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二節 末期腎病患者對簽署醫療預立指示的知識及態度與行為之現況
壹、醫療預立指示的知識與態度
一、醫療預立指示的知識
醫療預立指示的知識共計有 18 題,第 4、5、6、7、8、9、14、16 為負向題,計分 方式:答對(1 分),答錯(0 分)及不清楚(0 分),得分愈高表示對醫療預立指示的知 識愈瞭解,結果平均得分為 7.41 分(SD=4.89),「答對率」為 38.20%、「答錯率」為 14.35%
「不清楚率」為 47.45%。答對五成前三名依序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定義:「末期 病人」是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 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64.5%)、「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立法目標為:「尊重不可治 癒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62.6%)、「醫師及醫療照護者可以不必完全依照 病人的醫療預立指示的意願執行末期臨床照顧(反向題)」(51.7%)。而答錯五成前三名 依序為:「醫療預立指示的簽署只針對老人或患有重病的人」(29.9%)、「當個人簽署醫
療預立指示意願書即表示病人放棄一切治療」(29.4%)、「在病人醫療預立指示的情況 下,家屬能夠代替病人做所有的醫療決策,並修改意願書的內容(反向題)」(21.0%)。
對於回答「不清楚」達六成以上依序為:「意願人或其代理人要撤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之意願書,必須要以「書面撤回」方式」(70.1%)、「在台灣已立法規定,凡二十歲以上 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於兩位見證人下可簽署「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65.4%)、
「在台灣已立法規定,凡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於兩位見證人下可簽署「預 立不施行心肺甦術意願書」(64.9%) (表 4–8)。綜上;可瞭解末期腎病患者對醫療預立指 示的知識答對率較高的內容,以ㄧ般相關醫療預立指示的定義理念,對尊重並保障末期 病人的權益方面較瞭解;而達錯率及不清楚以簽署只針對老人或患有重病的人、家屬能 夠代替病人做所有的醫療決策,並修改意願書的內容、當個人簽署醫療預立指示意願書 即表示病人放棄一切治療、要撤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意願書,必須要以「書面撤回」
方式、凡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於兩位見證人下可簽署「預立醫療委任代理 人委任書」及「預立不施行心肺甦術意願書」等,仍有誤解簽署醫療預立指示意願書即 表示病人放棄一切治療之觀念,對滿二十歲成年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已具有自主權之相 關法律條文規定較不清楚。
表 4–8 醫療預立指示的知識 N===211=
二、醫療預立指示的態度
醫療預立指示態度量測中,共計 13 題,分別為「醫療預立指示的好處有 8 題(正向 題)」、「醫療預立指示的壞處有 5 題(反向題)」,計分方式為:完全不同意(1 分)、大部分 不同意(2 分)、無意見(3 分)、大部分同意(4 分)、完全同意(5 分)。得分愈高表示對醫療 預立指示態度愈正向,得分愈低表示對醫療預立指示態度較偏向負向,結果在醫療預立 指示的好處平均得分為 3.98 分(SD=0.86),顯示末期腎病患者對醫療預立指示態度傾 向正向。平均得分最高前三項為:「我認為醫療預立指示可提升末期病人照護品質,協 助善終」(4.12 分)、「我認為醫療預立指示推行可減少末期病人承受不必要之痛苦」(4.08 分)、「醫療預立指示推行,可以幫忙我預先與家人及醫療人員的溝通於疾病末期時的醫 療決策」(4.00 分)(表 4–9)。顯示末期腎病患對於醫療預立指示推行對疾病末期病人的 善終意願、照護品質認同度高及與醫療人員、家人共同溝通以減少不必要的痛苦持有正 向的態度。而醫療預立指示的壞處平均得分為 3.10 分 SD=1.29),平均得分最高前三項 為:「若簽署醫療預立指示後,擔心自己被放棄治療」(3.18 分)、「若簽署醫療預立指示 後,會減少我在疾病末期的醫療處置」(3.15 分)、「若簽署醫療預立指示後,會造成我 沒有安全感」(3.14 分),(表 4–10)。顯示,末期腎病患者對未來若簽署醫療預立指示的 態度部分較傾向負面,可能因不瞭解預立醫囑之精神,擔心簽署後影響未來治療處置與 自我不安全感。
表 4–9 醫療預立指示態度 (好處) N=211
人平均得分為(13.33 分)(SD=4.37),可知,未來簽署醫療預立指示知的行為意向,較偏
(39.8%)及難以抉擇(0%)。會簽署前三項理由為:「避免家人做決定的痛苦」(4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