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國際關係基本上由溝通性活動所構成。作者將臺灣參 與國際社會的外交努力視為傳播政治訊息的溝通性活動,並運用擴充 之國際政治傳播分析架構,包括各種傳播合作的情況,說明臺灣推動 參與聯合國專門組織所使用的傳播策略。至於相關策略的理論意涵,
將於稍後的章節中說明。
臺灣參與國際社會問題主要與其國際組織的席位與活動有關。作 者以臺灣參與聯合國專門組織問題為例,探討 2008 年馬英九政府上臺 後參與國際社會的政治傳播模式。本主題的設定也導致論文焦點置於 國際社會與全球公民社會領域,而不深究國際發展援助與經貿外交問 題。
臺灣從 1993 年開始推動參與聯合國運動。相關議題主要透過政府 對邦交國或友好國家政府傳播(GiGj 模式),或與邦交國和友好國家 政府合作,由其對聯合國傳播(GiGiOj 模式,G 類)的方式進行。然 而臺灣透過友邦在聯合國發聲收效甚微,因為中共邦交國數目遠較臺
灣為多,相關提案在聯合國總務委員會表決時便無法排入大會議程。
聯合國的高度政治性也對臺灣不利。中共一貫強調聯合國章程規定聯 合國是由主權國家構成的國際政府間組織,聯合國 2758 號決議已經排 除中華民國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臺灣作為中國的一個省,
提案干涉了中國主權與內政為由,糾合其他國家共同拒絕臺灣參與聯 合國。71
鑑於臺灣在國際社會領域的傳播劣勢,臺灣參與國際社會的作法 必須改弦更張。在全球公民社會興起的背景下,臺灣必須提出符合公 民社會主流文化與價值的論述,以支持臺灣參與國際社會的合法性。
陶意志指出,合法性迷思指一套有效力的或相關的記憶,基於文化或 社會中普遍流行的價值,以指認哪些訊息應給予優先注意、遵守或支 持。72臺灣在國際社會的政治訴求必須結合公民社會價值,才能獲得國 際非政府組織、外國公眾與民主國家政府的支持。
歷經民進黨政府時期「重返」或「加入」聯合國的爭論,2008 年 二次政黨輪替後,國民黨政府將國際參與的重點放在擴大參與專業 性、功能性國際組織。是年八月馬英九政府委請 17 個友邦聯名致函聯 合國秘書長,請求第六十三屆聯合國大會會議審查中華民國(臺灣)
2,300 萬人民有意義地參與聯合國專門機構活動的基本權利,理由依據
United Nations, “Letter Dated 13 October 1993 from the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China to the United Nations Addressed to the Secretary-General,” United Nations, A/48/500, October 13, 1993, <http://www.un.org/
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48/500&referer=http://www.un.org/
zh/ga/documents/symbol.shtml&Lang=E>; United Nations, “Letter Dated 22 July 1994 from the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China to the United Nations Addressed to the Secretary-General,” United Nations, A/49/274, July 25, 1994, <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49/274&re-ferer=http://www.un.org/zh/ga/documents/symbol.shtml&Lang=E>.
Karl W. Deutsch, The Nerves of Government: Models of Political Communication and Control, p. 153.
《聯合國憲章》(United Nations Charter)及《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臺灣人民與聯合國庇護下 的所有人民享有同等的基本人權,包括參加專門機構的權利。臺灣不 能參加專門機構如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及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
導致臺灣人民福利和全人類的利益受到危害。臺灣願為國際社會作出 貢獻,臺灣的國際參與也有助於亞太地區的和平與合作。73
臺灣提出的理由涉及《聯合國憲章》中與人權、和平有關的規 範,目的是訴諸全球公民社會的主流價值。在 2008 年 10 月底聯合國 大會總辯論結束前,計有 14 個友邦在總辯論聲援臺灣。非邦交國如美 國、歐盟、日本也表示支持,新加坡及紐西蘭更破例在聯合國大會總 辯論上發聲,支持臺灣參與聯合國專門機構。74
臺灣的訴求在 2009 年獲得世界衛生組織的正面回應。該年 1 月 13 日世界衛生組織來函同意臺灣以「臺北聯絡點」(contact point in Taipei)名義加入《國際衛生條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IHR)運作。臺灣納入此一全球疫情通報及防治體系後,發生重大公衛 事件或疫情時,我疾管局於可直接與世界衛生組織聯繫窗口直接溝通 並獲得協助。75
聯合國大會 2008 年 8 月 22 日散發之編號 A/63/194 文件。請見中華民國外 交部,〈請求在第六十三屆會議議程內列入一個補充項目:需要審查中華民 國(臺灣)2,300 萬人民有意義地參與聯合國專門機構活動的基本權利〉,
《中華民國外交部》,2008 年 8 月 22 日,<http://www.mofa.gov.tw/webapp/
public/Attachment/072117333871.doc>。
王良芬、江靜玲,〈聯大總辯論 英日支持臺灣 參與專門機構〉,《中國時 報》,2008 年 10 月 1 日,版 A7。
黃天如,〈WHO 允臺灣加入《國際衛生條例》〉,《中國時報》,2009 年 1 月 23 日,版 A11;中華民國外交部,〈新聞說明會紀要〉,《中華民國外
世界衛生組織願意與我方建立《國際衛生條例》機制下的溝通管 道,友好國家的支持與協調功不可沒。外交部國際組織司司長章文樑 指出,美國與日本一直公開表示支持我方成為世界衛生大會(World Health Assembly, WHA)觀察員,歐盟也在支持臺灣「有意義參與」
世界衛生組織扮演重要角色;在臺灣參與世界衛生組織《國際衛生條 例》機制的相關安排過程中,歐盟曾居中協調。76
2009 年 4 月 28 日世界衛生組織幹事長陳馮富珍更致函我行政院衛 生署,邀請署長葉金川率團以「中華臺北」(Chinese Taipei)名義及
「觀察員」身分,出席五月在日內瓦召開的第六十二屆「世界衛生大 會」。這是 1971 年我國退出聯合國以來,初次得以參與聯合國體系的 正式活動。
2009 年 9 月第六十四屆聯合國大會開議時,臺灣首次未委請友邦 在聯合國提案,而鎖定國際民航組織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作為參與聯合國的新途徑,不再在高度政治性的聯合國席 次問題作無謂衝撞,而要以實力與全球公民社會價值爭取應有的國際 空間。以氣候變遷議題為例,2009 年 8 月臺灣遭逢莫拉克風災,凸顯 臺灣未加入《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漏洞不容忽視。另外,臺 北飛行情報區位於東亞中心,臺灣未能參加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會議,
無法獲得資料制定符合國際規則的國內民用航空規則及措施,也對全 球航空安全帶來危險。凡此都是涉及人民基本生命財產安全並受普世 關切的議題,比起空泛的、參與聯合國的政治訴求具有更高的正當
交部》,2011 年 5 月 12 日,<http://www.mofa.gov.tw/webapp/ct.asp? xItem=
52271&ctNode=1550&mp=1>。
中華民國外交部,〈新聞說明會紀要〉,《中華民國外交部》,2009 年 2 月 5 日,<http://www.mofa.gov.tw/webapp/ct.asp?xItem= 36905&ctNode=185&
mp=6>。
性。77
2009 年 10 月 14 日我駐聯合國 16 個友邦代表聯名致函《聯合國氣 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方及「國際民航組織」會員國駐聯合國代表 團,說明我方立場。78 2009 年 12 月 7-18 日《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 約》第十五次締約國大會在丹麥哥本哈根舉行時,臺灣也動員友邦在 大會發言,希望循臺灣出席世界衛生大會的模式,爭取氣候大會在 2010 年「正式邀請」我國官方以「中華臺北」觀察員身分與會。79
臺灣加入的國際組織也可以成為臺灣進行國際政治傳播的管道
(GiOiGj 模式,O 類),透過它臺灣得以和其他會員國密切互動並傳 播資訊。如代表我國出席 2010 年世界衛生大會的衛生署長楊志良在 5 月 18 日與包括美國、歐盟、歐洲和亞太主要國家與會代表舉行多場雙 邊會談;美國和歐盟主要國家均表達願意協助支持我國爭取全面參與 世界衛生組織各項活動。多年來一直支持臺灣參與世界衛生大會的美 國,進而表達支持臺灣全面參加世界衛生組織各項活動。80
然而中共顯然不願意讓臺灣出席世界衛生大會成為「先例」,而 是只限於大會期間的「暫時性特例」。81 2009 年 9 月世界衛生組織秘 書處發給 各國世衛代 表的〈世衛 條例對中國 臺灣省之執行 作業準
陳洛薇,〈參與聯合國 鎖定民航、氣候公約〉,《中國時報》,2009 年 9 月 15 日,版 A12。
中華民國外交部,〈外交部感謝友邦駐聯合國代表聯名致函支持我爭取參與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及「國際民航組織」(ICAO)〉,文 號 146,《中華民國外交部》,2009 年 10 月 16 日,<http://www.mofa.gov.
tw/webapp/content.asp?cuItem=40202&mp=1>。
潘勛,〈我爭取與會 友邦挺、中力阻〉,《中國時報》,2009 年 12 月 20 日,版 A2。
江靜玲、劉屏,〈全面參與 WHO 美歐表支持〉,《中國時報》,2010 年 5 月 20 日,版 A2。
〈社論─持續不懈爭取國際生存空間〉,《中國時報》,2011 年 5 月 12 日,
版 A15。
則〉,援引 2005 年中國與世界衛生組織達成的備忘錄,將臺灣與世界 衛生組織的互動置於中國管轄之下。文件要求世界衛生組織任何出版 物及文件用詞,在提到臺灣時應稱中國臺灣省。所有關於臺灣的訊息 資料都必須歸類在中國之下。各國世界衛生組織單位不得與臺北直接 聯絡,若收到來自臺北的公文訊息,必須轉交世界衛生組織秘書處。82 對於世界衛生組織規範我與《國際衛生條例》互動之內部備忘錄 內容貶抑臺灣,我促請友好國家政府及議會對世界衛生組織表達抗 議。代表臺灣參加 2011 年世界衛生大會的衛生署長邱文達在世界衛生 大會開議當天(5 月 16 日)與美國衛生部長塞比流斯(Kathleen Sebelius) 舉行會談,隔日塞比流斯答覆中央社記者詢問時表示:「我們已經對 世界衛生組織清楚表示美國的立場,即沒有任何一個聯合國組織可片 面決定臺灣的地位。」(We have made it very clear to the WHO that the United States’ position is that no organization of the U.N.
has a right to unilaterally determine the position of Taiwan.)83 臺灣也訴求各國議會友臺小組、個別議員、區域或地方議會,作 為傳播對象(GiSj 模式)或傳播合作夥伴(GiSiOj 模式,S 類)。在 出席世界衛生大會之前,邱文達便於 5 月 13 日赴英爭取朝野支持我平
has a right to unilaterally determine the position of Taiwan.)83 臺灣也訴求各國議會友臺小組、個別議員、區域或地方議會,作 為傳播對象(GiSj 模式)或傳播合作夥伴(GiSiOj 模式,S 類)。在 出席世界衛生大會之前,邱文達便於 5 月 13 日赴英爭取朝野支持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