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結論
第一節 本署受理役男申請出境之不合宜理由
一、機關間之權責劃分不明確
按「內政部組織法」規定,役政署掌理有關兵役及替代役行政 事務,本署則掌理有關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各司其職。役政署 除訂定役男辦法,擬訂役男申請出境之資格條件外,另應規劃配套 之申請應備文件、審核標準及核准效期後,交由地方役政單位據以 執行,並負督導之責;況且,本署並非役政署之下級機關,將部分 役男申請出境之類型交由本署受理,並授權本署逕行審查、核准,
其合宜性實有待商榷。
二、主辦單位與協辦單位角色混淆
查「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第 4 條第 1 項第 7 款役男申請出境,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核准。
但經核准緩徵之在學役男,得由移民署依戶籍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核准之緩徵資料核准。」依上開規定,本署為輔助受理申請之 角色,然由於本署全球資訊網建置「國內在學緩徵役男網路申請出 國核准」系統,爰倘因本署尚未接獲傳輸上傳之緩徵資料,導致在 學役男無法於網路申請獲准,民眾均將責任歸咎於本署,部分役政
人員對役男申請出境之相關規定亦時有不瞭解之情形,儼然已造成 主辦與協辦單位權責之混淆。
三、造成民怨
現行役男申請出國(境)事宜,係依該役男之身分事由,分別 由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役 男常因不諳機關之分工權責,致跑錯單位而屢生怨言。
四、排擠本署核心業務
本署自 96 年成立以來,由於兩岸政策放寬、入出境旅客增加及 為落實移民輔導等,業務持續成長,近年來役政署陸續放寬役男出 境就學相關規定,本署受理役男申請出境就學之案件亦隨之增加,
業務負荷更顯沈重。鑑於本署人力已嚴重短缺,役男申請出境之審 核實應回歸役政單位,以免排擠本署執行核心業務之能量。
第一項 役男申請出境統一回歸役政單位之優點
一、有助於役政單位之徵兵清查作業
按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針對役男出境就學者,明定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役男出境及出境就學後,經清查未符合就 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制規定者,應催告並通知其補行徵兵處理;
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役男出境 及出境就學後之清查、統計及後續之徵兵處理作業。役政單位應清 查、催告及辦理徵兵處理,惟上開役男申請案係由本署受理,役政單 位爰無相關資料可查考,倘申請案統一由役政單位受理,則後續徵兵 作業將更順遂。
二、可落實徵兵處理
役男申請出國與徵兵業務密不可分,符合何種資格條件之役男 始得出國、暫緩徵兵,應經役政單位嚴格審核、把關,依法不得核 准出國者,即不應予以放行,否則,一旦役男已出國,即無法落實 徵兵處理。然役政署將重要之役男申請出國審核權交由本署辦理,
不但有無法清查、徵兵之虞,機關間為確認役男出國身分、事由,
公文往返亦造成行政流程之浪費。
三、增進役政人員之素質
易等,爰暫時無法將受理役男申請業務回歸役政單位。然本署目前
輸、機關間電腦傳輸產生問題或 學校尚未造冊予役政單位等,本 署及公所間須清查各個環節,不 但影響役男申請出國,且恐因本 署將原因歸責於役政單位緩徵 資料尚未上傳,遭民眾誤以為係 本署藉詞缷責或機關間互踼皮 球。
二、役男常誤以為出境皆須上本署網 站申請,致經縣(市)政府核准 出國就學者,亦至本署網站申 請,滋生役政單位後續清查之困 擾。
二、經縣(市)政府核准出國就學 者,役政單位可於線上申請系 統註記,俾避免役男重複申請 情形發生,造成後續不必要之 困擾。
第二項 役男出境申請作業統一由役政單位受理之可行性 分析
一、役政單位須承接之業務量
(一)臨櫃申請
表 4-2 移民署臨櫃受理役男出國申請人數統計表
(資料來源: 內政部移民署)
本署各縣市計 25 個服務站受理役男臨櫃申請,全省則有 368 個鄉(鎮、市、區)公所,以 103 年為例,本署總計受理 48,066 件,
平均 1 站 1 年約受理 1,923 件,倘改由各鄉(鎮、市、區)公所受理,
每 1 公所 1 年約僅需受理 131 件,不致造成負擔,且因公所駐點較 多,更加便民。
(二)網路申請
表 4-3 移民署受理國內在學緩徵役男線上申請統計表
(資料來源: 內政部移民署)
現行作法為勾稽役政單位傳輸之緩徵資料,經系統查核 後,即自動核准役男之出境申請,無需人工審核。
(三)公文處理
表 4-4 移民署 103 年承辦役政類公文量
(資料來源: 內政部移民署)
役政單位會將受理役男申請出境之公文副知本署,因此,本署 每日均須受理來自役政署、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
所之核准公文,且針對役男申請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之案件,役政 署核准後會函知縣(市)政府,縣(市)政府又轉知鄉(鎮、市、
區)公所,所有相關公文均會副知本署,造成本署每日耗費無謂之 人力處理公文,另須函復鄉(鎮、市、區)公所有關役男之僑居身 分資料,倘役男出境申請統一由役政單位受理,則無上開公文需處 理。
(四)綜上,倘本署不受理役男出境申請作業,役政單位僅須承接 本署臨櫃申請業務,平均每 1 公所 1 年約僅需受理 131 件申 請案, 不致造成業務負擔。
二、役政單位之專業能力
(一)未在學役男申請出國就學
役男倘因入學許可之文件未備妥,先以短期觀光事由出 國就學後,必須檢具在學證明等文件向役政單位申請變更為 出國就學之身分,爰役政單位對於役男申請出國就學業務之 專業能力不容置疑。
(二)僑民役男申請出國
役政單位既然瞭解各種身分役男之徵兵條件,在臺停留 天數未達徵兵條件之僑民役男即可申請出國,爰難謂役政單 位不知如何受理僑民役男申請出國。
三、資訊系統
(一)入出境查詢系統
查現行本署之入出境查詢系統已提供役政單位運用,爰 役政單位可透過該系統計算僑民役男在臺停留天數,受理其 出境申請。
(二)役男核准出國系統
目前本署網站建置國內在學緩徵役男申請出國系統,然 經常有不諳法令之役男業經役政單位核准出國,復於本署網 站重複申請出國,徒造成後續役政單位清查逾期未歸名冊之 困擾,爰應由役政單位自行開發一個更完整之系統,並比照 現行國軍人員出國之方式,將役男核准出國資料傳輸至本署 出境查驗系統,供本署據以查驗出境。如此一來,除緩徵資 料之上傳更為即時外,役政單位可將已核准之役男資料登錄 於該系統,俾避免役男以不同事由重複申請,更可免除役男 須至役政單位核蓋出國章戳之勞費。
綜上,倘役男出境申請作業統一由役政單位受理,除不致造 成役政單位困擾,尚可提供更便民之服務,且役政單位清查、
徵兵作業將更順遂,如此一來,可創造民眾、役政單位及本 署三贏之局面。
第三項 建議
((horizontal organization)10之目標,規劃兵役行政一元化之組
9政府改造工程主要係以新管理主義(new managerialism)之市場導向管理模式為藍圖,以私部 門的管理策略應用到公共服務領域,以期能將以往「無事不管,無事不與」的「大有為政府」,
革新成為「服務多,效率最高」的「小而美政府」。
10 扁平化組織的產生,可以追溯到 90 年代美國管理學家麥克爾.哈默(Michael Hammer)和 詹姆斯.錢皮(James A. Champy)提出的流程管理思想(BPR, Business Process
Reengineering)。此組織之主要模式是:以業務作業流程為中心、打破金字塔狀的組織結構、
織架構,方符合法理及實際需求,不儘可有效提升行政效率,符合 政府組織再造之精神,更充分達到簡政便民之效能。
南韓之兵役組織架構及是兵役制度一元化之成功案例,韓國曾 在 1953 將役政二元分管,徵集由國防部負責,召集歸內政部,但於 1954 年即回復由國防部一元管轄,並於 1970 年設立兵務廳(The Military Manpower Administration,)係隸屬國防部之獨立機關,
更於 1999 年,全面廢除邑、面、洞公所的兵務部門,與地方行政系 統切割,從中央到地方役政由兵務廳負責,澈底一元化。韓國之役 政系統展現了役政一元化之組織精簡及高度之行政效率(臺北市政 府,2006)。
然而反觀臺灣現行之役男出國管理制度,現行役男出境申請作 業,係分別由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 所受理,申辦流程過於繁瑣又無單一受理窗口而屢遭民怨,為正本 清源及提升內政部為民服務之品質,役政單位實應統整現行役男出 境申請管道,由役政單位受理並審核後,比照現行國軍人員出國之 方式,將役男核准出境資料傳輸至本署入出境查驗系統,本署即可 憑以查驗出境。
同時,行政院刻正積極推動行政革新,以「提昇政府行政效率,
建立「橫寬縱短」的扁平化柔性管理體系;這樣的組織從最上面的決策層,一直到最下面的操 作層,中間的管理層次很少,而且決策層向下移動,下層單位有很充分的自主權力,並且對產
增加國家競爭力」為指標,電子化/網路化政府為推動重點工作(朱 斌妤,2000)。考量 E 世代之年輕人習慣並且熟悉網路系統之查詢及 操作方式,爰役政單位應進一步研發建置 E 化系統,役男即可透過 透過網路、掃描及傳真之方式申辦出境申請。以韓國為例,韓國兵 務廳善用資訊網路,多項役政事務均可透過網路申請,例如:就學 者的延期入伍(召集)申請、申請入伍(召集)後,提出取消申請、
及申請入伍(召集)後,提出變更入伍時期等,這也是首爾市兵務 廳組織人力單位工作效率及成效極佳之原因 (臺北市政府,2006),
及申請入伍(召集)後,提出變更入伍時期等,這也是首爾市兵務 廳組織人力單位工作效率及成效極佳之原因 (臺北市政府,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