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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标准适用范围和控制污染源

4.3 标准限值的确定

4.3.1 金属类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

本标准金属类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是在对比分析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

准》(GB 21900-2008),并结合广东省电镀企业污染防治技术及管理水平实际

现状,最终确定的。

金属污染物 11 项: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总铜、

总锌、总铁、总铝。

(1)总铬

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 2 标准中总铬的排放限

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 2 标准中六价铬的排放

限值为 0.2 mg/L,表 3 标准(特别排放限值)为 0.1 mg/L。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铬属于重

点防控的五种重金属污染物之一,且六价铬具有较大毒性,因此本标准对六价

铬的排放从严控制。对珠三角区域(A 区),本标准对六价铬的排放限值采用

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 3 标准,即现有企业和新建企

业的六价铬排放均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0.1 mg/L;对非珠三角区域(B 区),本

标准对六价铬的排放限值采用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

表 2 和表 3 标准,即现有企业六价铬排放执行 0.2 mg/L,新建企业执行特别排

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 2 标准中总镍的排放限

值为 0.5 mg/L,表 3 标准(特别排放限值)为 0.1 mg/L,两者之间相差 5 倍,跨

度较大。由于镀镍工艺的特殊性,含镍废水中多含络合剂、螯合剂等物质,对

目前主要的废水处理工艺如化学沉淀法、反渗透法和离子交换法均造成了较大

困难,使得含镍废水难以稳定的处理至 0.1 mg/L 以下;目前镍的国标测定方法

普遍采用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0),其最低检出限为 0.25 mg/L;再

加上我省电镀企业过去基础较差,无论是生产工艺设备还是污染防治技术及管

理水平,当前在短时间内很难适应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经调研,我省部分电镀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后,其排放废水中总镍

浓度基本处于 0.3-0.5 mg/L 的范围,考虑到我省重金属减排的任务要求,本标

准对总镍的排放限值进行了适当调整,即珠三角区域(A 区)现有企业的总镍

排放执行 0.5 mg/L,新建企业的总镍排放均执行 0.1 mg/L;非珠三角区域(B

区)现有企业的总镍排放执行 0.5 mg/L,新建企业则执行排放限值 0.5 mg/L。

我国和欧盟部分地区对总镍的现行排放限值可参见下表:

表 4-3 我国和欧盟部分地区对总镍的现行排放限值(单位:mg/L)

比利时

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 2 标准中总镉的排放限

值为 0.05 mg/L,表 3 标准(特别排放限值)为 0.01 mg/L。

(5)总银

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 2 标准中总银的排放限

值为 0.3 mg/L,表 3 标准(特别排放限值)为 0.1 mg/L。

对珠三角区域(A 区),本标准对总银的排放限值采用了《电镀污染物排

放标准》(GB 21900-2008)表 3 标准,即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的总银排放均执

行特别排放限值 0.1 mg/L;对非珠三角区域(B 区),本标准对总银的排放限

值采用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表 2 和表 3 标准,即现

有企业的总银排放执行 0.3 mg/L,新建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0.1 mg/L。

我国和欧盟部分地区对总银的现行排放限值可参见下表:

表 4-5 我国和欧盟部分地区对总银的现行排放限值(单位:mg/L)

比利时 德国 荷兰 芬兰(赫尔辛

基污水厂) 西班牙 中国(GB21900-2008)

表 2 表 3

0.1 0.1 0.1 0.2 0.5 0.3 0.1

(6)总铅

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 2 标准中总铅的排放限

值为 0.2 mg/L,表 3 标准(特别排放限值)为 0.1 mg/L。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铅属于重

点防控的五种重金属污染物之一,因此本标准对铅的排放从严控制。对珠三角

区域(A 区),本标准对总铅的排放限值采用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 3 标准,即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的总铅排放均执行特别排放限

值 0.1 mg/L;对非珠三角区域(B 区),本标准对总铅的排放限值采用了《电

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表 2 和表 3 标准,即现有企业的总铅

排放执行 0.2 mg/L,新建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0.1 mg/L。

我国和欧盟部分地区对总铅的现行排放限值可参见下表:

表 4-6 我国和欧盟部分地区对总铅的现行排放限值(单位:mg/L)

比利时 法国(地

表水体) 德国 意大利(地 表水体)

芬兰(赫尔辛

基污水厂) 西班牙 中国(GB21900-2008)

表 2 表 3 1.0 2.0 0.5 0.2 2.0 1.0 0.2 0.1

(7)总汞

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 2 标准中总汞的排放限

值为 0.01 mg/L,表 3 标准(特别排放限值)为 0.005 mg/L。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汞属于重

点防控的五种重金属污染物之一,因此本标准对汞的排放从严控制。对珠三角

区域(A 区),本标准对总汞的排放限值采用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 3 标准,即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的总汞排放均执行特别排放限

值 0.005 mg/L;对非珠三角区域(B 区),本标准对总汞的排放限值采用了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表 2 和表 3 标准,即现有企业的

总汞排放执行 0.01 mg/L,新建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0.005 mg/L。

我国和欧盟部分地区对总汞的现行排放限值可参见下表:

表 4-7 我国和欧盟部分地区对总汞的现行排放限值(单位:mg/L)

法国(地表

水体) 荷兰 意大利(地表 水体)

芬兰(赫尔辛基

污水厂) 西班牙 中国(GB21900-2008)

表 2 表 3 0.1 0.05 0.005 0.01 0.1 0.01 0.005

(8)总铜

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 2 标准中总铜的排放限

值为 0.5 mg/L,表 3 标准(特别排放限值)为 0.3 mg/L。由于镀铜工艺的特殊

性(特别是化学铜、焦铜等工艺),含铜废水中多含络合剂、螯合剂等有机物

质,对目前主要的废水处理工艺如化学沉淀法、反渗透法和离子交换法均造成

了较大困难,使得含铜废水难以稳定的处理至 0.3 mg/L 以下;再加上电镀企业

过去基础较差,无论是生产工艺设备还是污染防治技术及管理水平,当前在短

时间内很难适应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况且,0.5 mg/L 已可达到国家《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相关标准(其中铜的指标为 1.0 mg/L),以

及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II 类标准(其中铜的指标为

1.0 mg/L)。

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 2 标准中总锌的排放限

对珠三角区域(A 区),本标准对总锌的排放限值采用了《电镀污染物排

放标准》(GB 21900-2008)表 3 标准,即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的总锌排放均执

行特别排放限值 1.0 mg/L;对非珠三角区域(B 区),本标准对总锌的排放限

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 2 标准中总铁的排放限

值为 3.0 mg/L,表 3 标准(特别排放限值)为 2.0 mg/L。

对珠三角区域(A 区),本标准对总铁的排放限值采用了《电镀污染物排

放标准》(GB 21900-2008)表 3 标准,即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的总铁排放均执

行特别排放限值 2.0 mg/L;对非珠三角区域(B 区),本标准对总铁的排放限

值采用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表 2 和表 3 标准,即现

有企业的总铁排放执行 3.0 mg/L,新建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2.0 mg/L。

我国和欧盟部分地区对总铁的现行排放限值可参见下表:

表 4-10 我国和欧盟部分地区对总铁的现行排放限值(单位:mg/L)

比利时 法国(地表

水体) 德国 意大利(地表水

体) 西班牙 中国(GB21900-2008)

表 2 表 3

20.0 5.0 3.0 2.0 5.0 3.0 2.0

(11)总铝

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 2 标准中总铝的排放限

值为 3.0 mg/L,表 3 标准(特别排放限值)为 2.0 mg/L。

对珠三角区域(A 区),本标准对总铝的排放限值采用了《电镀污染物排

放标准》(GB 21900-2008)表 3 标准,即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的总铝排放均执

行特别排放限值 2.0 mg/L;对非珠三角区域(B 区),本标准对总铝的排放限

值采用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表 2 和表 3 标准,即现

有企业的总铝排放执行 3.0 mg/L,新建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2.0 mg/L。

我国和欧盟部分地区对总铝的现行排放限值可参见下表:

表 4-11 我国和欧盟部分地区对总铝的现行排放限值(单位:mg/L)

水体) 体) 表 2 表 3

10.0 5.0 3.0 1.0 20.0 3.0 2.0

4.3.2 非金属类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

本标准非金属类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是在对比分析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

标准》(GB 21900-2008)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6-2001),

并结合广东省电镀企业污染防治技术及管理水平实际现状,最终确定的。

非金属污染物 9 项:pH 值、悬浮物、COD、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

氟化物、总氰化物。

(1)pH 值

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

限值》(DB44 26-2001)中 pH 值排放限值均为 6-9。根据电镀废水处理的实际

情况,要满足达标排放,本标准确定的 pH 排放限值也均为 6~9。

(2)悬浮物

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 2 标准中悬浮物的排放

限值为 50 mg/L,表 3 标准(特别排放限值)为 30 mg/L。

对珠三角区域(A 区),本标准对悬浮物的排放限值采用了《电镀污染物

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 3 标准,即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的悬浮物排放

均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30 mg/L;对非珠三角区域(B 区),本标准对悬浮物的排

放限值采用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表 2 和表 3 标准,

即现有企业的悬浮物排放执行 50 mg/L,新建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30 mg/L。

我国和欧美部分国家对悬浮物的现行排放限值可参见下表:

表 4-12 我国和欧盟部分地区对悬浮物的现行排放限值(单位:mg/L)

美国

(TSS 日均值)

英国泰晤士河流域

(公共污水系统)

中国(GB21900-2008)

表 2 表 3

20 50 50 30

(3)COD

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 2 标准中 COD 的排放

限值为 80 mg/L,表 3 标准(特别排放限值)为 50 mg/L,广东省《水污染物排

放限值》(DB44 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排放标准为 90 mg/L。由于电镀废水中

的有机污染物多为有机添加剂,COD 浓度不高,成分复杂,可生化性较差,常

规的处理方法难以达到处理要求;且我省电镀企业普遍已实施了 RO 反渗透中

水回用设施,废水经膜处理后,盐分和 COD 浓度累积不利于生化处理。所以

本标准对 COD 排放限值进行了适当调整。即珠三角区域(A 区)现有企业

的 COD 排放执行 80 mg/L,新建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50 mg/L;非珠三角区

的 COD 排放执行 80 mg/L,新建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50 mg/L;非珠三角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