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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邁向獨立

第四節 李特憲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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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什麼樣的理由造成陳六使的政治認同轉變,但新馬自治、獨立乃大勢所 趨,華人已經與馬來亞緊緊綁在一起,為了爭取獨立後的地位,華人應該投 入當地社會。50

第四節 李特憲草

1952年聯合邦公民權敕令放寬了公民權的資格,使馬來亞境內的非馬來 人能夠較易取得馬來亞聯合邦的公民權,同時也解決公民權附加於國籍之上 的問題。儘管1952年聯合邦公民權敕令讓更多非馬來人成為聯合邦公民,但 關於馬來人的特權依然保留,為了維繫種族和諧,巫統以較寬大的公民權來 交換馬華公會默認馬來人的特權,而馬來人特權,與前文提及的教育與官方 語言問題,都延續到了獨立前的李特憲草,這些問題依舊是各族最關切的。

1955年聯盟壓倒性地贏得了普選,以東姑阿都拉曼為首,聯盟組成了內 閣,並且在東姑阿都拉曼的率領下,代表團赴英國商談馬來亞獨立事宜,終 於讓英方保證馬來亞將在1957年8月獨立。為了訂立獨立的憲法,英國派一 個憲法調查團,將接納民意,做為制憲的參考,而在東姑回國以後,全馬華 人社團變對公民權問題備加關注,與過去的觀望態度不同了。51

除了馬來亞內部的變革,1950年英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且1955年 中共政權與印尼政府簽訂〈關於雙重國籍問題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放棄 了雙重國籍的原則,讓印尼華人自由選擇國籍。這件事情帶給馬來亞莫大的 壓力,首先,馬來人不能再堅持公民權與國籍分家,否則更多華人選擇了中 華人民共和國,讓這些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享有公民權,將可能帶 來嚴重的後果。還有,為了避免華人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放寬公民權 限制是必要的。52由於星馬華人數量之眾,讓英國當局必須審慎地處理這個

50 崔貴強,《新馬華人國家認同的轉向:1945-1959》,316-317。

51 林水檺、何啟良、何國忠、賴觀福合編,《馬來西亞華人史新編》第二冊,58。

52 楊建成,《馬來西亞華人的困境(西馬來西亞華巫政治關係之探討──一九五七~一九七 八)》,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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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防止華人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

1956年3月9日,倫敦當局指派了一個調查團,來為馬來亞草擬憲法。這 個調查團以李特(Lord Leid)為主席,稱為李特調查團,並於1957年2月20日公布 其所草擬的憲章,最受各方矚目的依舊是公民權、教育與官方語言的問題。

憲章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設立一個中央政府,但各州與殖民地可以享 受若干自治權,並在憲制上定明有關各州及殖民地政府的財政問題,必須設 立一個機構由中央與各州及殖民地政府商討之。二、尊重馬來統治者為各州 屬憲制之元首地位。三、在馬來統治者之間選出一最高元首。四、聯合邦全 境只有一個國籍。五、保障馬來人的特殊地位及維護其他民族的合法利益。

53在李特憲章草案的主要內容可看出英國人對於馬來人的權益相當重視,明 定尊重蘇丹為各州元首的地位,並且以馬來統治者當中決定最高元首,最重 要的是保障馬來人的特殊地位,在在可以顯示英國對於馬來人的重視。而與 華人有關係的,就是「維護其他民族的合法利益」,但這亦是在保護馬來人 的特權為前提之下的。54

馬來亞華人社會在1956年4月27日召開了全馬華人這冊社團代表大會,

通過了以下四項決議,作為華人在馬來亞聯合邦憲制上的基本要求:一、在 本邦出生的男女均成為公民;二、外地人在本邦居住滿五年者,得申請為公 民,免受語言考試;三、凡本邦公民,權利義務一律平等;四、列華、巫、

印文為官方語文。55大會也決議組織一個委員會,負責徵選專才撰寫備忘錄,

並且廣發函給各華人社團簽名以示支持,於是在1956年8月24日將該備忘錄 呈交李特憲制調查團。56

李特調查團在馬來亞5個月內參考全馬131份備忘錄,在報告書內針對公

53 楊建成,《華人與馬來亞之建國》,161-162。

54 楊建成,《華人與馬來亞之建國》,162。

55 〈全馬華人註冊社團代表大會爭取公民權宣言〉,1956年4月27日,收入教總三十三年編 輯室編,《教總三十三年》(吉隆坡:馬來西亞華校教師會總會,1987),373。

56 〈全馬華人註冊社團代表大會十五人工委會報告書〉,1957年8月6日,收入教總三十三年 編輯室編,《教總三十三年》,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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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官方語言與馬來人特權做出建議。

在公民權這個具爭議性的議題上,李特調查團接納了聯盟的備忘錄,因 為較之與其他社團提出的方案,聯盟的備忘錄較合理可行,57並於1957年2月 20日公布報告書內容。李特調查團建議在公民權的資格上有下列幾種規範:

一、已經是公民者在獨立後依舊維持其公民身分;二、在聯合邦境內於獨立 日或獨立日後出生者,依法成為公民,以屬地法則給予公民權;三、在獨立 之前出生於聯合邦境內,且在獨立日居住在聯合邦者,要經過申請成為公 民,必須在申請前七年在聯合邦境內居住過五年以上,宣示願意在聯合邦境 內永久居住並且不會擁有其他國籍,以及通曉馬來文知識,可登記為公民。

四、在聯合邦境外出生,但在獨立日居住於聯合邦,必須在申請之前12年有 8年居住於聯合邦,而且也要做出前述同樣的宣示,可登記為公民;如果申 請人年屆45歲於獨立後一年內申請,可免語言考試。五、其他人欲申請 歸 化聯合邦公民,則必須要符合下列六項條件:21歲以上、 品行良好、在申 請日之前12年居住滿10年、願意宣示效忠,並具有基本馬來文知識。所有聯 邦的公民,應成為「大英國協」的公民。58

在官方語文方面,李特調查團認為馬來文應為官方語言,英文也在獨立 後10年同為官方語言。而華文與英文則可以在議會裡使用,以免有議員不懂 馬來文或英文。59至於讓華文與英文同列官方語言,調查報告則認為在過去 並不需要,而且若真採行會帶來重大不便。60聯盟方面提議讓伊斯蘭成為國 教的建議則沒有受憲制團採納。61

57 J. Norman Parmer. “Constitutional Changes in Malaya’s Plural Society”, edit by Paul H.

Kratoska, South East Asia : Colonial History(New York: Routledge, 2001), 235.

58 J. Norman Parmer. “Constitutional Changes in Malaya’s Plural Society”, edit by Paul H.

Kratoska, South East Asia : Colonial History, 235-236;楊建成,《馬來西亞華人的困境(西 馬來西亞華巫政治關係之探討──一九五七~一九七八》,106-107。

59 J. Norman Parmer. “Constitutional Changes in Malaya’s Plural Society”, edit by Paul H.

Kratoska, South East Asia : Colonial History,236.

60 林水檺、何啟良、何國忠、賴觀福合編,《馬來西亞華人史新編》第二冊,59。

61 J. Norman Parmer. “Constitutional Changes in Malaya’s Plural Society”, edit by Paul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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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馬來人特權方面,李特憲制團做出的建議是,馬來人的固打(配額)

制,還有一切已經實行的特權,包括土地、擔任公職、若干商業的執照還有 教育補助等的優待,皆繼續實行,但在15年之後要交回國會來評估是否延 續。62調查團認為馬來人特權應該繼續延長15年,到1972年再由國會決定,

但1969年發生了五一三事件以後,國會停止運作,到1971年重新召開國會以 後,修改憲法,便明文規定不得討論馬來人特權的議題。63

在教育方面,調查報告書則認為政府撥給聯合邦居民的教育津貼不得有 所歧視,只要是公民,不得以種族、宗教、出生地或任何原因受拒於政府所 倡辦的教育機構。64

各族群對於李特憲草的反應不一,巫統表明不接受任何有雙重國籍意味 的憲法,包括了大英國協的公民權也一樣。巫統也拒絕認可將馬來人特權加 上施行的期限,並且伊斯蘭也應該成為國教。65重點是,馬來人認為這個憲 法無法表現出馬來人的主人身分,以寬大的方式讓非馬來人享受公民權,會 損及馬來人的地位。66

公民權議題在華人社會裡早在李特調查團公布報告之前就已出現分 歧。華人社團代表大會要求馬華公會要讓聯盟同意華社的三大要求:各種族 權力平等、以屬地主義的原則授予公民權,列華、巫、印語文為官方語文,

以及在馬來居住五年以上者,可免除語文考試。67然而這些要求並不符合馬 華公會與聯盟的立場,李特調查團則認為聯盟的備忘錄是最可行的,故在李

Kratoska, South East Asia : Colonial History,236.

62 J. Norman Parmer. “Constitutional Changes in Malaya’s Plural Society”, edit by Paul H.

Kratoska, South East Asia : Colonial History,236.

63 林水檺、何啟良、何國忠、賴觀福合編,《馬來西亞華人史新編》第二冊,59。

64 楊建成,《華人與馬來亞之建國》,170。

65 J. Norman Parmer. “Constitutional Changes in Malaya’s Plural Society”, edit by Paul H.

Kratoska, South East Asia : Colonial History, 236.

66 楊建成,《馬來西亞華人的困境(西馬來西亞華巫政治關係之探討──一九五七~一九七 八》,107。

67 James P. Ongkili, Nation-Building in Malaysia,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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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調查團報告書發布後,公民權問題也在華人社會裡掀起一陣波瀾。馬華公 會以外的華人社群,對於李特報告書中華人次等的地位提出抗議,對這份報 告書相當失望,68這個公民權規定太不公平,沒有用同樣的標準來對待馬來 人及非馬來人。但是這個規定對於具有英國籍的人士相當寬大,他們可以獲 得聯合邦的公民權,而且還能保留英國臣民的身分,依舊享受各種優惠,並 且可以較海峽殖民地以外的華人處於更優勢的地位。69

英國政府及聯合邦制憲當局根據李特報告書加以修正,1957年6月3日正 式公布聯合邦新憲法。在公民權規定上,大致維持了李特憲制團調查報告書 的原則,但卻加上了保護馬來人的條款,如無限延長馬來人特權、將伊斯蘭 定為國教、議會中不許用英文或馬來文以外的語言發言,還有馬來亞聯合邦 的最高元首,應由各州蘇丹互選產生,擁有保護馬來人特殊地位的責任。70

英國政府及聯合邦制憲當局根據李特報告書加以修正,1957年6月3日正 式公布聯合邦新憲法。在公民權規定上,大致維持了李特憲制團調查報告書 的原則,但卻加上了保護馬來人的條款,如無限延長馬來人特權、將伊斯蘭 定為國教、議會中不許用英文或馬來文以外的語言發言,還有馬來亞聯合邦 的最高元首,應由各州蘇丹互選產生,擁有保護馬來人特殊地位的責任。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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