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之生活事實

(二)分類:

1.行為事實(法律上行為):

(1)適法行為:符合法律上之價值判斷 表示行為:

a.法律行為

以意思表示為基礎,基於表意人之表示意思,發生一定之法律效果 b.準法律行為

非基於表意人之表意行為,而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意思通知-表示人乃表示一定期望之行為

觀念通知-表示人乃表示對一定事實的觀念跟認識 感情表示-表示人乃表示一定感情之行為

非表示行為:事實行為

係因自然人之事實上動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 為;故為事實行為實不必有行為能力

Ex.遺失物之拾得、埋藏物之發現、住所之設定或廢止

(2)違法行為:違反法律上之價值判斷 a.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之行為

b.債務不履行

因可歸則於債務人事由,而致違反債務本旨之行為

2.非行為事實:與人行為無關之法律事實 (1)事件:

不以人之表示行為為要素之動態法律事實 與人有關之事件

與物有關之事件

(2)狀態:

不以人之表示行為為要素之靜態法律事實 與人有關之狀態

與物有關之狀態

二、私法自治與法律行為

(一)何謂私法自治原則?

係指在私法領域內,由當事人依其意思,形成法律關係

(二)私法自治與法律行為之關係?

法律行為,乃係以意思表示為基礎,又依意思自主決定法律效果,故法律行為 乃為,架構於私法自治原則之上

(三)公權力與私法自治之關係?

又公權力原則上乃尊重私法自治精神,故公權力之監督係為了促進,而非限制 私法自治之落實

三、 法律行為的意義

(一)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二)基於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效果

(三)發生私法上效果

四、 法律行為的分類

(一)單獨行為、契約(雙務)行為與共同行為

1. 單獨行為,由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之法律行為,例如:

§88、§343

2. 契約(雙務)行為,由相對立之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例如:

§345、§421

3. 共同行為,由多數相同方向之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例如:

§52、§47

(二)債權行為、物權行為與準物權行為 1.債權行為

乃係指發生債之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 Ex.

2.物權行為

乃發生物權,直接變動為目的之法律行為 Ex.

3.準物權行為

乃發生物權外財產權,直接變動為目的之法律行為 Ex.

(三)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 1.何謂處分行為?

乃直接使權利發生變動之法律行為,經由處分行為使得現存權利,直接發生移 轉、變更、消滅之法律效果

Ex.

2.何謂負擔行為?

乃指雙方約定一定給付義務之法律行為 Ex.

3.二者之比較

(1)法律行為效力不同

是否直接發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效力?

處分行為 負擔行為

(2)是否需有處分權

對於權利標的物之處分權有無是否影響法律行為之效力?

處分行為 負擔行為

(3)處分行為的無因性

法律行為之效力,是否受原因行為效力影響?

處分行為 負擔行為

(四)身份行為與財產行為

身份行為:以發生身分上效果為目的之行為 Ex.

財產行為:以發生財產上效果為目的之行為 Ex.

(五)無因行為與要因行為

無因行為:乃以原因之有效為法律行為成立之要素之行為 Ex.

要因行為:不以原因之有效為法律行為成立之要素之行為 Ex.

(六)要物行為與不要物行為

(七)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

第二節 法律行為之成立與生效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

(一)當事人

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權利主體,即自然人與法人

(二)標的

即法律行為之內容,係當事人依法律行為所企圖實現之社會生活關係

(三)意思表示 1.意義

表意人將其企圖所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於外部之行為

2.構成要件

(1)客觀要素:表示行為

表示行為,指客觀上可認識表意人,在為某種意思表示之外部行為

(2)主觀要素:表意人主關上之認知 行為意思

表示意思 效果意思

二、一般生效要件

當事人需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標的(內容)需合法、妥當、確定;意思表示 需健全並趨於一致。

三、特別要件

即部分之法律行為,尚須具備其他除一般要件外,方能成立或生效者。

特別成立要件,如:

特別生效要件,如:

第三節 一般生效要件

壹、當事人需有完全行為能力 一、完全行為能力人

(一) 意義:

1.滿二十歲之成年人未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2.未成年人已結婚未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二)效力:

1.原則:法律行為有效成立

2.例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法律行為無效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

(一)意義: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結婚且未受禁治產宣告者

(二)效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僅有不完全之意思能力,其行為能力位於無行為 能力人與完全行為能力人間,故應受一定之限制。

1.法定代理人為之 (1)財產上之法律行為 原則:法律行為有效成立

例外:非為未成年子女利益,不得處分之

(2)身份法上之法律行為

身分行為不得代理,故該法律行為無效

2.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為之 (1)經法定代理人允許 允許之意義

係指未行為前或行為時,表示同意其法律行為之補充行為

允許之方式

係一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其意思表示,需向限制行為人,或其相對人為之

允許之範圍

a.個別允許:就單一特定行為給予允許

法律行為有效之,但法定代理人仍可代理為之

b.概括允許:

(a)財產處分(§84):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 處分之能力

Ex.

(b)營業行為(§85):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獨立營業行為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 關於營業事項有行為能力

Ex.

(2)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單獨行為

a.原則:法律行為無效(§78)

b.例外:法律行為有效

(a)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77 但)

問題:§77 之純獲法律上利益其判斷標準為何?

(b)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行為(§77 但)

Ex.

(c)無損益之中性行為(類推適用§77 但)

不因此使相對人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法律行為 Ex.

(d)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之人(§83)

契約行為

a.原則:法律效力未定(§79)

(a)承認權之意義:

係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於其行為後,表示同意之補正行為 (b)發生時點: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為契約行為

(c)性質:形成權 (d)主體:

法定代理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

(e)客體:

債權契約 物權契約

(f)方法:意思表示為之

(g)效力:溯及法律行為成立時生效

(h)消滅:

相對人催告權之行使 相對人撤回權之行使

b.例外:法律行為有效

(a)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77 但)

(b)依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行為(§77 但)

問題: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或得定代理人允許所為 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得否主張§92I?

(c)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者(§83)

三、無行為能力人

(一)意義: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13II)或禁治產人

(二)效力:

1.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1)財產上之法律行為 a.原則:法律行為有效成立

b.例外:非為未成年子女利益,不得處分之

(2)身份法上之法律行為 a.原則:法律行為無效 b.例外:

2.自己為之:法律行為無效(§75 前段)

問題:試述下列何者為純獲法律上利益之法律行為?(1)單純遺贈之承認

(2)贈與之撤銷(3)對於無利息消費借貸之表示(4)抵銷、解除(5)終 止租賃契約(6)所有權之拋棄(7)單純贈與(8)附負擔之贈與(9)附 稅捐之贈與(10)買賣契約(11)贈與之不動產上負有物上負擔

問題:6 歲懵懂無知之福來敵(以下簡稱甲),乙見其可愛欲贈送一萬元紅 包與甲;又甲隨父母去非洲遊玩,於途中撿拾一顆無主之鑽石;又其後將該 鑽石隨意贈與路上漂亮大姊姊丙;光陰似箭,而後於甲16 歲時,其去書局 購買上課所需之文具與課本;以五百元向他人購得保持捷名貴跑車一輛;又 代理丁與他人簽訂契約;又見隔壁女生貌美,而免除其一萬元之債務;誰知 隔壁女孩並不領情而失戀,甲於萬念俱灰下,訂立遺囑;又去夜店謊稱自己 以滿20 歲,而購買酒類消愁。試述上述之法律上行為,其效力各為何?併 陳理由述明之。

貳、標的可能、確定、妥當、適法 一、標的需為可能

(一)意義

法律行為以標的可能,為其生效要件,所謂標的可能及法律行為之內容可能實 現之意,亦即法律行為之標的非自始客觀不能。

(二)理由

法律行為之標的,自始失其客體、失其目的、失其意義,國家法律不宜強制使 其實現。

(三)效力

1.原則:法律行為無效 2.例外:法律行為有效

(1)不能之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於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情形除去後,

為給付者,仍為有效。如:買賣預售屋

(2)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 已除去者,仍為有效。

(3)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 付,但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4)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

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式催告而宣告為無效。

二、標的需為確定

(一)意義

法律行為之標的需自始確定,或嗣後可得確定,始為標的確定;若非自始確定 亦非嗣後可得確定,則為標的不確定,法律行為無效。

(二)確定之方法 1.種類之債

(1)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債權人隨時得受領)。

(2)經債權人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同意即可)。

(2)經債權人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同意即可)。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