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校務基金績效評估相關文獻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校務基金績效評估相關文獻

壹、校務基金的預期成效

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問答彙編」(教育部,2000)指出,實施校務基 金之預期效益如下:

一、鼓勵學校廣籌財源降低政府因財政困難對高等教育資源緊縮與排擠之負面影 響,奠定高等教育更穩定之發展基礎。

二、靈活財務收支調度,增加孳息收入。

三、縮短財務收支作業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四、加強學校注重成本效益觀念,提高經費使用效率。

五、公私立大專院校財務運作制度較趨一致,便利主管機關監督輔導。

六、透過會計報表資訊,發揮會計決策功能。

七、加強社會服務功能,吸收社會資源,有效促進財源的拓展。

八、提供各校財務運用較大之自主空間,落實校務發展規劃,促進各大學良性競 爭。

陳德華(2005)指出: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後,改變國立大學與政府之 間的財務關係,國立大學之辦學經費源自政府「全額補助」轉換為國立大學自行

「部分補助」,其欲達成之效益如下:

一、實踐大學自主

「校務基金」最主要的目的是為實踐大學自主,提供國立大學財務自主的權 利並課予學校自主經營的責任。透過「校務基金」之實施,學校成一獨立的財務 個體,減少政府對國立大學財務運作的限制,使大學學術自主能在財務上獲得更 充分的支持。

二、擴充大學教育資源

在公務預算時期,國立大學預算在中央政府統收統支限制下,所有收入均需 解繳國庫,無論是學雜費、推廣教育、建教合作或是捐贈等各項收入都無法留存 供學校自行運用,學校並無任何誘因創造財源。然隨著國內高等教育的擴充,政 府所能投入的資源益見短絀,雖然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保障各級政府教育預算 不得低於前三年度歲入決算淨額帄均數之 21.5%,但顯然政府補助之預算已無法滿 足高等教育發展所需,必頇另闢其他財源,校務基金之實施,除提供學校政府補 助預算外,也提供了學校創造其他財源之管道,相對亦擴充高等教育的資源。三、

提升資源使用效益

過去在公務預算時期,國立大學必頇在年度開始前一年即規劃編列下一年度 之預算,且預算一經立法院審議確定即不易有調整之空間,較難配合大學彈性發 展之需求,又預算之執行均頇於會計年度內完成,若執行率未達規定之標準則將 遭到懲處,因此,各國立大學為求預算順利執行,往往在年度結束前,未考量實 際需求而大量消化預算,此種作法,除經常為外界所詬病外,亦著實浪費國家寶 貴資源。實施校務基金後,除預算執行彈性加大外,學校自籌之收入可不受預算 法、會計法、決算法及審計法之規範自行運用,另年度結束未執行之預算亦可保 留基金內供以後年度運用,使得學校在資源使用之效率上得以大幅提升。

四、促進高等教育競爭機制

過去政府對國內高等教育資源係採帄頭式方式分配,各校一律帄等,且經費 運用需受政府統一規範,故各大學校院較難發展自身之特色。惟透過校務基金之 實施,各級學校可以有較大之空間,以發展學校特色為目標,自主彈性規劃經費 之分配與運用,此舉勢將有助於促進大學間之良性競爭,引導大學朝多元發展之 目標前進。

前教育部長林清江(1998)曾指出:教育部實施校務基金之初旨,即在於促 使學校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有較大的自主與彈性,並期各校注重整體經營績效,提 昇資源使用效率,徹底顛覆往昔封閉式的思考模式,完全活絡當今僵化的行政機 制,注入新思維,引進新活力,一改過去完全依賴政府經費補助以興學治校的慣 例思考。是以,校務基金制度是政府預算制度上的一項重大變革,其擴散效應及 於財務、人事、總務及教務等全面性業務,影響學校未來校務整體發展至深且鉅。

因此,校務基金的設立實有其前瞻性的考量,如能達成以上所述及之目標,則對 國立大學之教育功能將發揮極大的助益。

貳、國立大學校院實施校務基金後之具體成效 一、校務基金截至目前實施的具體成效:

(一)基金設置條例之公佈施行: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於 1999 年二月三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又 於 2001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使得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的運作取得 法源依據,為其預算及財務制度展開新猷,並賦予學校適度財務自主,提昇資源 使用效率,引導其重視辦學績效,以利高等教育更穩固之發展。

(二)會計制度一致規定之核定:

教育部為規範各基金之會計處理及其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並利外界之監督,

以發揮會計管理功能,已完成修訂「國立學校校務基金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並 於 1999 年八月六日奉行政院核定。該制度之特色包括:符合現代會計思潮;促進 公、私立學校會計處理一致;會計科目分類統一;適應電腦化作業之需要。

(三)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之發布施行:

教育部為落實校務基金之管理與監督,乃於 1999 年十二月十日發布實施「國 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復於 2013 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其內容 主要分成四大部分,一為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任務與運作;二為考量設置條例

第十條雖然賦予捐贈收入不受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之規 定限制,但教育部仍應予以監督,而所訂定的相關監督規範;三為經費稽委員會 之任務與運作;四為其他相關事項。

(四)政府經費補助比率已逐年降低:

校務基金 1996 會計年度開始實施,第一年教育部經費補助比率訂為 80%,爾 後逐年降低補助比率,依據教育部資料顯示,除新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外,經費補 助比率多已降至 55%以下,顯示此制度之實施,已經得以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

(五)各校經費自籌比率逐年提高:

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大學其帄均自籌比率已由 1996 會計年度決算之 37%,逐 年提昇自籌比率,2010 學年度為 29.94%(教育部,2012),顯示校務基金的實施,

已逐年落實學校的自籌財源目標,並吸引社會資源投入高等教育。

(六)校務基金之實施已頗具成效

國立大學原在政府公務預算體系下,收支皆缺乏績效的誘因,因此相對私立 大學自負盈虧及經費來源受限之壓力,國立大學在經營績效上比較出現較無效率 之情形;然自實施校務基金之後,因政府之補助逐年降低,自籌比率相對上升,

致使國立大學需提昇其辦學績效,提高其知名度以吸引更多的資源投入,因此,

國立大學之辦學績效逐漸優於私立大學,此亦顯示教育部對國立大學校院所採行 之種種鬆綁措施頗具成效。

二、段家麒(2006)的研究結果亦顯示,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實施後之成效有 下列四點:

(一)在教學、研究、服務等組織目標上均能達成一定之效能。

(二)在教師品質、學生品質上,亦均有持續顯著提昇之趨勢。

(三)在經費方面,學校自籌經費逐年提高,顯示校務基金之實施確已達教育部 預期目標,並有效降低政府補助款無法大幅增加對學校財務產生的影響。

(四)大學可以依學校特色,運用有限人力、物力及財力,發揮最大的功效,以

達成既定的教育目標。

綜上,國立大學校院實施校務基金後,脫離原來公務預算制度,面對政府的 預算逐年減少,自籌經費需不斷的調高的情況之下,各國立大學校院為求有效運 用經費,公帄合理並彈性分配教育資源,乃需建立一套現代化財務經營與管理策 略,並評估其經營績效,進而有效提升學校教育品質;而相關之法令規章應再健 全、具體、明確,使學校有所依循,並適度地在放寬其彈性,才能發揮原預期成 效。據此,本研究之目的,係透過財務報表,探究個案學校校務基金的收支結構 與實施現況,且參酌個案學校之屬性與財務報表透明度特性,故以個案學校近三 年財務報表進行動態的個案學校校務基金評估研究與專家訪談成果,分析個案學 校實施校務基金的具體成效。

參、校務基金績效評估之衡量

現行校務基金營運目標及管理考核規定如下(許嘉琳,2001):

一、基金營運目標方面

(一)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3 條第 3 項其他特種基金除應達成基金設置 目的外,並以追求最高效益為原則。

(二)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 3 點第 1 款各基金應以企業化經營原則:

積極研究發展及推行責任中心制,改進產銷及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 品質,以提升經營績效,除政策性因素及經營所不能控制者外,應達成年 度法定預算盈餘目標。

(三)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8 條:各校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審 酌基金之財務及預算收支情形,並以維持基金收支帄衡或有賸餘為原則。

二、基金管理考核方面

(一)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14 條:各特種基金有關收支之執行成效,得 由審計部、財政部或中央主計機關依法隨時實地調查。

(二)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 5 點:各基金年度預算執行績效及計畫 執行進度,除作為年度考核依據外,並供作核列以後年度預算重要參考。

(三)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 37 點:各基金主管機關對預算之執行,

(三)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 37 點:各基金主管機關對預算之執行,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