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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案件質量效率評估指標體系221
然而,在管理指標中將審理期限無限上綱仍存在許多問題,中國民事訴訟 體制自 1991 年開始逾 20 年運作審限制度,以審限和年度結案率作為衡量法院審 判效率的重要指標體系,審理期限作為法院辦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法定時間要求,
並與中國行政化的法院體系相結合,甚至替代了法院職業倫理、訴訟機能調整、
當事人的訴訟促進義務等等其他案件管理的影響因素,可謂中國有別於其他國家 的訴訟法上案件管理制度,現今中國法院內部皆設有「審判管理領導小組」,負 責審判管理的事務,作為協調溝通整個審判管理體系的樞紐,工作內容即包括審 判、執行流程管理,對審判、執行流程分節點進行及時監控,審理期限即為最重 要的管理指標。
221 由本文作者參考作者王福華前揭文章繪製而成。
案件質量效率 評估體系
公正指標:
立案變更率、一審陪審率、一審上訴改判 率、一審上訴發回重審率、生效案件改判 率、生效案件發回重審率、二審開庭率、
執行終止終結率、違法審判率、違法執行 率、裁判文書質量。
效果指標:
上訴率、申訴率、調解率、撤訴率、信訪投 訴率、重複信訪率、實際執行率、執行標的 到位率、裁判主動履行率、一審裁判息訴率、
公眾滿意度。
效率指標:
法定期限內立案率、法院年人均結案數、
法官年人均結案數、結案率、結案均衡 度、一審簡易程序適用率、當庭裁判率、
平均審理時間與審理期限比、平均執行 期間與執行期限比、平均未審結持續時 間與審理期限比、平均未執行終結持續 時間與執行期限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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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中國案件管理之制度之改進:訴訟外紛爭解決或和解機制之倡導、
建立制裁手段
此等制度設計雖有促進訴訟的作用,但學說上仍有認為,審理期限係由法 院管理出發的制度,單純以審理期限作為訴訟效率衡量的指標過於狹隘,因導致 訴訟遲延的影響因素眾多,不應設定一個固定的期限,應根據程序的性質、案件 的複雜程度、證據提出的難易程度、訴訟期間對當事人的影響程度等因素來決定 審理期限,且除了審理期限外,訴訟延滯之防免亦應由「法官對案件本身的案件 管理」出發,畢竟「法律借助於法官降臨塵世」,法官為法院核心,中國的民事 司法應在以下環節上加以改進,以適應案件管理的需求:一、對當事人的權利為 基於合理的、必要的限制;二、法官應積極地進行案件管理,決定有程序的進行 及內容,以及有權決定最適宜的糾紛解決方式,鼓勵當事人使用替代糾紛解決方 式,與當事人合作整理並確定爭點;三、法院應設法鼓勵當事人以和解方式解決 紛爭,所有必要可以命以訴訟停止之方式進行訴訟外的談判協商;四、在當事人 故意拖延訴訟時,制度設計上使法院於個案能有一定的解決方法,給予相當的制 裁等222。
由上述建議即可得知,包括法官在內,原則上訴訟上當事人之行為皆對於 案件的進行有一定程度影響,甚至律師若能擔任當事人與法院間良好的溝通橋樑,
教導當事人正確、適當主張自我權利,分析訴訟利弊後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等,
皆能達到提高訴訟效率的目的,因此,若要加快訴訟進行,單純就自法院角度就 案件進行管理將有所不足,應將重心放在法官就個別案件的管理、訴訟指揮,強 化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並在制度設計上新增當事人拖延訴訟時之制裁手段,如 失權制度、案件排除等方法,才能督促當事人確實按照時程進行、確實發揮案件 管理之效用223。
222 王福華,同前註,頁 343-356。
223 王福華,同前註,頁 363-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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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失權作為制裁手段乃促進訴訟之重要制度
由上述兩大法系對於解決國內案件遲延情況之政策設計視之,大陸法系之 德國、日本法基本上確立當事人與法院有訴訟促進義務,建立集中審理制度,要 求案件須經爭點整理,於案件進入法院之初即凸顯當事人間之爭點,使後續案件 進行更為順暢;日本民事訴訟法並規定於案情繁雜、重大之案件或法院認為必要 時,並須與當事人一同訂立審理計畫,確定案件進行的大致流程、訴訟行為及相 關訴訟資料、攻擊防禦方法提出的時間;英美法系下的美國、新加坡、英國法則 是將管理學中企業經營之概念引進司法實務,將司法資源做最適分配,搭配輔助 人力及分案類型,使案件進行受到管控,以司法行政之方式進行監督。
然不論是大陸法系之集中審理或是英美法上之案件管理,欲落實各該制度、
使當事人確實配合法院之措施,必須在個案中給予法官權利,使法官得以運用制 裁之不利益推動當事人履行義務,因此,在大陸法系修法演變原則上著重於「失 權制度」之漸趨嚴格化與擴大失權制度範圍,強調法官之闡明義務,並立基在法 官給予充分闡明、給予一定期間履行之前提下,若當是人仍未遵期提出攻擊防禦 方法,將招致「失權」的效果,使訴訟資料不得再提出、或法院得不予審酌。至 於英美法系下案件管理流程制度,亦有類似失權效制度或其他不利益措施,若當 事人未遵從新加坡之審前會議、英國之案件管理會議之要求與期間,或美國法下 在開示階段若無充分理由,拒絕向對造當事人出示其所占有之證據,該證據在開 庭審理階段將被禁止作為證據,或甚至遭受案件被排除、被駁回之嚴重後果。
失權與制裁手段為促進訴訟之重要制度,不論在大陸法系或英美法系,雖 就解決案件遲延的方式與理念不盡相同,但「失權制度」之運用是共通而得以貫 徹制度、確實要求當事人遵守之利器。相對的,得失互見,失權制度或是其他制 裁手段仍舊是兩面刃,失權制度不論如何設計均有其極限性,啟動失權制度將排 除案件或是攻擊防禦方法的提出,與當事人權利保障、發現真實等諸多重要利益 間應如何調和,則待各法院法官於個案中視情況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