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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标准适用范围和控制污染源

4.2 标准控制内容及形式

4.2.1 区域划分与污染源界定

(1)区域划分

本标准将广东省划分为 A、B 二个区域,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

A区: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

山和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惠东、博罗,肇庆的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四

会。

B区:除 A 区以外的行政区域。

(2)污染源界定

本标准将电镀企业划分为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A 区现有企业是指 2012 年

9月 1 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电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

企业是指 2012 年 9 月 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电

镀设施建设项目。B 区现有企业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电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企业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电镀设施建设项目。

4.2.2 确定排放控制项目

按照重点控制对健康和生态有重要影响的有毒有害物质(如第一类污染

物)和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如 COD、总磷、总氮等)以及本行业特殊

的污染物质(如重金属离子)的原则,本标准根据电镀水污染物的理化特性、

危害性以及污染控制的需要等方面,并参照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共选择了 20 项污染物作为水污染控制项目,具体如下:

金属污染物 11 项: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总铜、

总锌、总铁、总铝。

非金属污染物 9 项:pH 值、悬浮物、COD、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

氟化物、总氰化物。

4.2.3 排放控制项目的形式

(1)排放限值(浓度)

在我国已颁布和将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无一例外地均将污染物的浓

度作为标准值的形式。这种形式由于具有数据获得容易,并能直接用于控制和

管理,因而已被我国广大的环保工作者和管理者所接受并应用。

本标准规定了珠三角区域(A 区)和非珠三角区域(B 区)现有企业和新

建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企业水污染物排放可分为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两种行为,直接排放为直接

向环境水体排放,间接排放为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

排放控制要求主要适用于企业的直接排放行为。

对于电镀水污染的间接排放,本标准规定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

银、总铅、总汞等第一类污染物的间接排放控制要求与直接排放控制要求相同,

而且是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进行监控(按照《监控方案》的要求,对有毒

污染物的间接排放限值,采用与直接排放统一的限值,并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

放口监控)。pH 值、悬浮物、COD、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氟化物、总

氰化物等第二类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由企业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理能力商

定,并参考《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

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相关标准确定(为与现行的污水排放管理方式

相衔接,间接排放限值不再区分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执行统一的间接排放限

值)。

(2)电镀镀件单位面积基准排水量

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L/m2,每平方米电镀镀件镀层的排水量)是参

照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的控制项目。当前普遍推

行的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根据电镀生产的特点,可以结合镀种,通过选择合

其中需要说明的是,本标准规定的镀件单位面积基准排水量不仅包括镀层

面积,也包括未受镀部位的面积。

本标准在 4.2.1 和 4.2.3 中确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与其他污染控制项

目相比,不是日常考核的必测项目,而是发现企业的电镀耗水量或排水量有异

常情况时,进行核定电镀企业实际用水量和排水量所用。通常情况下,基准排

水量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低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但根据电镀

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条件、操作管理水平与生产人员的素质等情况,大多数情

况下会出现实际排水量大于基准排水量的情况,同样,在本标准的实施中,也

会出现单位产品的实际排水量大于基准排水量的情况。同时,也不排除个别不

法企业对电镀废水不经处理,而与其他污水混合后稀释排放或直接排入环境水

体。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按污染物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

换算为水污染物标准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

是否达标的依据。为此,本标准给出了换算公式,并在标准中予以说明。

当企业同时生产两种以上、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排放

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时,要通过标准中给出的公式换算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对不同的产品,可核算出不同的污染物基准水量

排放浓度,并执行各排放标准中最严格的浓度限值,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

依据。

另外,本标准在 4.2.4 条中还规定: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

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