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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距離。但如果今天我們要判斷兩個詞句是否屬於同一類東西,並且以詞異數上的 差異做為距離上的衡量基準時,那就會出現另人意想不到的錯誤結果。因此語意上的問 題考量顯得特別重要。而上述的語意問題有可能出現在傳統的 CBR 系統上,因為傳統的 CBR 系統距離的制定上即是採用關鍵字比對的方式,可能造成獲取案例不夠精確的問題,

在本研究中將使用本體論來做為 CBR 的案例描述與索引,改善傳統關鍵字比對可能出現 的問題。

2.3 本體論

本 體 論 (Ontology) 最 早 的 概 念 是 來 自 於 哲 學 的 名 詞 , 由 十 七 世 紀 的 德 國 學 者 Goclenius 所用,而根據 W3C(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對本體論的定義為: 「本體 論是用來描述與表示各種領域的知識」,簡單來說,就是我們可以利用本體論來架構一 個領域知識(Domain Knowledge),並進一步分析此領域中各種概念的關係。本體論允許 使用者寫出領域模型(Domain model)的明顯與形式的概念化,前置所要的需求是:定義 明確(well-defined)的語法:機器處理資訊的必要條件。正規語意(formal semantic):精確 地描述知識的意義且具有語句的方便性、有效推理的支援、充分表達威力。

RDF(Resource Description Framework)與 OWL(Web Ontology Language)都是本體論的 語言,OWL 可以使用 RDF 語法且補足 RDF 所缺乏的類別描述關係,而 OWL 又分別三個 等級語言,分別為 OWL Lite、OWL DL、OWL Full。在本研究中將採用 OWL DL 本體論,

因為它支援需要大量描述的使用者,同時亦保證結論可被計算出來。

在本研究中本體論與 CBR 合作的部份有兩個地方[7][1 4],第一,使用本體論做為案 例的儲存庫,我們希望透過本體論的知識描述特性,來強化 CBR 的案例描述部份以及 CBR 案例檢索、案例管理。第二,在 CBR 中的相似度計算導入本體論做為計算的方式,

避免關鍵字比對可能產生的語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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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相關研究

2.4 使用 OWL Ontology 來建構法律案件

在文獻[16]中,學者 Adam WYNER 建構了一個有關法律的 OWL Ontology,此 OWL Ontology 在建構上的分類、案例的因子(factor)為參考 CATO 的法律系統,而且亦使用推 論來驗證本體論是否達到一致性(consistent),經由此本體論我們可以了解法律案例與法 律的案例式推理(Legal Case-based reasoning, LCBR)兩者之間的關係。作者希望建構出比較 一般性的法律本體論來幫助知識的重用、維護與開發,也說明了本體論在知識的表達上 的優越性。

另外在文獻[15]之中,學者 Adam Wyner 與 Rinke Hoekstra 也詴著使用 Protégé ontology editor 工具建構法律的 OWL 本體論,法律的案件實例採用 Popov v. Hayashi 此案 例,其所建構出的本體論將它視為案例庫(Case Base)期望用來操作進行資訊的檢索、擷 取以及案例式的推論,例如對不同類型的案件來做推論分類的動作。Adam Wyner 與 Rinke Hoekstra 對於一個案例的描述將它分成幾個屬性來組成,其屬性分別為 Defendant、

Plaintiff、Judge、Solicitor、Hearing。然而利用規則語言加上 OWL 本體論是否能達到 CBR 的效果,仍然需要進一步研究。

此兩個文獻都希望使用 OWL 本體論來實現 CBR 系統,而本研究與兩者的差別在於 我們 CBR 系統的實現並非完全使用 OWL 本體論來完成,而是將 OWL 本體論當作一個合 作的角色來完成典型的案例式推論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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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實踐具有語意的著作權管理規範來逼近合理使用

實踐具有語意的著作權管理規範來逼近合理使用[17]此論文在 ODRL2.0(Open Digital Rights Language 2.0 )[18]語言上架上本體論(ontology)語言來強化本身所缺乏的語意,並 且將本體論與規則語言做結合來達到規範(Policy)標示的能力,並且利用現有的推論引擎 (Reasoning Engine)來實現規範正確執行的效果,最後在此架構之下來依不同的著作物來 制定不同的合理規範,以達到逼近合理使用的效果。

然而這裡比較受到質疑的地方在於合理使用的規範制定,事實上合理使用的規範它 是難以用固定式的法則來規範,時常有一些情況會跳脫出規範,我們必頇進一步去考量 個案發生的可能,另外合理使用的第四個判斷要素「使用者對數位內容的操作行為是否 會對數位內容擁有者造成商業市場上的影響」也應該考量過去是否有類似案例的發生。

因此如果只規範合理使用法則的話,常會發生有合理使用要素考量不足而造成誤判的可 能,所以本研究為了避免上述情況產生,因而在原架構上導入 CBR 的技術來解決可能產 生的問題。將 CBR 與本體論做結合,由本體論與規則語言來檢驗使用者的操作請求是否 符合所制定的合理規範,而 CBR 的部份則是解決複雜性或個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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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方法架構設計

4.1 研究架構

在本研究中希望透過結合語意網技術與 CBR 系統來促進合理使用的實現,語意網技 術使用到本體論與規則語言。我們使用語意網技術來設計合理使用的規範,而 CBR 系統 進行案例式比對來找出相符的案例,經由兩者的合作達到合理使用的判斷與回饋。

使用者 對數位內容的操作

CBR System之合理使用案例比對

基於Domain Ontology 的相似度計算

依相似值來 排列Case

回饋最相似 案例結果 本體論結合規則語言

之合理使用推論 成功判斷為合理使用

使用者 unkown

CaseBase (Ontology) 區塊一

區塊二

圖 4-1:研究架構圖

圖 4-1 為本研究的架構的圖,本研究架構主要分為兩個部份:本體論結合規則語言 之合理使用推論、CBR 系統之合理使用案例比對。其兩個部份的功用如下所示:

本體論結合規則語言之合理使用推論,為本研究中合理使用判斷的第一步,其做用 為判斷使用者的請求是否滿足所制定的合理使用規範,即是否合乎合理使用之數位內容

操作行為。本體論的知識建構對象為 ODRL2.0,使用 ODRL2.0 的詞彙與關係建構出語意 化的 ODRL2.0 知識。另外我們使用 SWRL (Semantic Web Rule Language,SWRL)[21]做為規 則語言並且用來制定合理使用的規範,SWRL 規則語言所使用的字詞來都是從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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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研究中先進行「本體論結合規則語言之合理使用推論」,在此我們可以去制定 各種類型的著作物其合理使用的規範為何,再讓流程去檢驗使用者的操作行為是否符合 所制定的合理使用規範,而符合此規範成立的條件必頇滿足規範中的每一個法則,若其 中一個法則不成立則推論的結果將呈現使用者操作不合法。然而在過去的合理使用法律 案例中,合理使用的成立並非每次都必頇滿足合理使用的四個要項,有可能其中一個要 項不成立但法官的判決卻是合理使用,我們將此情況視為個案。因此我們有必要去考量 且檢驗此種個案情況,而此個案情況將會進入到本研究的「CBR 系統之合理使用案例比 對」階段來解決。

圖 4-2 為本研究的合理使用檢驗流程,當使用者對著作輸入所需要的操作情境參數 後,其流程會先進行區塊一的檢驗,在區塊一中所要檢驗的是使用者的操作情境與我們 所制定的合理使用規範是否相符,我們利用本體論與規則語言來對著作制定出很明確定 的合理使用規範,再者經由合理使用的規範來推理使用者的操作是否為合理使用,若推 論出來的結果為合理使用的話,則直接告知使用者在操作上是否合法。否則流程將進入 區塊二來執行,在區塊二中將執行 CBR 系統且進行案例比對的動作,而流程會進入到區 塊二之中其表示使用者對著作的操作已跳脫出我們所制定的合理使用規範,即不滿足合 理使用的規範,然而不符合我們所制定的合理使用規範並不代表使用者的操作不為合理 使用,有可能使用者的操作屬於一個個案情形,而此個案在過去的法律判決結果有可能 為合理使用,因此在本研究中有必要對過去發生的案例來進行案例比對,藉此得知其使 用者操作行為是否為合理使用。若過去的案例之中沒有符合案例時,則會從案例庫中找 出與使用者操作-情境最相似案例給使用者,讓使用者有個自行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的 依歸。

彙與關係延用於 ODRL2.0。當有了此 ODRL2.0 本體論之後,將可運用此本體論的知識來 與規則語言做結合,利用規則語言來操控本體論的知識進而撰寫很明確性的著作著作物

此本體論中會有一個 Right(權利)類別其底下具有兩個子類別分別為 FairUse、Request,

而 FairUSe 類別下會有目標 Asset、允許的 Action、Constraint(Amount 與 Purpose 的限制) 的關係描述。

isFairUse isAppropriate hasCondition

isAppropriateAction isAppropriatePurpose isAppropriateAmount IsAppropriateCommerceEffect hasPermission subClassOf

typeOf subPropertyOf

圖 4-4:權利類別與關係屬性圖

權利(Request)類別下可標示其規範屬於何種類型權利,依據 ODRL2.0 詞彙其 Rights 類別下的子類別為合理使用(FairUse)、請求(Request)。而相關物件屬性(ObjectProperty)

(2) 是合理的行為(isAppropriateAction):

FairUse

(3) 是合理的目的(isAppropriatePurpose):

FairUse

(4) 是合理的數量(isAppropriateAmount):

FairUse

(5) 是合理的商業影響(isAppropriateCommerceEffect):

FairUse

(6) 同意行為(hasPermission):

Per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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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fs:Resource

rdfs:Class rdfs:Property

owl:Class owl:ObjectProperty

Action

Copy Extract

subClassOf typeOf subPropertyOf

Modify Play Decompilation

圖 4-6:行為類別與關係屬性圖

行為(Action)類別下主要的五種類別,分別為複製(Copy)、抽取(Extract)、修改(Modify)、

播放(Play)、反編譯(Decompilation)。

4、 財產(Asset)類別與其相關屬性

rdfs:Resource

rdfs:Class rdfs:Property

owl:Class owl:ObjectProperty

Asset

Book Software

subClassOf typeOf subPropertyOf

Image Vedio

Research Relaxations

hasParty

圖 4-7:財產類別與關係屬性圖

Percentages Words PurposeConstraint

hasAmount 類別,因應 owl:DataTypeProperty 與 owl:ObjectProperty 亦將屬性分為資料、物件類別屬 性如下:

則檢驗,規則二、 Amount 的規則檢驗,規則三、Action 的規則檢驗,規則四、Nature 的規則檢驗,規則五、CommerceEffect 規則檢驗,規則六、合理使用的檢驗。這樣階層

在 Purpose 的規則中所要檢驗的是使用者的請求(Request)目的是否落在著作物的合理使 用目的的範疇之中,合理使用目的可以設置多個,而在此例子中電子書的合理使用目的

( isAppropriateAmount)結果。

規則三、Action 的規則檢驗:

物質,因此在規則四所代表的含義為當使用者請求的著作物為 StudyBook 且它本質上並 非高原創性物質的話,那即可得到適當的本質性(isAppropriateNature)結果。

在 CommerceEffect 的規則檢驗上,我們所要檢驗的是使用者的目的、操作行為、著作物 本質性是否為適當,因此規則五的含義為當使用者的請求其目的、行為、數量、本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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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影響是否皆為適當,如果皆為適當的話那在規則六中會得到適當的合理使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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