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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刑罰種類與執行

第四章、 元代的流刑與死刑

第三節、 死刑的刑罰種類與執行

一、死刑執行的種類與執行落實問題

元代的死刑據《元史‧刑法志》記載分為兩等:斬、陵遲處死。又云:「死 刑,則有斬而無絞,惡逆之極者,又有陵遲處死之法焉。」71但在《元典章》之 中所見處死的方式卻不只這兩種,是故曾代偉撰有專文一篇考辨元代的死刑,文 中指出除了斬、陵遲處死外尚有敲這種處刑方式。72曾氏雖然處理之前有關「有 斬無絞」的問題,並點出有判決死刑的死囚可能會在獄中老死並不執行死刑。其 理據是《草木子》中的這段紀載:

天下死囚,審讞已定,亦不加刑,皆老死於囹圄。自後秦王伯顏出天下囚 始一加刑。故七八十年之中,老稚不曾覩斬戮。及見一死人頭,輒相驚駭。

可謂勝殘去殺,黎元在海涵春育之中矣。73

然而就《元史》中世祖或成宗本紀中年尾往往有「是歲斷死罪若干人」、「是歲 斷大辟若干人」的記錄,可知依然有上奏決死囚的制度,但成宗以降諸帝本紀中

70 (明)楊士奇等撰,《歷代名臣奏議》(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

卷六十八,〈治道〉,葉九-十一。或參《全元文》(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9),卷一二 一九,〈抑豪霸狀〉,頁81。

71 (明)宋濂等撰,《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頁 2605。

72 曾代偉著,《金元法制叢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蒙元刑制考〉,頁 315-

341。

73 (明)葉子奇撰,《草木子》(北京:中華書局,2010),卷之三下,〈雜制篇〉,頁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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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沒有記載決死囚或決大辟的紀錄,故《草木子》所言有一定的可信度,又加 上前所述,部份死囚有徵調前線為兵、或發赴做其他的事務而不處死。至元二十 四年(1287)的這段君臣對話或可證明死囚不死的機率頗高。札魯忽赤(斷事官)

合剌合孫言:「去歲審囚官所錄囚數,南京、濟南兩路應死者已一百九十人,若 總校諸路,為數必多,宜留札魯忽赤數人分道行刑。」忽必烈曰:「囚非羣羊,

豈可遽殺耶!宜悉配隸淘金。」74,《元史》記錄至元二十三年斷死刑百一十四 人,至元二十四年斷天下死刑百二十一人。兩者比例相較之下,斷死刑而未實際 執行死刑者為數頗多。

再者,一如《元典章》所見的案例,有許多重罪犯在被判遷徙、出軍之前,

往往已有殺人的前科紀錄,只因遇赦,所以赦免死罪,日後犯案被捕則時常處以 遷徙、出軍之刑。75此反應出死刑犯逃出生天後繼續為非作歹造成的社會治安問 題,嚴重到要特別設有遷徙刑來處理再犯重案的遇赦殺人犯,死刑執行率恐怕真 如葉子奇之語「可謂勝殘去殺」。

正常法律制度下的減刑或赦免導致死囚不必決死刑,這點須歸功於元代帝位 繼承不穩與皇帝們多半不長壽。整個元代若以100 年計算(1260 中統建元到 1368 順帝北歸),除去世祖、順帝兩人約70 年的在位期間剩餘近 30 年,30 年之間有 成宗、武宗、仁宗、英宗、泰定帝、天順帝、明宗、文宗、寧宗共九位皇帝,其 中除成宗、仁宗在位時間較長外,天順帝、明宗、寧宗三位皇帝在位不到一年,

其他諸帝在位多不超過五年。新君即位每每都有大赦,類似「除謀殺祖父母、父 母,妻妾殺夫,奴婢殺主,謀故殺人,但犯強盜,印造偽鈔不赦外,其餘罪無輕 重,咸赦除之。」這樣的即位詔書出現機率頗高。其中,天曆元年、天曆二年(1328、

1329)接連都有大赦,至順三年、至順四年(1332、1333)也有接連大赦,依法 大赦詔書內規定的赦免對象都可以獲得特赦。

74 (明)宋濂等撰,《元史》,卷十四,〈世祖紀〉,頁 297。

75 如《元典章》卷四十一〈鄭貴謀故殺姪〉、至治條例中〈遷徙遇革不放〉中程震孫打死親兄程 六四罪經原免,後再犯他罪被判遷徙。〈富強殘害良善〉中魏疇將江十二等三人打死,也因為 遇赦後再犯他罪改判遷徙流遠。〈兇徒遇革依例遷徒〉龔十六挾讎與夏重三等,謀議將兄龔四 殺死罪經釋免,最後也是判遷徙。這樣的例子頗多,可見元代之大赦浮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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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赦所不原的罪犯也有可合法免除其刑的管道,如「做佛事縱囚」,有皇室 成員做佛事屢屢釋放囚犯。「自元貞以來,以作佛事之故,放釋有罪,失於太寬,

故有司無所遵守。今請凡內外犯法之人,悉歸有司依法裁決。」76其寬鬆的程度 導致皇帝需要「敕內庭作佛事,毋釋重囚,以輕囚釋之。」77此外「西僧以作佛 事之故,累釋重囚。」78、「以作佛事,釋大辟囚七人,流以下囚六人」79等相 似的紀錄屢見於史籍之中。更有甚者,中書左丞相答剌罕曾言:「僧人修佛事畢,

必釋重囚。有殺人及妻妾殺夫者,皆指名釋之。」80連以往舊律中常赦不原的妻 妾殺夫,這種十惡重罪也可被指名免罪,可以想見死刑執行率之低。在時常大赦、

作佛事縱囚、改判出軍或其他勞役的狀況下,元代死刑犯被依法處刑的可能性不 高。

二、死刑中的極刑凌遲

以上所見元代皇帝恩德不忍刑殺的一面,接下來就要看看皇權的另一面,關 於凌(陵)遲81這種殘暴的死刑的適用對象。凌遲之刑《元典章》與後來成書的

《元史‧刑法志》都看的到他的蹤影,但《元史》中用「陵遲」一詞。該詞語普 遍分布於十惡(大惡)的罪名之中,如《刑法志》所見陵遲共十條,其中大惡七 條、姦非一條、賊盜、殺傷各一條,但疑似重出覆記。

大惡部分有:「諸謀反已有反狀,為首及同情者,陵遲處死。為從者,處死。

知情不首者,減為從一等,流遠並沒入其家。其相須連坐者,各以其罪罪之。」

82本條屬於謀反。「諸子孫弒其祖父母、父母者,陵遲處死,因風狂者,處死。」

76 (明)宋濂等撰《元史》,卷二十二,〈武宗紀〉,頁 492。

77 (明)宋濂等撰《元史》,卷二十二,〈武宗紀〉,頁 493。

78 (明)宋濂等撰《元史》,卷二十四,〈仁宗紀〉,頁 556。

79 (明)宋濂等撰《元史》,卷二十六,〈仁宗紀〉,頁 591。

80 (明)宋濂等撰《元史》,卷二十一,〈成宗紀〉,頁 447。

81 因為《元典章》用「凌遲」一詞,而《元史》用「陵遲」一詞,本文為尊重史料的用字,在 討論《元典章》相關內容時用「凌遲」,《元史》相關內容時用「陵遲」,一般敘述時兩者混用。

82 (明)宋濂等撰《元史》,卷一百四,〈刑法志〉,頁 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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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以姦盡殺其母黨一家者,陵遲處死。 不道 大惡 諸採生人支解以祭鬼者,陵遲處死,仍沒其家產。 不道 大惡 諸婦人為首,與眾姦夫同謀,親殺其夫者,陵遲處死, 惡逆 犯姦

諸圖財謀故殺人多者,陵遲處死。 不明 殺傷、賊盜

將眼光放在較早期的元代法制史料《元典章》,其中所見凌遲案例僅有二例 茲列如下:

【採生蠱毒】延祐三年二月,行省准中書省咨:河南省咨:『據荊湖北道 宣慰司呈:「峽州路申:總管呂亞中關:為採生蠱毒事。」咨詳(請)照 詳。』送刑部:『照得大德八年正月內奉中書省劄付:「御史臺呈:江南 行臺咨:湖北廉訪司申:湖廣行省地面常、澧等處,有一等愚民,造畜蠱 毒,用人祭鬼名曰採生。云大德八年例。」今承見奉,本部議擬于后。具 呈照詳。』都省准呈。開咨,請依上施行。

採生析割祭鬼。前件,議得:採生支解人者,鞠問明白,審復無冤,擬合 凌遲處死,籍沒家產。同居家口,雖不知情,遷徙邊遠;已行不曾殺人 者,比依強盜不曾傷人、不得財例,杖一百七,徒三年。謀而未行者,九 十七,徒二年半。其應捕之人,而自能赴官首告,或捉獲同罪者,與免本 罪。及諸人告捕是實,犯人家產全行給付。應捕人減半。親臨官司受錢脫 放者,決杖一百七下,除名不敘。鄰佑、主首、社長人等知而不行告首,

決杖八十七下。其親民有司并本處鎮守軍官,時常申明條例,嚴加禁 治。如是禁治不嚴,臨時詳酌,議罪黜降。仍今拘該地面排門粉壁禁約,

廉訪司嚴加体察相應。

造畜蠱毒。前件,議得:造合成毒堪以害人,及傳畜若行用而殺人,用謀 教令者,擬合處死,籍沒家產,同居家口雖不知情,遷徒邊遠。諸人捉 獲,犯人家產全行給付。92

92 《元典章》,卷四十一,〈刑部‧諸惡‧採生蠱毒〉,頁 1447-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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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屬於唐宋舊律規範「十惡」中的不道,不道的要件為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支 解人,造畜蠱毒與厭魅四種,但卻僅有三種不同輕重的量刑。該案例為「造畜蠱 毒」的案例,官府卻引用大德年間「支解人」的案例比擬,明顯將不道視為一種 罪名卻未細分兩行為罪刑差異,但也有可能因元代流刑並未區分里程數,流三千 里、流二千里都是流遠,並無分別,蓋元代流刑的發展不承舊律「自我作古」使 然。93將支解人的採生與造畜蠱毒併為一條,僅保留主犯死刑的差異,支解人要 凌遲處死,造畜蠱毒者只言處死不需凌遲。這個案例日後轉寫成「諸採生人支解 以祭鬼者,陵遲處死,仍沒其家產。」的條文。

然《元典章》中另一件明言凌遲的案子是一樁十五人的命案,詳情如下:

【船上圖財謀殺】至元十八年正月,行省:准中書省咨:『「臨江路申:歸 問到黃子先等,為與在禁病死張狗仔,并在逃劉大等五人,將孫千戶、冷 百戶等八名殺死,又撇於河內渰死七名一起公事,勘責得一于人各各招證 詞因。數內犯人身死張狗仔狀招:係瑞州人氏。不合於至元十四年五月二 十六夜三更前後,與梢工黃子先、周子友、李子富、劉大同謀,各把孫千 戶等舡上軍器,覷得孫千戶等睡省,有周子友用斧於孫千戶頭上斫訖一 下,眾人一齊下手,將孫千戶、冷百戶、孫大、北軍二名并老小,通殺死 八名,推下水渰死七名,卻將舡上人口、財物,各各分張,被捉到官。罪 犯是實。外,見禁犯人黃子先、周子友、李子富狀招,各與張狗仔狀招相 同。按察司審復無冤,咨請照驗」事。准此。刑部議得:「黃子先等所招 殺死孫千戶等一十五人情犯,皆合凌遲處死。外據徵燒埋銀數,驗各賊殺 死人數內,於犯人家屬依例均徵,給付苦主。外,在逃劉大,根捉得獲歸 勘,依上處斷施行。呈乞照詳。」都省議得:黃子先、周子友、李子富依

【船上圖財謀殺】至元十八年正月,行省:准中書省咨:『「臨江路申:歸 問到黃子先等,為與在禁病死張狗仔,并在逃劉大等五人,將孫千戶、冷 百戶等八名殺死,又撇於河內渰死七名一起公事,勘責得一于人各各招證 詞因。數內犯人身死張狗仔狀招:係瑞州人氏。不合於至元十四年五月二 十六夜三更前後,與梢工黃子先、周子友、李子富、劉大同謀,各把孫千 戶等舡上軍器,覷得孫千戶等睡省,有周子友用斧於孫千戶頭上斫訖一 下,眾人一齊下手,將孫千戶、冷百戶、孫大、北軍二名并老小,通殺死 八名,推下水渰死七名,卻將舡上人口、財物,各各分張,被捉到官。罪 犯是實。外,見禁犯人黃子先、周子友、李子富狀招,各與張狗仔狀招相 同。按察司審復無冤,咨請照驗」事。准此。刑部議得:「黃子先等所招 殺死孫千戶等一十五人情犯,皆合凌遲處死。外據徵燒埋銀數,驗各賊殺 死人數內,於犯人家屬依例均徵,給付苦主。外,在逃劉大,根捉得獲歸 勘,依上處斷施行。呈乞照詳。」都省議得:黃子先、周子友、李子富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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