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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總結

在文檔中 一、委外經營的意義 (頁 58-68)

由上述文獻可知下列結果:

一、委外經營之基礎理論部分,分析結果如下:

(一)委外經營是指一般企業組織或政府機關,將本身原有特定 之業務、貨品、服務及所屬環境設施,透過一訂流程及契約訂定的方 式,委交由第三者針對契約中規定項目或目標團體(target population)

來經營管理,期望透過此方式能增加效率、減少人力支出及維持市場 之競爭優勢(李光慈,2002;陳郁雯,2000;詹中原,1993;Savas, 1987;

Seidenstat, 1999)。

(二)委外經營之觀念始於 1979 年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基於政 策及政府效能考量,大力推動國營企業民營化,因而促成新公共管理

學派 (new public management) 之興起。新公共管理學派主要強調的 中心論點為政府或民間提供的公共服務,應由市場機制來主導,其主 要的核心基礎理論有公共選擇理論 (Public Choice Theory)、交易成本 理論 (Transaction Cost Theory)、雇主-代理人理論(Principal-agent Theory)及強調公私部門以政策方式誘導逐步建立夥伴班互動關係之 公私夥伴關係理論(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Theory)(丘昌泰,2000;

吳瓊恩,1996;范祥偉,2002;莫永榮,2004;Osborne, 2000;Savas, 2000)。

(三)基於公共選擇理論、交易成本理論、雇主-代理人理論及 公私夥伴關係理論,學校運動場地設施應可推動委外經營策略,理由 分述如下:

1.公共選擇理論:基於公共選擇理論之理念,校園運動設施提 供之公共服務業務,不應由政府學校單位壟斷。為有效利用校園運動 設施,提供鄰近居民更佳之服務品質,增加政府學校之行政公共服 務,校園運動設施開放之公共服務,交由更有效率之民間業者經營,

應為可行策略。

2.交易成本理論:以交易成本理論檢視學校運動場地開放管理 之觀念,校園運動設施開放由學校自營管理時,學校政府單位在辦理 相關決策管理之過程中,所有之搜集資訊、簽約議價過程,亦會增加 人力及財力等行政成本之負擔。若交由民間業者經營,政府學校單位 可減少行政決策中所衍生之交易成本。因此,亦可將學校校園運動設 施設施委外經營,以減低政府學校單位在提供公共服務部分之交易成 本支出。

3.雇主-代理人理論:在雇主-代理人理論之應用下,政府學校單 位可以藉由民間業者之協助,減少人力資源之成本及分擔部分責任與 風險,但在監督本質及預防脫軌等風險下,應藉由完善契約管理之有

效策略來管理。現有學校單位基於人力不足,利用雇主-代理人理論 將學校場地設施委交由民間業者經營管理,可以有效節省人事成本支 出。雙方在互信之關係中,共同分擔服務之風險。然而,透過詳細之 契約簽訂過程,學校本為監督者角色,民間業者即為代理人身份,訂 定契約條款中,清楚記載相關權利義務,一方面可有效執行開放管理 之理念,另一方面亦可節省政府學校之人事成本,達到改善居民生活 品質、優化運動環境及減輕政府學校負擔之目標。

4.公私夥伴關係理論:目前我國校園運動場地設施部分硬體設備 不佳,基於公私伙伴關係理論,政府學校單位應可透過民間私部門資 源之引進,學校提供土地或基本硬體設施,結合彼此之力量,建立更 好之運動環境與優質教學空間。學校與民間業者間,基於平等互惠、

公平信任與共同目標之理念,透過良好之溝通與協調管道,視彼此為 伙伴關係,相互合作建立夥伴間之共識,達到服務學校師生與鄰近居 民之共同觀念。據此,學校便可減少人力財力之負擔與支出,並享有 更新穎之設備建立優質體育教學環境;民間業者可以發揮經營管理專 業,獲得工作利潤;附近居民亦可增加休閒運動空間,優化生活環境,

共同落實創造三贏之理想局面。

二、委外經營相關政策方面,結果如下:

(一)我國為因應時代潮流,增加國營事業之經營效率,提高公 共建設之服務品質,並減少政府人事經費等相關支出,在 2000 年 2 月 9 日由總統公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至此已為民間參與 政府公共建設建立了重要之法源依據,期待能提供民間業者投資公共 建設誘因,增加資金投入,加速國家整體競爭力,共創三贏局面。綜 觀促參法之立法目的,宗旨為鼓勵促進民間參與政府相關公共建設,

因而據其目標,設計訂定許多相關獎勵措施,以提高民間業者參與政

府公共建設。根據促參法相關規定,在融資及租稅優惠措施方面便給 予投資業者提供許多獎勵及優惠。

然而,以現有文教設施及運動設施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規定下,

對於一般學校運動設施,難以享有相關融資籌資與稅捐優惠。尤以游 泳池之委外經營條件設定下,重大公共建設之範圍投資門檻可能過 高。換句話說,以政府訂定促參法之精神與理念觀之,雖政府強調建 設重大公共工程,希望吸引業者投資經費,但以目前學校游泳池委外 經營之條件而言,投資業者可能無法享有相關優惠措施條件。地方政 府在自治條例之訂定下,或可考慮城鄉差距及學校游泳池文教設施之 特性,依據促參法,調整訂定相關優惠實施辦法,應可增加業者經營 學校游泳池之意願。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各有其特性及合適之公共 建設項目,而公共建設項目亦需考量其投資報酬率與民間業者能力,

加上周詳之先期評估調查,方能選擇較佳之委外經營方式。在各式公 共建設方式中,除 ROT 及 OT 方式外,其餘皆須民間業者投資經費 興建設施。惟以目前學校游泳池而言,由於投資報酬率並不高,另學 校仍須保障學生之游泳學習權力,相關營運時間之條件彈性,即不如 可全日交由業者經營之縣市立游泳池。因此,針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之相關方式,學校游泳池應以較不需業者投資資金之 OT 方式及 投資金額較少之 ROT 方式,對民間業者較具吸引力。但若學校條件 合宜,業者願意投資興建學校游泳池,亦可考慮採 BOT 及其他促進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進行。

(三)從我國校園運動場地開放之相關法令沿革可知,在推展運 動風氣及有效使用學校運動設施之觀念下,政府已訂定相關法源依 據,期待學校基於不影響學校教學使用及校園安全之條件下,學校運

動設施應訂定管理辦法開放使用。期待藉由校園運動場地設施之開放 及管理措施,彌補休閒運動設施之不足,增加設施使用率並減輕政府 負擔。另可提供居民使用,增加運動風氣優化生活品質。

然而,基於目前校園安全及相關會計制度限制下,學校運動設施 開放之成效仍顯不足(郭文仁,2004;詹正豐、郭文仁,2003;廖尹 華,2008)。近年來,順應政府改革政策,亦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法案公布,及政府經費拮据影響下,學校校園除自訂開放管理辦法 外,亦逐漸朝向委外經營之方式辦理。

促參法公佈實施後,2002 年國立三重高中為第一所使用促參法 將游泳池委外經營之學校(張輝政,2003),另臺北縣政府及所屬學 校也在促參法通過後,依相關法律程序開始規劃學校游泳池委託經營 之案例,因此,學校運動設施委外經營已成一股風潮,各校爭相效仿。

不過以學校運動設施而言,因各校設備情況不一,故能朝向委外經營 方向辦理之設備建築也隨之不同,目前大部分學校仍以游泳池、體育 館各類球場等高收益設施,且消費者自償性較高的場地為主(詹正 豐、郭文仁,2003)。

(四)我國政府以推動「健康臺灣」之施政重點,亦強調「海洋 立國」之基本觀念,發展水域活動,提升國民游泳能力,應為政府未 來施政之主要重點之一。為配合政府主要施政內容,教育部及行政院 體育委員會皆提出了相關計畫方案(教育部,2001,2003b,2005a;

體委會,2002)。

然而,「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推展活動建構優質游泳教 學環境,相關之運動設施不可或缺。在政府大力推動學生游泳運動之 政策下,發現我國學校游泳池設施有嚴重不足之現象。其中正因相關 游泳教學設施不足,故結合民間資源實施游泳教學及建設改善學校游

泳池設施,皆為各計畫之重點項目。期待以政府之力量或結合民間資 源,改善學校運動設施,有效開放學校游泳池,提高使用頻率,以提 供更好游泳教學環境及增進游泳運動能力。

三、學校游泳池現況之相關研究部分,由過去文獻資料可得知以 下結果:

(一)根據資料顯示(教育部,2005b,2006,2007;劉記杆,

2005),目前我國學校游泳池委外經營之數量,不論時間為全年委外 經營或部分課餘委外經營,整體學校游泳池委外經營之數量,仍明顯 增加。然而,學校游泳池之委外經營數量雖逐年提升,但在 2007 年 所佔比例仍僅達 17.67%,且其中仍包含僅寒暑假課餘時間將學校游 泳池委外經營之學校,因此,目前我國學校游泳池委外經營之比例仍 低,未來仍有開發拓展之空間。另學校游泳池為能有效減少人力及經 費負擔,提供無游泳池學校資源共享,與提供附近居民使用之功能,

應朝向全年委外經營之理想目標努力。惟現有相關資料及調查研究 中,有關國小、國中及大專校院之學校游泳池,全年委外經營之數量 仍不得而知,值得進一步探究。。

(二)我國學校游泳池委外經營之相關研究調查發現,目前我國

(二)我國學校游泳池委外經營之相關研究調查發現,目前我國

在文檔中 一、委外經營的意義 (頁 5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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