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崎宏所指的「法社」,應即是這類的佛會,但在兩晉南北朝時期,
因「邑」與「社」等民間組織名稱仍有嚴格的區分,所以稱為「法社」
易生混淆;且其所根據,亦難支撐以「法社」為名稱之立論。郝春文 則認為「法社」的組織,是佛教勸阻傳統春秋二社血祠之祁,以止殺 存生為目的,受佛教教義浸漬的傳統的春、秋二「社」。然而兩晉南北 朝卻未有這類「法社」存在的具體例證。經連繫當代相關諸史料,本 文以為若不將「法社」當作民間組織的名稱,而視為一種讓信徒不殺 牲而守戒的佛教齋會,也就是「法社齋」,可能會較適當些。至於兩晉 南北朝時的「法社齋」,與宋明時代,文人與僧侶交遊而所結成的,屬 於「結社唸佛」系統的「法社」,是否有所關連?就有待更進一步的研 究來加以說明。
第五節 民間團體與政府關係
關於民間結社與政府的關係,首先由組織型態上最初步、單純的,
依「原群」即地緣或血緣關系所組成的村社談起。
魏晉南北朝時期尚無政府運用「村社」協助辦理地方事務的例子,
這要到隋唐時代,才有如社倉的設置或由村社協助里正徵收賦稅等實 例,這或許多少反映國家在面對豪族社會或國家直接掌控的自營農民 社會時,國家力量下達基層社會的程度與方式有所不同,但此議題恐 還須另立專文予以論述。此時期雖然缺乏國家運用地方「村社」的實 例,但村社的結合基礎「村」除了是自然的聚落之外,在東晉南朝中,
也可見其已漸具備行政與法律的功能,也就是即使並非國家的行政組 織之列,但國家在行政上仍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運用,而對此稍加說明,
應多少可彌補由於史料未載,以致在討論國家與村社的關係時所產生 的空白之憾;並有助於接續下文隋唐時期村社的探討。
東晉南朝時,村的行政意義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274:第一,村逐 漸成為稅收的基本單位,如東晉元帝時,句容令劉超的徵稅方法是村 中戶主各自向縣申告家貲275;南齊太祖時,竟陵王子良上奏痛論臺使 的橫暴,其中可知宋文帝以來,中央政府以郡縣徵稅的速度太慢,直 接派遣使者督促村民納稅276。依現又的聚落徵集當然較為便利,這種 狀況發展至唐代,以成為村正與村社必須協助里正的一項職責。第二,
村已有初步的行政管理機構,稱為村司。村司人員由《南齊書》卷5
〈海陵王紀〉可知有村長、路都等人277,此外各村中還有村老、村耆、
三老等散見於諸史籍278,只是這些職稱並非正式的政府官員,也沒有 司法權,但卻負協助政府處理地方事務的任務,如上述南齊的蕭子良
274關於東晉南朝時期政府所賦予村的行政任務,可參見:齊濤,《魏晉隋唐鄉村社會 研究》,頁49-53。
275《晉書》卷70〈劉超傳〉云:「尋出補句容令,推誠於物,為百姓所懷。常年賦稅,
主者常自四出結評百姓家貲。至超,但作大函,村別付之,使各自書家產,投函中訖,
送還縣。百姓依實投上,課輸所入,有踰常年。」
276《南齊書》卷40〈竟陵文宣王子良傳〉云:「前臺使督晡切調逋切調,恒聞相望於 道。及臣至郡,亦殊不疏。凡此輩使人,……朝辭禁門,情態即異;暮宿村縣,威福 便行。但令朱鼓裁完,鈹槊微具,顧眄左右,叱吒自專。擿宗斷族,排輕斥重,……
其次絳標寸紙,一日數至;徵村切里,俄刻十催。四鄉所召,莫辨枉直,孩老士庶,
具令付獄。或尺布之逋,曲以當匹;百錢餘稅,且增為千。」
277《南齊書》卷5〈海陵王紀〉記延興元年冬十月詔曰:「又廣陵年常遞出千人以助淮 戍,勞擾為煩,抑亦苞苴是育。今并可長停,別量所出。諸縣使村長、路都防城直縣,
為劇尤深,亦宜禁斷。」
278「村老」之稱如《北史》卷40〈李元護傳〉:「為齊州,經拜舊基,巡省故宅,饗賜 村老,莫不欣暢。」《水經注》卷28:「沔水有東逕左桑。昔周昭王南征,船人膠舟以 進之。昭王渡沔,中流而投,死於是水。……庾仲雍言,村老云:『百姓佐昭王喪事,
于此成禮而行,故曰佐喪。』左喪失體耳。……沔水又東得合驛口。庾仲雍言,須導 村耆舊云:『朝廷驛使合王喪,於是因以名焉。』今須導正有大斂口,言昭王于此殯 斂矣。」此例不但可見村老、村耆舊等稱呼,亦可見村中世代流傳著關於村落起源的 口碑。
即於建元三年奏言:「近啟遣五官殷濔、典籤劉僧瑷到諸縣,得丹陽、
溧陽、永世等四縣解,並村耆辭列,堪墾之田,合計荒熟有八千五百 五十四頃,脩治塘遏……」(《南齊書‧簫子良傳》)。而在村之中,也 如同漢代的里實行什伍連坐之法,「一人犯吏,則一村廢業」,這在劉 宋時期已很普遍279。第三,村是基本的經濟事務單位,在東晉南朝時 代,舉凡流亡人口的安置、荒田的開墾、政府的救助,多以村為單位 進行,如陳宣帝在太建二年曾下詔,要求州郡以良田廢村,安置流民
280。在這種經濟事務中,村司、三老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281。第四,
村有時還成為分封的單位,《宋書》卷40〈蠻夷傳〉記道,南宋順帝時,
晉熙蠻梅式生起義;「斬晉熙太守閻湛之、晉安王子勛典籤沈光祖,封 高山侯,食所統牛崗、下柴二村三十戶。」
北朝時的村存在於三長制的地方行政架構中,目前所見政府權力 在村中所施行者亦不多,大致上有四:一是南朝在村中進行的什伍連 坐法也可見於北朝的村282;二是以村為單位的旌彰與優賜283;三是組
279《宋書》卷5 3〈謝方明傳〉:「江東民戶殷盛,風俗峻刻,強弱相陵,姦吏蜂起,符 書一下,文攝相續。又罪及比伍,動相連坐,一人犯吏,則一村廢業,邑里驚擾,狗 吠達旦。」
280《陳書》卷5〈宣帝紀〉:「頃年江介繈負相隨,崎嶇歸化。……州郡縣長明加甄別,
良田廢村,隨便安處。若輒有課訂,即以擾民論。」《陳書》卷70〈謝祖深傳〉記梁 朝情況也是如此。梁武帝時郭氏曾上言,指出梁朝建立以來,發人征役,號為三五。
甚至有戰死沙場,而被主將列為叛逃者,再向其家中或村伍徵調,使用的也是連坐法,
終致「一人有犯,則合村皆空。」
281如《梁書》卷2〈武帝紀〉記梁武帝天監十七年曾下詔安撫流亡,詔稱:「凡天下之 民,有流移他境,在天監十七年正月一日以前,可開恩半歲,悉聽還本,蠲課三年。
其流寓過遠者,量加程日.若有不樂還者,即使著土籍為民,准舊課輸。若流移之後,
本鄉無復居宅者,村司三老及餘親屬,即為詣縣,占請村內官地官宅,令相容受,使 戀本者還有所託。」
282如《周書》卷4〈明帝紀〉曾記明帝詔曰:「帝王之道,以寬仁為大。魏政諸有輕犯 未至重罪、及諸村民一家有犯乃及數家而被遠配者,並宜放還。」
283北朝朝廷亦常常通過更改「里名」來表彰孝義忠節,但亦有改村名的,如上述《北 史‧李德饒傳》的「孝敬村」,《北史》卷33〈李子雄傳〉載李子雄之子李愔與從父兄 普濟並被舉為秀才,故「時人謂其所居為秀才村」。至於政府對村的優賜,可見:《北
織預防和制止盜賊的工作284;四是興學285。
魏晉南北朝的村尚未列入國家的行政序列,政府對於村的運用或 控制,仍多屬臨時的處置,以利用村自然聚落的特性,以收便利之效;
而在此也未能見政府權力對村社的介入。不過在瞭解政府與村的互動 關係後,多少也可以知道「村社」在這種環境下所可能與政府產生配 合者應不致太過深刻。不過在此要再強調的是,從漢代里、社分離始,
此時期的里社與村社都已是屬於「私社」的性質,且在史料中未見政 府介入的情事,這種以鄉村聚落的地緣關係為基礎,人民自由結合以 從事春、秋二社活動的結社,似乎有了較為寬廣與活潑的表現。先秦 時統治者祭天、祭祖,被統治者只能祭社,先秦各聚落的社以至秦漢 的「里社」都由官方組織,這種做為人民社會生活和宗教信仰的重心 之一的祭社活動,可以說是在政府軍、政、教合一的掌握之中,祭社 活動也帶有濃厚的統治教化色彩。但當里、社漸趨分離之始,在某些 程度上可能也意味著民眾宗教信仰的一種「鬆綁」,上文已述自漢代已 漸有社神人格化的的跡象;富人也有一套自己的祭祀與娛樂方式;「五 斗米道」的起源也與傳統的祭社有關;在一定程度上應也可視作民間 信仰的活絡。至魏晉南北朝,隨著佛教的興盛,其教義也流佈於民間,
亦開始對傳統的祭社展開影響,最明顯的例子,就是上文已談過的改 變祭社的「血祠之祈」。
至於北朝官府對於民間團體造像的態度又是為何呢?五、六世紀
史》卷5〈孝武帝紀〉:「鞭馬長騖至湖城,飢渴甚,有王思村人以麥飯壺漿獻帝,帝 甘之,復一村十年。」
284如《魏書》卷66〈李崇傳〉;「(孝文帝時)以本將軍除兗州刺史。兗土舊多劫盜,
崇乃村置一樓,樓懸一鼓,盜發之處,雙槌亂擊。四面諸村始聞者撾鼓一通,次復聞 者以二為節,次後聞者以三為節,各擊數千槌。諸村聞鼓,皆守要路,是以盜發俄頃 之間,聲布百里之內。其中險要,悉有伏人,盜竊始發,便爾擒送。諸州置樓懸鼓,
自崇始也。」
285如《北史》卷31〈高祐傳〉:「請縣立講學,黨立教學,村立小學。」
中國北方朝野上下都籠罩在佛光僧影中,雖然知識階層信徒與名僧大 德的信仰有別於一般信徒,其修持方式也各不相同,但無論講經論法、
諷頌禪修,還是興福造像,都有正途與方便之別,但仍須各承佛法教 義,也就是若有典可依,原則上均能被佛教所認可。這一點或許不為 廣大的信眾所知曉,卻於統治者對民間佛教的態度有重大的影響。從 一般信徒活動觀察,造像供養類似於傳統的祭祀祈禱,從正統的禮教
諷頌禪修,還是興福造像,都有正途與方便之別,但仍須各承佛法教 義,也就是若有典可依,原則上均能被佛教所認可。這一點或許不為 廣大的信眾所知曉,卻於統治者對民間佛教的態度有重大的影響。從 一般信徒活動觀察,造像供養類似於傳統的祭祀祈禱,從正統的禮教