e. ngch 務不易辨認與衡量,在稽徵實務上有其困難之處,應將其列入免稅範圍為宜。 2.2.1 金融服務非屬消費財. 許多文獻支持對金融勞務課徵消費稅,但有另外一種觀點則正好相反,認 為金融勞務非屬於最終消費,故不應納入消費稅基課稅。Grubert and Mackie. 12. 請參閱 Merrill and Adrion (1995) , “Trea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 under Consumption-Based Tax Systems ”。 13 請參閱 Merrill, Peter and Edwards (1996) ,“Cash-Flow Taxation of Financial Services”。 14 請參閱 Poddar and English (1997) ,“ Taxation of Financial Sservices under a Value - Added Tax: Applying the Cash - Flow Approach”。 15 請參閱 Edgar (2001), “Exempt Treatment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Services Under a Value-Added Tax:an Assessment of Alternatives”。. - 11 -.

(17) (2000) 從效率面探討,認為金融服務本身非屬消費財,不應對其課徵消費稅。 他們認為金融業所提供的服務在協助消費者將資產在不同時期作配置,進而從 不同時期的消費中得到效用,而非購買消費的方法,他們表示金融中介本身無 法提供效用,並未進入消費者的效用函數,故非屬消費財。他們利用跨期消費 模型來說明,當消費者利用金融服務來融通未來消費時,金融機構所收取的服 務費係為未來消費的成本,非屬消費財,若對金融服務課徵消費稅,將使得未 來消費與當期消費之相對價格較貴,造成消費者兩期消費選擇之扭曲,違反租 稅中立性。 Chia and Whalley (1999) 16 實證結果亦支持上述論點。他們也認為金融服. 政 治 大 “Iceberg Technology”交易成本型式之純粹交換經濟體,社會中買賣雙方僅能透 立 務非屬於消費財。他們建立了一跨期的一般均衡模型,將社會簡化為一個存在. ‧ 國. 學. 過金融機構的中介交換不同時期的消費財。其利用美國 1994 年的資料,他們. 發現,假設效用函數為 CES 型態,則在稅收固定的前提下,消費者的福利水. ‧. 準在所有消費財與金融服務面對相同稅率的消費稅 (稅率較低)時,比只對消 費財課稅 (稅率較高) 時來得低。. y. Nat. io. sit. Jack (2000) 17 指出金融業課徵消費稅與否需視其收費型態而定。其將金融. n. a. er. 機構所收取的服務費區分為三種類型:(1) 固定費用:例如信用卡年費;(2) 準. v. l 固定費用(quasi-fixed fee):例如自動提款機手續費等,其收費與使用金融服務 ni. Ch. i U. e. n g c hfee):如借款利息等,係與金融服 的次數成比例;(3) 比例費用 (proportional. 務所融通的消費財的名目價格成比例。由於借貸間的利差而收取的比例費用, 與未來消費財的價格呈一固定比例,當消費財的價格因課徵消費稅而提高時, 金融服務的價格也會比例提高,若對服金融務課徵消費稅,將使未來消費相對 變貴,對兩期消費的選擇造成扭曲。另一方面,由於準固定費用乃是與未來消 費的實質價格成比例,不受消費財名目價格的影響,當未來消費的價格因課稅 而提高時,不會導致金融服務價格同時提高,故此時對金融服務課稅無扭曲作 用。而固定費用可視為所得的一部分,對其課稅僅具有所得效果不具替代效果。 16 17. 請參閱 Chia and Whalley (1999) ,“ The Tax Treatment of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 請參閱 Jack (2000),“ The Trea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 under a Broad-Based Consumption Tax”。. - 12 -.

(18) 故當金融服務收費方式為固定費用及準固定費用時,應對其課徵消費稅,方符 合租稅中性原則。 Rousslang (2002) 18 延續 Grubert and Mackie (2000) 19 的跨期消費模型模 型 ,並融入了社會成本的概念,探討應否對金融服務課徵消費稅的問題。他 認為,社會上不僅存在私人消費者,也存在政府,金融服務課稅與否應取決雙 方使用金融服務的成本而定。若政府使用金融服務需支付與一般消費者相同的 費用,則私人利用中介服務將資源移轉至未來的行為並不會產生社會成本,此 時消費者替政府節省了移轉至未來所需的金融服務費用。然而若政府使用金融 勞務是沒有成本的,則消費者支付的服務費便形成一種浪費;若資源可由政府. 政 治 大 損失,此時反可藉由對金融服務課稅、提高未來消費的價格來矯正。 立. 無成本地移轉,即表示消費者分配相對過多的資源於未來消費,而此產生效率. ‧ 國. 學. Auerbach and Gordon (2002) 20 指出在分析金融中介服務應否課稅的問題. 時,往往忽略了提供金融服務所需投入的實質資源。他們利用傳統理論,證明. ‧. 在不考慮休閒的前題下,對所有消費財課徵相同稅率的消費稅,等同於對消費 者課徵勞動比例稅,當交易成本為消費財價格的一部分時,課徵加值型消費稅. y. Nat. io. sit. 等同於課徵勞動所得稅,表示所有用來提供金融服務的投入皆應納入消費稅基. n. a. er. 課稅,以維護租稅中立性。他們認為某些不涉及實質資源投入的金融服務費用,. l 如風險貼水等,不應被課徵消費稅。. Ch. i. e. i n U. v. ngch 相較於國外對金融業應否課消費稅爭論所持之論點,我國對於金融業營業 稅之徵免爭議,主要是著重於稅制政策與經濟政策之關聯性,換言之,即欲以 稅制政策達成經濟政策之效果,例如以稅式支出之方式增強金融業之營運體質 與其國際競爭力,或是指定金融業營業稅稅款之用途,將其挹注於金融重建基 金。凡此種種,皆使得我國對於金融業所採行之營業稅政策,有著與他國截然 不同的結果。. 18. 請參閱 Rousslang (2002) ,“Should Financial Services be Taxed under a Consumption Tax? Probably ”。 請參閱 Grubert, Harry and James Mackie (2000),“ Must Financial Services Be Taxed Under a Consumption Tax?”。 20 請參閱 Auerbach and Gordon (2002) ,“Taxation of Financial Services under a VAT”。 19. - 13 -.

(19) 文獻回顧與 整理 金融業應否 課徵營業稅. 金融營業稅制 檢討與改革 一般產 業營業 稅負較 重. 金融業 營業稅 負較重. 應取 消優 惠稅 率. 應納 入加 值稅 體係. 立. al v Barham, i 洪東煒 n C poddar 花全等 i U (2012) h e n and h gc (1998) Whalley (1987) 張盛和 等 Poddar (1992) (2003). n 許褀昌 等 (2013). Merrill and Adrion (1995). y. sit. io. 陳東興 (2003). Hotman, Podar and Whalley (1987). er. Nat. 陳東興 (2003). 應予 課稅 (效率 考量). 政 治 大. 黃春生 (1996). 張盛和 等 (1992) 花全等 (1998). 不應 課稅 (稅務 稽徵 成本 考量). ‧. 吳國聖 (1997). 曾巨 威 (2006). 應納 入加 值稅 體係. 金融服 務屬消 費財. 學. ‧ 國. 宜調 整稅 率結 構. 增進金 融業對 外競爭 力. Merrill, Peter, and Edwards (1996) Poddar and English (1997) Edgar (2001). 圖 2-1 金融營業稅文獻回顧. - 14 -. 金融服 務不屬 消費財. 不應 課稅. Grubert and Mackie (2000) Chia and Whalley (1999) Jack (2000) Rouslang (2002) Auerbach and Gordon (2002).

(20) 第三章 金融服務最適課稅理論探討 金融服務因存在某些特殊的課稅認定困難,本章將就金融服務的 課稅首先須解決三大問題,一為金融服務應否課稅的問題,二為金融 服務應如何課稅的問題,三為金融業與一般產業稅負比較的問題。茲 特將此三者的討論說明如下。. 第3.1節. 金融服務應否課稅. 政 治 大 保險服務以及財務規劃之專業諮詢等,實務上,通常又將其區分為主 立 金融業服務主要包含對借貸雙方間的資金仲介、集體風險承擔的. 要業務與次要業務。主要金融業務包括信用借貸、存款帳戶操作以及. ‧ 國. 學. 各國貨幣、股票、票券、保險、債券等交易;次要金融業務則包含諮. ‧. 詢顧問、保管箱以及不動產出租等服務。就資源配置效率面而言,不. Nat. er. io. sit. 為適用相同的課稅規定,給予相同的課稅待遇。. y. 論是金融服務的提供或購買,其實都應該要與其他不同產業之交易行. 金融服務課稅的最大困難點則是在於某些服務項目的價格非常難 a. n. iv l C n 予區分。例如保險服務的價格並非指全部的保險費,尚須減除未來的 hengchi U. 預期保險理賠金支付。另資金借貸的價格應該是指借貸雙方利息的差 額,惟雙方共同支付的價格的分攤,在實務操作上,係為一個極為困 難的問題。理論上,可以假設一個 虛擬利率的存在,這個虛擬利率係 代表資金借貸雙方在沒有透過金融機構的情況下,所能借到及願意貸 出的利率水準。假設銀行支付存款利率為 4%,但收取的貸款利率則為 8%,, 其中利差 4% 即是雙方共同支付的金融服務價格,假設虛擬利率 為 5%,則便表示 資金貸出者支付 1% 服務價格,而資金借款者支付 3% 的服務價格。. - 15 -.

(21) 依據 Diamond and Mirrlees (1971)21 提出消費稅的最適課稅理論, 指出政府對於廠商利潤及其他受扭曲的租稅課徵皆無受到限制的情況 時,廠商 的中間財投入及財貨之交易就不應就課稅問題而被扭曲。換 言之,依上述消費稅的最適課稅理論的基本原則來看,應只針對消費 性財貨課稅,中間 階段性質的財貨交易皆不應對其課稅,以避免資源 效率損失。將此原則運用到金融業的課稅問題上,學者間對於非屬消 費性質的金融服務不予課稅,似乎並無太大的爭議,惟對於屬消費性 質的金融服務是否課稅,卻有著不同的看法,以下分別就屬消費性質 的金融服務與非屬消費性質的金融服務加以說明。. 3.1.1 消費性的金融服務.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Grubert and Mackie (2000) 22 及 Chia and Whalley (1999) 23 等指出,消費 者購買之金融服務不屬於消費者效用函數內 之標的,並無 法導致消費者效用. ‧. 直接提高,反而比較類似一種中間階段性質的勞務投入,其目的僅是為了促. sit. y. Nat. 成最終交易的完成,故依據上述最適課稅理論的原則,不應就此類投入予以. io. er. 課稅,惟此類說法遭受其他學者質疑。 , Boadway and Keen (2003) 24 表示如果 金融服務僅是基於它不是效用函數之 標的,是一種過渡性質的工具而無須對. al. n. v i n Ch 其課稅,如此,社會上許多消費,都將被視為中間階段性質的財貨投入,而 engchi U. 無須對其課稅,諸如寵物飼料、 汽車、碗盤、刀叉工具等產品的消費。事際 上,上述最適課稅理論所討論的課稅制度,乃是以可觀察到的具體財貨及勞 務交易應該如何課稅作為探討核心,而非探討無法觀察到的效用標之課稅問 題。總言之,消費 性質的金融服務應否課稅的問題,不應單僅就其是否為消 費 者效用函數之標的來判斷,應將 金融服務如何與可觀察的交易相互結合,. 21. 請參閱 Diamond and Mirrlees (1971), “Optimal Taxation and Public Producation, I: Production Efficiency”。 22 請參閱 Grubert and Mackie (2000),“ Must Financial Services Be Taxed Under a Consumption Tax?”。 23 請參閱 Chia and Whalley (1999) ,“ The Tax Treatment of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 24 請參閱 Boadway and Keen (2003),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 on the Taxation of Capital Income and Financial Services : A Survey”。. - 16 -.

(22) 始為考量金融服務應否課稅的真正關鍵之所在。 現假設消 費者 其 終 身 消 費 分 為兩期 , 兩 期 消 費 分 別 為 目 前 消 費 (C 1 ) 與 未 來 消 費 (C 2 ),且其所得 (Y) 僅發生於第一期。消 費者若要將 所得於兩期之間移轉,僅能透過銀行帳戶,其銀行開戶費用 (F) 是為一 固 定的成本,此外,銀行收取的仲介服務費則是以利差 (PS) 的方式呈現。 由此,消費者的目 前 消 費 可表示如下: C1 = Y-S-F 其未 來 消 費 為. 立. 政 治 大. (2). 學. ‧ 國. C2 = (1+R-PS)*S. (1). 其中 R 代表純粹利率 (pure interest rate) 將 (1) 式代入 (2) 式,可得所得現值如下. ‧. (3). sit. y. Nat. Y = C1+F+C2/(1+R-PS). er. io. 假設政府分別對兩期消費與開戶費用三者同時課徵同比 率的消費. n. 稅t,對仲介服務費 PS 則不課稅,則預算限制式如下 a v. ni. l C hengchi U Y = (1+t)C1+(1+t)F+(1+t)C2/(1+R-PS). 25. (4). 將上式兩邊同除以 (1+t) 可得 Y/(1+t) = C1+F+C2/(1+R-PS). (5). 令 t*=t/(1+t),則可得出 (1-t*)Y = C1+F+C2/(1+R-PS). 25. (6). 請參閱 Hoffman、Poddar and Whalley (1987) ,“Taxation of banking Services under a Consumption Type, Destination Basis VAT ”。. - 17 -.

(23) 由上 式 (6) 之結果可知,當政府對兩期消費與開戶費用同時課予單比 率之消費稅,但不對仲介服務費課稅,就如同對消費者的所得直接課稅一 般。如果消費者所得為一固定的外生變數,則此課稅結果即如同課徵定額 稅 (lump-sum tax),不會造成任何租稅扭曲的效果。相反地,如果政府將 金融仲介服務費,也納入課稅範圍,則此時消費稅便不再與課徵定額稅 相同之結果。換言之,將採利差收費之仲介服務費納入課徵消費稅之範 圍,將會造成租稅扭曲效果。實務上,國際上實施 加值稅的國家,對 金融業所採行的課稅制度,多為對固 定收費型式之金融服務予以課稅, 對利差方式收費之金融服務則多列入免稅範圍或採零稅率課徵,可能. 政 治 大 得到的 結論相一致,或許 也是各國對主要金融業務予以免稅, 對次要 立. 多是基於稅務稽徵行政效率的考量,惟其作法似乎也與最適課稅理論所. ‧ 國. 學. 金融業務予以課稅的原因。. 若對屬消費 性質的金融服務予以課稅,其稅率之 高低則須端視其不同. ‧. 的課稅條件及情況而定。依據最適課稅理論的分析,金融服務若為休閒的. sit. y. Nat. 替代品,那麼,此時金融服務的課稅稅率則是越低越好,此因利用金融服務可. er. io. 節省大量的交易時間成本。. n. a. l C 3.1.2 非屬消費性的金融服務. hengchi. i n U. v. 根據 Diamond and Mirrlees (1971) 26 所提出的生產效率理論,只要是 企業使用 的 中 間階段性質之 財 貨與投入,政府皆不應對其課稅,以 免造 成資源配置效率之扭曲。其重點乃是因對企業 中間階段性質的 財貨投入 之課稅會改變企 業對於生產投入要素的選擇,進而更會使利用此企業產出 為投入之另一企業導致 生產扭曲,其造成的社會無謂損失與成本將不可估 有 些國家 常以金融業利潤高而作為 對其課徵較高消費稅的理由,但 量。 。 若單為此而予以課徵消費稅,則不如直接對金融業課徵特別利潤稅或其他 26. 請參閱 Diamond and Mirrlees (1971), “Optimal Taxation and Public Producation, I: Production Efficiency”。. - 18 -.

(24) 特別捐,而不是對其提供的金融服務課徵消費稅,因其不符消費稅對營業 行為課徵之本質。另外,亦 有主張透過金融機構交易較易掌控逃漏稅的 理由,贊成對金融服務予以課徵消費稅,希 望藉由金融消費稅徵起之稅收 彌補其他稅捐的逃漏之損失,惟 Boadway and Keen (2003) 27 則認為這樣 的課稅理由過於牽強不合理。 綜上論之,金融服務應否課稅的問題,由效率面觀之,非屬消費性質的 金融服務、屬消費性質金融服務中採利差收費的部份,政府 皆不 應對其課徵 加值稅,以 免造成資源配置效率之扭曲,另屬消費性質的金融服務中採定 額收費的部份,予以課徵加值稅,則不致產生資 源配置效率扭曲之結果。. 政 治 大. 茲將上述結論以圖 3.1 表示。. 立. y. 非消費性質 的金融服務. sit. ‧ 國. ‧. Nat. 消費性質的 金融服務. 學. 金融服務 應否課稅. 應予課稅. 不應課稅. 不應課稅. n. l C hengchi U. er. 利差收費. io. 定額收費 a. 屬中間階段 性質之投入 v n i 服務. 圖 3-1 金融服務最適課稅理論課稅內容. 第3.2節 金融服務應如何課稅 對於實質面的交易衡量其消費水準並非難事,如消 費者購買貨物因而 得到之消 費水準,無論是其數量 或價值,均可明確的由購買物品之標示中 27. 請參閱 Boadway and Keen (2003),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 on the Taxation of Capital Income and Financial Services : A Survey”。. - 19 -.

(25) 得知,因而對質面的交易加以課徵加值稅,無論在觀念上或實務上皆非難 事,致於衡量非實質面之交 易之消費水準絕非易事, 如金融機構提供貸放 款所收取之利息收入,同時包含貸款者風險及貸 出資金之實際成本、通貨 膨脹 及仲介服務等因素,其中仲介服務係金融機構將不同時間偏好之存款 者與借款者結合在一起,為其所提供服務之報酬,乃 係 屬金融機構提供勞 務之加值部分,即消 費者真正消費之標的,本為應予課徵加值稅之部份, 至於其他要素,如補償存款者延遲消費 之代價、具有儲 蓄性質之純粹利息, 理論上此等部分則不應對其課徵加值稅,惟實務上純粹利息及中介服務之 區分益常困難。銀行業主要業務之加值為收取利息與支付利息之間的差額,. 政 治 大 計部門,若將其納入加值稅課徵體 系,則此時對利息課徵加值稅將課及 立. 此一部分始為加值稅課徵之稅基, 惟銀行業交易對象,常涵蓋極多數之家. ‧ 國. 學. 家計部門之儲蓄部分,似與課稅理論有所不合。. 至於保險業主要業務收入,係為集合被保險大眾資金,重新分配予. ‧. 需要救助者的中介服務所收取之保費或再保費收入,故保險業主要業務之. sit. y. Nat. 加值,為其所收取保費收入減除支付保險理賠金之差額,此部份差額始. er. io. 為加值稅的課徵標的,惟保險具有 無形及將來不確 定之特性,投保者. n. 購買保險與事故發生時領取保險理賠金之時間間隔 a v ,實務上均相當長且. i l C n 不確定是否發生,故無法以進銷扣抵方式合理計算保險服務之加值稅。 hengchi U. 另人壽保險通常又含有儲 蓄的性質在內, 保險投保對象 多為家計 部門,. 與上述存款利息相同,對其課徵加值稅,不但難以合理計算且與理論有所 不合。 因 上述理論與實務上之理由,國際上採行加值稅的國 家多 半給予 金融服務免稅的待遇。惟 Poddar (2003 ) 28 的研究指出,此一免稅作法 經常造成金融業以下問題及困擾:一、造成經濟性的扭曲,如進項稅 額不能扣抵,若金融服務為企業的中間階段之投入,則易造成稅負的. 28. 請參閱 Poddar (2003) ,“Consumption Taxed: The Role of the Value - Added Tax”。. - 20 -.

(26) 累計或稅上加稅等效果,將對使用相對多數金融服務的企業產生負面 的影響。進而,金融業為減輕稅負甚至可能扭曲其經營模式的決策之 選擇,如應該外包或自行提供的經營方式之選擇。二、應稅與免稅金 融服務項目之定義多有爭議,尤其是在自由化與全球化政策下,許多 金融業提供的服務愈趨多元,其項目究竟應屬免稅或應稅的項目,益 趨難以判斷與區別。三、兼營免稅的 營 業人進項稅額扣抵的計算問題, 此係指金融服務的產品內容越來越多樣與複雜化,免稅項目的存在將 致做使許多兼營應稅與免稅金融服務的營業人,在計算進項稅額扣抵 時,增加其稅務依從成本。. 政 治 大. 為緩解上述問題及困擾,其對加值稅的改革亦有以下建議與作法。. 立. 目前各國主要的嘗試區分如下:一、採全額課稅制 (full taxation), 包括. ‧ 國. 學. 採用 現金流量課稅法 (cash flow tax) 或稅額計 算帳戶法 (tax calculation account)等,是為將金融服務的所有收費,, 不論是採固定費 率收費或利差的. ‧. 方式收費,皆全部納入消費稅之課徵範園,一律皆應課稅。二、採修正式. Nat. sit. y. 免稅制 (modified exemption system),即選擇某些特殊項目之金融服務予以全額課. 之項目,另 行課徵補償性的租稅,如薪資等。 a. er. io. 稅。三、採補償性課稅制 (compensatory tax),此係對金融服務中具特殊加值. n. iv l C n hengchi U 第3.3節 金融業與一般產業稅負比較. 金融業與國內一般產業稅負的差異,主要比較採加值型與毛額型課稅稅負 的不同。我國營業稅以採取加值型課稅為主,毛額型課稅為輔。除如金融七業 及特殊飲食業等按銷售總額課稅外,餘以加值方式課徵營業稅者居多。我國加 值型營業稅稅率目前徵收率為 5% 。為比較金融業與國內其他一般產業之營 業稅稅負差異,依據曾巨威 (2006) 29 研究以稅額計算公式、有效稅率比較分 析如下。. 29. 請參閱曾巨威 (2006),「我國金融業營業稅稅負合宜性之研究」 。. - 21 -.

(27) 3.3.1 稅額計算公式比較 假設銷售額為 S,其中進項成本為 C,加值部分則為 V,亦即 S=C+V。另 為方便計算比較,加值率之決定,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我國各業國內生產毛 額除以生產總額加以計算 30。近三年一般產業的加值率約為 40%,金融業的加 值率約為 70%,我國營業稅負計算如下。 一、金融業的稅負 (一) 金融業本業稅負 1. 假設進項稅率為 5%,且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金融業本業部分. 治 政 大 值)加上進項的部份,金融業營業稅可以表示為 立 (5%*C/S) +﹝2%*(C/S+V/S)﹞. 稅率為 2%,表示企業金融業營業稅的負擔為銷項(含進項及加. ‧ 國. 學. = (5%+2%)*C/S+2%*V/S = (7%*C/S) + (2%*V/S). ‧. = (7%*30%)+(2%*70%). sit. y. Nat. = 3.5%. io. 營業稅時,稅負為銷售額之 3.5%。. al. v i n C h5%,且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金融業本業部分 假設進項稅率為 engchi U n. 2.. er. 如上述公式計算結果得知,金融業本業採稅率 2% 毛額型課徵. 稅率為 5%. (由原先 2%調升至 5%),表示企業金融業營業稅的. 負擔為銷項 (含進項及加值) 加上進項的部份,金融業營業稅 可以表示為 (5%*C/S) +﹝5%*(C/S+V/S)﹞ = (5%+5%)*C/S+5%*V/S = (10%*C/S) + (5%*V/S) = (10%*30%) + (5%*70%) = 6.5%. 30. 詳細資料請參閱本研究附錄-我國各業生產總額與國內生產毛額。. - 22 -.

(28) 如上述公式計算結果得知,金融業本業採稅率 5% 毛額型課徵 營業稅時,稅負為銷售額之 6.5%。 3. 若將金融業納入加值體系,加值稅率為 5%,且進項可以扣抵, 金融業營業稅負可以表示為 ﹝5%*(C/S+V/S)﹞- (5%*C/S) = (5%*V/S) = (5%*70%) = 3.5% 如上述公式計算結果得知,金融業本業採稅率 5% 加值型課徵 營業稅時,稅負為銷售額之 3.5%。. 治 政 (二) 金融業非本業稅負 大 立 1. 依現行規定,我國金融業非本業部分稅率為 5%,且進項稅額不 ‧ 國. 學. 得扣抵 (可申請改用加值型課稅,今假設未申請改用),表示企 業金融業營業稅的負擔為銷項 (含進項及加值) 加上進項的部. ‧. 份,金融業營業稅可以表示為. Nat. sit er. io. = (5%+5%)*C/S+5%*V/S. y. (5%*C/S)+﹝5%*(C/S+V/S)﹞ = (10%*C/S) a + (5%*V/S). n. iv l C n = (10%*30%)+(5%*70%) hengchi U = 6.5%. 如上述公式計算結果得知,金融業非本業採稅率 5% 毛額型課徵 營業稅時,稅負為銷售額之 6.5%。 2. 若將金融業納入加值體系,加值稅率為 5%,且進項可以扣抵, 即企業僅負擔加值部份的稅負,金融業營業稅負可以表示為 ﹝5%*(C/S+V/S)﹞- (5%*C/S) = (5%*V/S) = (5%*70%) = 3.5% 如上述公式計算結果得知,金融業非本業採稅率 5% 加值型課 - 23 -.

(29) 徵營業稅時,稅負為銷售額之 3.5%。 二、一般產業的稅負 一般產業的稅率為 5%,且進項可扣抵,表示企業營業稅的負擔為銷 項(含進項及加值)減去進項的部份,即企業僅負擔加值部份的稅負, 業營業稅可以表示為 5%*(C/S+ V/S) - (5%*C/S) = 5%*V/S = 5%*40% = 2% 如上述公式計算結果得知,一般產業採稅率 5% 加額型課徵營業稅. 政 治 大. 時,稅負為銷售額之 2%。. 立. 三、金融業與一般產業加值率的比較. ‧ 國. 學. 由上述稅額計算公式可知,稅負由稅率及加值率 (即 V/S) 的高低決定之。 以金融業本業稅率 2%且以總額型課徵及金融業加值率 70%的前提下,金. ‧. 融業本業的稅負為 3.5%,今若欲對金融業 (金融本業部份) 與一般產業課. sit. y. Nat. 徵相同稅負,則依上述稅額計算公式計算可得出:5%*加值率=3.5%,加. er. io. 值率=70%。即表示以現行制度下其他各業加值率須高於 70%以上,其營. n. 業稅負才會比金融業來得高,目前我國各業中,加值率高於 70%以上產業 a v. i l C n 寥寥無幾,僅如不動產業、支援服務業、公共行政及國防、教育服務、家 hengchi U. 事服務業等。同理若以現今一般產業加值率約 40%計算相同稅負的情況下, 一般產業的加值稅稅率須達 8.75%以上 (加值稅率*40%=3.5%),營業稅稅 負才較金融業重,即表示加值稅稅率在 8.75%以下時,金融業營業稅負似 乎顯較一般產業為重。 總言之,依稅額計算公式來看,我國金融業無論是專屬本業或是非專屬本 業之營業稅稅負,似乎皆較一般產業稅負為重。今將銀行、保險業營業稅率回 復為 5% (採毛額型課稅),其差異將更形擴大,可能引起更大程度的扭曲,也 使金融業相較於一般產業在營業稅上處於不相等的對待,另今若將金融業納入. - 24 -.

(30) 加值型體系課徵營業稅,依上述公式計算得知,在金融業專屬本業部分稅率在 2%時與納入加值型課稅稅率在 5%時的稅負相同,在金融業非專屬本業部分稅 率在 5%時與納入加值型課稅稅率在 5%時的稅負將減少,惟企業原先即可申 請改用加值型課稅,所以在對企業有利時,企業即會改採加值型課稅,故理論 上將金融業納入加值型課稅,稅收並不會減少。. 3.3.1 有效稅率比較 為比較金融業與一般產業的稅負差異,今依各年度實際稅收以其有效稅率 做進一步的比較。「有效稅率」定義為營業稅稅收除以銷售額。. 治 政 大 一般營業稅有別,開始單獨列示。自 2002 年起每年金融營業稅稅收分別約為 立 261 億元、224 億元、242 億元、257 億元、266 億元、281 億元、297 億元、 自民國 91 年開始,金融營稅稅收專款撥供金融重建基金使用,其稅收與. ‧ 國. 學. 219 億元、216 億元、238 億元,分別除以其當年度金融保險業銷售額,得出. ‧. 金融業營業稅有效稅率分別為:1.61%、1.13%、0.92%、0.62%、0.70%、0.85%、 1.04%、1.01%、0.95%、0.97%;自 2002 年起每年一般產業營業稅稅收分別. y. Nat. sit. 為約為 2,147 億元、1,975 億元、2,335 億元、2,375 億元、2,370 元、2,461 億. er. io. 元、2,440 億元、2,235 億元、2,682 億元、2,839 億元,分別除以其當年度一. n. al 般產業銷售額,得出一般產業營業稅有效稅率分別為 i v:0.93%、0.78%、0.80%、 n U engchi 0.79%、0.77%、0.75%、0.75%、0.80%、0.79%、0.80%。除了 2005 及 2006. Ch. 年外,我國金融營業稅的有效稅率似較一般產業的有效稅率為高,換而言之, 即表示相對於一般產業而言,金融業在營業稅上承擔的稅負似乎沒有一般人 認為的比較偏低的情況。. - 25 -.

(31) 表 3-1. 我國營業稅稅收及銷售額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年 度 2000. 金融保險業 金融保險業 金融保險 銷售額 業營業稅 2,023,204 ─. 有效稅率. ─. 2001. 1,908,278. 2002. 1,618,069. 26,082.67. 2003. 1,978,396. 2004. 除金融保險業外行業 一般產業 一般產業 有效稅率 銷售額 營業稅 23,820,395 324,409.66 1.36% 21,639,956 203,707.32. 0.94%. 1.61%. 23,028,728 214,734.69. 0.93%. 22,433.27. 1.13%. 25,363,977 197,521.00. 0.78%. 2,626,946. 24,229.51. 0.92%. 29,344,612 233,459.83. 0.80%. 2005. 4,161,099. 25,712.12. 0.62%. 30,136,383 237,531.22. 0.79%. 2006. 3,781,299. 2009. 2,168,019. 21,853.43. 1.01%. 27,976,295 223,503.05. 0.80%. 2010. 2,266,259. 21,602.06. 0.95%. 34,104,946 268,213.69. 0.79%. 2011. 2,450,642. 23,806.48. 0.97%. 35,552,546 283,884.29. 0.80%. 2007. 236,931.35. 0.77%. 246,136.73. 0.75%. 243,960.82. 0.75%. 學. ‧. ‧ 國. 2008. 0.70% 30,790,632 治 政 0.85% 大32,718,387 3,313,309 28,130.89 2,851,985 立 29,706.00 1.04% 32,557,944 26,643.87.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 (2012), http://ebas1.ebas.gov.tw。. sit. y. Nat. er. io. 自 A.Smith 在其國富論中,提出了租稅公平、確定、便利、節約的四大原 則之後,隨著時代的變遷與環境演進 ,學者紛紛提出種種修正及補充性的原則, a. n. iv l C n 惟整體而言,效率與公平兩大經濟目標 ,卻都是被不斷強調的 。就效率面而言, heng chi U 政府的租稅課徵應以不干預市場價格機能為主要依歸,以避免造成市場的資源. 配置效率之扭曲,也就是強調租稅中立性原則之重要性。若租稅之課徵無法避 免影響到市場的相對價格時,也須追求最小程度之效率損失,換言之,最適租 稅課徵即為使每元稅負所產生的社會無謂損失達到最小的情況。 就公平面而言,則分成水平公平與垂直公平二個概念。所謂水平公平,係 表示二人在稅前福利水準相等時,其稅後福利水準也應該相等;而所謂垂直公 平,則係指稅前福利水準不相等的人,其稅後福利水準也應該不相等,換言之, 即表示租稅的課徵,不應影響其原先稅前個人的福利水準之高低次序。 由於我國實施毛額型課徵金融業營業稅,其與營業相關之進項稅額原則上. - 26 -.

(32) 不得扣抵,造成金融業實質稅負較國內一般產業營業稅負為高,可能造成資= 源配置效率之損失,基於租稅中立性原則,金融保險業與國內其他產業之稅負 應一致,以維持租稅公平,採取相同之課稅方式,亦即將金融業一併納入加值 體系課徵不失為一種可行方式。國際多數實施加值稅之國家,均將金融保險業 納入加值稅體系且大多數國家對其主要金融勞務及保險業等予以免稅處理,或 另課徵以其他稅目,其著眼點不外乎是經濟效率與稽徵成本之考量。 若就稅收面來考量,則將金融勞務納入加值型體系課徵稅額,不但可改善 租稅之公平性,稅收也不見得會減少,因為金融業採毛額型課稅時,對於其固 定資產投入 (如建築物、辦公設備等) 仍應課稅,且進項稅額不得扣抵,若將. 政 治 大 式計算可得知,若將原採稅率 2% 毛額型課徵之金融業務納入加值體系課稅, 立 金融服務納入加值型體系課稅後,上述固定資產投入給予進項扣抵,如上述公. ‧. ‧ 國. 徵時來得低。. 學. 並採一般稅率 5% 課徵營業稅,其營業稅負並不會比原採稅率 2% 毛額型課. 綜上,我國目前金融業營業稅之稅負,相較於國內一般產業而言,似乎都. y. Nat. sit. 較為偏高,不僅效率面造成資源配置扭曲,就公平而言,金融業與其他行業營. n. a. 似乎將造成更為不效率與不公平的現象。 l. Ch. engchi. - 27 -. er. io. 業人採不相等之課稅方式,亦造成稅負上不公,今將金融業營業稅稅率調高,. i n U. v.

(33) 第四章 國外金融業營業稅課稅情形 本章將就我國金融業營業稅課稅情形與其他國家進行比較,茲將 本章分為下列二部份予以討論說明,一為各國加值稅之課徵稅率,二 為國際金融業營業稅課稅情形,三為我國與各國金融業營業稅課稅之 比較。. 第4.1節. 各國加值稅之課徵稅率. 政 治 大 (Value-added tax;VAT),亦部份國家另稱為一般銷售稅 (General sales tax; 立. 世界各國銷售稅的課徵多採加值型消費稅方式,有些國家稱為加值稅. GST)。各國加值稅的稅率差異頗大,最低者如安道爾的 4.5%,最高者如匈. ‧. ‧ 國. 學. 牙利 27%。. 4.1.1 歐盟國家加值稅之課徵稅率. sit. y. Nat. io. er. 歐盟國家為主要的加值稅實施者,其課徵稅率分為標準稅率 (Standard rate) 及優惠稅率 (Reduced rate) 二種。其強制各成員國加值稅之課. al. n. v i n 徵稅率,標準稅率最低不得低於 C h 15%,但仍允許成員國對特定項目其加值稅 engchi U 之課徵稅率為 0% 或免稅。歐盟國家中加值稅之課徵稅率 15% 至 20% 者有 十一個國家,如奧地利 、保加利亞、塞浦路斯、愛沙尼亞、法國、德國、盧 森堡、馬耳他、斯洛伐克、聯合王國等;課徵稅率超過 20%~25% 者有十七. 個國家,如比利時、克羅地亞、捷克共和國、丹麥、芬蘭、希臘、愛爾蘭、 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文尼亞、 西班牙、瑞典等;其中課徵稅率最高的國家為匈牙利的 27%,亦是全世界最 高加值稅之課徵稅率,且其為歐盟國家唯一稅率超過 25% 的國家。換言之, 歐盟國家加值稅的課徵稅率大多集中在 20% 至 25% 之間。歐盟各國家之加 值稅稅率整理如表 4-1。. - 28 -.

(34) 表 4-1 稅率區間. 歐盟國家加值稅稅率. 歐盟國家及加值稅稅率. 國家數目. 奧地利 20、保加利亞 20、塞浦路斯 19、愛沙 15% ~ 20%. 尼亞 20、法國 20、英國 20、德國 19、盧森堡. 11 國. 15、馬耳他 18、斯洛伐克 20、聯合王國 20。 比利時 21、克羅地亞 25、捷克共和國 21、丹 麥 25、芬蘭 24、希臘 23、愛爾蘭 23、意大利 超. 過. 29 國 17 國. 22、拉脫維亞 21、立陶宛 21、荷蘭 21、波蘭. 20% ~ 25% 23、葡萄牙 23、羅馬尼亞 24、斯洛文尼亞 22、 西班牙 21、瑞典 25。. 1國 政 治 大 資料來源:http://www.vatlive.com/vat-rates/european-vat-rates/eu-vat-rates/(2014/01/10) 立 匈牙利 27。. 學. ‧ 國. 超過 25%. 4.1.2 非歐盟國家加值稅之課徵稅率. ‧ sit. y. Nat. 歐盟以外的其他實施加值稅的國家,其中加值稅之課徵稅率在 5%以下. io. er. (含 5%) 者有四個國家,如安道爾、加拿大、澤西、台灣等;稅率超過 5%至 10%者有十六個國家,如日本、澳大利亞、埃及、伊朗、印尼、黎巴嫩、列. al. n. v i n Ch 支敦士登、馬來西亞、馬爾代夫、巴拿馬、巴拉圭、新加坡、韓國、瑞士、 engchi U 泰國、越南等;稅率超過 10% 至 15% 者有二十個國家,如孟加拉、玻利維 亞、厄瓜多爾、薩爾瓦多、埃塞俄比亞、加納、危地馬拉、印度、哈薩克斯 坦、毛里求斯、納米比亞、尼泊爾、新西蘭、巴西、巴勒斯坦、菲律賓、南 非、斯里蘭卡、特里尼達和多巴哥、委內瑞拉等;稅率超過 15% 至 20% 者 有三十一個國家,如阿爾巴尼亞、科索沃、阿塞拜疆、亞美尼亞、白俄羅斯、 巴巴多斯、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智利、哥倫比亞、中華人民共和國、多 明尼加共和國、格魯吉亞、圭亞那、以色列、約旦、摩洛哥、摩爾多瓦共和 國、馬其頓、墨西哥、摩納哥、黑山、巴基斯坦、秘魯、俄國、盧旺達、聖 基茨和尼維斯、塞爾維亞、突尼斯、土耳其、烏克蘭、烏茲別克斯坦等;稅. - 29 -.

(35) 率超過 20% 至 25% 者有四個國家,如阿根廷、法羅群島、挪威、烏拉圭等, 其中課徵稅率最高的國家為冰島的 25.5%,其亦為非歐盟國家唯一稅率超過 25% 的國家。換言之,歐盟國家外實施加值稅的國家,其課徵稅率大多集中 在 15% 至 20% 之間。非歐盟國家之加值稅稅率整理如表 4-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 30 -. i n U. v.

(36) 表 4-2 稅率區間 5% 以下. 非歐盟國家加值稅稅率. 非歐盟國家及加值稅稅率. 國家數目. 安道爾 4.5、加拿大 5%+ 0-10%的 HST、澤西 5、 台灣 5。. 4國. 日本 8 (2014 年 4 月由 5%調高至 8%)、澳大利 亞 10、埃及 10 (對通信服務的 15%)、伊朗 6、 超. 過. 5% ~ 10%. 印尼 10、黎巴嫩 10、列支敦士登 8、馬來西亞. 16 國. 6、馬爾代夫 6、巴拿馬 7、巴拉圭 10、新加坡 7、韓國 10、瑞士 8、泰國 7、越南 10。 孟加拉 15、玻利維亞 13、厄瓜多爾 12、薩爾. 政 治 大. 瓦多 13、埃塞俄比亞 15、加納 15、危地馬拉 過. 納米比亞 15、尼泊爾 13、新西蘭 15、巴西 12、. 20 國. 學. 10% ~ 15%. 立. 12、印度 13.5、哈薩克斯坦 12、毛里求斯 15、. ‧ 國. 超. 巴勒斯坦領土 14.5、菲律賓 12、南非 14、斯里. ‧. 蘭卡 12、特里尼達和多巴哥 15、委內瑞拉 12。. 76 國. y. Nat. 阿爾巴尼亞 20、科索沃 16、阿塞拜疆 18、亞美. io. sit. 尼亞 20、白俄羅斯 20、巴巴多斯 17.5、波斯尼. n. al. er. 亞和黑塞哥維那 17、智利 19、哥倫比亞 16、中. i n U. v. 華人民共和國 17、多明尼加共和國 16、格魯吉 超. 過. 15% ~ 20%. Ch. engchi. 亞 18、圭亞那 16、以色列 18、約旦 16、摩洛 哥 20、摩爾多瓦共和國 20、馬其頓 18、墨西哥. 31 國. 16、摩納哥 19.6、黑山 19、巴基斯坦 16、秘魯 16、俄國 18、盧旺達 18、聖基茨和尼維斯 17、 塞爾維亞 20、突尼斯 18、土耳其 18、烏克蘭 17、烏茲別克斯坦 20。 超. 過. 阿根廷 21、法羅群島 25、挪威 25、烏拉圭 22。. 4國. 冰島 25.5. 1國. 20% ~ 25% 超 過 25%. 資料來源:http://en.wikipedia.org/wiki/VAT#Tax_rates (2014/01/10). - 31 -.

(37) 4.1.3 OECD 國家加值稅之課徵稅率 OECD 實施加值稅的國家,其中加值稅之課徵稅率在 5%以下者,只有加 拿大一個國家;稅率超過 5%至 10%者有四個國家,如日本、澳大利亞、韓 國、瑞士等;稅率超過 10%至 15%者有二個國家,如盧森堡、新西蘭等;稅 率超過 15%至 20%者有十個國家,如澳地利、智利、愛沙尼亞、法國、德國、 以色列、墨西哥、斯洛伐克、土耳其、英國等;稅率超過 20%至 25%者有十 四個國家,如比利時、捷克共和國、丹麥、芬蘭、希臘、愛爾蘭、意大利、 荷蘭、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挪威、波蘭、葡萄牙等;稅率超過 25%. 治 政 課徵稅率大多集中在 20%至 25%之間。OECD大 各國家加值稅稅率整理如表 立 4-3。. al. n. 超. 過. 10% ~ 15% 超. 過. 15% ~ 20% 超. 過. 20% ~ 25% 超 過 25%. 國家數目 1國. y. sit. 日本 8、澳大利亞 10、韓國 10、瑞士 8。. io. 5% ~ 10%. er. 過. 加拿大 5。. ‧. 超. 表 4-3 OECD 國家加值稅稅率 OECD 國家及加值稅稅率. Nat. 5% 以下. 學. 稅率區間. ‧ 國. 者有二個國家,如匈牙利、冰島等。換言之,OECD 實施加值稅的國家,其. C. h e n15。 盧森堡 15、新西蘭. gchi. i n U. 4國. v. 澳地利 20、智利 19、愛沙尼亞 20、法國 20、德國 19、以色列 18、墨西哥 16、斯洛 伐克 20、土耳其 18、英國 20。 比利時 21、捷克共和國 21、丹麥 25、芬蘭 24、希臘 23、愛爾蘭 23、意大利 22、荷蘭 21、斯洛文尼亞 22、西班牙 21、瑞典 25、 挪威 25、波蘭 23、葡萄牙 23。 匈牙利 27、冰島 25.5。. 2國 33 國 10 國. 14 國 2國. 資料來源:http://www.oecd.org/tax/tax-policy/tax-database.htm (2014/07/09). 由上述整理可知,在已實施加值稅的各個國家看來,其標準稅率大多介於 15%. - 32 -.

(38) 至 20% 之間,而已經實施加值稅多年的台灣,加值稅稅率卻一直維持在 5% 沒有 調整,其稅率不但較國際各國家偏低,且也與國際提高間接稅比重之趨勢也有所不 合,在國家財政困厄的此時,適當地調高我國加值型營業稅之稅率,不失為一增加 國家稅入的可行方式。. 第4.2節 國際金融業營業稅課稅情形 為瞭解主要金融中心國家及亞洲鄰近具競爭地位國家對金融保險業課徵 加值稅之情形,謹列舉歐洲實施加值稅之主要國家,如英國、法國,以及亞洲 與我鄰近國家,如韓國、新加坡等地區之課稅規定,分述如下。. 4.2.1 英國. 立. 政 治 大. 英國自 1973 年起實施加值稅,當時稅率為 10%,其間曾經多次變動,2011. ‧ 國. 學. 年 1 月 4 日起稅率更由 17.5% 調整至 20%。其稅制與課稅原則大致與歐盟 (European Union) 其他國家相同。. ‧. 英國金融保險業商品及勞務包含應稅、免稅、零稅率及非加值稅課稅範圍. Nat. sit. y. 之服務。其金融業部分,主要金融勞務免稅、次要金融勞務適用標準稅率 20%. al. n. 一、金融業部分. er. io. 課稅、外銷則適用零稅率課稅;保險業則大多免徵加值稅。茲分述如下:. (一) 主要金融業務. Ch. engchi. i n U. v. 1. 傳統性金融服務 金融業納入加值稅之課稅範圍,但就其境內所提供之傳統性金融交 易如借 (貸) 款、發行證券、匯兌現金、帳戶儲存或保管等,所產 生之收入,均予以免稅。由於免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可能造成稅負 累積效果,故有准予選擇放棄免稅之規定。另該國對於有價證券及 股票之轉讓,由買方按交易總金額繳納 0.5% 之印花稅,但英國政 府發行證券之轉讓、借入資本 (如公司債券、質借股票)、關係企 業股份轉讓及證券交易市場之交易商、經紀商及自營商購買之證券 免予課稅。. - 33 -.

(39) 2. 衍生性金融商品 衍生性金融商品,包含利率交換、貨幣交換、遠期利率協議、外幣 選擇權、利率選擇權及商品交換屬於名目本金契約等均為加值稅免 稅之範圍。 (二) 次要金融業務 銀行提供出租保管箱、證券保管費、證券交易之經紀費及代辦費、出 租設備、進口勞務、金融諮詢服務 (投資顧問服務) 等服務所得之收 入額及向英國分行及境內子公司所收取之管理及行政費、外國銀行之 所得、英國銀行或外國銀行在英國之分行向其他關係企業所收取之收. 政 治 大 適用標準稅率 20%課徵加值稅。 立. 入、英國銀行及分行因其自身營利由海外所獲取之特別服務收入等,. ‧ 國. 學. (三) 外銷金融業務. 提供給歐盟以外國家及威特島之利息、發行證券、買賣證券所得之收. ‧. 入及因外銷貨物之借款所生利息、短期銀行票券、直接提借予英國及 威特島以外之特別金融服務費用、外銷貨物或勞務等外銷金融商品適. y. Nat. io. sit. 用零稅率,得扣抵進項稅額。. n. a. er. (四) 非加值稅課稅範圍之業務. v. l 由英國之分行所組成之集團公司之交易、外幣兌換利益、分行向總行 ni. Ch. i U. e. gch 或其他分行所收取之費用n(屬公司間往來) 等皆非屬加值稅課稅範 圍。 二、保險業部分. 英國人壽保險、火災及一般保人險、經紀勞務皆免課徵加值稅;外銷保險 勞務則適用零稅率。但與傳統性金融服務相同應課徵 0.5% 印花稅。. 4.2.2 法國 法國早在自 1954 年即採行加值稅制度,從 2002 年起標準稅率一直維持在 19.6%,惟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為彌補財政赤字,提高加值稅率至 20% 以. - 34 -.

(40) 增加稅收。該國之加值稅法律大致與歐盟第六號指令 (The EU’Ssxth Directive) 相符合,惟仍訂有部份例外條款。 該國對於金融保險機構適用加值稅制度之規定較其他國家為複雜,就其提 供之金融商品及勞務收入適用之課稅規定,可區分為下列各種情形,即:一、 加值體系以外之收入 (指與國外總公司、國外分支機構或部門之交易所產生之 所得)、 二、適用加值稅課稅範圍之收入、 三、法國內地稅法規定以外之收 入 (係指由歐盟以外國家之借款人支付之利息可適用零稅率,俾扣抵進項稅額, 以避免金融勞務在國際上不利的競爭地位)。適用加值稅課稅範圍之收入中金 融保險業商品及勞務包含應稅、免稅、零稅率及得申請放棄免稅改課加值稅的. 政 治 大 課稅、外銷則適用零稅率課稅;保險業則列入加值稅免稅範圍。茲分述如下: 立 情形。其金融業部分,主要金融勞務免稅、次要金融勞務適用標準稅率 20%. ‧ 國. 學. 一、金融業部分. (一) 主要金融業務. ‧. 1. 傳統性金融服務. 金融業提供之主要金融勞務均列入加值稅免稅範圍,由於免稅進項. y. Nat. io. sit. 稅額不得扣抵可能造成稅負累積效果,故有准予選擇放棄免稅之規. n. a. l 能選擇放棄免稅改課加值稅制度。 2. 衍生性金融商品. Ch. engchi. er. 定,惟金融業具利息所得性質者,係屬於不可扣抵之免稅所得,不. i n U. v. 法國現行衍生性金融商品與前述傳統性金融商品,均列入加值稅免 稅範圍。由於免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可能造成稅負累積效果,故有 准予選擇放棄免稅之規定,但對遠期交易已實現之利益,無論其係 以利息或非利息方式支付,均不可選擇適用加值稅制度。金融機構 選定適用加值稅體系者, 應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自次月始日 起生效,且不得任意要求變更。 (二) 次要金融業務 法國對催收債款,債券之經營及保管、保管箱出租、動產及不動產出.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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