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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及機關分工

第二章 我國役男出國管理之研析

第一節 法律依據及機關分工

第一項 我國現行之兵役制度

我國的兵役制度始自1933年6月17日頒布之<兵役法>,並自1963 年3月1日開始實施徵兵制;1946年我國憲法制定,其中憲法第20條明 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的義務」(張景台,2014),於1954年重新 制定之<兵役法>與<兵役法施行法>規定確立了我國「以徵兵為 主,志願兵及國民兵為輔之兵役制度」(顧傳型,1988)。

即使臺灣長期以來實施徵兵制,但是由於國防科技之進步及社 會條件已改變,而義務役役期亦已縮短為 1 年3,導致我國之軍隊經 驗不易累積、訓練成效不易保持、武器裝備不易妥善維護、部隊戰 力不易維持等缺失,「徵兵制」反而侷限了社會及國家之發展。我國 現行兵役制度,係採軍官及士官以志願役(亦可謂募兵制)為主,

以義務役為輔;而士兵則均採義務役之方式徵集(林吉郎,2002)。

由於我國國軍自民國 86 年 7 月起實施之「精實案」,目標係在 如何提高軍方的整體效率,或是特殊專業人才的比例,也就是說「重

3 2000 年 2 月為因應世界潮流,臺灣軍方實施「精實案」,就兵役公平、社會變遷及建軍備戰 需要,將海、空軍 3 年、陸軍 2 年,統一規定役男 19 歲起役,服滿 1 年 10 個月役期後, 納 入後備軍人,於 40 歲除役(原 45 歲)。並將替代役納為兵役一種,明定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

在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公平前提下,採行替代役。

質不重量」(施正峰,2002),使得我國兵力目標降低,因而產生了 兵源過剩問題。因此,為使國家人力資源將可以做更合理及有效的 分配,國防部自 2002 年起即編成專案小組研究推動「募兵制」的 可行性4,推動國軍「精實案」,故我國始規劃引進歐洲先進國家實 施之兵役替代役(社會役)制度,以有效運用青年之人力資源,協 助政府政策之推動,並且提升為民服務之效能,達成我國國軍所謂

「有效嚇阻、快速反應(含特種作戰)、緊急救援與社會服務」之任 務,同時解決我國兵源過剩的問題。

兵役制度的選擇與設計不只須考量訓練成本,更要考量社會成 本,所謂的社會成本包括:為了緩徵入伍而申請延畢、為了逃避兵 役而移民國外、或甚至於肢體自殘等等手段(施正峰,2002)。為避 免看似公平的徵兵制,因每個人付出的機會成本不同,使得役男付 出不等的代價,造成另一種社會不平等,我國目前對於役男出國申 請的制度已有大幅鬆綁,以讓役男有與女性同儕同等出國深造及學 習的機會,以期能更有效地運用我國的人力資源,也讓優秀青年不 至於因兵役義務而限縮其職涯之發展。

按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年滿 18 歲之翌年 1 月 1 日起 至屆滿 36 歲之年 12 月 31 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申請

4 判斷一國之國家兵役制度為「徵兵制」或「募兵制」,係以現役的士兵來源為準,「徵兵制」

出境,依本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即 19 歲到 36 歲役齡內,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性,出國應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申請 核准出境。次按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役男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應限制其出境: 1、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者。 2、經通知徵 兵體檢處理者。(經完成徵兵體檢處理者,解除其限制) 3、歸國僑 民及僑生,依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依法應履行兵役義務者。 4、

依兵役法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者等。

本文以下章節將針對役男申請出國之現況及制度做整理及研 析。

第二項 修法放寬及現行機關分工

為配合國防部推動募兵制之政策方向,役政署於 103 年 8 月 6 日修正公布「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大幅放寬役男出境及出境就學 之相關資格及年齡限制。本文茲就 103 年修正「兵役法施行法」第 48 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修法放寬內容有關役男出國申請之重 點,摘要整理如下:

一、放寬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赴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之 就學年齡,由原 19 歲之年 12 月 31 日前,修正為役男取得國外 學校或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 學許可,且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規定者5,得申請出境 就學;另刪除入學許可須經驗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赴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 學期間返國申請再出境之條件,及放寬役男返國停留及延期出 境之期間。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役男,為保障渠等權益,

及放寬修法之衡平性,另放寬渠等適用臺商條款規定者之就學 規定,並刪除屆滿 16 歲之年 12 月 31 日前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 共同居住,及應檢附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規定。(修

5就讀最高年齡,高中以上大學以下學歷至 24 歲,研究所碩士班至 27 歲,博士班至 30 歲,均 計算至當年 12 月 31 日止。但大學學制超過 4 年者,每增加 1 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 1 歲,

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

正條文第五條)

三、修正役男出境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之申請程序。

(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配合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與公證法相 關規定,修正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之役男應檢附文 件之驗證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增訂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對申請出 境及出境就學役男之清查及統計等作業事項。(修正條文第十 三條)

另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7 條及第 16 條規定,役男申請出境 者,依其身分、事由,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戶籍地鄉(鎮、

市、區)公所及本署受理,受理機關分工詳述如下(詳如圖 2-1):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

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二)代 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 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 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 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 出境者。

二、鄉(鎮、市、區)公所:(一)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 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二)役男以役男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以外原因申請(如:觀光)。

三、本署:(一)役男申請出境至國外就學者。(二)役男申請出境 至大陸地區就學者。(三)經核准緩徵之在學役男,得由本署依 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緩徵資料核准以役男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以外原因申請(如:觀光)。(四)歸 化我國國籍者、僑民、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依法 尚不須辦理徵兵處理者。

本署受理機關又分為各縣市服務站、各機場港口之櫃檯,以及 本署全球資訊網之網路申辦系統。

圖 2-1 役男申請出境之辦理現況 資料來源:內政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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